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覺得自己寫的專利不好
A. 我專利的權利要求書寫得不好該怎樣補救已經得專利證書了!
這有些麻煩,已經授權的專利的權利要求的修改限定的很死,只有在別人無效你專利(或者自己對自己的專利無效)時,通過刪除權利要求項/技術方案,以及合並權利要求項的方式修改(你也可以答辯的方式可以說明或補充一些問題),但這種修改基本彌補不了多少問題的。
比如你授權的專利的權利要求項中寫入了不該寫的技術特徵,即你的權利要求寫的很小,別人很容易迴避掉;或者你的權利要求無法實施等,如果從屬項中也沒有相應的可以彌補的特徵,那麼就很難補救了。所以申請專利時初始文件的撰寫很重要。
B. 專利申請的坑
最近在答復一個公司的審查意見。覺得真是黔驢技窮,精疲力盡。
1、項目申報的坑
國家總是會在不同的階段,出台不同的政府補貼。不少的公司,尤其是一些初創型的公司。前期的資金挺難的,然後就想著能補貼一點是一點。
這樣就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有點技術就開始申報專利。
2、業務員的坑
一些知識產權的業務員,覺得能夠寫專利可以拿提成就好啦。對於後面專利能不能授權,不是我所要關注的結果,因此他們就能申報就申報。不能申報的也去申報。
3、資本化的坑
不少的科創型公司,希望能夠走資本市場,能夠在金融市場奪得一杯羹,因此也是需要申報不少專利。
2020年上市公司,至少需要5個授權的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的授權率那麼低,為了能夠獲得授權。這樣也還是需要不少技術得。因此並不是隨隨便便就能成功得。
4、專代人的坑
一些專利撰寫人員也是毫無原則的。
知識產權的一股清流太難啦。
現在一堆的公司想申報項目,項目有一堆的補貼,但是對於知識產權這塊的要求比較高。
感覺對於技術這塊,自己永遠有一顆敬畏之心。不希望公司,隨便一個點然後就覺得是可以申報專利的,然後在有些人的眼裡。專利就是變換思維,專利就是鑽著專利法的空子。這些人都是對於知識產權的毫不在乎。
這樣讓我這個小小的撰寫專利的人好為難啊。
就像現在這家公司,因為想申報項目,然後結果要求技術人員必須撰寫專利。技術人員不會對專利法有所理解,只是覺得我就有這個技術方案,我的技術方案就是一個專利。
從某種角度或者意義上來說,專利的本質確實是技術方案加解決的技術問題,最終達到的技術效果。但是如果你的技術方案不能夠足夠具有創造性,這樣你的專利能夠被授權的概率其實是很小的。
感覺答復一篇被駁回一篇,好難受一點成就感都沒有。完全是充滿了失敗感。
C. 專利申請為什麼會不合格
專利申請不合格,可能有以下原因:專利主題不具備原創性、實用性和新穎性。專利主題與他人或現有專利相沖突。專利主題違法、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德。缺少核心技術、資料不全。
D. 發明專利申請書 自己撰寫提交通過難度大嗎
如果你沒有專利相關基礎的話,質量真的是難以保證的,寫出來的申請文件一定很多問題,即使是授權了,怕也難以保護到你的發明,這絕對不是危言聳聽。
考慮下,如果你的發明真的很有實用潛力,建議還是找代理機構做,或者自己多花點時間,研究下怎麼寫申請文件。
自己想知道是否合標准,需要對申請文件的要求有基本的了解,建議你去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看看相關要求,還有研究下《專利審查指南》,看看裡面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如果確實錢方面有困難,自己寫,想寫好,沒有捷徑,多研究研究審查指南,看看別人寫的,模仿下~
E. 為什麼專利寫的都是這么晦澀難懂
主要是防止後來者進行抄襲其中的內容,故意設置點障礙,讓人家研究半天不那麼容易懂,還有就是避免產品設計中的缺陷很明顯的暴露出來,讓人家很輕松的繞過去,你要真說有咬文嚼字的起到打官司勝訴的作用,我覺得都是假的。
F. 專利問題,專利申請書是不是寫得越細就越不好呢!!
據我所知,專利申請書是比較專業和正規的,一般個人寫的都不是很規范,申請的時候很難通過,所以現在一般申請專利都是通過代理人進行的,他們都需要經過國家的相關考試獲取資格後才能代理,你可以咨詢他們,應該可以得到更好的答案,代理需要一定費用,好象要價並不是很高
G. 個人寫發明專利,輸在起點,一開始不懂找專利代理,找企業,一直自己寫,三次審查意見答復不對,越改越亂
專利申請文件撰寫是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如果自己十分看重它的話,不推薦自己寫。
即使是干專利的人寫的,在能力高超的代理人面前,仍然可以被挑出很多毛病和不完美的地方出來。
且不說自己寫出來的能不能通過審查,即使僥幸通過了,所起的保護作用也可能微乎其微。
H. 怎麼撰寫專利自己撰寫感覺太難,專利申請文件都包括哪些
專利申請文件包括:說明書摘要 摘要附圖 權利要求書 說明書 說明書附圖。
權利要求書是專利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要寫好權利要求書,首先要理解交底書中的技術方案,再檢索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清楚本專利能解決現有技術解決不了的哪些問題,並列出本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徵和非必要技術特徵,最後開始撰寫權利要求.如有什麼不清楚的,可以咨詢科技成果轉化工程中心(郗老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