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出嫁後為什麼要冠姓
❶ 我國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女子嫁人後不用改夫姓的為什麼
從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婚姻法》頒布之後,從法律上講女子嫁人後不用改夫姓。
同時根據婚姻法:
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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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夫姓:
1、女子長大後也要離開母家而許嫁,未許嫁的叫「未字」,亦可叫「待字」。十五歲許嫁時,舉行笄禮,也要取字,供朋友呼喚。古人女子出嫁後不能用原來的姓氏,必須冠以夫君的姓氏,自己原本的姓氏只能稱作」某某氏」。
2、古代女子嫁人後隨夫姓,男的向自己心愛的女子求婚時候說「以我之姓冠你之名」意思就是我想要娶你為妻。
❷ 為什麼女子出嫁後要在自己的姓後冠夫姓
舊社會遺留下來的傳統文化,表示女子出嫁從夫之意。
❸ 古代女子婚後為何冠夫姓
舊中國男娶女嫁,女到男家結婚後要從夫姓,將丈夫的姓放在自己的姓之前。有些婦女往往只有小名,有的甚至沒有自己的名,如「張王氏」,謂姓王的嫁給姓張的做妻子。這是夫權婚姻中妻子對丈夫依附關系的表現。解放後,1950年的婚姻法第11條規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廢除在姓名問題上歧視婦女的舊法,代之以夫妻在姓名權上完全平等的規定。1980年婚姻法重申了這一規定。這次修改婚姻法,對這一條未作修改,仍然保持了原來的規定。這個規定的實際含義是指,婦女結婚後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主要是保護已婚婦女的姓名權。同樣,如果結婚後男方到女家落戶的,男方也不必改變自己的姓名。當然也並不排除當事人結婚後自願選擇姓氏,因為自然人都有姓名權。由於1950年婚姻法的實施,婦女結婚後仍然使用自己姓名已成為習慣。新婚姻法繼續這一規定,仍然體現了男女平等。這對於改變或抵制舊婚俗的影響,對夫妻在家庭中平等地位的鞏固有一定的意義。
❹ 為什麼我國香港台灣還有很多女性出嫁後名字前冠上夫姓
我想或許是一種身份的象徵,權利的象徵,一般大家族才是這樣。現今的社會。
古時候是男尊女卑。
❺ 中國古代女子為什麼需要冠夫姓
這個在古代是肯定的,中國古代為「夫姓+本姓」的形式,如馬姓女子嫁與王姓男子,女子婚後特別是亡後就只稱「王馬氏」。它強調的是夫亡後,至於婚後,也有叫本姓的。這玩意與其說是封建糟泊,不如說是長期下來的習慣。
❻ 開放的西方為什麼女性婚後要冠夫姓
因為男子作為一家之主,在整個家庭當中取有著不可代替的位置。且女性非常的依靠男性才會冠以男性的姓氏。
❼ 有的地方女性出嫁後在自己名前冠個夫姓 為什麼
在舊社會女人是沒地位的,嫁出去的女人就是人家的人,因此要在自己名前冠個夫姓。現在應該不會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