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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施行和印发时间为什么不一致

发布时间: 2022-09-28 13:14:58

① 2012年公文格式中文件时间和印刷时间不一样行吗

文件中的印发日期与成文日期可以不一样,一般有签发人签发的文件在签发人签发日期的同一天或之后印发,以实际印发日期为准。

② 印发公文时成文时间与领导签发时间不一样影响大吗

公文“成文时间与领导签发时间不一样”,一般来说很正常。因为,成文时间基本就是文件草拟完成的时间,而领导签发时间,应该是在领导审阅完文件、经领导稍作修正后签发的时间。
但有一点应该是必须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即印发公文的时间必须是在领导签发时间后,换句话说,领导签发时间应该早于印发公文的时间。
综上,公文的时间排序为:成文时间——领导签发时间——印发公文时间。
希望我怕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③ 公文成文日期、生效日期、印发日期

成文日期一般是指负责人签字日期,印发日期一般是指下达日期,公文肯定是先签字再发行的,所以印发日期绝对不能早于成文日期。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④ 红头文件的文件日期和印发日期是否必须要一样呢

可以一样,也可以不一样。

但是印发日期绝不能在文件日期之前。

按照规范来说,文件日期就是签发人签发同意的日期,印发日期就是文件印发的日期,但二者之间不应相差太长时间(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文件印发机关的办事效率)。

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改成一致的(统一改成文件印发的时间),以体现文件印发机关的“工作效率”。


(4)文件施行和印发时间为什么不一致扩展阅读:

《红头文件》中的问题文件都会有具备以下共同特点:

一是设定公民义务或剥夺公民权利无法定依据;

二是违反国家行政处罚法,擅自设定行政处罚内容或自行规定罚没款的收缴方式;

三是无行政审批设定权的机关,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增加行政审批环节和条件;

四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上不够规范;

五是强调管理相对人义务多,规定管理机关责任和制约措施少等。

问题文件的治理

一是要加大规范文件备案审查法规宣传力度,切实做好“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文章;

二是要强化源头治理,有效约束和监督权力,在提高“执行力”上下功夫;

三是要加大问责力度,对于滥批乱发违法违规的“红头文件”,用“权力”侵犯“权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在实践中,少数“红头文件”作出不适当规定,突破了法律规定,比如,有的文件违法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有的文件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有的文件明显有地方保护主义之嫌,等等,都通过备案审查机制依法依规予以纠正,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⑤ 公文签发日期、印发日期生效日期不一致的问题

公文的生效时间是以领导签发日期为准的。一般情况下,公文应在领导签发当日印发。但也有一些情况,由于客观原因,比如印发量很大,或者出现一些中间周转环节,印发日期会稍晚于签发日期。这些都是允许的。
1.以公文生效日期为准,所以应填1;
2.受该文约束,因为是生效日期所决定的。事实上,一般规定从生效到被公众周知,全都有一个传播过程,公众晚于生效日期了解并不影响规定的执行效力。不过为解决这个问题,很多规定会给正式执行留出一定时间。例如:6月1日发布某规定,在规定最后会说“本规定自7月1日起执行”云云。

⑥ 公文的成文日期和印发日期,哪个作为生效的时间

普通公文以成文日期(就是落款公章下面的日期)为准,比较特殊的,公文中有具体规定,类似于“该办法从某年某月某日起执行”之类的句子,以公文中的规定为准。凡公文都要准确清楚地标识成文日期,它直接关系到一篇公文的时效。对其确定一般依这样的标准进行:
1、会议通过的公文,以会议通过的日期为准;
2、领导人签发的公文,以签发日期为准;
3、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4、法规体公文以批准日期为准;
5、电报及一般信函以实际发出日期为准。
日期要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发文日期又称印发日期,是指公文的印制和发出日期,标识这一要素是为了准确反映公文的生成时效,对其确定要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于公文版记部分“抄送机关”之下的位置。要特别注意成文日期与印发日期在时间上的同一性和差异性,亦即二者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但在不一致时,印发日期只能晚于成文日期,而决不可能提前。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 、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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