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改造不好人为什么存在
‘壹’ 为什么监狱的改造会使人越改越坏呢
1、因为里面全是坏人。
2、监狱可不是疗养院,里面的生存环境你应该懂的。
所以,人在里面的每一天都是度日如年,人的心肠自然也就变得更加狠毒。没有进监狱时,你可能只是干违法和昧良心的事,还不敢杀人,等你在监狱里待个十年以后再出来,你就两眼凶光,敢杀人了!
‘贰’ 监狱到底是折磨人的地方还是改造人的地方
监狱对以每一个人来说是恐惧的,是法律的衍生物。但是对于犯人来说那是折磨人的地方,对于外人来说那是改造人的地方.
‘叁’ 罪犯不安心改造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服刑罪犯申诉难,申诉无回音,申诉人数不断增多的现象十分普遍。如上述两所省属监狱2003年向驻狱检察室和监狱提出申诉的有28人;2004年为35人;2005年为47人;2006年为66人。有的服刑罪犯为了使自己的申诉有回音,多次向上级人大、司法部门或有关领导申诉,有的甚至采用抗拒改造、认为自己无罪不要求减刑、自杀自残等极端方式以引起监狱和驻狱检察室的关注。因其申诉最终需要原判地的检察院和法院办理,服刑罪犯的申诉无果,监狱和驻狱检察室也非常无奈。
例如,罪犯兰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入狱已三年零九个月,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不认罪,长期申诉无回音,也不要求减刑。按照减刑的有关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该犯平时表现较好,就因长期申诉无果不要求减刑,监狱因其不认罪也不能对其提请减刑。
监狱和驻狱检察室仅掌握服刑罪犯的申诉材料和档案,无法判定其申诉理由是否成立,因此对申诉无果的服刑罪犯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很难。有的罪犯就明确表示:根据申诉的有关规定,申诉受理后六个月应当有结果,但我们申诉多年了,也不奢望能改判,只要给我们一个答复,今后就不再申诉了。这些罪犯不安心改造,有的甚至长期抗拒改造,已成为监狱申诉专业户,严重地影响了监狱监管改造秩序。
■导致服刑罪犯申诉无回音的原因
服刑罪犯申诉难,负责处理服刑罪犯申诉的决定机关不予答复,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从产生申诉的根源分析,申诉的案件多是疑难复杂案件。一些案件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却较为单一,有的案件甚至不排除是为了安抚被害人或是因为其他复杂原因,经过各级有关机关协调后才判决的案件。例如服刑罪犯余某故意杀人案,从2000年9月至2003年10月的三年间,省、市、县三级法院作出了7份判决和裁定,判决裁定结果从死缓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又从裁定撤回起诉到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像这样在判决时就存在很大争议的申诉案件不在少数,一旦时过境迁,司法机关也很难再对此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因此也很难有回音。
(二)从司法理念上分析,个别负责处理申诉案件的司法人员存在对服刑罪犯的歧视和先入为主的观念。比如认为服刑罪犯的犯罪事实,已经过法院审理查明,有的甚至已经过几级法院审理,不会有错,都是服刑罪犯没事找事。因此,有些人对待服刑罪犯的申诉不理不睬。许昌监狱因为三名罪犯的申诉曾派专人到原判法院联系,负责接待的法官指着存放在柜子里的一摞摞申诉材料说,这些材料都没有处理。
(三)处理申诉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存在操作程序脱节的现象。如根据《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服刑人员刑事申诉案件管辖的通知》规定,与服刑罪犯最方便接触的监狱和驻监狱检察机构,对服刑罪犯的申诉只有转办和做好息诉工作的权利和责任,申诉有待原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处理,由于监狱和驻监狱检察机构与服刑罪犯生效判决地的检察院和法院在地域上没有隶属关系,工作沟通起来不方便,申诉案件几经转办后没有回音,也无法过问,“转而不办”的现象非常严重。
(四)一些司法机关操作不规范。如《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但实际操作中根本不通知申诉人,这怎么会有回音呢?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一般应调出原卷进行审查,认为原判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息诉;对其中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因服刑人员在异地羁押,法院不便当面说服教育申诉人,但规定中“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如果法院不去做,就会导致罪犯长期申诉无回音。
■应采取的对策及措施
一是完善刑事申诉案件的处理规定。笔者认为应规定:不管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还是人民法院受理申诉案件,无论刑事申诉是否需要立案复查,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都必须制作《刑事申诉立案或不立案复查通知书》通知申诉人。另外应赋予与服刑罪犯最方便接触的监狱和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机构与服刑罪犯申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直接沟通联系的工作渠道。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并制定一定的惩戒措施,从制度上避免申诉无回音的现象。
二是司法机关要树立新的司法理念。把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权利放在重要位置,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人员申诉办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办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坚持疑罪从无,有利被告人的原则,尽可能减少申诉。同时,在办理申诉案件的过程中坚决认真地依法办事,避免相互推诿、久拖不办、办理不力而导致申诉无回音问题长期存在。
‘肆’ 监狱教育改造罪犯
监狱体制改革以来,监狱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监狱的硬件设施普遍有了改善,监狱民警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文明执法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却在执法的过程中潜移默化的出现了,那就是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是否也在跟随着监狱体制的改革而有了较大的提升?困扰着基层监狱民警心中的疑问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答:监管条件的改善,是否必然导致教育改造质量的提升?笔者认为,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和狱政管理一道,向来被作为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法宝,当前监狱对罪犯的改造过程中,比较重视监管安全与稳定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使罪犯的劳动改造现场由室外向室内转移,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和规范,可是教育改造的质量问题,却由于自身的抽象性以及衡量标准的不确定性,始终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笔者试图分析当前教育改造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剖析这些问题发生的根源,并根据科学发展观,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当前教育改造工作存在的问题
《监狱法》第三至五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既是监狱的权利,又是监狱的义务。监狱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管理制度,在上级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活动。《监狱法》以及司法部出台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和《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纲要》对教育改造工作制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监狱要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将曾经是小康社会建设破坏力量的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使之重新成为小康社会建设的参与者、推动者。可以说,当前的教育改造工作是在依法、有序、规范、探索的状况下开展的。然而,不可否认,教育改造工作仍然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之间依然存在着较大的矛盾冲突。
监狱体制改革之前,监狱为了生存发展,在特定的环节特别是在国家财政拨款远不能到位的情况下,监狱为了获取最大的利润效益,基本上都采用充分安排生产劳动时间尽可能让罪犯参加劳动,因此教育学习时间自然而然让位于劳动,即使劳动之余也会受限于生产任务的影响,尽管司法部反复以法律的形式对罪犯学习做了规定,但学习仍根本上谈不上效果。近年来,这些现象有所改变,但是,监狱对劳动改造的重视程度依然要高于对教育改造的重视程度。如监狱民警的工作,大部分时间是在劳动改造现场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罪犯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接受劳动以外的教育,更惶论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之间的矛盾冲突,还体现在二者的绝对分工上。罪犯劳动改造时,不接受教育改造;主管教育改造的民警,很少综合考虑罪犯的劳动改造表现;罪犯的教育改造表现不好,不影响劳动改造的积分;罪犯只要劳动改造表现好,照样可以获得应有的表扬与奖励。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罪犯对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的观点明显持有功利主义色彩,能够拼命地去获取劳动改造的积分,却放松法律、思想意识、道德观念上的学习,视教育改造为畏途,甚至产生严重的抵触情绪。近年来,顽固犯、危险犯的大量存在,都是放松教育改造所造成的结果。
2、监管安全的重压制约了教育改造的长远发展。
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既是监狱的生命线,也是监狱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对罪犯实施教育改造隐含着正义价值,但是部分监狱领导和民警缺乏正确的处理监管改造的关系,在主观意识上把安全首位意识片面地理解为只要监管工作抓住稳定,不跑人,不出事故,教育只要起到辅助作用就行了,忽视了教育改造工作的长效治本的作用。近年来由于不稳定因素给监狱工作带来的压力,促使监狱把精力集中放在“三防”和确保“五无”事故上,以实现司法部的要求。教育服从监管,监狱工作确保监管安全为前提。在治标与治本的问题上部分领导和民警思想意识不清,为了完成任务,片面追求入学率、到课率和及格率的量化效果,为了保住安全尽量采取狱内集体教育,丢弃了教育改造的长效机制,由于罪犯自身文化水平和狱内条件的限制,罪犯在文化知识教育中无法获得知识收益。在教育改造的方法与形式上,强制性的教育手段,缺乏科学的、严谨的、充满活力的机制,为了检查验收都要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精心准备各种考核资料的要求下,只能搞闭门造车的形式教育,根本无法正常发挥出罪犯出狱后在社会上的就业技能,这种虚假的教育状况直接导致罪犯出狱后就业和生活存在着极大问题。
3、教育改造质量的评估标准不很科学。
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是对罪犯在监狱及社会力量的教育改造下所发生的预期变化的程度或达到的状态所进行的评议和估价。其实质是对监狱改造罪犯工作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检验,是对监狱工作整体效能与改造罪犯工作作一个科学的分析与评判,是通过各种相关因素与变化结果的因果考察,对监狱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及其原因,并通过信息反馈和督促,用以指导和调整今后的工作方向和工作要点。当前教育改造质量的评估标准不很科学之处,主要体现在评估方法不科学和可操作性不强。对教育改造质量评估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对罪犯更好的进行教育与管理,如对罪犯进行不同的分级处遇与管理,可是依据现行的评估标准所得出的结果却往往不具有说服力,容易产生比较大的偏差。另外,现行的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可操作性不强,过于抽象,对众多的罪犯进行评估后所得出的结论差异性不大,难以被监狱民警当作重要依据来开展工作。
4、教育改造工作中参与各方积极性不高。
教育改造工作的参与各方主要包括提供教育改造条件的监狱、施与教育的监狱民警以及接受教育改造的服刑人员。当前监狱工作中存在着重生产、轻改造、重监管、轻教育的现象,有些监狱片面地强调监管安全,各项工作都为了确保无脱逃、无重大安全事故的“零指标”来开展,认为监管设施条件上去了,教育改造工作就必然上去了,没有认识到教育工作的重要性。部分监狱民警也认为只要完成了自己工作时的“八个小时”就行了,没有必要去考虑其他的事情,至于教育改造工作,应当由搞管教的民警去思考。很多服刑人员也认为教育改造是空泛的事情,没有劳动改造重要,想获得表扬、减刑,关键在于劳动改造的表现要好。对于教育的内容,也没有任何兴趣。长此以往,教育改造工作就成了一件纸面上的事情,说得多,做得少,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应付上级的检查。
二、为什么要以科学发展观来提升教育改造质量
党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的十七大以来,全面贯彻落实和践行科学发展观,成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非常重要的政治任务。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就监狱工作而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是监狱工作为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监狱机关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监狱为建设和谐社会做贡献的要求,也是从大局上为了应对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挑战而对监狱机关切实履行职能提出的必然要求。监狱机关贯彻落实和践行科学发展观,不仅仅是提出空洞的口号,而是要扎扎实实的做好法律赋予监狱的职能和任务,保障刑罚执行工作的开展,使监狱成为教育改造罪犯的最重要阵地。笔者认为,监狱贯彻落实和践行科学发展观,首要任务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来提升教育改造的质量,其理由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教育改造工作必须要有科学的理论支撑,这个理论就是科学发展观的理论。
监狱工作必须理论联系实践,指导教育改造工作的理论必然也来源于监狱实践。多少年来,监狱工作在“生产、改造、教育、刑罚”等谁优先的问题上争论不下,也曾经为了发展监狱经济而放松了监管改造。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监狱就是监狱”的理论甚嚣尘上,也充分反映了监狱工作者已经厌倦了这种毫无意义的理论争执。监狱的职能是执行刑罚不假,但是我国的监狱工作却不能脱离中国的国情。一方面犯罪的绝对人口数居高不下,另一方面教育改造工作也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我国的监狱工作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国家的做法,实行单纯的监禁,也不可能弃教育改造于不顾。科学发展观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教育改造工作中的理论争执问题。教育改造中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理论,就是要纠正我们在教育改造工作中偏执的一面,不要试图用某种单一的理论来解决复杂的工作。科学发展教育改造工作,就是要防止我们在教育改造中走上错误的道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使今后国家有财力和物力完全解决监狱的经费问题,我们也不能放弃教育改造工作,而要更好地总结教育改造工作的经验与教训,逐步形成科学发展中的中国特色的教育改造理论。
2、教育改造工作的历史也证明,科学发展观最符合当前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近60年的历史证明,监狱工作曾经创造了无数的辉煌,传统的监狱精神需要继承和发扬,但是监狱体制改革以来,新出现的问题更加需要我们用科学发展观的眼光去思考和解决。监狱曾经是“与世隔绝”的净土,教育改造工作就是在这种近乎真空的状况下一步步开展的。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看,信息时代的今天,大环境已经与当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教育改造工作如果还停留在用大墙将罪犯与周围世界隔离从而起到收效的想法,无异于坐井观天。教育改造工作不是将罪犯教育成落伍于世人的人,也不能让罪犯与社会上的人有太大的反差。我们应当与时俱进,认真思考教育改造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虽然历史上教育改造的理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有一点是我们不能摒弃的,那就是科学发展观最符合当前教育改造的现状。曾经我们在监狱的出路上苦苦追寻,也为监狱的经济发展苦思冥想,而在国家大力扶持监狱改革发展、监狱职能逐步回归理性轨道的今天,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教育改造工作是监狱的本职工作,提升教育改造质量是监狱义不容辞的责任,用科学发展观来解决教育改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是监狱的必然选择。
3、只有践行科学发展观,才能更大程度地提升教育改造质量。
用科学发展观来衡量教育改造质量,要求我们改变以往对监狱在教育改造工作中近乎严苛的衡量标准,为从事教育改造工作的民警减轻压力。监狱民警不是万能的,教育改造工作也不是治病救人的唯一“药方”,那种用罪犯刑满释放后“零”再犯率来衡量教育改造工作的理念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非常有害的。犯罪问题在当今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根治,我国也不例外。教育改造工作可以根除部分罪犯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念头,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但并不是对所有罪犯都这样。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改变教育改造的策略,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而不断的调整对策,这既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教育改造工作的本来面目。在实践中探索教育改造的有效途径,在发展中完善教育改造的理论,客观的评价教育改造的效果,辩证的看待教育改造的作用,既有利于教育改造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又有利于中国特色的教育改造工作得到更好的发展。
三、以科学发展观提升教育改造质量
教育改造质量的提升,既有赖于客观的法律依据,也有赖于人的主观能动性。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笔者认为,教育改造中的以人为本,并非一切从满足服刑人员的个人利益出发,而是从法律对教育改造工作的根本要求出发,让服刑人员在教育改造工作中的需求得到实现,促进其全面发展,同时,也要从监狱及监狱民警的工作出发,让其职业满足感得到实现,共同提升教育改造的质量。因此,以科学发展观提升教育改造质量,首先要使教育改造的参与各方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他们的参与力度与兴趣,其次,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从制度上、意识上使教育改造工作得到创新和发展。
1、教育改造参与各方应清醒地认识到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性。
在监狱工作中,教育改造工作并非天下最难的事情,大多数上了年纪的民警都认为,以前教育改造的方法虽然比较粗糙,但是很管用,罪犯在接受教育改造的过程中也很少有严重抵触的行为。进入新的时期后,由于种种原因,以及执法要求上的严格与规范,罪犯充分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因此,借口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放松了接受改造的自觉性。当然,这些现象的出现,并非依法治监真的不管用了,而是教育改造的参与各方在对待教育改造工作的认识上产生了偏差。要提升教育改造质量,参与各方必须首先认识到教育改造工作是监狱工作中最重要的任务,监管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评判依据就是教育改造工作质量的好与坏。我们不能因为少数罪犯有抗拒教育改造的行为而束手无策,甚至以单纯的监禁来替代教育改造,或者以片面的监管安全掩盖教育改造不力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教育改造的以下参与各方都必须正确的认识教育改造工作:
一是监狱领导要高度重视教育改造工作,并且要想方设法提升教育改造的质量。
要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关键在于监狱系统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正确决策。一要增强依法实行教育改造的意识。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监狱狱务公开的推进的深化,监狱领导要严格依法办事,避免挤占教学场地、放弃教学课时、默许罪犯长时间的超时劳动等现象的出现,从而保证教育改造工作的正常开展。二要增强教育改造工作是主业的意识。监狱工作的宗旨就是要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为此,必须通过各种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手段,不断提高改好率。三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水平。监狱机关各级领导理应是教育改造罪犯的行家和专家,领导者应该以教育改造罪犯为己任,经常为教育改造部门出点子、探路子、做样子,以自己的模范行动来带动和培养更多的教育改造罪犯的精兵强将。监狱领导要确立教育改造工作在监狱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发挥教育改造工作的主导作用。要把加强和改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分析,切实解决教育改造工作中的问题的矛盾。要对事关教育改造工作的人、财、物、力予以切实的保障。教育改造罪犯的效果有一定的滞后性和隐蔽性,领导者应有前瞻性的眼光,不能只顾眼前不顾长远。监狱领导还要把教育改造目标和质量指标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工作目标责任制的体系之中,确立其应有的地位和相应的分值,使教育改造工作指标成为刚性指标,便于检查和考核。监狱领导要亲自到改造罪犯的第一线做调查、上大课,进行顽危犯攻坚,这样势必会鼓励和带动广大基层民警奋力向前,也只有领导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情况,才能真正实现正确的决策和指挥。
二是主管教育改造的职能部门,在当前主要是监狱的教育科,必须为教育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保障条件。监狱系统各级教育改造职能部门担负着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建议,及时组织指导、协调各项教育改造业务展开的重要职能,其职能的充分发挥,对于推动教育改造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形势下,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实践迫切呼唤着教育改造职能部门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谋求发展,切实有效地在以下方面奋力开拓进取。首先要根据新时期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现状和当前罪犯思想改造的实际,进行有针对性的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找准当前教育改造的薄弱环节,选准加强和改进的切入点,摸清当前罪犯的思想实际和行为特点以及改造需求,从而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努力探索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造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其次,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做深、做细、做活新时期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是教育改造职能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第三,努力增强阵地意识和进攻意识。为教育改造罪犯而规定设置的场地、经费和师资配备发挥着教育改造工作的阵地作用。
三是监狱民警要以教育改造工作为己任,以教育改造质量的提升为工作目标,开拓创新,团结进取,努力提升教育改造质量。监狱体制改革以来,监狱民警感觉到肩上的担子更重了,法律对监狱民警的要求更加具体而严格了,大多数民警都能够依法、公正、文明、科学地执法,而极少数民警却由于种种原因走上了歧途,成为了被执法的对象。也有些民警对当前文明执法工作认识上有所不足,观念上仍然停留在简单、粗暴执法的初级阶段,认为要想做好教育改造工作,单纯的说教是起不到成效的,只要采用更加严厉的甚至是对服刑人员人身有所约束的手段就可以将服刑人员改造好。笔者认为,这种念头是要不得的,更是导致今后进一步违法执法的导火索,监狱民警必须从心理上彻底摒弃这种认识。教育改造工作质量的提高,要寄希望于法律的更加完善和监狱领导的正确决策,更要寄希望于监狱民警特别是基层民警的开拓创新,不断总结经验,摸索出一套更加科学、有效的方法来。当前,在教育改造工作有一种做法,那就是将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在时间上、主管民警上都截然分开的做法,笔者认为需要加以改变。监狱民警是一个团队,需要存在一定的分工,但是更需要在教育改造工作中的合作。大量顽固犯、危险犯、抗拒教育改造罪犯的出现一方面固然有他们自身的原因,而这种简单的改造时间上分工和主管民警上的分工也导致了部分服刑人员钻了空子。如他们利用民警交接班上的时间差,在不同的民警面前表现不同的角色,甚至鼓动及挑拨民警的不和,以达到逃避教育改造的目的。同一分监区的民警,也因为职能上的分工,除了例行的会议外,有些几个星期也见不到一个照面,这样就很难发现服刑人员在教育改造中的异常表现,对于及时掌握服刑人员的行为动向是很不利的。因此,在教育改造工作中,既要重视民警分工的必要性,又要强调民警合作的重要性。对于教育改造工作而言,同一个分监区的民警,就是一个团队,必须从团队的目标和责任心出发,更好地、共同地去做好教育改造工作。
四是接受教育改造的服刑人员要改变“教育改造无用论”的片面认识,从内心上确立教育改造的阶段性目标,一步一步将自己打造成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和守法的公民。许多服刑人员持有“教育改造无用论”,无非是认为自己是否改造好,别人也看不出来,或者认为改造得再好,出狱后照样找不到工作,还是受人歧视,因此放松了对教育改造的认识。笔者认为,教育工作从外观上是无法鉴别出质量的好坏来,但是,通过科学的评价标准,是可以发现教育改造工作对服刑人员所造成的影响的。监狱民警要引导服刑人员确立不同阶段的教育改造目标,分阶段、按步骤去实现,而不是用一种笼统的标准去衡量改造的结果,一旦服刑人员自己感觉到有了成就感,就必然会对民警的施教工作产生深厚的兴趣。“兴趣是学习之师”,教育改造工作也是这样。比如对不同类型犯罪的服刑人员设定不同的教育改造目标,对不同刑期的服刑人员又设定不同的教育改造目标,只有当每一个具体的目标达到以后,才去实现下一个目标,这样教育改造工作就有了现实的标准,对服刑人员而言,就不再是枯燥的说教和让人“昏昏欲睡”的理论了。
2、应将科学发展观引入到教育改造工作中来。
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与参与各方积极主动的参加密不可分,与教育改造的施教方法、传授内容也有很大的关联。笔者认为,要想真正的提升教育改造质量,必须将科学发展观引入到教育改造工作中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提升教育改造质量。
一是要科学认识罪犯和教育改造工作。
长期以来,社会大众都偏好用某种眼光看待在押的罪犯,俗称用“有色眼镜”来认识罪犯。对于大部分公民而言,他们都有保留自己观点的自由,而对于从事教育改造工作的监狱民警而言,则应当转变单一的、有偏见的、过于绝对的认识。有些民警内心上厌恶服刑人员,对于教育改造工作是能避则避,能躲则躲,和服刑人员之间从一开始就没有建立起信任关系,教育改造工作长期停留在疲于应付的状态,想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在他们的眼中就成了笑谈。有些监狱领导对教育改造工作则另有看法,他们总认为教育改造工作是万能的,一旦出现顽固犯、危险犯,就贬低基层民警的工作积极性,甚至有些监狱、监区领导不愿意基层民警反映负面现象,无法正视教育改造中存在的问题。还有些民警,一开始倒是有满腔热血投入到教育改造中,但是屡屡碰壁的事实却让他们再也不愿意谈及教育改造工作。当前基层民警中普遍存在“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的现象或许与此有关。笔者认为,这些现象的存在,都是因为我们没有一个科学认识罪犯和教育改造工作的态度。罪犯能不能改造好?改造质量如何评估?一旦出现负面典型,是不是都与民警工作不力有关?想回答这些问题,先要树立科学发展观的理念。人都具有社会性,罪犯也不例外。社会性,即是人的共性。我们认为教育改造工作可以挽救一个人,是从共性上来认识的,即大多数服刑人员都可以通过教育改造,变成守法的公民和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但是,人又都具有差异性,即人的个性。每一个个体区别于其他个体的特征,即其个性。服刑人员个体上的差异,决定了教育改造工作必须具有针对性。如果我们在教育改造工作中忽略了共性,过分强调个性,那么,服刑人员的行为就很难形成一种合力,团体的影响力就会衰减,教育改造工作容易成为一盘散沙,从而失去凝聚力。反之,过分强调共性,忽略服刑人员的个体差异性,教育改造没有针对性,那么服刑人员就容易丧失热情和兴趣,极易形成“监狱人格”,导致教育改造工作经常碰到“软钉子”。所以,要科学认识罪犯和教育改造工作,就必须认识到服刑人员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从中找到一种平衡点。对于大多数可以改造好的服刑人员,要积极加以引导;对于极少数确实不思悔改的害群之马,要采用正当的途径与手段,而非苦口婆心的说教来加以解决。笔者认为,在一个监狱的范围内,应成立相应的罪犯行为分析机构,对拒不接受教育改造的服刑人员,分析其行为根源,开展有针对性的矫治。当前民警普遍反映的短刑犯、“关系犯”、狡诈犯改造难的问题,一方面与基层民警警力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民警在这方面的对策不够有关。要科学地认识到,与其让每个分监区的民警来单独对付和教育服刑人员中的“抗改造尖子”,不如将这些尚不够禁闭条件的“抗改造尖子”集中收押,集中施教,以期取得施教育效果。
‘伍’ 监狱能把无罪之人改造什么样
炼狱之苦是无法忍受的,可以让你懂得自由的珍贵,身体健康的重要性,人与人之间的真情与尔间我诈,可以让你明白一些人生的真谛,改好的可以拥有一技之长,成为社会有用之材,改不好的会更坏更狡猾,贝有反罪经验。
‘陆’ 监狱真的可以改造人吗
所说的重在参与,这引用一下,关键在于参与者的心理是否真正认识到自己犯罪了,一般都是倒霉,不小心之类的,所以说在于自己不在他在什么地方。
我国监狱的现行制度是以惩罚为主,进了监狱就是劳动改造,一切以效益为上,起不到教育目的。信里所说也许不是心理话,因为他写了对社会或其它人的仇视,监狱审查过不去,也就邮不出来。但人也是讲感情的动物,家人的关爱是服刑人员最需要的,也包括金钱方面和人际方面的。出来后的因为什么都没有了,所以大部分都抱着破罐破摔的原则和我进过监狱我怕谁的心理,所以无所顾及,但表面的强硬,掩盖不了心理的脆弱,很容易走极端,这也出来了重新犯罪率很高的主要原因。中国法制还有很多不健全的地方,想改变它是一个长远的目标,不是一天两天,一个人两个人就能改变的。
‘柒’ 实践中监狱执法管理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监狱民警执法管理面临的新问题及其对策浅析(根据需要自己修改一下)
内容提要:当前,监狱系统在对罪犯管理过程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宽严失当、管理弱化等执法管理问题,加之法律法规不健全,由此造成了管理无力、管理无为的局面,形成了监狱管理工作难以突破的困扰,严重制约着监狱的改革与发展。只有着力整改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法治监,创新管理,不断提高依法严格科学文明执法和管理能力与水平,才能实现监狱对罪犯管理过程中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关键词:监狱民警 执法管理 规范化 法制化 问题 对策
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在执法管理过程中,监狱通过民警规范的执法管理活动,实现对罪犯的惩罚、矫治与改造,这必然形成监狱民警作为管理者与服刑罪犯作为被管理者鲜明的矛盾关系。监狱管理工作要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出成效、出质量,实现造就守法公民的目标 ,严格规范监狱民警的执法行为,落实对罪犯依法严格管理和科学文明是应当的、必要的;而通过健全法律法规,规范、约束、促使罪犯接受管理、认同管理和服从管理也是同等的重要。作者做为一名基层的监狱民警,在对罪犯执法和管理过程中,同样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与困惑,通过对当前监狱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剖析,从依法治监,推进监狱法制建议的角度,提出了广大民警共同面临的新问题并提出思路和建议,以引起大家共同关注和深思。
一、目前监狱民警执法管理过程中的新问题
当前,监狱系统在加大管理力度,强化矫治功能,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创建平安、文明、和谐监狱过程中,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我监与全国监狱一样,监狱民警在对罪犯执法管理过程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宽严失当、管理弱化等问题,同时,由于对罪犯的惩戒性制度缺失,法律法规不健全,使得监狱民警在规范执法管理中程度和效能大打折扣,由此造成的管理无力管理无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狱民警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存在严而失当、宽而失度的问题
一方面,极个别监狱民警法治意识淡薄,无视法规和制度的严格要求,为了在罪犯中树立自己的“威严”,错误地将严格管理与把罪犯整怕、“治服”划等号,迷信“三句话不如一巴掌”。由此,在对罪犯合法权益全然不顾,心血来潮,随意处置,以罚代教,甚至张口便骂,动辄体罚;另一方面,个别民警对罪犯搞“人性化管理”,默许多于要求,“理解”多于约束,口头批评多于照章处罚。该处罚的不处罚,该惩戒的不惩戒,对监管制度熟视无睹,对禁令充耳不闻,视罪犯为“弱势群体”,无原则地主张“善待罪犯”,对罪犯的要求表现出少有的热情和关心,捎书带物,多有迁就。前者从根本上背离了依法管理和规范执法的内在要求,损害了监狱机关的严肃正义的形象,造成了罪犯对监狱更大更多的不满,加剧了罪犯与民警的对立;后者模糊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混淆是非,是对规范执法、文明管理的曲解,是管理职能的严重淡化。
2、民警对罪犯怕管、不敢管、不愿管现象日渐凸现
当前,监狱押犯成份日趋复杂,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期而至,特别是累犯、暴力犯、涉黑犯等价值观念扭曲,角色意识淡化,反社会意识增强,挑衅民警对抗管理现象比较突出;而建设法治监狱,对监狱管理提出的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高标准严要求,使得监狱管理活动的难度日益加大。监狱民警管理罪犯,要求全环节、全时段不离人,24小时不脱管,但是缺乏必要的自卫和震慑的警械具,特别是井下民警置身于安全威胁当中,一些人产生了恐惧、烦躁、焦虑心理,对自身安全充满忧虑。加之,罪犯过度维权现象时有出现,以及检察机关对监狱民警执法管理活动的过分干预和不当追究,导致监狱民警职业风险日益增加,担心由于失误受处理甚至被刑事处分而丢掉工作的民警大有人在,有些民警发出了我干了一辈子,能否全身而退的悲哀。(比如:浙江省某监狱民警强制罪犯“面壁反省”,因为《监狱法》规定的处罚中没有“面壁反省”,被西湖区和杭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犯罪。曾有三名女干警因为一名女犯人不服从管理,得了病又坚持不去医院,多次教育、谈心,就是不听,还和干警硬顶着干,三名干警一生气,运用了警棍,谁想到,一不小心碰到了犯人的膀胱,而这名犯人得的又是撒不尿的病,膀胱胀得很大,结果膀胱破裂,人死了,这是明显的过失,而且是职务行为,结果三名女干警都进了监狱,三个家庭破裂,后来一名女干警疯了,两外两名女干警不断申诉,直到现在。)在不少监狱,驻监检察人员对监狱民警管理工作横加指责,随意“修理”监狱民警的事情也常有发生,使得不少直接管理罪犯的民警顾虑重重,对罪犯怕管、不敢管,有权害怕用,有权不敢用,值班心不在焉,当“和尚”不撞钟,工作马虎,敷衍了事,装聋作哑,见问题就绕或直接上交。这种明哲保身,失职失责,“不管事情不得过”的不作为现象,导致监狱管理失规失范,民警之正不压罪犯之邪,使得对罪犯执法管理弱化。
3、缺乏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使民警执法管理显得苍白无力
目前,监狱在对罪犯的管理中,由于缺乏足够明确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既有法规制度笼统不配套,也有不同层级的规章有冲突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民警束手无策,执法管理效能不断下降。比如:各个监狱对大量原判和余刑较短(无法判刑、假释)的罪犯,更是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励方法和管理手段。在行政处罚方面,《监狱法》只规定了警告、记过、禁闭,且适用上也只针对少数顽危犯。监狱民警常用的(如会议批评、责令写检查和监狱规定的如暂停接见、打伤他犯赔偿等)诸多合乎情理的管理方法,却是于法无据。对有能力而拒绝劳动的罪犯,通过何种办法“强制”其参加劳动,未有明确规定。面对大部分罪犯,很多时候监狱民警只能不厌其烦地“磨嘴皮”,进行批评教育,这往往效果不佳。不少民警深有感触地说“管了几十年罪犯,如今竟然不知道怎么管了”。以致于很多民警在执法管理工作当中,面对罪犯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一些罪犯规避管理、排斥改造的新动向、新花招,显得手足无措,无力及时应付和处置,这严重削弱了监狱对罪犯的执法管理功能。
4、对罪犯惩戒性法律法规不健全,严重损害了监狱执法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和正义性
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中,心怀不满,留恋往昔,渴望摆脱关押改造生活的大有人在;消极改造,规避管理,偷奸耍滑,胡搅蛮缠的行为更是时有发生;对抗管理,顶撞刁难民警,自伤自残,要求禁闭,威胁挑衅民警,甚至给民警栽赃诬赖的问题也并非鲜见。不少罪犯寻衅滋事被多次扣分或者严管禁闭之后,今年的“好处”没有了,就破罐破摔,也有罪犯疯狂咒骂民警并且扬言出狱后进行报复,影响极其恶劣,监狱却无可奈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分则中的诸多条款,都有类似这样的文字:“……处A年以上B年以下有期徒刑……”A和B之间有的相差7年,甚至更悬殊。监狱民警肩负刑罚执行的重任,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常常遇到这等事情:两名罪犯,犯罪情节差不多,所判刑期的长短却很大。如:同是盗窃公私财物,金额相同,一个判三年,一个判十年;同是犯受贿罪,受贿10万元判刑十年,受贿千万元,判刑也是十年。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对两样的犯罪情节,判决的结果不一样。为什么不一样,原因多多,比如自首……但罪犯不这么认为。判重者认为法律对自己不公,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从而影响改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警察民警审阅一份又一份刑事判决书后,也禁不住发出感叹:我们的法律,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弹性?较大的法律弹性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作为一名监狱民警,我认为,法律上的过大的弹性,给腐败和人治提供了通行证,给罪犯的思想改造增添了难度。 )还有1997版《刑法》和《监狱法》针对罪犯的反改造行为规定了破坏监管秩序罪,该罪名设立已有13年,但是时至今日未见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使得该罪名仅存于法典当中,对狱内罪犯大量的破坏监管秩序的反管理、反改造活动无法给予及时的正当惩罚,不仅损害了监狱管理活动的规范性,还严重破坏了监狱机关的正义形象。
二、在监狱民警中提升执法管理规范化水平的对策
上述问题的根本解决,只有通过大力纠正和改进监狱民警在对罪犯执法管理中存在的失范的问题,依法治监,创新管理,不断提高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实现监狱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1、强化监狱民警队伍建设,从优待警,打牢依法管理、规范执法的思想基础
深化法治理念教育和荣辱观教育,以人为本,始终坚持政治建警,加大素质育警力度,增加科技强警投入,优化基层警力的配置,改变监狱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现状,配置必要的警用器械,关心民警心理健康,建立民警心理干预机制和身体疗养康复机制,减轻其心理上压力,从优待警,振兴和铸造监狱民警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浩然正气与坚定信念。
在对罪犯进行管理活动中,民警能够视法律法规为根本,不越职权,不违法违规,一言一行有依据,一言一行不逾规,时时守法,事事合法。作为监狱民警要通过依法行使职权,严肃规范地管理罪犯,讲正气,扬正义,以法立威,树立执行法律捍卫法律的严正形象,严格约束罪犯行为,促使罪犯认罪服法;同时,加强文化和理论知识学习,拓宽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知识储备,提高对刑罚的执行力,模范遵纪守法,规范管理行为,慎重、正确地行使管理职权,为罪犯树立守法榜样,通过正义威严文明的监狱民警形象感召和引导罪犯遵守监规纪律,不断提高监狱依法管理和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2、完善管理规章制度,着力提高监狱民警的规范执法管理的能力
监狱对罪犯依法严格管理和科学文明管理,是通过监狱民警的规范的管理活动实现的,因此通过创新,以制定《监狱法实施细则》、《监狱民警管理规范》、《狱政管理细则》、《刑罚执行细则》,以及修订《罪犯监规纪律》、《罪犯行为规范》为突破口,健全并完善罪犯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配套、细致、完善的管理措施,增强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尽快改变监狱民警的管理活动基本靠嘴(批评教育)、可供选择的办法措施太少的尴尬局面,以解决大量短刑犯扣分,不怕严管禁闭处罚甚至对批评教育毫不在乎的问题。严格落实对罪犯学习、劳动、餐饮、娱乐、卫生、训练、休息、考评、谈话、奖惩的标准管理和全天候、全过程直接管理,明确规定从宽和从严的范围和标准,确保在罪犯管理中准确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减少和消除执法过程的随意性,保护监狱民警的执法安全。要牢牢抓住管理教育罪犯的主动权在监狱民警手中,着力提高规范管理的能力,不断拓展和强化规范管理的程度、广度和深度。
3、完善对罪犯的惩戒性法律法规,坚决打击罪犯反管理、反改造行为
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创新管理方法,完善监管法规特别是惩戒性法规,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罪犯违规处罚办法》,推进监狱管理活动法制化。比如:对混刑期罪犯怎么处置,对有劳动能力而逃避和拒绝劳动的罪犯采用什么措施和什么手段进行强制,使用警戒具的程度和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详尽周密,具体可行,以解决监狱民警日常管理中,遇到罪犯违法违纪行为无规可据、束手无策,而出现的或者“管不了就不管”,或者按自己主观想法去应对后却被认定为违法违纪的问题。鉴于狱内罪犯破坏监管秩序活动,对抗管理反抗改造的严峻态势,而《监狱法》与《刑法》对罪犯破坏监管秩序罪构成要件规定不一致,导致无法适用该罪名予以追究的实际,司法部应当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就破坏监管秩序罪的适用明确作出司法解释,同时制定《罪犯狱内违法犯罪惩处办法》,对抗拒管理,或者因严重违规违纪被多次扣分或者被多次行政处罚达到何种程度或者累计数量后,监狱通过检察机关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进行追究,予以明确规定,完善对罪犯的惩戒性法律法规。由此,将罪犯的日常管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分纳入完整严密的惩戒法规制度网络之中,彻底解决反管理罪犯少罚、不罚、难罚的问题,确保监狱对罪犯反管理、反改造活动的严管高压重打态势,必将维护监狱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和严正性。
4、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规范民警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监狱依法管理、规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按照依法治监、从严治警的要求,监狱纪检监察部门以查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以贯彻司法部《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司法部监狱局《关于监狱人民警察文明执法的规定》为突破点,全程监督,深度监督,把警务督察和执法监督工作引向深入。完善执法考核办法和绩效考评机制,合理确定执法“自由裁量”范围,建立健全对监狱民警管理活动全部时段和所有环节的监督制度,规范管理工作程序,做到以制度规范权力,以监督制约权力,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杜绝随意执法、恶意执法和妥协执法,将监狱民警的全部执法管理活动置于“阳光”之下,确保对罪犯的管理活动不逾越法规,不降低标准,不违反程序,不减少环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同政工、监管等业务部门协同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对民警诫勉谈话制度和罪犯释放前谈话制度,对监狱民警管理执法活动中的不作为、乱作为、随意执法,打骂体罚、失职渎职,以及使用“拐棍”形成罪犯管理等问题,及时查处、绝不宽纵,从根本上提高监狱民警的科学文明执法管理水平,实现监狱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捌’ 犯人关进监狱,他就能改好吗
能呀!劳动改造,还有教官的训导,天天接受思想教育,确实有很多人改好了,减刑了,提前出狱了。
就算有些犯人顽固不化,死不肯改悔,把他关在监狱里,至少杜绝了他继续犯罪,殃及无辜,扰乱社会治安。
‘玖’ 监狱存在的意义
监狱是为罪犯准备的,监狱可以让罪犯在哪里得到劳动改造,给他们重新做人的一个场所,也惩罚罪犯、限制他们自由的保障。与此同时,让给社会上的人一个安全感。
‘拾’ 监狱为什么这么黑
我来回答一下吧,我是中国监狱网的站长,每天监狱网上传很多新闻,各类都有,有歌功颂德的,有叫苦喊冤的。总之什么样的都有,江湖所言极是,在很多监狱都有此类情形,而且我觉得不仅仅是愚昧江湖一个人所经历过此等事情,我的观点就是你们已经是阶下囚了,何必顾虑那些所谓的黑道白道呢,还有警察要遵纪守法,一些小事情上你们自己说不清楚时可以认载,比如东西从看守所转到监狱时丢了,但狱警如果拿了一千块不给就不行了。这其中有法律的尊严被践踏也有制度的落实不够,更多的我想是监狱的整体素质问题和体制问题,关于监狱真不想说太多,就这些吧,如果对你有帮助可以到中国监狱网支持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