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缺陷為什麼可以索賠利潤
『壹』 什麼是建設工程索賠
一、建設工程索賠依據
《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築安裝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賠的條款,可以作為推行工程索賠的法律依據。
第一,《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里所指的民事責任是根據法律規定在民事上應負的給付義務。這種給付義務包括一般民事義務和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所造成的賠償義務。根據民事責任原則,在《民法通則》第111條對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作了如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違反合同的現象屢屢發生,這種違反合同的現象可能是合同內因素,也可能是合同外因素;可能是發包人故意行為,也可能是客觀原因,發包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無論什麼情況,只要是發包人的責任使建築企業遭受到合同價款以外的損失或影響工期,建築企業就可以依法要求發包人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這種要求賠償權,就是依法索賠權。
第二,《合同法》第107條至114條也有上述類似規定。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發包人的過錯,建築企業可以依據這些條款向發包人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這種要求即為索賠。另外,《合同法》第286條及最高人民法院對其「優先受償權」的司法解釋,為建築企業的索賠提供了優先受償的法律支持。
第三,國家建設部、國家體改委和國務院經貿辦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建築安裝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第34條規定,要「按照國際慣例,建立工程索賠制度。」第6條規定,「對於建設資金不足,物資供應短缺的工程,企業有按照合同規定追究違約責任,並有權調整施工進度。」第7條規定,「工程的承包價格應由企業與工程發包單位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通過投標競爭,在雙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在工程施工中,如發生工程量變化,設計變更等,企業有權要求按有關規定調整預、決算。」上述條款也可作為建築企業向發包人要求索賠的依據。
二、建設工程索賠的費用組成
索賠費用的組成與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組成類似,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人工費
指列入概算定額的直接從事建築安裝工程施工的生產工人和附屬輔助生產單位的工人開支的各項費用。在索賠費用中還包括增加工作內容的人工費、停工損失費和工作效率降低的等損失費的累計,其中增加工作內容的人工費應按照計日工費計算,而停工損失費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損失費按窩工費計算,窩工費的標准雙方應在合同中設定。
(二)設備費
可採用機械台班費、機械折舊費、設備租賃費等幾種形式。當工作內容增加引起的設備費索賠時,設備費的標准按照機械台班費計算。因窩工引起的設備費索賠,當施工機械屬於施工企業自有時,按照機械折舊費計算索賠費用;當施工機械是企業從外部租賃時,索賠費用的標准按照設備租賃費計算。
(三)材料費
材料費的索賠包括:由於索賠事項材料實際用量超過計劃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費;由於客觀原因材料價格大幅度上漲;由於非承包人責任工程延期導致的材料價格上漲和超期儲存的費用。材料費中應包括運輸費、倉儲費,以及合理的損耗費用。如果由於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損壞失效,則不能列入索賠計價。承包人應該建立健全物資管理制度,記錄建築材料的進貨日期和價格,以便索賠時能准確地分離出索賠事項所引起的材料額外耗用量。威力證明材料單價的上漲,承包人應提供可靠的訂貨單、采購單,或官方公布的材料價格調整指數。
(四)管理費
此項可分為現場管理費和企業管理費兩部分。索賠款項中的現場管理費是指承包人完成額外工程、索賠事項工作以及工期延長期間的現場管理費,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辦公、通信、交通費等。索賠款中的企業管理費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間所增加的管理費。包括總部職工工資、辦公大樓、辦公用品、財務管理、通信設施以及企業領導人員赴工地檢查指導工作等開支。
(五)利潤
一般來說,由於工程范圍的變更、文件有缺陷或技術性錯誤、業主未能提供現場等引起的索賠,承包商可列入利潤。但對於工程暫停的索賠,由於利潤通常是包括在每項實事工程內容的價格之內,而延長工期並未影響削減某些項目的實施,也未導致利潤減少。所以,一般監理工工程師很難同意在工程暫停的費用索賠中加進利潤損失。索賠利潤的款額計算通常是與原報價單中的利潤百分率保持一致。
(六)延遲付款利息
發包人未按約定時間進行付款的,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延遲付款的利息。
『貳』 哪些情況可以索賠利潤
「利潤」也就是法律上講的可得利益,先把法律規定列在下面:
《合同法》第113條: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9條:在當前市場主體違約情形比較突出的情況下,違約行為通常導致可得利益損失。
根據交易的性質、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損失主要分為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和轉售利潤損失等類型。生產設備和原材料等買賣合同違約中,因出賣人違約而造成買受人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於生產利潤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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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費用組成:
(1)人工費。索賠費用中的人工費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額外工作所花費的人工費用;由於非承包商責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費用;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加班勞動;法定人工費增長以及非承包商責任工程延期導致的人員窩工費和工資上漲費等。
(2)材料費。材料費的索賠包括:由於索賠事項材料實際用量超過計劃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費;由於客觀原因材料價格大幅度上漲;由於非承包商責任工程延期導致的材料價格上漲和超期儲存費用。
材料費中應包括運輸費、倉儲費,以及合理的損耗費用。如果由於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損壞失效,則不能列入索賠計價。
(3)施工機械使用費。施工機械使用費的索賠包括:由於完成額外工作增加的機械使用費;非承包商責任工效降低增加的機械使用費;由於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原因導致機械停工的窩工費。
窩工費的計算,如系租賃設備,一般按實際租金和調進調出費的分攤計算;如系承包商自有設備,一般按台班折舊費計算,而不能按台班費計算,因台班費中包括了設備使用費。
『叄』 什麼情況下承包商可提出工程索賠
責任在於業主時可以索賠工期,費用,利潤
不可預見因素引起的可以索賠工期和費用
不可抗力引起的可以索賠工期
3.1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賠
合同文件包括的范圍很寬,最主要的是合同條件、技術規范說明等。一般來說,圖紙和規范方面發生的問題要少些,但也會出現彼此不一致或補充與原圖紙不一致,以及對技術規范的不同解釋等問題,在索賠案例中,關於合同條件、工程量和價格表方面出現的問題較多。有關合同條件的索賠內容常見於如下2個方面:
(1)合同文件的組成問題引起索賠。合同是在投標後通過雙方協商修改最後確定的,如果修改時已將投標前後承包商與業主或招標委員會的來往函件澄清後寫入合同補遺文件並簽字,就應當說明合同正式簽字以前的各種來往文件均不再有效。如果忽略了這個聲明,當信件內容與合同內容發生矛盾時,就容易引起雙方爭執而導致索賠。再如,雙方簽字的合同協議書中表明業主已經接受了承包商的投標書中某處附有說明的條件,這些說明就可能被視為索賠的依據。
(2)合同缺陷。合同缺陷表現為合同文件不嚴謹甚至矛盾,以及合同中的遺漏或錯誤。這不僅包括商務條款中的缺陷,也包括技術規范和圖紙中的缺陷。
3.2因意外風險和不可預見因素引起的索賠
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生意外風險和不可預見因素而使承包商蒙受損失時,他有權向業主要求給予補償 。意外風險包括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和特殊風險事件兩項內容。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自然災害的經濟損失該向保險公司索賠。除此之外,承包商還有權向業主要求順延工期,也就是提出工期索賠要求。
(2)特殊風險。合同條件中規定應由業主承擔責任的戰爭爆發等5種風險發生時造成的後果可能是嚴重的,承包商除了不對由此產生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負責外,相反還應得到任何已完成永久工程及材料的付款、合理利潤、中斷施工的損失以及一切修復費用和重建費用。如果因特殊風險而導致合同終止,承包商除可以獲得上述各項費用外,還有權獲得施工機具、設備的撤離費和合理的人員遣返費。
3.3設計圖紙或工作量表中的錯誤引起索賠
交給承包商的標書中,圖紙或工作量表有時難免會出現錯誤,如果由於改正這些錯誤而使費用增加或工期延長,承包商有權提出索賠。這種錯誤包括:
(1)設計圖紙與工作量表中的要求不符。例如設計圖紙上某段混凝土的設計標號為250號,而工作量表中則為200號,工程報價是按工作量表計算的,如果按圖紙施工就會導致成本增加。承包商在發現這個問題後應及時請監理工程師確認。
(2)現場條件與設計圖紙要求相差較大,大幅度地增加了工作量。如果這種情況使工作量增大很多,承包商也應提出來,並據此向業主提出索賠。
(3)純粹的工作量錯誤。即使是固定總價式合同,如果工作量有較大出入,影響到整個施工計劃,承包商也應獲得補償。
3.4業主應負的責任引起索賠
項目實施過程中有時會出現業主違約或推定某一事件的發生他應承擔部分責任,招致承包商提出索賠要求。
(1)拖延提供施工場地。因自然災害影響或業主方面的原因導致沒能如期向承包商移交合格的、可以直接進行施工的現場,承包商可以提出將工期順延的工期索賠或由於窩工而直接提出經濟索賠。
(2)拖延支付應付款。此時承包商不僅要求支付應得款項,而且還有權索賠利息,因為業主對應支付款的拖延將影響到承包商的資金周轉。
(3)指定分包商違約。指定分包商違約常常表現為未能按分包合同規定完成應承擔的工作而影響了總承包商的工作。從理論上講,總承包商應該對包括指定分包商在內的所有分包商行為向業主負責。但是實際情況往往不那麼簡單,因為指定分包商不是由總承包商選擇,而是按照合同規定歸他統一協調管理的分包商,特別是業主把總承包商接受某一指定分包商作為授予合同的前提條件之一時,業主不可能對指定分包商的不當行為不負任何責任。因此總承包商除了根據與指定分包商簽訂的合同索賠窩工損失外,還有權向業主提出延長工期的索賠要求。
(4)業主提前佔用部分永久工程引起的損失。工程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業主從經濟效益方面考慮將部分單項工程提前使用,或從其他方面考慮提前佔用部分分項工程。如果不是按合同中規定的時間,提前佔用部分工程,而又對提前佔用會產生的不良後果考慮不周,將會引起承包商提出索賠。
(5)業主要求趕工。當項目遇到不屬於承包商責任的事件發生,或改變了部分工作內容而必須展延工期時,業主基於某種考慮堅持不予延期,這就迫使承包商加班趕工。為此,承包商除可以要求索賠因延誤造成的損失外,還可以提出趕工措施費、降效損失費、新增設備租賃費等方面的補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