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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结合法为什么不考虑时间权数

发布时间: 2022-07-04 14:35:13

⑴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候有什么区别吗

1、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不同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统账结合,作为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不变;

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调整项目为按照本准则第十条中规定的公式所计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同时还应考虑时间权数。 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2、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

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3、范围不同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包括净利润扣除了非经常损益后得到的每股收益。

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产包括那些一次性的资产转让或者股权转让带来的非经营性利润。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网络-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⑵ 以你一次购物经历为例,分析消费者购买决策过程。

例如想要买一台电脑:

1、认知需求,吸引消费者的需要,不经意之间看到一则跟电脑相关的广告再想起自己近段时间有换电脑的打算手头也算宽裕可以买一个新的电脑,这就构成消费者的购买需求。

2、信息搜寻消费者信息来源主要有个人来源(如家庭、朋友、邻居、熟人)、商业来源(如广告、推销员、经销商、包装、展览)、公共来源(如大众传播媒体、消费者评审组织等)、经验来源(如处理、检查和使用产品)等。

3、评价决策,消费者通过有购买的需求所需物品信息的搜集就会根据产品属性(即产品能够满足消费者需要的特性),属性权重(即消费者对产品有关属性所赋予的不同的重要性权数),品牌信念、效用函数等确定所要购买的商品。根据想买电脑的用途及预期消费额选出相对较满意的方案。

4、购买行为,等详细的了解过后消费者就会决定购买。

5、购后评价,买到消费者手中之后购买之后的评价就会心中有数。



(2)权益结合法为什么不考虑时间权数扩展阅读:

消费者购物注意事项:

1、不可轻信广告,购物时应当对其商品与广告内容是否相联系符进行认真的核实。

2、购物前一定要有所准备,搜集有关信息。对不了解的商品,千万不要匆忙购买。

3、货比三家,多走多看,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还要考虑选择服务有保障的商家。

4、选购商品时一定要认真仔细阅读说明书,注意商品有无品名、厂名、厂址、规格、型号、生产批号、出厂日期、检验合格证等等。

5、购物一定要索取购物票据保修单等,并妥善保存。以免万一商品有质量问题索赔时因无凭证而使纠纷难解决。

6、向商家进行索赔要在国家规定的“三包”期内,并要凭发票、保修单等凭证。

7、购物遇到纠纷时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纠纷协商不成时,应及时向消协或有关部门投诉。


⑶ 2007年新会计准则的内容

2007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与旧版内容的不同比较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一) 仍然称为基本准则,所有企业均须执行,未按照国际惯例使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F)一词。
(二)明确了会计目标。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从理论上讲,我国的会计目标兼具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但是,我国会计目标显然将受托责任观放在第一位,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国际上普遍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有一定差别。
(三) 删除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代之以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关性、清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八个方面。
(四) 权责发生制融合在基本假定中,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计量部分。
(五) 会计要素定义遵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但收入与费用的定义部分地引入了资产负债观,这主要是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的相关条款。
(六) 引入利得和损失两个概念。同时,对于利得和损失又区分为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在理论上,前一种利得和损失实质上尚未实现,后一种利得和损失已经实现。
(七) 首次规范会计计量属性。规定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而且强调企业在会计计量时,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规定,财务报表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和现值。
(八) 取消了会计记账须用中文以及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要求。
二、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一) 符合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这一规定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也就是那些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如造船厂的船舶)。因为象大型船舶这样的存货,造船厂仅靠自有资金根本完不成,必须借助于银行借款,而企业取得的银行借款又分不清专门借款与非专门借款,原准则规定只允许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不够合理。
(二) 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是因为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二是因为后进先出法不能反映存货流转的真实情况。
(三) 取消了移动加权平均法。因为移动加权平均法实质上是加权平均法的一种形式,国际会计准则也没有移动加权平均法。
(四) 明确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
三、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一) 缩小了适用范围。与原《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相比,本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这一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
(二) 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其投资成本,这主要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相协调。
(三) 重新规范了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上述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母公司应以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即俗称的“表上权益法”,完全不同于我国原来使用的“账上权益法”。关于成本法与权益法适用范围的变化,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协调一致。
(四) 取消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四、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一) 投资性房地产须单独列报。企业持有的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非自用的部分,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
(二) 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时,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类似,应提取折旧(或摊销)及减值;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此时不再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折旧或摊销。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以公允价值模式为主。
五、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一) 首次定义了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 取消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固定资产初始确认的原则相同,即该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就是说,后续支出如果进行资本化,必须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
(三) 规定了未来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等于未来处置固定资产所发生费用的现值,其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并计提折旧。此类费用对于核电站、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等大型固定资产尤为重要。企业确认的弃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确认一项负债。
(四) 重新定义预计净残值。一是强调预计净残值应是现值,而不是终值;二是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预计净残值(通常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这一规定类似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
(五) 明确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均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六) 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六、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一)明确了生产特产的分类。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对生物资产并没有明确的分类要求。
(二) 规定企业应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生物资产。但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要求全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生物资产。
(三) 要求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而且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但公益性生物资产不得计提减值准备。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发生了变化。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把可辨认作为无形资产的基本特征,从而将商誉排除在无形资产准则之外;取消了无形资产必须是“长期资产”的限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无形资产定义相同。
(二)允许外购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三)改革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新准则规定对企业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区别对待: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予以费用化;研究达到一定的阶段而进入开发程序后发生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允许资本化。我国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但美国会计准则规定所有研究开发支出均资本化,但这一规定并没有完全贯彻到所有准则中去。
(四) 根据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是否能够确定分别采有不同的摊销方法。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在其使用寿命内进行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
(五) 取消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
八、《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资产,分别采用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计量。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否则,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2. 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判断非货币资产交换公允性的基本标准。判断一项非货币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主要考虑两项因素:一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在产生现金流量时间、金额、风险方面是否发生变化,以及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是否不同,以及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否重大;二是交易的双方是否具有管理关系——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非货币交易一般不具有商业实质。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与美国最近修订的第154号准则完全相同。
3. 改变了非货币交易损益的处理方式。对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性资产货币交易,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和非货币交易损益;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交易,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来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交易的双方均不确认损益。
九、《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一)单列准则规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准则主要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使用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
(二)引入的资产组及资产组组合。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这一规定与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资产组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称作现金产出单元,而对资产组组合则没有单独定义。
(三) 明确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只有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才需要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但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四) 详细规定了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可收回金额时,资产即发生减值。
(五)明确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主要是为了防止利润操纵,这也是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之一,但与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同。必须注意的是,根据该准则的规定,不得转回的减值准备只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按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提取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可以转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六) 单独规定商誉减值。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为企业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国际会计准则也规定商誉只能进行减值测试,不得摊销。
十、《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一) 规范了职工薪酬所涵盖的内容。职工薪酬是企业付给职工的所有报酬。值得注意的是,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意味着企业必须确认职工带薪休假等类似福利所产生的负债。
(二) 统一了各项社会保险支出的列支渠道。目前,对于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有些企业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有些企业根据职工岗位分别计入成本费用。本准则规定所有的职工薪酬均应根据职工岗位分别计入成本或费用。
(三) 单独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支出的会计处理。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支出,企业应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1. 鉴于我国法律法规的限制,我国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只规定了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中的设定提存计划退休福利的会计处理,这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别之一。
2. 企业年金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以及投资管理人的资产与账户要与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3. 企业年金基金形成的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 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组成。
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一)明确了股份支付会计规范的范围。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企业为获得商品而发行股份,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内容,而国际会计准则所规范的股份支付包括通过发行股份而获得商品的交易。
a) 股份支付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
本公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一) 重新规范债务重组的含义,将让步作为判断债务重组的基本标准。新准则关于债务重组的定义与2001年修订后债务重组准则相比变化较大,但与1998年最初发布的债务重组准则基本一致。
(二)允许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债务人应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债权人应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同时,对于以非货币资产进行的债务重组,债务人还要确认资产转让损益。
(三)债务重组形成的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四)债务人应当确认或有应付金额,但债权人不得确认或有应收金额。
十四、《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一)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但由或有事项导致的符合条件的现时义务,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二)预计负债的计量引入了中间值、概率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三) 首次明确变成亏损合同的待执行合同的会计处理。如果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条件的,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例如,企业原签订的合同明确,企业将向购买方按每单位100元销售一批商品,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该商品的进价已经达到110元,企业履行该合同必定亏损,企业应对履行上述合同可能产生的亏损计提预计负债。该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
(四) 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为预计负债,但可以为符合条件的重组确认预计负债。
十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一)收入定义变化。新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该定义引入要素定义的资产负债观,表明我国会计准则制定部分地转向了资产负债观,与国际会计准则逐渐趋同。
(二) 明确销售商品的合同价或协议价与公允价值差额的会计处理。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这一规定实质上引入了货币时间价值概念,可以有效地划分商品(或劳务)收入与利息收入。
十六、《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本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差异不大,在此不予赘述。(续)
十七、《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一) 政府补助全面采用收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我国原来许多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应采用资本法进行会计处理,即将政府补助计入资本公积。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规定,政府补助均采用收益法,即将政府补助均计入收益。本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要求采用收益法核算政府补助。

(二) 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然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

(三)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十八、《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一) 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可以达到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从而将存货纳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例如,船舶、飞机等制造时间非常长,相关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这一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

(二) 扩大了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新准则规定,可以资本化的借款,不再仅仅局限于专门借款,还可以包括为生产、制造“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发生的一般借款。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也允许一般性借入资金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三) 取消了借款溢折价摊销的直线法。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不再使用直线法进行摊销,而国际会计准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十九、《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一) 禁止采用应付税款法,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而不是财政部1994年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字〔1994〕第025号)规定的损益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用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性差异。这是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结果,也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趋同的结果。暂时性差异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所有的时间性差异均是暂时性差异,但某些暂时性差异并非时间性差异。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三) 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税率变化时,要求相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五) 禁止对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六) 要求在资产负债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二十、《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一)明确了记账本位币和境外经营记账本位的确定方法。记账本位币的确定要考虑企业收入、支出及融资活动的所使用的主要货币;境外经营记账本位币的确定要考虑经营活动的自主性、企业交易占境外经营交易的比重、现金流量是否存在限制以及取得的现金流量是否足够偿还可预期的债务。

(二)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按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折算。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该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期末对外币账户按期末汇率进行折算的要求有所不同,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规定相比,新准则没有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折算方法。

(三)首次规定 恶性通货膨胀条件下境外经营外币报表的折算。企业在并入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时,应首先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然后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四) 明确了处置境外经营时相应外币折算差额的结转方法。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二十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一) 明确了企业合并的定义。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还包括业务合并(如联想集团购买IBM的PC电脑业务)。

(二) 规定了企业合并的两种类型及其相应的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参与合并的企业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终控制,把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判断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要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按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即按账面价值核算所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及国际会计准则均禁止使用权益结合法,由于我国的企业合并大多涉及同一控制下的国有企业合并,加之我国市场发不完善,此类合并所支付的对价一般不够公允,按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容易抑制企业对利润的操纵。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属于同一方或多方最终控制的情况下进行的合并,属于非关联企业之间所进行的合并,对此要求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按公允价值进行核算,相关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

(三) 对于形成母子关系的企业合并,要求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财务报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关系的,在购买日须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被购买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均以账面价值计量,被购买企业的自合并期初实现的利润及现金流量均应纳入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关系的,在购买日只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被购买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均以公允价值计量。

二十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一) 取消了承租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直线摊销法和年数总和法,要求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采用实际利率法。

(二) 取消了出租人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摊的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要求出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将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二十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一) 明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一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是持有至到期投资,三是贷款和应收款项,四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分为两类:一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二是其他金融负债

⑷ 无形资产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的知识经济时代步伐的加快,我国国民经济越来越主要依靠科技进步,无形资产在经济资源中的比重、作用将越来越提高到重要位置,无形资产产权市场必将成为国内重要的资本市场。本文结合作者工作实践,总结上海的实践经验,就我国无形资产(着重知识资产)产权与产权市场的法律问题发表浅见,求教专家与同仁。

无形资产内涵的法学表述、发展趋势与产权市场

不同学科对无形资产有不同表述。就会计学、评估学对无形资产表述可概括为以下三种方法:

比较法:无形资产相对有形资产,其内涵以比较法揭示。“无形资产指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生产经营较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具有获利能力的资产”(《资产评估概论》)

列举法:以无形资产的外延来表述内涵。“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企业财务通则》)。这种列举法也是传统的工业产权与版权两部分构成的分类法。而国外列举法则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KNOW-HOW权等也列为无形资产。

本质揭示法:比较传统的说法是使企业获得利润特别是超额利润的经济资源。以会计学、评估学下定义:无形资产是智力创造成果形成的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经济资源。

以经济学下定义:无形资产是智力创造成果的资本。

以法学下定义:无形资产是知识产权。即智力创造成果所有者拥有的使用、经营、收益和处置权。无形资产的本质是“智力创造”,即有新技术创意、创新,这是知识经济时代,或称新技术革命、信息产权理论的核心所在。

国内外对无形资产表述的差异:除了表述方法学科不同外,差异主要源于知识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经济制度不同,知识产权理念不同,涉及的无形资产外延不尽相同。如土地使用权,我国划入无形资产范畴,可以用来转让、投资、抵押的一种很特殊的无形资产。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无形资产不包含土地使用权,企业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划入固定资产。又如西方国家把固定资产的租赁划入无形资产等等。

无形资产随着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形成了以知识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新阶段、新格局,其必然趋势是在经济资源中越来越占主要地位,如获得2000年度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吴文俊院士运用计算机进行数学定理证明和非线性方程组求解,为信息时代数学发展开辟了新途径;袁隆平院士的水稻杂交新理论,实现了水稻育种的历史性突破,平均增产20%,已累计增产稻谷3500亿公斤,产生了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实践证明,国民经济增长方式、国家综合实力越来越依托科技创新的第一生产力,并由此成为决定国内外市场竞争胜负的决定性资源--技术类型的无形资产。世界贸易组织已把知识产权列为世界贸易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美国依靠科技提高综合国力,以及国内产业结构中技术类型无形资产产业化的迅速崛起,信息产业对美国经济(GNP)增长的贡献率(60%以上)位居世界前茅,美国所有工作中的80%以上工作属知识型的脑力工作,知识财富富豪在全球富豪中排位迅速飘升,以美国微软公司盖茨为典型佐证,个人净资产达510亿美元,位居全球200位富豪的首富。又据世界银行报道,世界上64%财富由人力资本构成。从目前看,无形资产外延不断扩大,无形资产产权涉及的基本内容为:发明专利权、专有技术权、集成电路权、工业外观设计机、着作权(版权)及邻接的传播权、软件权、商标权、商誉权、厂商字号权、专营权、许可证枚、土地使用权、租赁权、销售网络权等。上海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已明确,跨世纪的上海经济发展进入了主要依靠知识创新推动的新阶段,发展专利、商标与版权的知识产权三大支柱,2002年上海的专利、商标申请与计算机软件登录跨入全国前三名,尤其是高技术含量的发明专利名列前茅。

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市场,随着以高科技创业板块为主的高新技术无形资产的资本进入市场,在上海率先于1994年4月创建上海产权交易机构五年后,又于1999年率先建立了以技术产权交易所为载体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上海这两个产权交易所2000 年交易额已突破600对亿元,2001年预计达800亿元左右,已成为上海重要的资本市场。

目前,这两个产权交易所都形成了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客体上市、交易、鉴证的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上海无形资产的产权市场已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无形资产产权市场主体与法律地位

无形资产产权所有者(法人与自然人)是产权市场的主体。这是“科教兴国”战略实施后逐步明确的。过去传统的主体是企业法人,又都是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公有制企业法人,即主体单一化,无形资产的智力成果创造者个人即自然人排斥在市场主体之外。从1999年以来,中央和地方法律法规,明令取消了所有制限制,不仅企业法人,自然人(个人)也可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然人申办项目公司时,其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投资。于是大批民营科技企业拔地崛起,迅猛发展。与此同步,对在上海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鼓励开发二次创新产品。这样无形资产产权主体多样性、所有制多元化,空前拓展、活跃了无形资产产权市场,为与国际市场接轨创造了市场环境。

围绕无形资产产权市场主体,上海无形资产的技术产权市场形成了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认定制度”--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资金”--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如心”的运作体系,并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提供了确认交易客体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以及交易立项、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政策法律咨询等提供配套服务。

无形资产产权市场客体与法律保护

无形资产产权客体进入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有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起步,土地使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着作权、商标权等可确指的和商誉等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进入资本市场流动、组合;九十年代随着“科教兴国”、“科教兴市”战略实施,世纪之交加入“WTO”在即的技术革命浪潮挑战与机遇,加快建立了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高新技术的无形资产成果转化机制,加快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实现以高新技术的无形资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上海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2O00年最大科技项目(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投资突破亿元。作为当代技术革命龙头的信息产业,对上海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断提高,1998年为7-8%,1999年骤增到11.1%,2000年上海信息产业成为年产值超1000亿元的龙头企业。

随着高科技的深度广度发展,对无形资产客体,越来越很难用传统的“创作”与“标示”两大类进行概括。如商业秘密,在巴黎公约中列为“标示性”,而在东京大会中列为“创作性”。又如《数据库保护指令》也陷入了两难境地。因为这两大类概括不可能含盖由无形资产本质的“智力创造”多样性决定了无形资产类别多元性与知识学科的交叉性。同时,这也给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带来了保护范围扩大的新问题。其客体的法律保护以其可确指和不可确指的分类受到确定与非确定的两种形式的法律保护。为加入“WTO”后国内外高科技无形资产资源的市场优化组合创造了法律保护环境。

无形资产产权市场的评估机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

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在保护公有资产产权主体权益,规范产权市场的交易运作,具有重要的经济法律地位与作用,主要表现为:

一是以资产评估客观、公正确定无形资产价值量。这是企业基础性的管理工作,是确定企业技术产权交易的参考价,也是企业对资产经营者的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考核依据。

二是以资产评估明晰科技企业无形资产产权。这就保护了无形资产产权合法权益,以利加速科技企业的孵化,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

三是以资产评估防范公有资产流失。实践表明,公有资产在权益主体变动中无形资产的不评、漏评、低评、错评是公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渠道。目前突出反映在三个方面:其一,以协议方式代替评估,与评估实际价悬殊很大,潜伏着产权界定、资产分割以及公有资产暗中流失等诸多矛盾;其二,公有制企业改制中,经营者、生产者受入股的利益驱动,不评、漏评、低评的情况屡有发生;其三,国有与集体所有企业之间不评、低评或协议确认,屡禁不止,还振振有词地辩说国有与国有、集体与集体,无形资产流失与流进相平衡,不存在什么资产流失,何必多此资产评估一举。

四是以资产评估有效遏制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这也是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实践证明,无形资产的不评、漏评、低评现象的发生,除了认识偏差外,还有不可忽视的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存在。从这个角度说,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举措。

明确无形资产评估作用与法律责任,还必须充分认识无形资产评估的特殊性,这对规范无形资产评估操作程序、正确选定评估方法,从而对正确发挥评估机构作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都是很有益处的。无形资产评估的特殊性有三:

一是界定、鉴定无形资产的真实性。与有形资产不同,对无形资产评估首先以取得的无形资产产权的合法性和无形资产产权的效益两大依据来判定权属,即基础工作要比有形资产评估做得更细致、更扎实,相应的法律责任十分明确。

二是无形资产的单一、非重复性带来的无形资产评估较差的可比性。这是由无形资产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的特殊性决定的。同一项无形资产的生产成本,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差异较大,加之技术主体多元化、技术共享化,无形资产在转移过程中实现的成交价的多层化,都证明缺少可比性,用现行市价法的选择四、五个参照物评估无形资产的适用性就很小。技术类型的无形资产,以高科技创新企业为代表,其无形资产评估主要运用收益法。正确选用无形资产评估方法,评出市场公允价,以此承担客观、公正的法律责任。

三是科技快速发展与市场激烈竞争带来的无形资产评估的动态性。这也是无形资产评估承担公正、客观法律责任的又一重要问题。由于技术更新周期加快(一般已缩短为5年左右),可替代增加,无形资产甚至可能在短期内丧失商业价值,而社会、经济、法律诸环境变化也要求从动态角度去进行评估。

无形资产产权权益认定的法定原则与方法

与有形资产产权权益相比,在把握无形资产产权权益认定的法定原则与方法时,特别注意其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

--成本。涉及独创的开发成本与机会成本。无形资产系智力创作活动成果(产品),形成过程是单一独创的差异极大的个别生产,其物化劳动可比又易计量,活劳动就无法用统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其价值,成本与价值之间不存在绝对的正相关与负相关的关系,鉴于无形资产开发成本的活劳动特殊性,必须综合考虑开发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风险性、积累性、创造性劳动的补偿等相关费用分摊。而机会成本问题主要是购进无形资产的企业应考虑的技术垄断率与市场占有率的两率影响的投入产出收益率。

--效益。涉及经济、社会、生态三效益的统一。无形资产如环保行业的某些高技术成果,不仅具有显着的经济效益,同时还具有明显社会与生态效益。决定评估值高低时,应以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作为标准。尤其必须要 注意经济获利低而社会、生态获利高的无形资产评估,应把环境问题的社会、生态效益摆在重要位置,扩大权数,成为评估值高低的主要的正相关因素,反之作为负相关因素考虑。

--周期。涉及无形资产寿命周期中的技术的市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与衰退期四个阶段。不同阶段的四个期,其先进性、收益能力各不相同,与之相应评估值高低应明显区分。评估时关键在于牢牢把握住以下两点:一是正确判断该项技术的寿命周期,周期长短与评估值高低成正相关;二是正确判断该项技术评估时处于什么阶段以及与之相应的风险。

--期限。涉及使用该项无形资产技术的法律环境的法律保护期与技术寿命周期。这两个周期越长,评估值就越高,反之亦然。

--程序。涉及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的过程,可概括“五定”:即权属类型鉴定;剩余经济寿命(可使用年限)认定;成本和获利能力测定;评估方法(成本法、市价法、收益法)的选定。

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政策与法律环境

世纪之交,国家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鼓励发展高技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北京市的《中关村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先后发布了《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以及产权转让、交易、管理、监督等地方性的法规、规章,营造了技术、资本与市场三位一体的环境,促使无形资产产权成果转化的产业化、市场运作资本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一是政策扶持的环境。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品给予特别扶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步到位,高新技术无形资产参与投资,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突破20%,最高可达35%(协议还可提高到51%)。

二是主体多元化的环境。鼓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支持科技人员可兼职,也可离岗稿科技转化,形成无形资产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权益主体多元化。

三是优化促进无形资产成果转化的人才环境。设立人才发展资金,资助优秀人才;对外省市无形资产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可入上海户籍、免交城建费等予以支持;对优秀的无形资产项目转化人员可评定专业技术职业任职资格。

无形资产的产权市场交易法律关系的共性与特殊性

与有形资产产权交易一样,无形资产产权交易以资产评估价作为参考价,即作为成交价的“中轴线”,转让方与受让方根据市场供需的成交价在“中轴线”上下浮动,并以拍卖方式为主竞价形式的市场价成交。这是转让与受让双方在交易合同文本中权利义务的标的物价值的主要条款。这是共性。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有其固有的特殊性,即需要注意把握两个环节:一是被评估的无形资产成果的技术含量和垄断程度。即该项技术含量多少、寿命周期的长短以及周期中处于哪一个阶段,与此相关决定评估的高低与转让的条件及其相应的交易方式。2000年6月上海首场无形资产(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拍卖,6个标的起标总价1.2亿元,其中仅一个以10万元被拍走,其余两个期权“留标”,三个未成交而“流标”。槌声如此稀落,充分说明无形资产产权交易的高风险与难度来自对技术成果的含量、技术周期寿命与市场占有的难以确定。与此相适应的拍卖方式应区别于实物形态,如预展期要长,竞拍方对科技成果的特殊商品一定要有基本了解,竞拍方式也应该创新多样。二是价格支付方式选择。技术类型的无形资产转让,采取一次性买断支付方式的不多,多数采取提成计价方式,或以产量或以价格、利润提成,转让、受让双方既共享利益,又共担风险。这两个环节涉及双方在交易合同文本中权利义务的标的物价值量与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

无形资产产权、产权市场保护法的调整与法律框架 无形资产产权(知识产权)法的调整:一是保护范围的延伸。随着知识经济发展,不断涌现如生物技术、互联网、计算机软件、卫星转播、转基因工程等高新技术。这不仅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对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提出新的领域及其相应的保护方法;而且还涉及调整和协调新的冲突,如生物技术的“性别”鉴定技术,“克隆”的动物复制技术,引发了道德领域的争议,网络发展对现行版权观念挑战(如音乐共享服务的网络公司网上进行乐曲交换,对传统版权法冲击),以至网络域名注册与现行商标权的冲撞,如此等等。二是保护期限变动。这是由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特点决定的。技术生命周期缩短,专利、版权的保护期要按不同产业作动态性的调整。三是加大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力度。由于知识产权无形的特点,对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诸如犯罪概念、犯罪客体、犯罪形式、犯罪构成要件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需要探讨的问题,与此相应完善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更准确地加大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

产权市场立法的法律框架:作为我国的产权资本市场,上海已有7年多无形资产产权市场与有形资产产权市场的实践经验,广州、深圳等地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作为产权资本市场,我国应在规范股市资本市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后,亟需制定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权交易法》,顺应产权市场的呼唤,规范产权市场,把包括无形资产产权在内的产权市场纳入法制轨道。同时,还应把创业板、借壳买壳、并购托管、租赁嫁接、合伙分拆、合资合作等诸多形式资本市场纳入全国统一的产权市场体系。尤其是创业板块(中国第二板市场)与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产业化有着内在的关系,应列入产权市场。

产权市场的法律框架:

其一:产权市场宏观调控法规范

其二:产权市场管理与市场体系法规范

其三:产权市场规则与程序法规范

其四:产权市场主体与主体行为法规范

其五:产权市场中介机构法规范

其六:产权市场资产评估法规范

其七:产权市场外商购销企业法规范

其八:产权市场信息产业管理法规范

其九:产权市场会员管理法规范

其十:产权市场经济人管理法规范

其十一:产权市场交易合同管理法规范

其十二:产权市场其它法规范

保护和促进无形资产产权市场交易的立法,可以说随着我国参加WTO后是势在必行的。与此相适应,无形资产产权机构的调整(指专利、商标、版权等机构合并)、无形资产产权的公检法系统内机构的设置、无形资产产权与法的教育、宣传、普及等一系列工作,急需加大推进的广度与深度,为无形资产产权立法,扎扎实实做好基础性工作。

⑸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区别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收益性质不同

基本每股收益是指企业应当按照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从而计算出的每股收益。如果企业有合并财务报表,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

而稀释每股收益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三、计算方法不同

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公式为: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

而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公式表示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 (报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

(5)权益结合法为什么不考虑时间权数扩展阅读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只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而不考虑不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一、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3、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对于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金融工具,仅需调整属于金融负债部分的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

二、分母的调整

1、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2、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潜在普通股的条件确定。当存在不止一种转换基础时,应当假定会采取从潜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利的转换率或执行价格。

3、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4、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从转换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计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⑹ 股票交易

股票入门知识分类:金融
股票的概念与内容
股票的概念
什么是股票?股票是一种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用以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它表明股票的持有者对股份公司的部分资本拥有所有权。由于股票包含有经济利益,且可以上市流通转让,股票也有一种有价证券。
股票的用途有三点。其一是作为一种出资证明,当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向股份有限公司参股投资时,便可获得股票作为出资的凭据;其二是股票的持有者可凭借股票来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参加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对股份公司的经营发表意见;其三是股票持有人凭借着股票可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参加股份公司的利润分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分红。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人们获取股票通常有四种途径。其一是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而获得股票,如我国许多上市公司都由国有独资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原企业的部分财产就转为股份公司的股本,相应地原有企业就成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其二是在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募集资金而发行股票时,自然人或法人出资购买的股票,这种股票通常被称为原始股。其三是在二级流通市场上通过出资的方式受让他人手中持有的股票,这种股票一般称为二手股票,这种形式也是我国股民获取股票的最普遍形式。其四是他人赠与或依法继承而获得的股票。
不论股票的持有人是通过何种途径获得股票,只要他是股票的合法拥有者,持有股票,就表明他是股票发行企业的股东,就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股票的内容
股票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它不但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才能发行,且在其票面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内容。在我国,现在所有股票的发行都必须征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批准。另外,股票在制作程序、记载的内容和记载方式上都必须规范化并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股票上应具备以下内容:
1.发行该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称,该公司依何处法律在何处注册登记及其注册的日期、注册地址。
2.发行的股票总额、股数和每股金额。
3.股票的类别。根据股票持有人权利及义务的不同,股票可分为多种类型。目前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流通和转让的股票都是普通股票,一般都不注明类型。
但如果是特别股票,在票面上就应当标明其股票种类。
4.股票的票面金额及其所代表的股份数。
5.股票的发行日期及股票编号。如果是记名股票,则要写明股票持有者(股东)的姓名。
6.股票发行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签章,主管机关或核定发行登记机构的签章。
7.印有供转让股票时所用的表格。
8.股票的发行公司认为应当载明的注意事项。
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沪深股市股票的发行和交易都借助电子计算机及高科技通讯系统进行,上市的股票已实现了无纸化,所以现在的股票仅仅只是计算机系统内的一窜符号而已。但在法律上,上市挂牌的股票都必须具备上述这些内容。在沪深股市,每股股票的面额都已标准化,是一元人民币,股票的发行总额为股份公司的总股本数。上市公司的其它相关信息,都将定期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如《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

股票的特点
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如下特征:

1.稳定性

股票投资是一种没有期限的长期投资。股票一经买入,只要股票发行公司存在,任何股票持有者都不能退股,即不能向股票发行公司要求抽回本金。同样,股票持有者的股东身份和股东权益就不能改变,但他可以通过股票交易市场将股票卖出,使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以收回自己原来的投资。

2.风险性

任何一种投资都是有风险的,股票投资也不例外。股票投资者能否获得预期的回报,首先取决于企业的盈利情况,利大多分,利小少分,公司破产时则可能血本无归;其次,股票作为交易对象,就如同商品一样,有着自己的价格。而股票的价格除了受制于企业的经营状况之外,还受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甚至人为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中,大起大落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股票市场上股票价格的波动虽然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从而影响股息与红利,但股票的贬值还是会使投资者蒙受部分损失。因此,欲入市投资者,一定要谨慎从事。

3.责权性

股票持有者具有参与股份公司盈利分配和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票的持有者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他有权或通过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并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股东权力的大小,取决于占有股票的多少。

持有股票的股东一般有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利,具有投票权,在某种意义上亦可看作是参与经营权;股东亦有参与公司的盈利分配的权力,可称之为利益分配权。股东可凭其持有的股份向股份公司领取股息和索偿权和责任权。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股东需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要按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对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有限责任。在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后,优先股和普通股的股东对剩余资产亦可按其所持有股份的比例向公司请求清偿(即索偿),但优先股股东要优先于普通股,普通股只有在优先股索偿后如仍有剩余资产时,才具有追索清偿的权利。

4.流通性

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随时转让,进行买卖,也可以继承、赠与、抵押,但不能退股。所以,股票亦是一种具有颇强流通性的流动资产。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要把股票交付会给受让人,即可达到转让的法律效果;记名股票转让则要在卖出人签章背书后才可转让。正是由于股票具有颇强的流通性,才使股票成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而不断发展。

股票的种类
由于股票包含的权益不同,股票的形式也就多种多样。一般来说,股票可分为普通股股票和优先股股票。由于我国的股份制改造起步较晚,股票的分类尚不规范,其类型具有一些特殊性。

普通股股票
所谓普通股股票,就是持有这种股票的股东都享有同等的权利,他们都能参加公司的经营决策,其所分取的股息红利是随着股份公司经营利润的多寡而变化。而其他类型的股票,其股东的权益或多或少都要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普通股股票的主要特点如下:
1.普通股股票是股票中最普通、最重要的股票种类。股份公司在最初发行的股票一般都是普通股股票,且由于它在权利及义务方面没有特别的限制,其发行范围最广且发行量最大,故股份公司的绝大部分资金一般都是通过发行普通股股票筹集而来的。
2.普通股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标准股票,其有效期限是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始终的,此类股票的持有者是股份有公司的基本股东。
3.普通股股票是风险最大的股票。持有此类股票的股东获取的经济利益是不稳定的,它不但要随公司的经营水平而波动,且其收益顺序比较靠后,这就是股份公司必须在偿付完公司的债务和所发行的债券利息以及优先股股东的股息以后才能给普通股股东分红。所以持有普通股股票的股东其收益最不稳定,其投资风险最大。
对股份公司而言,持普通股股票的股东所处的地位是绝对平等的,在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它们都毫无例外地享有下述权利,法律和公司章程对此没有任何特别的限制。
1.通过参加股东大会来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
一般来说,股份公司每一年度都至少要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在遇到重大事件时还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股东除了听取公司董事会的业务和财务报告外,还可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表意见,参加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选举。如果认为公司的帐目不清时,股东还有权查阅公司的有关帐册。如果发现董事违法失职或违反公司章程而损害公司利益时,普通股股东有权将之诉诸于法庭。
2.具有分配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的权利。在经董事会决定之后,普通股股东有权按顺序从公司经营的净利润中分取股息和红利。在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按顺序和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
3.优先认股权。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资扩股时,普通股股东都有权按持股比例优先认购新股,以保证普通股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控股比例不变。如我国的上市公司在配股时,都是按比例先配给现有的普通股股东。当普通股股东不愿或无力参加配股时,它可放弃配股或按相应的规定将配股权利转让与它人。

优先股股票
所谓优先股股票是指持有该种股票股东的权益要受一定的限制。优先股股票的发行一般是股份公司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和需要,且在票面上要注明“优先股”字样。优先股股东的特别权利就是可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以固定的股息分取公司收益并在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分取剩余资产,但一般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其具体的优先条件必须由公司章程加以明确。一般来说,优先股的优先权有以下四点:
1.在分配公司利润时可先于普通股且以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
2.当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可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的剩余资产。
3.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经营参与权,即优先股股票不包含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在涉及到优先股股票所保障的股东权益时,优先股股东可发表意见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
4.优先股股票可由公司赎回。由于股份有限公司需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固定的股息,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举债集资的形式,但优先股股票又不同于公司债券和银行贷款,这是因为优先股股东分取收益和公司资产的权利只能在公司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之后才能行使。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却可以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赎回。大多数优先股股票都附有赎回条款。
如果将优先股股票细分,它还有:①累积优先股股票和非累积优先股股票。累积优先股股票是指在上一营业年度内未支付的股息可以累积起来,由以后财会年度的盈利一起付清。非累积优先股股票是指只能按当年盈利分取股息的优先股股票,如果当年公司经营不善而不能分取股息,未分的股息不能予以累积,以后也不能补付。②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和不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是指其股票持有人不仅可按规定分取当年的定额股息,还有权与普通股股东一同参加利润分配的优先股股票。不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就是只能按规定分取定额股息而不再参加其它形式分红的优先股股票。 ③可转换优先股股票和不可转换优先股股票。
可转换优先股股票是指股票持有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按公司条款把优先股股票转换成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股票,而不可转换优先股股票是指不具有转换为其他金融工具功能的优先股股票。④可赎回优先股股票和不可赎回优先股股票。可赎回优先股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一定价格收回的优先股股票,又称可收回优先股股票,而不附加有赎回条件的优先股股票就是不可赎回优先股股票。⑤股息可调整优先股股票。它是指股息率可以调整变化的优先股股票,其特点是优先股股票的股息率可随相应的条件进行变更而不再事先予以固定。

其他类型股票
除了普通股股票和优先股股票外,根据股票持有者对股份公司经营决策的表决权,股票又可分为表决权股股票和无表决权股股票;根据股票的票面是否记载有票面价值,股票又可分为有额面股股票和无额面股股票;根据股票的票面是否记载有股东姓名,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除此之外,还有库藏股票、偿还股股票、职工内部股票和储蓄股股票等。在这些股票当中,比较特殊的是后配股股票和混合股股票。
1.后配股股票。后配股股票又称劣后股股票,是指在规定的日期或规定的事件发生以后才能分享股息红利和公司剩余资产的股票。具体来讲,后配股股票股东行使的收益权顺序位于普通股股东之后,但行使的股东权和普通股股东一致,即可通过股东大会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决策。后配股股票的收益极不稳定且没有保障,其股东地位要强于优先股股东。即使如此,一般的投资者都不愿意接受,所以后配股股票一般都是无偿地向公司发起人或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管理人赠送,故后配股股票也称为发行人股或管理人股。
2.混合股股票。混合股股票是将优先分取股息的权利和最后分配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相结合而构成的股票。具体地讲,股份有限公司在分配股息时,混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行使权利。而在公司清算时,混合股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顺序又处于普通股股东之后,混合股股票是优先股与后配股的结合体。

我国股票的分类
由于我国股市正经历着先发展、后规范的历程,我国股票的通俗分类和国外有所不同。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中,一般可将其分为流通股及非流通股两大类。
1.可流通股股票可流通股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北京两个法人股系统STAQ、NET上流通的股票。由于中国证监会在1992年10月成立,所以在此之前的股票上市都是由各证券交易系统自己审批的,而在此之后,所有股票的上市流通都统一归口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
在可流通的股票中,按市场属性的不同可分为A股、B股、法人股和境外上市股票。
A股股票是指已在或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流通的且以人民币为计价币种的股票,这种股票按规定只能由我国居民或法人购买,所以我国股民通常所言的股票一般都是指A股股票。在这种股票中,它又分为社会公众股和职工内部股两类,其中社会公众股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招募发行的股票,而内部职工股严格来说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按有关规定购买的股票,其购买方式、价格及上市流通条件都与社会公众股有所不同。
B股股票是以人民币为股票面值、以外币为认购和交易币种的股票,它是境外投资者向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份,在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法人股股票是指在北京的STAQ和NET两个证券交易系统内上市挂牌的股票。之所以称为法人股,是因为在这两个系统内流通的股票只能由法人参与认购及交易,而自然人是不能在这两个系统内买卖股票的。
境外上市股票是指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并上市的股票,目前主要有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流通的H股,还有在美国证券交易系统疲通的N股。
2.非流通股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中,非流通股股票主要是指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其中国家股是在股份公司改制时由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而法人股一部分是成立股份公司之初由公司的发起人出资认购的股份,另一部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专门向其他法人机构募集而成的。这一部分股票未上市流通的原因一是国家股的代表人尚未确定,其上市转让难以操作;其二是在发行股票时,部分法人股的募集和社会公众股条件有所不同;其三是国家股和法人股在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中所占比例高达2/3,其上市流通会对现在的二级市场形成较大的冲击。随着我国股份制改革的深入、股市的成熟和发展,这一部分股票必然将会进入沪深股市的二级流通市场。

股票指数
一、指数的定义
股票指数即股票价格指数。是由证券交易所或金融服务机构编制的表明股票行市变动的一种供参考的指示数字。由于股票价格起伏无常,投资者必然面临市场价格风险。对于具体某一种股票的价格变化,投资者容易了解,而对于多种股票的价格变化,要逐一了解,既不容易,也不胜其烦。为了适应这种情况和需要,一些金融服务机构就利用自己的业务知识和熟悉市场的优势,编制出股票价格指数,公开发布,作为市场价格变动的指标。投资者据此就可以检验自己投资的效果,并用以预测股票市场的动向。同时,新闻界、公司老板乃至政界领导人等也以此为参考指标,来观察、预测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形势。
这种股票指数,也就是表明股票行市变动情况的价格平均数。编制股票指数,通常以某年某月为基础,以这个基期的股票价格作为100, 用以后各时期的股票价格和基期价格比较,计算出升除的百分比,就是该时期的股票指数。投资者根据指数的升降,可以判断出股票价格的变动趋势。并且为了能实时的向投资者反映股市的动向,所有的股市几乎都是在股价变化的同时即时公布股票价格指数。
计算股票指数,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抽样,即在众多股票中抽取少数具有代表性的成份股;二是加权,按单价或总值加权平均,或不加权平均;三是计算程序,计算算术平均数、几何平均数,或兼顾价格与总值。
由于上市股票种类繁多,计算全部上市股票的价格平均数或指数的工作是艰巨而复杂的,因此人们常常从上市股票中选择若干种富有代表性的样本股票,并计算这些样本股票的价格平均数或指数。用以表示整个市场的股票价格总趋势及涨跌幅度。计算股价平均数或指数时经常考虑以下四点:(1)样本股票必须具有典型性、普通性, 为此,选择样本对应综合考虑其行业分布、市场影响力、股票等级、适当数量等因素。(2)计算方法应具有高度的适应性,能对不断变化的股市行情作出相应的调整或修正,使股票指数或平均数有较好的敏感性。(3) 要有科学的计算依据和手段。计算依据的口径必须统一,一般均以收盘价为计算依据,但随着计算频率的增加,有的以每小时价格甚至更短的时间价格计算。(4) 基期应有较好的均衡性和代表性。

二、指数的计算方法

计算股票指数时,往往把股票指数和股价平均数分开计算。按定义,股票指数即股价平均数。但从两者对股市的实际作用而言,股价平均数是反映多种股票价格变动的一般水平,通常以算术平均数表示。人们通过对不同的时期股价平均数的比较,可以认识多种股票价格变动水平。而股票指数是反映不同时期的股价变动情况的相对指标,也就是将第一时期的股价平均数作为另一时期股价平均数的基准的百分数。通过股票指数,人们可以了解计算期的股价比基期的股价上升或下降的百分比率。由于股票指数是一个相对指标,因此就一个较长的时期来说,股票指数比股价平均数能更为精确地衡量股价的变动。
1. 股价平均数的计算
股票价格平均数反映一定时点上市股票价格的绝对水平,它可分为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修正的股价平均数、加权股价平均数三类。人们通过对不同时点股价平均数的比较,可以看出股票价格的变动情况及趋势。
(1)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
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是将样本股票每日收盘价之和除以样本数得出的,即:
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P1+P2+P3+…+ Pn)/n
世界上第一个股票价格平均——道?琼斯股价平均数在1928年10月1日前就是使用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的。
现假设从某一股市采样的股票为A、B、C、D四种,在某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分别为10元、16元、24元和30元,计算该市场股价平均数。将上述数置入公式中,即得:
股价平均数=(P1+P2+P3+P4)/n
=(10+16+24+30)/4
=20(元)
简单算术股价平均数虽然计算较简便,但它有两个缺点:一是它未考虑各种样本股票的权数, 从而不能区分重要性不同的样本股票对股价平均数的不同影响。二是当样本股票发生股票分割派发红股、增资等情况时,股价平均数会产生断层而失去连续性,使时间序列前后的比较发生困难。例如,上述D股票发生以1股分割为3股时,股价势必从30元下调为10元, 这时平均数就不是按上面计算得出的20元, 而是(10+16+24+10)/4=15(元)。这就是说,由于D股分割技术上的变化,导致股价平均数从20元下跌为15元(这还未考虑其他影响股价变动的因素),显然不符合平均数作为反映股价变动指标的要求。
(2)修正的股份平均数
修正的股价平均数有两种:
一是除数修正法,又称道式修正法。 这是美国道?琼斯在1928年创造的一种计算股价平均数的方法。该法的核心是求出一个常数除数,以修正因股票分割、增资、发放红股等因素造成股价平均数的变化,以保持股份平均数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具体作法是以新股价总额除以旧股价平均数,求出新的除数,再以计算期的股价总额除以新除数,这就得出修正的股介平均数。即:
新除数=变动后的新股价总额/旧的股价平均数
修正的股价平均数=报告期股价总额/新除数
在前面的例子除数是4,经调整后的新的除数应是:
新的除数=(10+16+24+10)/20=3,将新的除数代入下列式中,则:
修正的股价平均数=(10+16+24+10)/3=20(元)得出的平均数与未分割时计算的一样,股价水平也不会因股票分割而变动。
二是股价修正法。股价修正法就是将股票分割等,变动后的股价还原为变动前的股价,使股价平均数不会因此变动。美国《纽约时报》编制的500 种股价平均数就采用股价修正法来计算股价平均数。
(3)加权股价平均数
加权股价平均数是根据各种样本股票的相对重要性进行加权平均计算的股价平均数,其权数(Q) 可以是成交股数、股票总市值、股票发行量等。
2.股票指数的计算
股票指数是反映不同时点上股价变动情况的相对指标。通常是将报告期的股票价格与定的基期价格相比,并将两者的比值乘以基期的指数值,即为该报告期的股票指数。股票指数的计算方法有三种:一是相对法,二是综合法,三是加权法。
(1)相对法
相对法又称平均法,就是先计算各样本股票指数。再加总求总的算术平均数。其计算公式为:
股票指数=n个样本股票指数之和/n
英国的《经济学家》普通股票指数就使用这种计算法。
(2)综合法
综合法是先将样本股票的基期和报告期价格分别加总,然后相比求出股票指数。即:
股票指数=报告期股价之和/基期股价之和
代入数字得:
股价指数=(8+12+14+18)/(5+8+ 10 + 15) = 52/38=136.8%
即报告期的股价比基期上升了36.8%。
从平均法和综合法计算股票指数来看,两者都未考虑到由各种采样股票的发行量和交易量的不相同,而对整个股市股价的影响不一样等因素,因此,计算出来的指数亦不够准确。为使股票指数计算精确,则需要加入权数,这个权数可以是交易量,亦可以是发行量。
(3)加权法
加权股票指数是根据各期样本股票的相对重要性予以加权,其权数可以是成交股数、股票发行量等。按时间划分,权数可以是基期权数,也可以是报告期权数。以基期成交股数(或发行量)为权数的指数称为拉斯拜尔指数;以报告期成交股数(或发行量)为权数的指数称为派许指数。
拉斯拜尔指数偏重基期成交股数(或发行量),而派许指数则偏重报告期的成交股数(或发行量)。目前世界上大多数股票指数都是派许指数。
三、股票指数与投资收益

股票指数是指数投资组合市值的正比例函数,其涨跌幅度是这一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但在股票指数的计算中,并未将股票的交易成本扣除,故股民的实际收益将小于股票指数的涨跌幅度,股票指数的涨跌幅度是指数投资组合的最大投资收益率。
股市上经常流传的一句格言,叫做牛赚熊赔,就是说牛市中股民盈利、在熊市中亏损,但如果把股民作为一个投资整体来分析,牛市中股民未必能赢利。
1.如果一个牛市是可逆转的,股民只赔不赚。我国上海股市上证指数的中间点位约为600点,在1993年初的牛市中,沪市曾突破过1500点,后在1994年的7月跌回到300多点; 1994年9月,沪市又冲上1000点,但不久又跌到600点以下。从这几年的指数运行来看,上证指数总是从600点以下开始启动,形成一个牛市后又回到600点,可以说上海股市的所有牛市都是可逆的。
当上证指数从600点冲上1000点又回到原地,对于个别股民来说,可能有赚有赔,相互间进行了财富的转移。但对于股民这个群体而言,他们不但无所得且还有所失。
其一,不管是在那一个点位上交易,股民都需交纳交易税和手续费。股票指数从600点上扬再回到600点,对于股民这个整体来说,除了要开销交易成本外,没有任何投资回报。而上海股市在这个点位以上的成交量至少要占总成交量的一半以上,对于股民来说,量少一半以上的手续费和交易税的支出是图劳无功的,因为投资股票的目的是企图在股票的上扬中得到收益。
其二,股民为配股和新股的发行付出了额外的代价。配股和新股的发行总是参照二级市场的价格进行的,二级市场的股价越高,发行价就越高,当指数又回到600点以下时,对于在此点位以上配股或购买新股的股民来说,就相当于套牢,而这种套牢又不同于二级市场的套牢,因为二级市场的套牢只是股民间的转手而已,资金并无损失。但高价配股或购买新股后,其资金就流向了上市公司,一级市场的这种套牢对股民这个整体就是巨大损失。如青岛啤酒的发行,每股的成本约为12.8元,但其净资产每股只有2元,也就是说股民花了12.8元只买到了2元的净资产,不管该只股票后来的上市开盘价如何,股民这个整体为每股青岛啤酒股票还是花了12.8元的代价。如果股民用买一股青岛啤酒的钱去投资国库券或存银行,每年至少能获得1.3元的收益,而不论青岛啤酒如何前程似锦,它每年的平均收益是难以达到如此之高水平的。所以对一个可逆的牛市,把股民作为一个投资整体来看,股民只赔不赚。
2.即使是大牛市,股民也不一定就能盈利。股票指数的涨跌幅度是股民的投资收益率,但这个投资收益率是名义上的,是没有扣除交易成本

⑺ 50ETF期权是什么意思

上证50ETF作为上海市场最具代表性的蓝筹指数之一,上证50指数是境内首只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跟踪标的。上证50ETF是一种创新型基金。

⑻ 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每股收益增长率指标使用方法:

1)该公司的每股收益增长率和整个市场的比较;

2)和同一行业其他公司的比较;

3)和公司本身历史每股收益增长率的比较;

4)以每股收益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的比较,衡量公司未来的成长潜力。

(8)权益结合法为什么不考虑时间权数扩展阅读:

该比率反映了每股创造的税后利润。比率越高,表明所创造的利润越多。若公司只有普通股时,净收益是税后净利,股份数是指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如果公司还有优先股,应从税后净利中扣除分派给优先股东的股利。

每股收益是指本年净收益与普通股份总数的比值,根据股数取值的不同,有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全面摊薄每股收益是指计算时取年度末的普通股份总数,理由是新发行的股份一般是溢价发行的。

新老股东共同分享公司发行新股前的收益。加权平均每股收益是指计算时股份数用按月对总股数加权计算的数据,理由是由于公司投入的资本和资产不同,收益产生的基础也不同。

⑼ 股票与公司股份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2、形式不同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证明。股票就是股份的书面凭证。而股份则是指公司资本的份额,代表着投资者对公司的出资。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的形式,所以股份有股票严格上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

3、关系不同

股票与股份互为表里。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其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是股份表现形式,属于可转让的有价证券。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容。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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