古代征稅為什麼是男人
⑴ 中國古代財政收入有哪些來源古代對商人怎麼收稅
中國古代的稅收官制
中國古代涉及稅收的官制主要有十餘種。
1、上計:戰國、秦、漢時年終考核地方官員成績的方法。戰國時群臣於年終須將稅賦收入寫於木卷,呈送國君考核,稱為上計。
2、戶部:官署名。三國以後,常置度支尚書,掌財用,隋始以度支尚書為民部尚書。唐改戶部,為六部之一,掌管全國土地、戶籍、賦稅、財政收支等事務,長官為戶部尚書。歷代相沿不改。清末將民政部分劃出添設民政部,財政部分改設度支部,戶部遂廢。
3、市舶司:官署名。掌檢查出入海港的船舶,徵收商稅,收購政府專賣品和管理外商等事務。
4、稅務處:官署名。1906年(光緒三十二年)設立,辛亥革命後沿置。除涉及外交支用稅項外,有關於海關關稅事務,統歸稅務處核辦,並指揮地方海關監督和通過總稅務司間接指揮地方稅務司。設督辦、會辦、提調,但實權均為外籍的總稅務司操縱。
5、鄉有秩:秦漢鄉官之一。掌聽訟收稅等事。《續漢書。百官志五》:「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鄉人。」注引《漢官》雲:「鄉戶五千則置有秩。」
6、徹侯:爵位名。秦制二等爵之最高一級。漢沿置,後因避武帝諱,改稱通侯,又改列侯。漢代列侯有徵收封邑租稅之權,徵收稅以初封時所劃定的戶數為范圍。大者戶以萬計,小者戶以百計。列侯一般住京師,而不住在封地,其封地行政仍由中央所派的相掌握,列侯本人不予聞。
7、關內侯:爵位名。秦漢時置,為二十等爵的第十九級,位在徹(通)侯之次。一般封有食邑多少戶,有按規定戶數徵收租稅之權。南北朝時沿用,僅成為爵位的一種品級。詳見俞正煊《癸已類稿》卷十一「關內侯說」。
8、鹽官:官名。西漢武帝時為專賣鹽鐵,東漢時在隸郡縣設,主收鹽稅。
9、大使:官名。多指特派出巡之大臣。從隋朝一直延用。元制設管稅務者名稅大使。
10、兩稅使:唐代掌管夏、秋兩稅事務的長官,系臨時派遣,多以鹽鐵轉運使兼任。
古代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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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長期實行以土地稅(包括依附於土地的戶稅與丁稅)為主,以商稅(包括關稅與市稅)為輔的稅收制度。這一稅制,初步形成於西周及春秋戰國時期;秦漢時期已漸趨完備;魏、晉、南北朝和隋唐時期,在均田的基礎上不斷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時期,隨著均田制的破壞,土地兼並之風日盛,在不斷清丈田畝、整理地籍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地、戶、丁稅的合並徵收,並加強商稅和鹽、茶、酒等貨物稅的徵收制度,從而使商稅與貨物課稅成為中國封建末期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先秦 《周禮·大宰》有「以九賦斂財賄」的記載。九賦即指邦中、四郊、邦甸、家削、邦縣、邦都、關市、山澤、幣余等九種賦稅。春秋時期,隨著奴隸制的崩潰,各諸侯國相繼實行「履畝而稅」的田賦制度。如齊國的「相地而衰征」,即根據土地的好壞或遠近分等級徵收田賦;魯國的初稅畝,即不分公田、私田,均按畝繳納租稅;楚國的「量入修賦」,即根據收入的多少徵集軍賦;鄭國的「作丘賦」,即按田畝征發軍賦。公元前5世紀戰國時期,各國為了應付戰爭支出需要,爭相進行賦稅制度的改革。例如秦國商鞅變法,廢除井田制,承認土地私有和買賣,按土地多少徵收田賦,按人丁征戶賦。鼓勵耕織和分戶,對耕織收入多的,免其徭役;一戶有兩個以上成年男丁而不分家的,要加倍徵收其賦稅。這些改革,促進了社會生產的發展,增加了財政收入,為以後秦政權統一六國奠定了物質基礎。
秦漢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頒布「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農民自報所佔有土地的數額,規定每頃土地繳納飼草3石,禾稈2石。如隱報土地,少繳或不繳租稅,要受到懲處。鄉佐已向農民徵收田租而不上報,也以隱匿田畝論處。除田賦外,秦王朝還徵收包括戶賦和口賦在內的人頭稅;並徵用大批勞動力,如服役於郡縣的「更卒」,服役於中都官的「正卒「,以及屯戍邊境的戍卒。人民賦稅徭役負擔沉重。
漢朝初期的賦稅承襲秦制。但鑒於秦王朝滅亡的教訓,減低了田賦的稅率,先規定十五稅一,以後又減為三十稅一。除田賦外,還另有「算賦」、「口賦」、「更賦「等人頭稅。算賦開始於漢高祖劉邦四年(前203)、民 15歲至56歲每人均出算賦錢, 120錢為一算,賈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惠帝六年(前189)減輕算賦三分之一。口賦是未成丁的人口稅。漢武帝在位期間(前140~前87)用兵,國庫匱乏,令民3歲至14歲,出口賦每人23錢。漢代規定民20歲開始服徭役,到55歲免除,不服役的可一個月出錢二千,謂之更賦。此外,漢代還有戶賦,它是在封君食邑區內對民戶徵收的一種稅,每戶二百錢,供封君列侯享用,不直接列為國家財政改入。
這一時期主要稅收是田賦和人頭稅,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產品雜稅。屬於財產稅性質的有對商人手中積存的現金與貨物徵收「算緡錢」,對車船所有者徵收「算車船」;屬於消費稅性質的有對馬牛羊等牲畜徵收牲畜稅,鹽、鐵、酒稅(或專賣)等;屬於流轉稅性質的有貨物通過稅即關稅和對市肆商品營業額徵收市租。
秦漢時期建立了較完備的稅收法制和管理制度。秦代的成文法典稱《秦律》,其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法律有《田律》、《廄苑律》、《金布律》、《關市律》、《倉律》、《工律》、《徭律》等。對征稅的對象、品目、稅率、納稅人、處罰等都有明確規定。漢代在秦律的基礎上發展得更加完備。漢武帝時任用張湯、趙禹等人制定的律令就有359章,對執法犯法官吏的制裁也更加嚴厲。自秦以後,國家財政收支與皇室收支開始分開管理,分設管理機構。秦代主管中央財政的官吏是治粟內史,負責收取山海池澤的稅以供皇室之用的是少府。漢代主管中央財政的官吏為大司農。大司農之下設若干分管收入、儲存、調度等工作的職事官。由少府掌管山林、園囿、江湖、海產等征稅事務以專供皇室生活之用。
魏晉南北朝 這一時期田賦制度的特點是由政府將因長期戰亂造成的無主荒地分配給流民耕種(曹魏行屯田,兩晉行占田,北魏行均田)。在此基礎上實行田賦制度的改革,廢除秦漢以來的田租、口賦制度、推行田租、戶調制。戶調起源於東漢末期,指按民戶所進行的征納。曹魏正式頒布法令,實行計畝而稅、計戶而征的賦稅制。每畝納粟四升,每戶納絹二匹、綿二斤。晉武帝於咸寧六年(280)頒布《占田令》,規定丁男(16~60歲)按50畝繳田租,丁女按20畝繳田租,如戶主為次丁男(13~15歲,61~65歲)按25畝繳租,為次丁女的免租。每畝租八升。戶調丁男作戶主的,每年繳絹三匹、綿三斤;丁女或次丁男作戶主的,戶調折半繳納。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頒布《均田令》,規定15歲以上男子授種植穀物的露田40畝,婦人20畝,男子每人授種植樹木的桑田20畝。產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畝,婦人5畝。次年頒布徵收租調法令,規定一夫一婦年繳納租粟二石、調帛一匹,15歲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從事耕織的奴婢8人,耕牛20頭,分別負擔相當於一夫一婦的租調額。
這一時期對鹽、鐵一般實行由國家專營專賣。對酒一般實行課稅,有的也設官專賣。市稅分為對行商徵收的入市稅和對坐商徵收的店鋪稅。對交易行為徵收佐稅,分為對數額大、立有文據的買賣奴婢、牛馬、田宅的輸佐和價值小、交易不立文據的散佐兩種。對富戶家貲滿 50萬貫及僧尼滿20萬貫者徵收貲稅。此外還有口錢和通行稅等。 這一時期的稅收管理制度,將中央主管稅收的大司農職權縮小,僅為收粟之官,設度支尚書全面掌管財政稅收工作。地方由州、縣官負責授田征稅。北魏建立「三長制「,即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由三長負責清查戶籍、徵收租調和徭役。
隋唐 隋朝和唐朝初都頒布均田令及租調法。如唐高祖武德七年(624)頒布的新均田令,規定丁男(21歲)和18歲以上的中男,各授田100畝,其中20畝為永業田(永不歸還),80畝為口分田。同時頒布《租庸調法》,規定受田丁男應繳納的田租、調賦和應服的徭役。實現「有田則有租,有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這一賦稅制度,對唐王朝的興盛及農業生產的發展起了一定的推動作用。唐中期安史之亂(755~763)以後,由於戶口流亡,土地兼並,均田制遭到破壞,租庸調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礎,遂改行兩稅,實行「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這是中國田賦稅制史上一項重要的改革,使中國古代長期實行的人頭稅向土地財產稅轉變。並將各種租稅加以合並,分夏秋兩季徵收,簡化了徵收手續。
這一時期對食鹽、酒、茶有時課稅,有時免稅,有時專賣。唐朝劉晏改革鹽制,實行專賣與征稅兼用的辦法。武宗會昌六年(846)還實行課酒麴,以嚴密酒榷。唐代後期除恢復徵收礦稅、關市之稅外,還開征以房屋為征課對象的間架稅和對交易所得與公私支付錢物征稅的除陌錢。隋代管理中央財政稅收的機關為支部,唐代為戶部。唐代還於刑部下設比部,負責對全國財政收入的審核與監督。隋唐在地方州縣設倉曹司戶參軍掌管公廨、度量、倉庫、租賦徵收事項。縣以下設鄉,鄉以下設里,里正負責查校戶口,辦理賦稅徵收,是最基層的征稅人員。唐代後期,將地方所徵收的賦稅劃分為三部分,一部分歸地方留用,一部分根據中央命令解交諸道節度使,其餘部分直接解交京師,這即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
宋元明清 宋代田制分為民田與官田兩類,仍沿用兩稅法,一般按每畝年納一斗,江南等地每畝年納三斗。兩稅之外,復有丁錢與徭役,還有名目繁多的田賦附加稅,主要的有頭子錢、義倉稅、農器稅、牛革筋角稅、進際稅、蠶鹽錢、曲引錢、市例錢等等。宋中葉,土地兼並劇烈,農民傾家破產,流離失所,迫使統治集團進行改革。王安石變法與賦稅制度有關的法令有方田均稅法和募役法。但由於豪強反對未能實行。元代賦稅,在北方有「稅糧」與「科差」兩種。稅糧又有丁稅和地稅之別,丁多地少的納丁稅,地多丁少的納地稅。科差又分為「絲科」和「包銀」兩種。在南方沿用南宋稅制,實行「稅從地出」,秋稅征糧,夏稅征木綿、布絹、絲絹等物。明初也仿行兩稅法,核定天下田賦,夏稅秋糧均以麥為納稅標准, 稱為「本色」;按值折納他物稱為「折色」。明中期創一條鞭法。將力役折銀分攤於田畝徵收。清代初沿用一條鞭法,廢除一切雜派,但丁銀從未被廢除。及至清雍正元年(1723)實行「攤丁入畝「的辦法。從此,丁銀完全隨田糧起征,成為清代劃一的田賦制度,標志著中國古代人頭稅的結束。
隨著手工業的發展,宋代以後,工商稅收成為各朝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課稅范圍日漸擴大。就征稅物品來說,宋代有谷、帛、金銀鐵、物產等四類二七品。還有鹽、茶、酒、礦產稅課或專賣,對內有關市之稅,對海外商業有市舶課。明清進一步對工商各稅課征,沿江河口岸設立關卡徵收關稅。清代設戶部稅關、工部稅關數十座,征稅對象包括衣、食、用物及雜貨等項,還兼收船稅。此外還有落地稅、牙稅、當稅、契稅等雜稅。
這一歷史時期的稅收管理,在中央,宋代設三司使分管各稅,鹽鐵司主管商稅、鹽、茶、鐵、役;度支司主管錢帛、糧科;戶部司主管戶口、土地、錢谷賦役等。明清由戶部主管各稅徵收,戶部下分設13至14清吏司,分管各省賦稅。在地方由知府、知縣主管賦稅。宋代以後逐步實行包稅制,稱為買朴或稱朴買。元代對銀礦、硃砂、水銀等礦產品普遍實行包稅制。清代初期為加強賦稅管理,在明萬曆舊籍的基礎上編纂了《賦役全書》,分發各州縣,詳細記載:地畝、人丁原額;逃亡人丁及荒地畝數;開荒地畝及招募人丁數;賦稅的實征、起運、存留數等。還另有丈量冊(又稱魚鱗冊)與黃冊作為《賦役全書》的附件。丈量冊詳載上中下田則及田地所有者的姓名。黃冊以記載戶口為主,也記載各戶的田畝數。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田賦徵收管理制度。
⑵ 為什麼在有的國家對窗戶大小征稅
為什麼在有的國家對窗戶大小征稅
國家征稅首先要選擇征稅對象,即對哪些人、事、物可以征稅,這被稱為可稅性。具備可稅性的事物才可以征稅,不具備可稅性的事物就不能征稅。可稅性可以分為經濟上的可稅性、法律上的可稅性和政治上的可稅性等。
國家對某一事物征稅,該事物必須首先具備經濟上的可稅性,否則,國家可能根本徵不到稅,或者要花費很大成本才能徵到稅,最終得不償失。比如,英國曾經徵收一種
「窗戶稅」,實際是對納稅人的財產征稅。因為一般來講,富人擁有較大的房子,房子大,窗戶就比較多,因此,國家根據窗戶的數量和大小征稅。後來很多人都把窗戶堵上了,導致國家根本徵不到稅,這一稅種也很快被廢除了。這就是典型的不具備經濟上可稅性的例子。在不同時代,由於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事物的可稅性也可能不同。古代具備可稅性的,現代可能不具備。比如古代對國內貨物通過關口所徵收的過關稅,現代社會就不可能徵收。同樣,古代不具備可稅性的,現代可能具備。比如現代可以對商品的增值額征稅,古代社會就做不到。
法律上的可稅性是指對某事物征稅必須具備法律依據或者可以具備法律依據。現代社會強調稅收法定原則,沒有法律依據,不能對任何事物征稅,這樣,如果法律沒有規定對某事物征稅,或者不可能通過制定法律對某事物征稅,某事物就不具備法律上的可稅性。比如,我國稅法沒有規定對遺產征稅,因此,遺產目前不具備法律上的可稅性,但國家完全可以制定對遺產征稅的法律,因此,遺產可以具備法律上的可稅性,很多國家徵收遺產稅就是明證。
政治上的可稅性是指對某事物征稅雖然具備經濟上的可稅性,也可以具備法律上的可稅性,但是由於社會、歷史、宗教以及其他政治因素使得對該事物征稅會影響政權的穩定及其合法性而不能對其征稅。比如對教會的財產或者寺院的財產,完全具備經濟上的可稅性,也可以制定法律對其征稅,但是由於宗教因素的影響,使得人們不願意對其征稅,如果國家對其征稅,一方面難以獲得法律的通過,另一方面也會引起民憤,影響政權的穩定。
據報道,瑞典議會最近提議,向國內所有的男性徵收「男人稅」,然後用這筆稅款作為補償基金,安撫那些家庭暴力事件的女性受害者。從經濟性來看,男人具備可稅性,征稅成本也比較小,因為很容易鑒別男女。從法律性來看,目前雖還不具備可稅性,但完全可以通過立法使其具備可稅性。但是從政治性來看,恐怕就很難具備可稅性。對男人征稅,男人會同意嗎?再進一步講,女人恐怕也不見得會同意。因為他們的男朋友、老公、兒子、爸爸、爺爺……都是男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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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古代社會一般是男人管錢還是女人管錢
在古代社會女性的社會地位是非常低的,同樣的她們的經濟地位也很低,在家裡幾乎沒有什麼話語權,她們只負責好生育孩子,伺候好丈夫和孩子。如果她們不能讓丈夫滿意,被休棄的話,她們的日子將會過的更慘。
到了今天的社會,女性的社會已經提高了很多,她們不再是男性的附屬品,可以出去工作,獨立生活,賺錢養活自己。在丈夫死後,妻子享有第一順位繼承權,能夠分到大部分的財產。但現在也還沒有做到完完全全的男女平等。
⑷ 你知道在古代家庭中,是男人管錢還是女人管錢嗎
當今社會和古代最明顯的進步之一是,我們生活在一個男女享有比封建時代更平等權利的社會。而且,在一般家庭中,妻子幾乎總是管理整個家庭的收支,每月給丈夫零花錢,這在古代幾乎是不可能的。在古代,一般由男性管理錢財,支付女性的日常生活費用,並根據家庭情況給予補貼。在先秦時代,甚至更極端,女性甚至都沒有繼承財產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發生家庭,妻子或女兒不會得到一分錢,這種現象直到漢朝才改變了,但它不是更好。你知道在古代家庭中,為什麼是男人管錢嗎?
事實上,直到今天,在這個社會中,男性和女性還沒有實現100%的平等,但我們一直在朝著這個目標努力,至少與古人相比,我們今天的進步還是很大的。也許在古代,有很多女人,她們的一生是無法自己選擇的。社會決定了他們的本性。一個好妻子必須是一個好妻子和好母親。因此,這也使他們犧牲了很多可能性。畢竟,女人在任何方面都不遜於男人
⑸ 古代征稅時是按人口的嗎
從實行稅賦開始,基本都是按人口征稅。即所謂丁稅、丁賦。中間因歷代制度不同,稍有變革。清代時變化最大,康熙後期,宣布以康熙50年全國的丁數為准,此後溢出之丁不再承擔丁役,即所謂「永不加賦」。雍正元年即開始推行「攤丁入畝」,把丁賦與田賦合二為一,以田征稅,廢除了以人征稅的辦法,對窮人有益,但對大戶有害。自此,丁稅消失,而全國人口也迎來了迅速增長的時期。
⑹ 為什麼在古代都是男人當官,女人不能當官嗎
在我們的印象中古代當官的大多都是男人,這里所說的當官都是一些通過科舉考試或者是經過一些提拔之後所任命的朝廷官員。但是在宮廷中也有很多女官,女人是可以當官的。只是說男性當官於女性當官所擔任的官職是有所不同的。
所以說,在古代也是有女官的出現,但是這里的女官僅僅只是限於在宮廷之內。
⑺ 為什麼中國古代人們要納稅應役
直觀來看,古代的納稅應役是人們向官府提供物力和勞力。實質上,這是國家對社會剩餘產品或剩餘勞動的特殊分配形式。納稅應役的產生必須具備兩個前提,一是社會剩餘產品的出現,二是國家的產生。也就是說,賦稅力役不可能是和人類社會與生俱來的,而是人類原始社會之後的產物。
在漫長的原始社會的母系社會和父系社會時期,由於生產力極其低下,物質極端匱乏,人們只能共同勞動,平均分配。當時既沒有剩餘產品,也沒有階級,更沒有國家,所以也就不具備征調賦稅力役的可能和必要。
到原始社會末期的農村公社階段,人類已經艱難地跋涉到文明社會的門檻之前。農村公社具有公有和私有兩重性。當時一夫一妻制的個體家庭已經逐漸成為社會基層組織單位,在公有制的軀殼內,私有財產開始出現,階級分化初見萌芽,公共權力也初步形成。這時,為了維持公共權力機關的活動,滿足公共事務的需求,已經出現了賦稅力役的雛形。不過當時的「賦稅」表現為力役形式,即共同耕種公有地。這從我國民族學資料中可以獲得印證。例如,雲南省西盟佤族的某些村寨在1949年之前仍生活在農村公社中,為了應付村寨公共事務(如祭祀、防禦入侵等)開支,他們除了由各個家庭自由獻納以外,主要的和穩定的經濟來源是依靠共耕所得,即開一片荒地,由各戶出勞力義務耕種,收獲歸村寨公有。從雲南勐海縣布朗山的布朗族的農村公社發展史來看,隨著村寨中貧富分化的加劇,富有者漸漸控制了行政管理權力,並逐漸把自由獻納變為按戶規定固定數額的攤派形式。這也是賦稅的一種雛形。
國家誕生之後,為了養活大批的軍隊、官吏以及滿足從事公共工程(如興修水利、修築城堡和道路等)的需要,就必須籌集經常性的經費,因此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三個基本特徵的賦稅力役也隨之產生了。換句話說,征調賦稅力役是具有強制性的政府行為,納稅應役是公民對國家必須承擔的義務。
大約存在於公元前21世紀到公元前17世紀的夏朝,是中國歷史上的第一個國家政權。《尚書·禹貢》開宗明義地說:「禹別九州,隨山浚川,任土作貢。」就是說大禹在治水之後,把天下劃分為九個州,根據各州地力和產品的不同,規定了不同的貢賦物品。大禹治水成功之後,繼承了部落聯盟首領的職位,被先秦人尊為夏朝的建立者。司馬遷在《史記·夏本紀》也寫道:「自虞、夏時,貢賦備矣。」意思是說在夏朝前後才開始有比較完備的貢賦制度。這兩種說法都把中國古代賦稅力役制度的起源追溯到夏朝的創立者禹,基本符合中國歷史上國家和賦稅力役起源的客觀事實。
在中國古代,國王或者皇帝是國家的人格化象徵,唐人把所納的稅稱為「王賦」、應承的力役稱為「王役」,明清時期民間把納稅應役稱為「納皇糧」「應皇差」,其實都是把納稅應役和國家聯系在一起的通俗說法。
⑻ 古代是怎樣征稅的
中國古代長期實行以土地稅(包括依附於土地的戶稅與丁稅)為主,以商稅(包括關稅與市稅)為輔的稅收制度。這一稅制,初步形成於西周及春秋戰國時期;秦漢時期已漸趨完備;魏、晉、南北朝和隋唐時期,在均田的基礎上不斷改革完善。
到了宋、元、明、清時期,隨著均田制的破壞,土地兼並之風日盛,在不斷清丈田畝、整理地籍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地、戶、丁稅的合並徵收,並加強商稅和鹽、茶、酒等貨物稅的徵收制度,從而使商稅與貨物課稅成為中國封建末期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8)古代征稅為什麼是男人擴展閱讀
古代丁稅:
7歲以上都要繳稅,成年人更得為朝廷和郡 縣服徭役。當時全國人口2000萬,被征發造宮殿、修墳墓、築長城的就有300萬。秦 始皇本想傳二世、三世以至萬世,不料僅二世而終。率先揭竿而起的就是陳勝、吳廣這支徭 役隊伍。
大秦帝國一統江山,沒有威脅,自然征稅比較隨意,不僅增加了丁稅、徭役,還一下發明了上百個稅種。這也是大秦滅亡的一個重要原因。
關於「丁稅」是怎樣收稅的,我們發現秦朝已經有了專門的稅官,「治粟內史」,這個職位據說是九卿之一。內史在《周禮》中記錄為春官宗伯的屬官,掌爵﹑祿﹑廢﹑置﹑殺﹑生﹑予﹑奪之法。
在秦朝,隨著郡縣制的實施,公家的收稅人已經有了固定且非常重要的位置。關於稅官是怎樣去民間收稅的,我們從文獻中很難了解,但是,一戶有多少人丁是很容易統計的,相信稅官定期到各治下地方收稅即可。
⑼ 古代女子單身被征稅,男子娶外國人是真的嗎
古代女子由於地位比較低下,因此一夫多妻的制度便開始施行,這一制度的施行也就造成男女比例的嚴重失調,很多人都面臨著娶不到老婆的問題。有權有勢的人可以娶很多妻子,而沒錢娶老婆的,自然淪落到打光棍的地步。
為了給更多人機會,官府還會舉辦相親會,但這種方式只有先秦時候使用。到了封建社會,隨著外出征戰土地,也會帶回大量的女性俘虜,就會賞賜給各地的單身男子,進而有效的降低了自己國家的單身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