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同一地區土地性質不一樣
Ⅰ 你好!同一地塊,規劃局總規圖與土地局土地證登記的的土地用途不同,應以哪個為准咋改變土地性質
土地局土地登記在前,規劃局的總規劃圖在後(是計劃)。
在規劃局的規劃沒有實現之前,以土地局登記的用途為准;規劃局的規劃實現後,土地局會變更土地性質。
總而言之,以土地局的為准(因為土地局是管土地的),規劃局是提出一個將來的設想計劃。
Ⅱ 規劃局城市規劃土地性質和土地證上的性質不符怎麼辦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Ⅲ 為什麼同一塊土地上建築的同一高層具有兩種不同的產權
前幾年有這種情況:集體、國有,房主自主選擇(價格稍有差異);或一棟樓,其中有拆遷安置。都會導致這種情況出現。
Ⅳ 同一塊土地上建的房子產權性質會不同嗎
有啊。這種情況幾乎在每一個商品房小區都存在,如商品房和物業以及業委會用房、幼兒園就是不同產權性質的產權。
Ⅳ 土地性質分為哪幾種
中國的土地性質目前大致有三種:
1.按土地的自然屬性分類:地貌、植被、土壤等進行分類。
2. 按土地的經濟屬性分類,如按土地的生產水平、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等進行分類。
3.按土地的自然和經濟屬性以 及其他因素進行的綜合分類,如土地利用現狀分類 。
商業土地性質一般分五種:
1、商業用地。2、綜合用地。3、住宅用地。4、工業用地。5、其他用地。
根據年限性質分類:
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築基底佔地及其四周合理間距內的用地含宅間綠地和宅間小路等的總稱,使用年限為70年.商業用地是用於開展商業、旅遊、娛樂活動所佔用的場所,使用年限為40年工業用地是指獨立設置的工廠、車間、手工業作坊、建築安裝的生產場地、排渣(灰)場地等用地,使用期限50年。
綜合用地同一宗地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50年其他用地是指規劃范圍內除居住區用地以外的各種用地,包括非直接為本區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他單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設用地等,使用期限50年。
地質學土地性質分類:
土地是包含地球特定地域表面及其以上和以下的大氣、土壤與基礎地質、水文與植物以及動物,還包含這一地域范圍內過去和現在人類活動的種種結果,就人類目前和未來利用土地所施加的重要影響。中國地理學家普遍贊成土地是一個綜合的自然地理概念。認為土地「是地表某一地段包括地質、地貌、氣候、水文、土壤、植被等多種自然要素在內的自然綜合體」。
(5)為什麼同一地區土地性質不一樣擴展閱讀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類型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
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土地徵收指國家依據公共利益的理由,強製取得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我國土地徵收的前提是為公共利益。
Ⅵ 同一棟樓為什麼產權不一樣有七十年的。有五十年的。這樣是正常的嗎
土地使用權在出讓時根據開發類型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築用地(70年),商用建築用地(40年),工業用建築用地(50年)
一棟大樓兩種產權的屬於「混合產權」
民用住宅70年產權:一般民用住宅土地上的公共事業收費(水電煤氣)也是最低的,貸款最低2~3成首付。
工業用地50年產權:雖然原來地塊是工業項目,但是隨著城市發展戰略,市區內工業逐漸退出主城區,但是地塊依然是50年產權,這就是大連開發區商品房常見50年產權的原因。
商業土地40年產權:和70年產權的差別在於,40年產權的房子通常是2通(即通水、通電、不通氣),而且一般也會按照商業用水用電進行收費。因此這樣的房子,基本適用於投資,貸款最低5成首付。
綜合用地混合產權:綜合用地應當是指同一宗地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用途的土地。例如商業、居住綜合用地,科研設計、辦公綜合用地等。
綜合用地可以分兩種情形,一種是多種用途不動產很難分割、只有一個使用者;另一種是各用途不動產之間可以分割,往往最終使用者為不同的單位、個人,例如底下兩層為商業、上面為居民住宅樓等。綜合用地的,應註明各類具體用途及其所佔面積比例。
所以同一棟樓產權不一樣是有可能的
Ⅶ 同一宗用地可否有兩個不同的用地性質
沒有教育用地的分類,都歸在綜合用地一類。
土地證可以統一為綜合用地,不能在同一宗土地上分商業用地和綜合用地。
Ⅷ 為什麼是同樣的土地,別人的可以改成不同的性質啊
這個也可能對你平是的努力是分不開的,先要看看土地雖要什麼樣的榮養,才能決用什麼樣的肥,這個是最關見的了。
Ⅸ 土地性質分為哪幾類
我國的土地性質有兩種:
一種是國有入地,另一種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資、抵押和繼承。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則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性質分五類:
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
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廣泛,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成為土地使用權的主體。
Ⅹ 土地性質有哪些按照不同的分類方法,請詳細闡述一下
一、我國土地性質有哪幾種?
兩種,一種是國有入地,另一種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資、抵押和繼承。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則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入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
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廣泛,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成為土地使用權的主體。
收回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的收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准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於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綜上所述,我國的土地性質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國有土地,另一種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權在期限滿之後,如果沒有得到國家的批准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是會被國家收回的。土地使用的范圍也非常廣泛,但也要合法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