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理發店基本微信發工資
❶ 小店上班微信發工資合法嗎
合法。
微信發工資是合法的,但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目前對於確認微信使用人身份只能依靠當事人自己承認或者是電子數據發出人認證材料又或者是由騰訊公司做出協助調查。
由於缺乏明確的認證規則和專門的電子證據鑒定機構,如若不能確認微信使用者的身份就無法確認微信證據在案件上的關聯性。
❷ 為什麼老闆說:使用微信、支付寶發放工資「好處多」
可能比較方便,但是會收取手續費。用支付寶發工資,是發到支付寶賬號,還是用公司的支付寶轉賬到員工的銀行卡?這其中區別就大了!如果從公司的支付寶轉賬到員工的銀行卡,那麼作為員工來說和過去直接發到銀行卡上沒什麼區別。但如果是從公司的支付寶發到員工的支付寶,那麼就涉及到一個提現手續費的問題。
所以我認為,企業如果用支付寶轉賬到支付寶的方式來發放工資,不僅會造成員工提現的損失,而且會對生活帶來很多的不便,甚至存在一定的風險,是非常不可取的。
❸ 通過微信發工資合法嗎
企業通過微信發工資是不合法的,當企業與員工兩方發生勞動仲裁爭議的時候,通過微信形式發放工資的形式很難取證,也無法得到法律仲裁的承認,
況且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微信發工資一般都是由企業老闆或財務的私人微信賬號直接轉賬至員工微信賬號,這些轉賬的錢沒用通過公司的對公銀行賬號轉賬,所以就企業來說存在較高的風險。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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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
李某狀告鄭州大海商貿有限公司拖欠其2015年3月、4月、5月份工資未發放。鄭州大海商貿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領《應訴通知書》時告訴仲裁員:公司已經把工資發給李某了,是在微信上通過發放「紅包」的形式把工資發給李某的。
該負責人在參加庭審時把手機拿給仲裁員看,只見在微信上確實給李某發放過一筆大額紅包,但是李某的手機上無收到「紅包」的記錄,導致仲裁庭無法判斷該負責人是否通過微信「紅包」形式給李某發放工資,李某是否已經「拆」了紅包。
仲裁庭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鄭州大海商貿有限公司對其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因其未提交有力證據證明為李某發放過工資,最終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請求。
❹ 工資默認發微信什麼意思
也許是老闆喜歡。
老闆發工資喜歡私發一兩千到微信里,這也許是老闆喜歡,但讓老闆之所以喜歡這樣做,恐怕還有別的原因。
工資是指僱主或者法定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業規定、或根據與員工之間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
❺ 老闆非要用微信發工資怎麼辦
一、微信發工資不合法
首先,很明確的一點,企業用微信給員工發工資是不合法的。
不合法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第一、目前國家對企業的社保和地稅是實行聯網管理,假如老闆用個人微信來轉賬發工資,就沒法在國家系統里留下記錄,相當於是逃避了社保繳納和個人納稅的義務。
注意,我的用詞是「義務」。所謂義務,就是不能協商繳納不繳納的問題,那必須是強制性繳納的。
社保是強制性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是強制性繳納的。
若使用微信付工資,員工不用繳納個稅,員工和企業都不需要繳納社保,假如被稽查到,我相信這家企業一定會遭受到處罰。
第二、國家關於勞動法和工資支付的問題,也不允許使用微信支付,那一定是要通過正規的對公賬戶來向員工支付工資,並且代繳社保和個稅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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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微信發工資的企業不靠譜
對於親戚小呂來說,老闆用微信來發工資,這本身就說明這家企業不太靠譜。
首先,老闆都不用正規的對公賬戶給員工發工資,說明他對有關法律法規比較淡漠,或者說是明知故犯。
前者說明老闆的文化素質不高,後者說明老闆是個投機取巧之人,無論是哪一種人,都不值得員工跟隨。
所以這樣的公司,顯然就不靠譜。
其次,用微信發公司,很可能這個公司都沒有配置專業的財務人員,人員架構不完整的一個公司,自然也就不是那麼可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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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遇到這樣的公司或老闆如何應對
那麼,像小呂那樣,碰到此類公司該如何處理呢?
我給了幾條建議:
建議一:不去這樣的公司上班。本身這個公司和老闆就不太靠譜,今天可以用微信發工資,明天也許就欠薪不發,以後的隱患是比較大的。能不去上班就不去上班。
建議二:給老闆提建議,希望對方可以糾正。針對那些不懂法的老闆,善意的提醒也許還會起到效果;可是你卻很難喚醒一個裝睡的人。
建議三:假如老闆不聽建議,執意要給你用微信發工資,你也可以去勞動部門舉報(匿名),畢竟企業里頭也不僅僅就是你一個員工這樣發工資,老闆碰到了有關部門審查,這個做法也必須得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