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國家有些文件不公開
1. 終於明白為什麼有些檔案永遠不會公開了
檔案有分級。有一類屬於永久保密。除非。
例如:蘇聯雖然解體了,但是俄羅斯繼承了其衣缽。許多秘密檔案將涉及其現在的國家榮譽及安全,比如其在外國的間諜檔案等等,恐怕是永遠也不會公布的。
2. 中央下的文件不公開是啥意思
精準扶貧是爭取取消貧困縣的扶貧政策,個人扶貧方面主要是針對殘疾人和有病而失去勞動能力的人,這樣的家庭如果有固定工作的人數不到一半,就可以享受政策。
3. 文件不予公開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就是內部交流的材料不予公開,一般都會涉及一些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國家秘密什麼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二十一條 國家秘密載體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設施、設備中保存,並指定專人管理;未經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不得復制和摘抄;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應當指定人員負責,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 文件為何不公開 公用事業改革決策不能排除公眾
39號文件內容涉及交通、水務、地鐵、燃氣、垃圾處理、城建、亞運城七大板塊,無不與重大發展直接相關。然而,無論是文件所反映的指定經營,還是政府選擇的文件不公開,都讓公眾無法參與到事關己身的項目討論中,甚至全程蒙在鼓裡。 目前,廣州一些市民、學者和官員質疑的焦點,是「39號文件」有些什麼具體內容,為什麼政府網站公開的文件中缺「39號」,有什麼隱衷,為什麼不能見光。有廣州政協委員表示,「39號文件」是國務院《信息公開條例》發布之後出台的,諱莫若深令人無法理解。 文件不公開的確是個重要問題,但我們認為,類似的重大城市公共決策,核心問題並不在於把政府的決定事後告訴公眾,而是要在決策過程中有充分的公眾參與和討論,全程公開透明。 「39號文件」涉及的,基本是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的公用事業運營問題,公用事業過去完全由政府撥款供養,財政壓力巨大,而且服務質量和水平長期低下。進入新千年之後,在原住建部的推動下,公用事業走上市場化改革路線。一時之間,各地掀起轉讓公用事業的熱潮,一些地方政府將市政公用事業當作包袱,甩給外資或民營企業。致使公用事業出現外資壟斷、無依據漲價等問題,引起大量非議。 廣州「39號文件」涉及的公用事業委託7大集團特許經營,則是公用事業改革的另一路徑。由於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受到整頓,一些地方政府致力於打造新的上市公司,擴大融資能力,市政公用事業此時被當作能夠打包上市的優良資產。一些地方行政公用事業經營主體的重新組合,便是這一背景的產物。我們看到,廣州「39號文件」中所涉7家集團,有6家便是投融資集團。 這一種公用事業改革,實質是國有資本對行政公用事業的壟斷經營,看中的是政府對公用事業經營的控制和這類國資企業的融資能力。而國務院「新36條」中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的意見,基本上因此而遭遇無形的藩籬。 事實上,公用事業到底是民營化還是國有化,並無定論,世界上有一些國家進行了公用事業的民營化改革,也有一些國家是對國有企業經營進行改革。公用事業因其基礎投入大,收益周期長等特點,也確實需要一定程度的壟斷經營。但我們必須注意到,公用事業具有準公共品的性質,註定不能完全按照商品化經營,公用事業運營或者改革,因此必須有公眾的參與,比如,價格調整要開聽證會。 我們注意到,無論是甩手還是重新控制,一些地方政府看重的更是政府自身的收益問題,而忽略了其准公共產品供給性質。一些問題已經出現,比如說一些地方公用事業產品和服務價格的全面調整,價格聽證會中出現的弄虛作假,公用事業經營中出現的政府與企業矛盾,甚而在一些公用事業領域,改革成為業內人謀私和高福利的機遇。 出現這些現象,問題便是公用事業改革中公眾參與的缺位,公眾無法得知在改革中政府與企業是如何談判的,是否存在不合理交易,公共利益是不是因此被忽略。涉身公眾的事,公眾反而成了局外人。公用事業改革,不是政府與企業的兩邊關系,公眾必須有知情權、參與權,通過人大等權力機構對基礎投入、利潤空間等原則問題表達態度、施加影響。
5. 國家的有些規章制度怎麼都不公開啊
有些是涉密的,針對特殊人群不宜公布!針對大多數人的規章制度還是公布的。
6. 為什麼有的政府文件需要依法申請才能公開
因為有的政府文件涉及到國家機密或者公開後影響生活。通常說的紅頭文件就是不公開的。
7. 不予公開的文件發放范圍
法律分析: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屬於不予公開范圍: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但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三)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經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依法確定為不公開的;
(五)尚處於討論、研究或者審查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公開可能影響正常行政管理活動和行政目的實現的;
(六)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8. 司法建議不予公開文件的理由
涉及國家秘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9. 不予公開文件是秘密文件嗎
法律分析:不予公開文件不屬於秘密文件,不予公開是文件公開的屬性,不是涉秘屬性,如果沒有標注秘級,一般就是不涉密的,但因為可能涉及工作秘密或者敏感信息,不適宜向外部公開。文件的防護方式也比秘密文件低,可以通過普通傳真傳遞,可以進行摘抄、復印,但不得在網站或者媒體公開全部內容。秘密件有專門的定密標准,行文的時候也會有標識,一般在首頁左上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九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