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東西的價格高於價值
『壹』 價格是商品價值量的貨幣表現,為什麼生活中的商品的價格都是高於價值的
商品的價格只是圍繞價值上下波動。受供求關系的影響很大
『貳』 怎樣辯論價格大於價值
辯論價格大於價值可依據一下幾點:
一、價格是市場對於價值的一個評價
二、隨著市場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以及物品價值在不同時代的作用,市場對它價值的評價會不斷發生變化
三、最好舉一個例子加以論證
四、同樣的東西、不同社會地位的人對它的評價是不一樣的 評價不一樣就會體現在價格上
所以說在科技發達、社會生產力普遍提高的市場經濟條件下 價格是大於價值的
『叄』 商品的價格與商品的價值成正比,與貨幣的價值成反比。why
一、商品的價格與商品的價值成正比,與貨幣的價值成反比。
原因:
1、商品價格,只有在貨幣價值不變、商品價值提高時,或在商品價值不變、貨幣價值降低時,才會普遍提高。反之,商品價格,只有在貨幣價值不變、商品價值降低時,或在商品價值不變、貨幣價值提高時,才會普遍降低。但這只適用於價值不變的商品。例如,某些商品的價值和貨幣的價值同時按同一比例提高,這些商品的價格就不會改變。如果這些商品的價值比貨幣價值增加得慢些或者增加得快些,則這些商品價格的降低或提高,就由這些商品的價值變動和貨幣的價值變動之間的差額來決定。余此類推。貨幣價值的變化影響著商品價格的變化,從而影響著整個價格總水平的變動。
2、價值是價格的基礎,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商品的價值量越大,價格越高;商品的價值量越小,價格越低。
3、價值決定價格:
(1)價值是價格的基礎,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商品的價格與價值量成正比。
(2)商品價值量的決定因素商品價值量是由生產該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單位商品的價值量與生產該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成正比,與社會勞動生產率成反比,與個別勞動時間無直接關系。
二、商品的價格的影響因素
1、價格由價值決定。價值是價格的基礎,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價格與價值成正比。
2、價格受供求關系影響。當某種商品供不應求時,價格高於價值,價格上漲,反之則反。
3、價格受紙幣發行量的制約,紙幣的發行量超過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就會引起紙幣貶值,物價上漲,反之則反。
4、國家的宏觀調控、消費者的購買力、生產企業的勞動生產率、商品流通不暢、市場管理不善等因素也會引起價格的變化。
如圖所示:
三、商品的價格
商品價格是用貨幣表現的商品價值,即商品的價值同貨幣的價值的對比關系。"價格作為商品價值量的指數,是商品同貨幣的交換比例的指數"(《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19~120頁)。貨幣價值量是影響商品價格水平變動的一個內在因素。因此,價格與貨幣有著密切的關系。
『肆』 經濟學知識。什麼情況下價值大於價格
在商品嚴重「供過於求」情況下,商家競爭、大幅度打折的情況下,此時商品的實際價值就會高於價格。
『伍』 商品的價值與價格的關系是
商品的價值與價格的關系是: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價格圍繞價值上下波動。
商品價值,是商品與貨幣交換時,一定商品量交換貨幣的多少。單位商品量交換貨幣的多少是單位價值(單價),非單位數量交換貨幣的多少是總價值(總價)。馬克思認為商品的價值(單價)是生產該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
商品價格是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形態。在商品經濟條件下,商品的價值是由生產這種商品所耗費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但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又無法直接表示商品價值,而只能間接地和相對地表現在某種商品同另一種商品交換的比例上。
(5)為什麼東西的價格高於價值擴展閱讀:
商品價格的制定原則
價值規律告訴我們,商品價值是生產商品所花費的社會必要勞動,商品價值是商品價格的本質,商品價格只是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
用馬克思的話說就是:「商品的價格只是物化在商品中的社會勞動量的貨幣名稱。」生產商品花費了無差別的抽象勞動(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才形成價值;商品有了價值,才能用貨幣形式來表現,從而產生價格。
因此,生產經營者應遵循價值規律,依據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確定商品價格。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勞動生產率不斷提高,單位商品所包含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縮短,「從而減低商品的價格,使商品變便宜」。
『陸』 商品價格為什麼有時高於價值,有時低於價值,消費者時而多買,時而少買
商品的價格除了取決於價值,還受供需關系的影響。供大於求,價格低;供小於求,價格高。價格高了,生產的人多,消費者買不了那麼多,價格就下降,生產的人又變少,價格又上升。周期性循環。
『柒』 高中政治辨析:商品質量越好,價格越高.(價值,使用價值,價格的關系)
使用價值是價值的物質承擔者,一般來說,商品質量好,會消耗較多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因而價值高,價值決定價格,所以會導致商品價格高,這就是常說的「優質優價、按質論價」。
但並不是「商品質量越好,價格越高」。價格從根本上是由價值決定的,如果在供過於求、產品嚴重滯銷的情況下,即使質量好,價格也不一定高。
(7)為什麼東西的價格高於價值擴展閱讀
商品使用價值與價值之間的矛盾性表現在:
1、反映不同的關系
使用價值作為商品的自然屬性,反映的是人和自然之間的關系,是永恆的范疇;價值作為商品的社會屬性,反映的是商品生產者之間的關系,是商品經濟特有的范疇。
2、具有互相排斥性
對於商品生產者來說,只有把商品的使用價值讓渡給商品購買者才能獲得價值。任何人都不可能同時既佔有商品的使用價值,又佔有商品的價值,二者不能兼得。
只有通過交換把商品賣出去,才能使商品生產者實現商品的價值,使消費者得到使用價值,從而使商品的內在矛盾得解決。
『捌』 商品價值遠遠高於商品價格違法嗎
商品價值遠遠高於商品價格不違法。
價格雖然由價值決定,但二者同長情況下是不一致的。這是價格規律在起作用,即商品價格受供求關系的影響,圍繞價值上下波動就是價值規律的表現形式。正是因為價格時常受到供求的影響,(供大於求時價格下降,供小於求時價格上升)使得價格和價值在同常情況下是不一致的,而消費心理、消費觀、時間、地域、政策等因素都會影響供求。
價值是根據社會發展決定的,價格只是因為供求關系,低估高估,評價體系等有關,但價格始終是圍繞價值進行上下波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二十三條 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玖』 一個商品的價格越高是否就代表著價值越高
在大家進行選擇商品購買的時候,很多人都會選擇一些商品價格比較高的一些產品,因為對於他們而言,商品價格高的話,同時它的價值也就會相應的增高。但是其實並不是這樣。因為我們都比較清楚的是在現在這個社會身上有很多的產品,它的價格雖然很高,但是它卻是人們所不需要的,或者是說一些無用的東西,我們並不能夠根據它的價格高就判定它的是價值也是非常之高的。
所以在面對這樣的情況而言,很多時候還是要注重一個產品的質量,並不能夠現在單單就通過一個外在的因素價格去判定一個商品,它究竟是好還是不好了。這也同樣告訴了我們在這些商品選擇的時候,要保持一個理性的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