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暖費報銷與不報銷為什麼不一樣
㈠ 自費採暖費收據與單位報銷的採暖費收據有區別嗎
既然說到報銷,就肯定不是收據,而是發票。
㈡ 為什麼機關事業單位都給報銷取暖費
因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73號)規定,對企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等支出,稅法規定允許扣除。但由於各地、各行業、各企業的情況不同,目前在稅法中規定全國統一適用的扣除標准尚有困難。
國家規定供暖費的收取如下:
1、國家規定,尚未安裝取暖設備的可以不用繳納取暖費,但是一般統一管理的小區,會統一安裝;
2、取暖費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區規定的費用來算,和物業費一樣,只要房屋產生相關費用,不管住戶是否居住,都要繳納;
3、一般暖氣費不同地方的價格和收取方法不一樣,以月為單位、以季度為單位、以年為單位都是可以的。一般暖氣費是按照房屋面積徵收的。每個月每平方米的價格也不是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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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辦法》規定:凡家住本市且具有本市城鎮居民戶口的職工,其住宅經職工所在單位核定符合房改政策規定、沒有集中供暖設施且採取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方式的,憑核對證明發給職工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補貼。
《辦法》還解釋說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方式,是指來新建居民住宅竣工時,按照規劃設計要求,或舊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氣治理統一改造要求,每戶單獨採用燃氣、電、燃油等清潔能源的冬季採暖方式(使用煤爐的除外)。
自採暖住宅證明:
負責新建居民小區或舊有居民住宅管理的單位(房地產開發商、物業管理部門、產權單位,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其管理的小區或住宅採用清潔能源分戶自採暖並符合補貼范圍界定條件的,須按如下程序為所屬居民住宅辦理確認手續:
1、物業管理單位到所屬區縣的供熱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核對申請;
2、經區縣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對建設或改造的批准文件以及現場核對後,報市市政管委供熱管理部門備案;
3、物業管理單位向自採暖居民住戶發放由區縣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和該物業管理單位共同認可的核對證明;
4、自採暖居民住戶需憑本市城鎮居民戶口和房屋承租或產權所屬的法律文書,到所屬物業管理單位,領取核對證明。北京市財政局強調說,制發核對證明的行政部門及物業管理單位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同時主管部門對核對證明應該每個採暖季核對、發放一次,核對證明復印無效。
㈢ 取暖費報銷問題
沒有什麼法律強制性規定。
取暖補貼是用人單位向員工發放的一項福利,其有權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決定是否發放,不具有法律強制性。
冬季取暖補貼,是我國上世紀50年代就實行的辦法,當時指的是國家政府機關以及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在冬季發放的一項費用,別的人是沒有的,並且這個取暖補貼,是由單位承擔的;即有取暖設備的,給予免交取暖費,沒有取暖設備的,發給補貼,列入成本,由各單位的人事部門負責造冊。
當時,取暖補貼可以說就是國家機關以及企(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一項福利。對於私營、民辦企業是否給予職工發放取暖補貼,我國法律並無強制性規定,這些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自己決定是否給予職工發放該項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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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這也就意味著取暖費屬於職工福利費的范圍。
在國家尚未出台統一規定的情況下,目前各個省市政府加大取暖保障力度,對於低保戶,特別是困難戶,由政府幫助解決部分取暖問題,給予減免費用等。
地方政府給予符合各地政府出台政策的居民一定的自採暖補貼。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取暖補貼隨個人工資在每年10月份發放,供熱企業直接向用戶收取取暖費。
參考資料:人民網-取暖補貼那些事
㈣ 取暖費規定報銷嗎企業不報什麼辦誰管法院管不管
採暖費沒有規定報銷 ,但各單位按各地的規定發放取暖補貼。
比如山西省的取暖補貼普通職工每人為3360元,因此 ,不存在報銷。
如果本單位有規定而不履行,你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維權 。
㈤ 關於取暖費報銷的問題
沒有房產證是不給報銷的,拿到房產證後,把你們的結婚證復印,證明是你們的夫妻房產,就可以報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