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提交标准地名证明文件
⑴ 为什么提交了房产证还要提交居住证明材料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1、有了房产证也是需要居住证的,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2、申办居住证需要提交的材料: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3、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等。
⑵ 什么是地理标志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地理标志商标概念: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地理标志的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标专用权、而是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专用权。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步骤:保护地理标志的最好方式是将其注册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除满足前述一般商标申请注册的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而不是通常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并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申请人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申请人还应当附送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并包括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商品的品质、使用的手续、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和检验监督制度等内容。(2)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申请人还应当附送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并包括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商品的特定品质、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手续、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和检验监督制度等内容。(3)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以及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申请地理标志注册,地理标志所适用的地域范围的划分非常重要。这里的地域无需与该地域所在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的名称、范围完全一致。划定地域范围要非常慎重,应当尊重传统,尊重历史,并应当尊重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所需提交材料:一、《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⑶ 什么是 地名使用批准文件
办理条件
一 准予批准的条件:
符合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以及《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等相关文件的,应予以批准。
二 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以及《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上海市居住区和建筑物命名规则》、《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等相关文件的,不予批准。
送审材料清单
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申请各类地名均提供(除功能区外) 2份申请各类地名均提供(除功能区外)
2.申报单位关于地名命名的申请报告和区(县)地名办的申报请示文件 除行政许可(居住区、建筑物等)的地名申报外均提供 2份除行政许可(居住区、建筑物等)的地名申报外均提供
3.控详批准文件及附图(或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及附图)申请市政交通设施类,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自然地理实体类、功能区类地名时提供 2份申请市政交通设施类,公共绿地、公共广场、游览地,自然地理实体类、功能区类地名时提供
4.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 (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2份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明文件)2份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
6.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2份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
7.建设项目位置地形图 (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2份申请居住区、建筑物等地名时提供
办理程序
(一)新办
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的规定,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进行申报和审批。地名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办理地名的申报和审批,采用一般程序。地名申报由区受理窗口受理后,移交区地名办审理,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两级审批制,审批决定由受理窗口送达。
本审批事项审查方式有实地核查、书面审查等。
(二)依申请变更
符合更名条件的地名,需办理更名申报手续。
(三)延续
无
(四)补证
申请单位遗失地名批准文件或《地名使用批准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该文件或证书尚有效的,可以申请补发。
(五)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2.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转让
无
(七)终止经营
无
(八)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九)告知承诺
无
办理时限
三十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
⑷ 期房预售许可证取得条件
法律分析: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⑸ 房地产二次抵押办理他项权证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二)办事须知
新建的房屋,房地产权利人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地产初始登记(包括房屋新建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
申请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须提供以下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土地使用证或者房地产权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5、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6、标准地名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7、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包括电子版);
8、地籍测量成果2份(包括电子版)。
已办理预售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售登记证明。
(三)办事时限
自受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四)税费标准
1、房屋登记税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
非住房,权利人按房屋造价的1%交纳。
(2)工本费
核发一本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3)印花税
房地产权属证书每本5元。
2、土地登记收费标准
按津政发(1991)53号文件标准执行。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二)办事须知
以独用宗地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须提供以下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暂存);
4、抵押担保的主合同;
5、抵押合同。
(三)办事时限
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税费标准
1、登记费
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
非住房,双方当事人各按抵押金额的0.5‰交纳。
2、工本费
核发一本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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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二)办事须知
因房屋所有权转让导致抵押物转让的,申请房屋抵押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抵押双方当事人。
因房屋所有权转让导致抵押物转让的,申请房屋抵押转移登记的,须提供以下要件:
1、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