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說合夥制不好
㈠ 合夥創業弊大於利的原因
合夥創業弊大於利的原因,
合夥就是兩人(機構)及以上進行合作,把事情進行下去。合夥好的結果是互利雙贏,不好的結果就是兩敗俱傷。
按正常的思維來講,人多力量大,合夥的力量大於個體的力量;這說明什麼?合夥還是有必要的,可為什麼會出現兩敗俱傷的結果呢,下面我們來探討一下利與弊:
認為合夥是很有必要
現在社會發展的速度較快,僅僅依靠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肯定顯得勢單力薄,不但無法能做大做強,而且想長期維持下去也很不容易,是形勢逼人,必須走集中聯合的路去發展。特別是現代化大生產分工比較細的情況下,聯合起來發展是存亡續絕的關鍵所在,只有通過優勢互補,強強聯合,才能使企業更有競爭力,得以在市場中高速發展壯大。
認為合夥沒有必要
合夥時發生沖突這是幾乎不可避免的,如果有經營范圍方面問題,還好容易商量解決,但涉及到純粹的經濟利益的時候,比如賺錢或者不賺錢的時候就不好解決了;如果賺錢了,還好處理些;如果沒有賺錢的話,對合夥雙方都會造成一個打擊,容易在某個問題上發生激烈的沖突,比如賬目不清,對貨物的處理意見不一致等,這個說該買,那個說不該買;這個說可以賣了,那個說現在不可以賣,等過段時間價格上漲後再賣,等等系列瑣碎問題就能使雙方的矛盾升級,最後導致合夥徹底破裂。
總之,合夥的生意有利有弊,不能一概而論。通過大量案例的調查和分析,合夥生意一定要注意幾項基本要素:首先,選對人(機構);其次,制定出一整套合作的章程,而且明確出來;最後,分工明確、賬目清晰、相互鼓勵等積極的行動。
㈡ 合夥人制度的優缺點是什麼
法律分析:所有者和經營者的物質利益得到了合理配置,有了制度保障等等。合夥人制度的缺點:資金來源和企業信用能力有限,不能發行股票和債券,這使得合夥企業的規模不可能太大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七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㈢ 合夥人制度的優勢和弊端
法律分析:1、激勵優勢。除了經濟利益提供的物質激勵外,有限合夥制對普通合夥人還有很強的精神激勵,即權力與地位激勵。
2、安全優勢。有限合夥制由於經營者同時也是企業所有者,並且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在經營活動中能夠自我約束控制風險,並容易獲得客戶的信任;同時,由於出色的業3、務骨幹具有被吸收為新合夥人的機會,合夥制可以激勵員工進取和對公司保持忠誠,並推動企業進入良性發展的軌道。激勵和約束對等的優勢。有限合夥的制度安排也充分體現了激勵與約束對等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七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㈣ 你覺得合夥人制的優點和缺點是什麼
自己之前和合夥人進行創業,感覺真的是優缺點共存。
優點比較明顯,就是大家的資產比較多,人脈也比較多。
創業的時候,每一個合夥人都可以出錢出力,公司的基礎會比較好...
缺點就是合夥人很容易想法的思路不統一。
每一個合夥人都有不同的人脈,有時候會莫名佔用公司資源。
而且合夥人往往都會利用公司,讓自己家人占據職位,從而導致職位浪費...
公司富了,合夥人之間,往往就會忘記初心。
㈤ 你覺得合夥人制度好不好為什麼
阿里的合夥人制度,將公司的控制權在形式上歸於30人左右的核心高管團隊——合夥人會議,實現了一定程度上的集體領導,有利於公司內部的激勵和主動性激發,相對於把公司投票權集中在某幾個創始股東手中的雙層股權結構,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也許有人阿里巴巴式合夥人制擁有巨大的先進性,也代表了新時代企業管理發展的方向。但它要求全體合夥人在核心價值觀上完全認同,每人還要擁有極高的人力資本。
㈥ 合夥企業的不利之處
弊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由於是幾個人共同創業,產權區分上,如果沒有精確的劃分,會有很大的隱患,在企業發展到一定
時候,會對原始分配比例提出疑問,而又很難達成一致。
二,付出與收益之間,並不是精確對應。比如幾個人共同創業,每個人的能力、對企業的作用也有一定
的差異,分工合作往往會加大差異,出現苦樂不均的現象。同時,利潤的分配往往是按照投資比例進行分
配,合夥人之間往往會有一定的想法,並影響工作的積極性。
三,利潤被合夥人分配,往往十分有限,降低了創業經濟利益的吸引力。
四,合夥人在管理方面、企業發展、利潤分配等方面往往產生一定的矛盾,這是必然的現象,關鍵在於如何各司其職,分工合理。
五,在創建期與營運初期,本身企業就處於投入和虧損階段,但同時合夥人又必須支取一定的個人費用,加大了資金的緊張程度。
六,合夥對於人身的依賴非常高,假如特定合夥人的中途退出,對創建的事業是一種巨大的風險。
接下來給你分析幾大誤區:
誤區一:平分合作股權
在確定合夥時往往會有確定合夥人出資和數額的問題。此時,合夥人往往會陷入自動平分股權比例的誤區,這樣很容易埋下矛盾沖突的種子。
誤區二:忽略信息溝通
很多人認為,大家既然一起合作了,感情自然不是泛泛之交,沒有必要再多交流、多溝通了,這往往是一個很大的誤區。過分強調過去的交情,不進行信息溝通,一旦產生任何分歧,以前信賴的基礎就開始動搖了。雙方不可能對此毫無想法,積累下來,這種基礎反而會被全部摧毀,雙方反目成仇。
誤區三:隨便與親友合夥
在我國,許多私有或民營企業在起步時經常是通過親友的合作實現的,或是兄弟姐妹,或是叔嬸姨之類的。我們在看到成功的例子的同時,認識更多的往往是失敗的例子。家庭式合作很容易考慮到血緣關系面而忽略現實的經濟關系,沖突必然會發生,而且把年序長幼帶入職位劃分,容易造成家庭事務與公司事務糾纏。
誤區四:事先不定章程
中國現在的合作大多還是朋友或親戚的合作,這是個特點。有些人覺得,大家是親朋好友,感情自然不同於陌生的合作人,至於合作章程可有可無。然而事先不定章程是合作大忌,感情歸感情,生意歸生意。再好的親戚朋友合作做生意,都必須建立一套健全的規章制度。
誤區五:角色分工不明確
因為大家是合作,所以都是老闆,這樣合作時就容易造成角色分工不明確。合作人覺得自己什麼都該插手一下,也說應了解企業運作,這樣就陷入了誤區。
㈦ 為什麼都說合夥的生意不好做
因為各人的思路不同,想發展的心態也不同。開始時可能大家都忍讓一點,但到後來很難做到統一的,久而久之自然就會有矛盾。自然也就做不到一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