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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土地年限不一樣

發布時間: 2022-05-29 20:48:58

㈠ 同樣的住宅用地為什麼有的是50年有的是70年

商品房住宅用地是70年,50年的不是純粹的住宅用地吧,如果是在綜合性用途地塊上蓋的住宅,那麼就是50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1)為什麼土地年限不一樣擴展閱讀:

房屋產權調換

房屋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購買的房屋產權與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並按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差價結算的行為。產權調換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點是以實物形態來體現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

也就是說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進行產權交換,被拆遷人失去了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調換之後擁有調換房屋的產權。無論是居住房屋還是非居住房屋均可採用產權調換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人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無論是實行貨幣補償還是產權調換,有一個基本原則是必須明確的,即等價的原則。房屋屬於被拆遷人的私有財產,被拆遷人對其合法擁有的房屋可以依法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註: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已廢止。

現行法規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㈡ 房產土地使用年限為啥不一樣

如果房屋性質沒有變的話,比如住宅使用年限是70年,公寓使用年限是40年,房產土地使用年限是一樣的,如果房屋性質變了,那麼土地使用年限也會變,還有可能你看錯了或被騙了。

㈢ 土地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年限如下: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對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
土地使用權包括對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年期是指土地交易中契約約定的土地使用權年限。土地使用權年期的長短,直接影響可利用土地並獲相應土地收益的年限。如果土地的年收益確定以後,土地的使用期限越長,土地的總收益越多,土地利用效益也越高,土地的價格也會因此提高。因此,通過土地使用權年期修正,可以消除由於使用期限不同所造成的價格上的差別。
土地使用年限縮水的原因多對於為何會出現個別新買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就縮水的現象,房地產開發商和國土部門人士認為,主要是房地產開發時間周期較長、土地出讓後部分地塊存在轉讓以及土地閑置時間較長等原因造成的。
法律法規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㈣ 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的年限不同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證」,是配合你所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的,土地證上會有一個年限,也就是常說的住宅70年,辦公50年,商業40年。也就是說開發商拿地前要交相應年限的土地出讓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㈤ 土地使用年限和房產證不一致

法律分析:房產證上是沒有使用年限的,因為房屋是永久屬於你的。而土地是國有的,所以在土地證上有使用年限,一般住宅為70年,以開發商出讓土地之日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業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㈥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年限相同嗎

土地使用年限與房屋產權年限在本質上是不一樣的。土地使用權的期限規定為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房產的產權不會過期,房產的產權是沒有期限的。在土地使用權期限內,產權人擁有對房產的完全所有權,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權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㈦ 房產年限土地使用年限是一樣的嗎

法律分析:房產年限和土地使用年限是不一樣的,土地使用年限涵蓋的范圍更廣。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業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地,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㈧ 國土證與房產證上的土地使用年限為什麼不一樣

土地使用證上的使用年限是跟你的土地使用性質、出讓時間有關系。
房產是私有財產,不存在使用年限的問題。

㈨ 土地使用年限與房屋產權年限一樣嗎

土地使用年限指的是國家根據土地的不同用途賣給開發商的使用年限,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房屋產權年限是指房屋建築產權的歸屬年限,房屋的產權是個人財產,沒有時間限制,屬於私有財產的一種,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保護。

所以土地是國家的,土地有使用年限;土地上蓋的房子是私人財產,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處置;但是土地有使用年限,到期以後需要跟國土局申請續期。

㈩ 現在的房屋使用年限是70年,為什麼房產證上的土地使用年限卻不同

你搞錯了,那70年不是按你買房子那天算的。是開發商拿到土地開發權時候算的。

如果開發商開發了69年,而你正好是這時買的,那麼你實際使用權也就1年而已。
70年產權期滿後,整塊地塊的土地產權,將由國家收回。至於買房的人就只能再湊錢買一次土地使用權。別罵我,這是當初立法那些傢伙定的。(目前政府也不知道怎麼收這錢,估計壓根就沒想過70後的事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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