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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权为什么不好举例

发布时间: 2022-06-16 08:12:44

Ⅰ 分别给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举个例子

连带责任的案例:

乙和丙将其共有的一台拖拉机,以6000元卖给甲,乙和丙各自都有请求甲支付6000元的权利。又或者A将一天拖拉机,以6000元卖给B,C两人,B和C各自都有对A支付6000元的义务。

这里面的两个买卖案例,其实都是连带责任,一个是连带债权,一个是连带责任。

其共同的特征正如概念里所说的,2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在履行完债务使债务消灭后引起了内部债务关系。

即丙,乙不论谁在向甲收取6000元以后还需要依照约各自获得拖拉机收益,而B和C不论谁在支付完了6000元以后也都有责任按照事前约定按比例分担自己相应债务。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案例:

如甲在购房中介公司的中介下买下房主乙的某套房子,入住后发现乙利用个人虚假身份欺骗了甲,房子多处出现渗水现象。

这样的情况下中介公司虽然没有和乙共同侵权,但是它也义务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甲进行赔偿,随后可以向乙索求赔偿。

(1)连带债权为什么不好举例扩展阅读:

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

(一)连带责任

1.各个侵权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

2.各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即共为一个行为,即便是表面上的数个行为,也是直接结合成同一个行为,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3.外在责任的整体性;四是共同加害人之间有潜在的内部责任份额关系,依据这种关系,共同加害人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

1.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造成一个损害。

2.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这个责任就救济受害人损害而言,具有同一个目的,因此分别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责任的目的都是救济该同一损害,而不是救济各个不同的损害。

3.受害人享有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择一”行使,或者向雇主或者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是分别行使各个请求权。

4.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

Ⅱ 连带之债的案例分析

甲,15岁,暑期欲勤工俭学,遂违背其父意愿,受雇于开小吃店之乙,为乙发送外卖。某日发送外卖途中,因(自行)车速过快,冲上人行道将丙撞倒。丙入院诊疗,花费医药费若干。丙将医药费向甲父索偿,甲父即行全部赔偿,随后向乙主张分担责任。
问:甲父的主张可否支持?
甲为未成年人,甲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监护人(甲父)承担;甲是乙的雇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并且,乙具有非法雇用童工,让童工开车两个过错,而甲父无过错,所以,甲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追偿。连带之债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在甲父与乙之间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是二人以上,甲父与乙对丙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在受害人与甲父和乙之间,受害人即有权向甲父讲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乙请求赔偿,有两个债务人,这才是连带之债。

Ⅲ 连带债权

法律分析:连带债权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 根据连带债权,任何一个连带债权人都有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全部履行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Ⅳ 什么叫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请举例

连带债权人的概念

人对其所享有的债权在保持内容的同意性的情况下,转移于第三人,称做债权让于,这里,债权人让于其债权的必备条件是债权人有对该债权的处分权。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权能之一。

当然对于单一债权人而言,债权人对于其所享有的债权有处分权,那么对于连带债权人而言,是否具有债权的处分权? 每一个债权当事人是否有对债权的处分权? 假如,任意一个债权当事人都有对债权的处分权,那么他对债权的处分在很大程度可能会侵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他对债权的处分,会在很大程度上违背其他当事人的意志,会有导致其他债权人利益受损害的情况发生,比如,其中的一个债权人免除人的债务,那么其他债权人的那一部分也相应的免除,如果其他的债权人不想免除债务人的债务,那么就不利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此债权就不能完全得到实现,这不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趋向。

假如,任意一个债权人对债权没有处分权,连带债权人在外部表现为连带关系,在内部是按份的关系,每一个债权当事人对自己所实际享有的那一部分债权是不是有处分权,如果有,那么能否把该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呢?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是有权利将自己所实际享有的那部分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但是需争得其他债权人的同意,就其原因我认为,这是对其他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任何债权人都可以就债权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其他债权人有向该债权人追偿的权利,债务人的旅行使得债权的消灭,其他债权人只能向主张债权的债权人请求偿还,不得再向债务人主张,正是基于此,主张债权的债权人完全有可能使得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得受偿,因此,法律赋予了其他债权人同意的权利,其他债权人认为处分债权的当事人的行为可能会伤害到自己的债权利益,那么就完全可以作出不同意的表示,如果认为不会害及到自己的债权,那么就可以作出同意的表示,完全由其他的债权人自己决定,同时也使得该债权人负担履行不能的风险。

所以,连带债权人对所享有的债权有处分的权利,这里的处分权是对自己所实际享有的部分的处分权,而不是对所有债权的处分权,但是,出于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的保护,应该赋予其他债权人以同意的权利,作为对债权处分的限制条件。

Ⅳ 连带债权人的现实例子

法律分析:关于连带债务的债权人,我举个例子。a向b借款,a请了c作为担保人,没有说明是一般担保。这样b就是a和c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这里规定的即是连带之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Ⅵ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意思请举例说明

按份之债就是多个债务人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比例为共同债务负责。

举例:

甲乙两人共欠一万元,其中甲欠五千元,乙欠五千元,甲乙两人只对自己的五千元债务负责。

连带之债就是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为全部共同债务负责。

举例:

甲乙两人共欠丙一万元,其中甲欠五千元,乙欠五千元,丙可以找甲乙中的任何一人还清一万元的债务。债务还清后,甲乙两人之间的债务自行解决。

(6)连带债权为什么不好举例扩展阅读

要件

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在按份之债中,可能是按份债权,也可能是按份债务,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又存在按份债务。

2、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

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原因,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在特殊情况下,因债的移转,如债权一部让与、债务一部承担,也可以发生按份之债。

3、债的标的为可分

即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可以分为数个给付,而不损害其价值。当给付为物时,标的物须为可分;当给付为行为时,此行为须可以分解为由数个人完成的行为。不可分的给付,不能成立按份之债。这里的“不可分”,包括给付性质上不可分(如标的物在性质上不可分)以及因当事人约定给付不可分两种情形。

4、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

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数个债权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数个债务人依一定的份额负担债务。如果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此份额不能确定,则在当事人之间只能成立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但是,当事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如果通过协确定了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这时也成立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的成立,通常是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如数人合买一座房屋,按约定的比例各自支付价金;数人合伙经营一饭店,按约定的份额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等。

Ⅶ 什么叫连带债权,请举例.网上一些回答都讲不清,或者说的是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人是指多数债权人均得对债务人请求为给付的权利,并且权利因为债务人向其中一人清偿而得以消灭。如: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
连带债务人与上面定义差不多。
连带性主要为对外关系,对内的话一般体现为一定份额,若无约定,平均分配。

Ⅷ 什么是连带债权

你说的应当是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民事法律当中的保证担保分为一般保证担保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两者承受的义务有很大的不同,概念分别如下:
一般保证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担保。
连带责任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担保法》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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