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提交標准地名證明文件
⑴ 為什麼提交了房產證還要提交居住證明材料
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1、有了房產證也是需要居住證的,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2、申辦居住證需要提交的材料: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3、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產權證明文件等。
⑵ 什麼是地理標志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地理標志商標概念: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地名+品名"是地理標志的核心內容,屬於當地生產經營者全體。地理標志的注冊者獲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標專用權、而是地理標志專用標識的專用權。地理標志商標注冊步驟:保護地理標志的最好方式是將其注冊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將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除滿足前述一般商標申請注冊的基本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1)將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是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而不是通常的生產者或經營者,並應當由來自該地理標志標示的地區范圍內的成員組成。申請人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使用該地理標志商品的特定品質的能力。申請人還應當附送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並包括使用集體商標的宗旨、商品的品質、使用的手續、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和檢驗監督制度等內容。(2)將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申請注冊的,申請人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並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託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申請人還應當附送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並包括使用證明商標的宗旨、商品的特定品質、使用該證明商標的條件、手續、使用人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和檢驗監督制度等內容。(3)申請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還應當在申請書件中說明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與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系,以及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區的范圍。申請地理標志注冊,地理標志所適用的地域范圍的劃分非常重要。這里的地域無需與該地域所在地區的現行行政區劃的名稱、范圍完全一致。劃定地域范圍要非常慎重,應當尊重傳統,尊重歷史,並應當尊重當地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地理標志商標注冊所需提交材料:一、《商標注冊申請書》委託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還應當附送《商標代理委託書》。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公章)地理標志注冊申請人可以是社團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業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科研和技術推廣機構、質量檢測機構或者產銷服務機構等。申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應當附送集體成員名單。
⑶ 什麼是 地名使用批准文件
辦理條件
一 准予批準的條件:
符合國家《地名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條例》規定,符合《上海市地名申報和審批程序規定》以及《上海市市政交通設施命名規則》、《上海市居住區和建築物命名規則》、《上海市公共綠地、廣場和文體休閑場所命名規則》、《上海市自然地理實體命名規則》等相關文件的,應予以批准。
二 不予批準的情形:
不符合國家《地名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條例》規定,符合《上海市地名申報和審批程序規定》以及《上海市市政交通設施命名規則》、《上海市居住區和建築物命名規則》、《上海市公共綠地、廣場和文體休閑場所命名規則》、《上海市自然地理實體命名規則》等相關文件的,不予批准。
送審材料清單
1.《地名命名、更名申請表》申請各類地名均提供(除功能區外) 2份申請各類地名均提供(除功能區外)
2.申報單位關於地名命名的申請報告和區(縣)地名辦的申報請示文件 除行政許可(居住區、建築物等)的地名申報外均提供 2份除行政許可(居住區、建築物等)的地名申報外均提供
3.控詳批准文件及附圖(或建設工程批准文件及附圖)申請市政交通設施類,公共綠地、公共廣場、游覽地,自然地理實體類、功能區類地名時提供 2份申請市政交通設施類,公共綠地、公共廣場、游覽地,自然地理實體類、功能區類地名時提供
4.建設項目立項批復文件 申請居住區、建築物等地名時提供 (申請居住區、建築物等地名時提供)2份申請居住區、建築物等地名時提供
5.《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房地產權證明文件)2份申請居住區、建築物等地名時提供
6.建設項目總平面圖 (申請居住區、建築物等地名時提供)2份申請居住區、建築物等地名時提供
7.建設項目位置地形圖 (申請居住區、建築物等地名時提供)2份申請居住區、建築物等地名時提供
辦理程序
(一)新辦
按照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條例》的規定,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應當進行申報和審批。地名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
辦理地名的申報和審批,採用一般程序。地名申報由區受理窗口受理後,移交區地名辦審理,審理實行承辦、審核、決定兩級審批制,審批決定由受理窗口送達。
本審批事項審查方式有實地核查、書面審查等。
(二)依申請變更
符合更名條件的地名,需辦理更名申報手續。
(三)延續
無
(四)補證
申請單位遺失地名批准文件或《地名使用批准書》、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該文件或證書尚有效的,可以申請補發。
(五)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注銷:
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2.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3.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轉讓
無
(七)終止經營
無
(八)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的;
5.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九)告知承諾
無
辦理時限
三十日
收費標准及依據
無收費
⑷ 期房預售許可證取得條件
法律分析: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除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外,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應當符合:多層建築已完成主體結構三分之一以上;高層建築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體工程。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市、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商品房預售登記時,除應當提交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標准地名批准文件、拆遷戶安置情況說明和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工程形象進度的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後,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
⑸ 房地產二次抵押辦理他項權證流程
具體流程如下:
(一)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
(二)辦事須知
新建的房屋,房地產權利人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申請房地產初始登記(包括房屋新建登記和土地變更登記)。
申請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須提供以下要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查驗原件、復印件留存);
3、土地使用證或者房地產權證;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
5、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或者天津市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查驗原件、復印件留存);
6、標准地名證明文件(查驗原件、復印件留存);
7、房屋測繪成果報告(包括電子版);
8、地籍測量成果2份(包括電子版)。
已辦理預售登記的,還應當提交預售登記證明。
(三)辦事時限
自受理房地產初始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
(四)稅費標准
1、房屋登記稅費標准
(1)登記費
住房,權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納。
非住房,權利人按房屋造價的1%交納。
(2)工本費
核發一本房地產權屬證書的,免收證書工本費;向一個以上權利人核發房地產所(共)有權證書時,每增加一本證書,按每本10元交納證書工本費。
(3)印花稅
房地產權屬證書每本5元。
2、土地登記收費標准
按津政發(1991)53號文件標准執行。
(一)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
(二)辦事須知
以獨用宗地的房地產設定抵押權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
申請辦理房地產抵押權設定登記須提供以下要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查驗原件、復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或房地產權證(原件暫存);
4、抵押擔保的主合同;
5、抵押合同。
(三)辦事時限
自受理房地產抵押權設定登記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四)稅費標准
1、登記費
住房,權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納。
非住房,雙方當事人各按抵押金額的0.5‰交納。
2、工本費
核發一本房地產權屬證書的,免收證書工本費;向一個以上權利人核發房地產所(共)有權證書時,每增加一本證書,按每本10元交納證書工本費。
3
(一)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
(二)辦事須知
因房屋所有權轉讓導致抵押物轉讓的,申請房屋抵押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是抵押雙方當事人。
因房屋所有權轉讓導致抵押物轉讓的,申請房屋抵押轉移登記的,須提供以下要件:
1、天津市房屋他項權登記申請書(原件留存);
2、申請人身份證明(查驗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