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的犯人改造不好
1. 中国的监狱能把犯人改造好吗
肯定可以啊,就是被改造的人是否想改正
2. 除了死刑犯(立即执行的)不适合改造以外,还有哪些犯人不适合改造
理论上都能改造 现实中绝大多数改造不好
3. 我想知道为什么说改造罪犯是负面的再社会化
一、罪犯的反社会性及其再社会化
再社会化叫重新社会化是相对于社会化而言的一个基本的范畴。社会化是一个社会学上的概念,是指人由纯生物的人转化成社会的人的这一过程 。人只有经过社会化,才能获得适应于现实社会的行为方式。一般而言它的对象主要是儿童、青少年,内容是对他们教导基本的生活技能、指点生活目标、教导社会的规范和培养社会角色意识。 罪犯的再社会化是对对罪犯的反社会性矫正。 (一)罪犯的反社会性
罪犯是特殊的社会成员,说他们是社会成员是因为他们在人的自然属性犯罪人与非犯罪人并无本质的区别,犯罪人是属于人类总体的一部分他们与非犯罪人并无生物学上或者人种学上的类的差异,他们的情感和行为方式符合人类情感发展与行为发生的一般规律。犯罪人与非犯罪者之间的区分只是一种文化的后果,即是人们按照价值准则进行区分的结果,同时犯罪人并非先天注定或者生物遗传;但他们又是一类特殊的成员:他们具有不同于非犯罪人的特殊的属性,这种特殊的属性经常的表现就是他们具有较强的反社会性。反社会性是指犯罪者的人各所呈现出的与社会规则和价值准则想
悖的品质与倾向,具体的表现是(1)具有错误的信念体系,信念体系是指人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你通的观念体系;(2)具有歪曲的需要结构或者需要的满足经常处于挫折状态;(3)自我的意识发展欠佳;(4)具有不良的性格特征;(5)不良的行为方式或者生活的方式已经习癖化。
(二)罪犯的再社会化及其特征
再社会化是指个体从原来的生活方式向另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的转变、适应、文化内化的过程。它意味个体放弃原来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念,以认同一种新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 。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生活环境的突然改变与变迁,人们自觉的转变生活方式与行为规范,这是主动的再社会化;另一种是指特殊的带有强制性再社会化,它的教化的对象是越轨者,对这种人必须强迫其重新进行社会化,使他们与接受过去决裂,社会通行的价值原则与规范标准,改造成为符合社会期人,这是被动的再社会化。罪犯实施了犯罪行为,说明他们与现实的社会不相适应,也需要再社会化,要从新回归社会。这种再社会化就属于这种被动的社会化。我们说的罪犯的再社会化定义为:对犯罪者经过一定的方式的改造,逐渐克服他们在社会化过程中发生的病态,重新适应社会生活与社会规范的过程。
从罪犯的再社会化,我们可以认识到,犯罪者的再社会化的重点是克服其社会化过程中的病态,具体来说就是矫正他们被扭曲的价值观念和不良的行为方式,并向他们灌输符合绝大多数人利益的社会的规范、价值观念与行为方式。,用科学的理论和思想来改造他们的价值观、人生观,重点培养他们的社会的意识、与守法观念。同时罪犯的再社会化也是一个逐渐引导罪犯适应社会的规范和社会生活的过程。人的社会化需要一个过程,罪犯走上犯罪的道路也有一个过程,与之相适应,他们的再社会化也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需要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 动用多方面的力量,最终的目的是把他们改造成守法的公民。 二、劳动改造在罪犯再社会化中的作用
我国在1951年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出现了一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为了解决监狱、看守所拥挤和犯人坐吃闲饭的问题,国家组织犯人从事生产建设劳动,并促使犯人在劳动中得到改造。1954年8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使这项改造犯人的政策法律化。我国《劳动改造法》更是以专门立法形式加以规定。按照《劳动改造法》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
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遵循“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既对罪犯实行军事管制、强迫劳动,同时又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在生活上给予革命人道主义待遇,促使他们改恶从善,重新做人,最终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
从多年的劳动改造实践来看,劳动改造在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是:
(一)劳动改造有助于揭示罪犯犯罪心理 犯罪是罪犯在其犯罪意识支配下实施的,罪犯的犯罪心理具有隐蔽性,其犯罪心理也与其反社会性相联系。怎么揭露犯罪心理,怎么矫正罪犯的反社会性,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是对罪犯进行处罚必须予以考虑的。经过强迫罪犯进行非出自愿的、比较艰苦的、反映人类本质的生产活动,有助于揭露罪犯的犯罪心理。在劳动改造中, 罪犯的悔罪感和赎罪感,守法意识和道德意识,集体观念和用户观念,劳动的情感和习惯等多数心理能够通过劳动的效率、质量、消耗、协作和态度,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来。从大量的生产表现和物化在产品中的种种数据进行精心观察,综合分析,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看出罪犯原来的犯罪意识和恶习,改造中的动机和目的,未来的走向和趋势。 (二)有助于转变罪犯的反社会意识 揭露罪犯的犯罪心理,仅仅是罪犯再社会化的基础和前提。还必须在揭露的基础上转变罪犯的犯罪心理及反社会性意识。罪犯的反社会性心理和意识,是后天长期在不良的社会环境逐渐养成的。经过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可以改变原来的反社会性而再社会化。监狱组织罪犯所从事的劳动,是一种有益于人民、造福社会、遵循生产发展规律、反映人类历史进步的基本实践活动。这种实践活动按其本性来讲,同罪犯以错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核心的犯罪意识格格不入,因而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不以罪犯意志为转移的种种相反的信息刺激,促使罪犯自觉不自觉地发生着或深或浅或大或小的思想变化。
改造罪犯的最终目的,在于追求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建立适应社会的思想认识、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生活态度。而监狱组织的有益于社会的、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社会化劳动,对罪犯的重新社会化无疑具有实践上的决定性意义。 (三)有助于改变罪犯的不良习惯
在犯罪过程上,多数罪犯养成了蛮横、粗野、懒散、放荡的行为习惯,而要矫正这些不良的陋习和恶习,需要实行依法、严格、科学和文明管理,而在集体化、程序化、文明化的劳动改造过程中进行规范化的管理、监督和训练,不啻是一条切实有效的途径。罪犯生产劳动过程中的行为活动,不仅直接要求罪犯服从劳动分配、遵守操作规程、爱护生产设备、节约原材物料、执行技术标准、协调生产活动、提倡文明生产、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等等生产规范有关,而且间接地同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活动范围、严禁脱逃、闹事、斗殴、行兇、盗窃、破坏生产等基本规范有关。这有利于从文明生产的角度改变罪犯的陋习和恶习,培养良好的行为方式。
(四)有助于罪犯出狱后的更好适应社会生活 罪犯在出狱后必须要进行社会生活,这也是对其进行处罚的重要目的之一。尤其是当今时代,社会发展一日千里,罪犯在极其闭塞的环境中,与时代的距离越来越远,当他们走出监狱,回到社会,由于他们的生存竞争能力与社会上的人不是处于同一起跑线上,有可能造成他们成为生活中的弱者。
通过劳动改造,有助于罪犯出狱后更好适应社会生活。主要是:(1)培养就业能力。劳动可以使罪犯在劳动中学到一些做人的道理,掌握一定的谋生手段和提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在回归后,他们需要就业,通过劳动盖在,培养他们的就业能力,有助于他们就业。(2)培养市场观念。适应市场的监狱生产,有助于罪犯摆正个人与市场的关系。一方面看到,个人劳动是社会劳动的一部分,只有生产出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劳动中
所包含的改恶从善的赎罪因素、创造价值的技能因素、有所奉献的道德因素才能以物化的形式体现出来。(3)培养职业道德观念:服务用户的监狱生产,有助于培养罪犯的职业道德观念。互相交织的生产联系,使罪犯实际地感受到,在商品生产中人人都是服务对象,人人又都为他人服务。(4)培养竞争观念。参与竞争的监狱生产,有助于培养罪犯的竞争意识。使罪犯懂得要在商品社会的环境中正常地生产和生活,就必须自觉培养社会主义的竞争意识。而竞争的实质就是通过比较,优胜劣汰
4. 罪犯不安心改造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服刑罪犯申诉难,申诉无回音,申诉人数不断增多的现象十分普遍。如上述两所省属监狱2003年向驻狱检察室和监狱提出申诉的有28人;2004年为35人;2005年为47人;2006年为66人。有的服刑罪犯为了使自己的申诉有回音,多次向上级人大、司法部门或有关领导申诉,有的甚至采用抗拒改造、认为自己无罪不要求减刑、自杀自残等极端方式以引起监狱和驻狱检察室的关注。因其申诉最终需要原判地的检察院和法院办理,服刑罪犯的申诉无果,监狱和驻狱检察室也非常无奈。
例如,罪犯兰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入狱已三年零九个月,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不认罪,长期申诉无回音,也不要求减刑。按照减刑的有关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该犯平时表现较好,就因长期申诉无果不要求减刑,监狱因其不认罪也不能对其提请减刑。
监狱和驻狱检察室仅掌握服刑罪犯的申诉材料和档案,无法判定其申诉理由是否成立,因此对申诉无果的服刑罪犯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很难。有的罪犯就明确表示:根据申诉的有关规定,申诉受理后六个月应当有结果,但我们申诉多年了,也不奢望能改判,只要给我们一个答复,今后就不再申诉了。这些罪犯不安心改造,有的甚至长期抗拒改造,已成为监狱申诉专业户,严重地影响了监狱监管改造秩序。
■导致服刑罪犯申诉无回音的原因
服刑罪犯申诉难,负责处理服刑罪犯申诉的决定机关不予答复,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从产生申诉的根源分析,申诉的案件多是疑难复杂案件。一些案件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却较为单一,有的案件甚至不排除是为了安抚被害人或是因为其他复杂原因,经过各级有关机关协调后才判决的案件。例如服刑罪犯余某故意杀人案,从2000年9月至2003年10月的三年间,省、市、县三级法院作出了7份判决和裁定,判决裁定结果从死缓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又从裁定撤回起诉到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像这样在判决时就存在很大争议的申诉案件不在少数,一旦时过境迁,司法机关也很难再对此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因此也很难有回音。
(二)从司法理念上分析,个别负责处理申诉案件的司法人员存在对服刑罪犯的歧视和先入为主的观念。比如认为服刑罪犯的犯罪事实,已经过法院审理查明,有的甚至已经过几级法院审理,不会有错,都是服刑罪犯没事找事。因此,有些人对待服刑罪犯的申诉不理不睬。许昌监狱因为三名罪犯的申诉曾派专人到原判法院联系,负责接待的法官指着存放在柜子里的一摞摞申诉材料说,这些材料都没有处理。
(三)处理申诉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存在操作程序脱节的现象。如根据《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管辖的通知》规定,与服刑罪犯最方便接触的监狱和驻监狱检察机构,对服刑罪犯的申诉只有转办和做好息诉工作的权利和责任,申诉有待原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处理,由于监狱和驻监狱检察机构与服刑罪犯生效判决地的检察院和法院在地域上没有隶属关系,工作沟通起来不方便,申诉案件几经转办后没有回音,也无法过问,“转而不办”的现象非常严重。
(四)一些司法机关操作不规范。如《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但实际操作中根本不通知申诉人,这怎么会有回音呢?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一般应调出原卷进行审查,认为原判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息诉;对其中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因服刑人员在异地羁押,法院不便当面说服教育申诉人,但规定中“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如果法院不去做,就会导致罪犯长期申诉无回音。
■应采取的对策及措施
一是完善刑事申诉案件的处理规定。笔者认为应规定:不管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受理申诉案件,无论刑事申诉是否需要立案复查,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都必须制作《刑事申诉立案或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另外应赋予与服刑罪犯最方便接触的监狱和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机构与服刑罪犯申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直接沟通联系的工作渠道。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并制定一定的惩戒措施,从制度上避免申诉无回音的现象。
二是司法机关要树立新的司法理念。把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权利放在重要位置,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人员申诉办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办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坚持疑罪从无,有利被告人的原则,尽可能减少申诉。同时,在办理申诉案件的过程中坚决认真地依法办事,避免相互推诿、久拖不办、办理不力而导致申诉无回音问题长期存在。
5. 心理犯罪矫正罪犯不良改造动机有哪些
改造动机对罪犯的改造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对罪犯改造动机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现实意义。本章从介绍动机的基本含义和动机的基本理论入手,重点探讨了罪犯改造动机的实质,并对罪犯在改造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积极改造动机、表面改造动机、混刑度日的动机以及抗拒改造的动机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同时,对影响罪犯改造动机形成的心理因素、罪犯家庭因素、监狱环境因素等也作了分析。罪犯改造动机的激发可以通过激发改造需要、设置改造目标、科学地运用奖惩、进行归因指导和提高罪犯参与改造活动的内部动机等方面着手。
动机是人的行为的关键因素之一,它涉及人类行为的基本源泉、动力和原因。在罪犯改造中,动机是直接推动他们投入改造活动的内在动力,它影响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激发罪犯的改造动机,是矫正活动中监狱警察管教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动机的本质是什么?罪犯改造动机有哪些特点?如何激发罪犯积极改造的动机?这是本章所要探讨的问题。
罪犯改造动机概述
一、动机概述
(一)动机的含义
动机是心理学的中心问题,它是非常广泛、十分复杂的心理现象。从动物的本能行为到人类的高级决策行为都离不开动机。心理学家关于动机的概念,有各种看法和表述。动机一词源于拉丁文的Movere,意思是推动或引向行动。《简明不列颠网络全书》认为动机是“为实现一个特定目的而行动的原因。”《简明不列颠网络全书(第二卷)》,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85年,页675。因此,要想理解、解释和预测人的行为,必先了解人的动机问题。
一般认为,动机是“激发和维持有机体的行动,并使该行动朝向一定目标的心理倾向或内部驱力”。林崇德、杨治良、黄希庭主编:《心理学大辞典》,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页223。根据上述的界定,为了进一步理解动机的实质,从动机与行为的关系的角度着手分析,动机表现为如下特点:
1.动力性
动机的动力性特征是指动机能激发、维持、调节和支配行为的强度。动机的动力性特征就是通过上述的反应性、坚持性和强度表现出来的:①动机的反应性。动机具有激发行为的作用,能激发并推动个体产生某种活动,使个体由静止状态转向活动状态。②动机具有坚持性。当个体的行为被动机激发起来后,能否坚持这个行为,同样要受到动机的调控。动机对个体的行为活动具有维持作用。如果行为的结果指向个体所追求的目标时,相应的动机便会获得强化,这种行为便能坚持下去;相反,当行为的结果背离了个体所追求的目标,相应的动机也就得不到强化,个体会降低继续这种活动的努力水平,甚至放弃这种行为。③动机的强度。动机强度会随着个体需要的程度、目标达到可能性而增强或减弱。动机的强度直接影响个体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动机水平高则行为强度大,行为活跃;而动机水平低,行为迟缓,活动程度小。
6. 刑事罪犯改造不好不得参加选举对吗
只有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罪犯,才不可以参加选举和被选举
7. 犯人关进监狱,他就能改好吗
能呀!劳动改造,还有教官的训导,天天接受思想教育,确实有很多人改好了,减刑了,提前出狱了。
就算有些犯人顽固不化,死不肯改悔,把他关在监狱里,至少杜绝了他继续犯罪,殃及无辜,扰乱社会治安。
8. 为啥监狱没改造好罪犯反而把罪犯变的更恶劣了
说的轻巧,如果这么容易就能改好,那还要警察干什?
之前监狱改造效果好,是有三个原因:
排在首位的是缺少谋生技能,主要是出来讨生活的,没啥手艺,在监狱免费提供学习~这类人是最容易改造好的~
第二位的是自制能力差,耳朵软,容易被人教唆的,只要坐过一次牢,就会长记性~同样的错不会犯。
第三种比较特殊,如职务犯罪,这些通常跟从事什么工作有关,出来之后,大几率没条件重新犯罪~
其他的惯犯,累犯~这些已经深入骨髓,出去也只是为下次进去做准备~这类人几乎不可能改造好的~
9. 罪犯心理矫罪犯不良改造动机有哪些如何矫正罪犯的不良改造动机
犯罪心理矫正不良的动机其实有很多种的,就是不积极面对自己的问题,不想去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