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一審二審所用的法律不一樣
① 第二審程序和第一審程序的區別
法律分析:1.審判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2.審級不同。3.審判組織不同。4.審理的對象不同。5.審理的方式不同。6.裁判的效力不同。適用第一審訴訟程序審結後的判決,在上訴期間,是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結後的裁判,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② 一審與二審的區別
1、性質不同。法院第一審程序是對相關管轄權的審查以及對事實的真實情況及對應的證據材料的審查,而二審程序則是對法院審判的監督,對於一審判決的合法性、合憲性的審查,對法院的判決進行監督。
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審程序是由於原告為了行使自己的起訴權,避免錯過訴訟時效而發生的,而第二審程序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對於法院的判決存在異議發生的。
3、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並引起第一審程序的原告,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是國家行政機關;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並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4、判決效力的不同。對一審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二審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直接生效。
5、使用的程序不同。一審可以適用簡易程序,有一名法官獨任審判;二審必須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人民陪審員可以作為合議庭成員;二審只能由法官組成合議庭。

(2)為什麼一審二審所用的法律不一樣擴展閱讀:
1、一審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初一級審判。在中國,普通的第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性質較嚴重、問題較復雜、影響較廣大的第一審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別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就是終審。
2、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③ 一審和二審有什麼不同
一審與二審同屬於訴訟程序中審判程序,兩者的不同在於以下六點:
一是適用的法院與審級不同。
第二審程序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時所適用的程序,是終審程序;第一審程序則是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時適用的程序,是初審程序。
二是程序發生的原因與啟動程序的主體不同。
第二審程序是因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已經作出但尚未發生效力的裁判而發生的,其啟動與審理的原因是當事人行使上訴權、第二審人民法院行使審判監督權;第一審程序是當事人因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或者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發生的,其啟動與審理的原因是當事人行使訴權、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
同時,請求啟動第二審程序的主體,既可能是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也可能是第一審程序中的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判決承擔實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請求啟動第一審程序的主體只可能是糾紛當事人中的一方。
三是程序的目的與任務不同。
第二審程序的目的與任務,是檢查、監督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是糾正第一審裁判的錯誤,確保法律的統一實施,最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第一審程序的目的與任務,是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
四是審理的對象與內部結構不同。
第二審程序的審理對象原則上限定在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之內,即原則上只審理與當事人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與適用法律。第一審程序的審理對象為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所適用的法律。同時,第二審程序不存在種類上的區分,第一審程序有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之分。
五是審理的方式與審結期限不同。
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以逕行裁判為例外;適用第一審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一律必須開庭審理,不能書面審理或者逕行裁判。在審限方面,人民法院依第二審程序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不得延長。人民法院依普通程序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依簡易程序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應當在3個月內審結,不得延長。
六是裁判生效的時間與條件不同。
人民法院適用第二審程序作出的裁判,是終審的裁判,一經宣告和送達,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再通過上訴的方式聲明不服。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程序作出的裁判,除依法不得上訴的以外,在法定的上訴期間內暫不生效,上訴期間屆滿各方當事人都未上訴的,裁判才開始生效;在上訴期間內只要有當事人上訴的,第一審裁判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④ 刑事一審與二審的區別
刑事一審與二審的區別如下:
1、一審程序由公訴或者自訴引起,二審程序由上訴或抗訴引起;
2、一審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案件由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
3、一審判決是未生效判決,二審判決為終審的生效判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准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⑤ 二審開庭和一審開庭的區別
一審和二審在性質、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審查對象和范圍、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訴訟主體、審理方式、裁判方式、審理期限等方面不同。
【法律分析】
起訴應當向有關部門遞交起訴狀,一審程序是基於原告行使起訴權而發生。二審程序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發生。一審法院審查的對象是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僅對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相關的關系進行審查。二審法院審查的范圍除此以外,其直接審查對象還包括一審裁判是否正確,即二審程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一審裁判的雙重性審查。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包括公開和不公開開庭審理。二審中,相關部門除應採取開庭審理方式外,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本條是關於對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案件如何處理的規定。
⑥ 為什麼同樣的證據,同樣的法律條款,一審二審的判決結果不一樣
關鍵是審理的人不同。
按理說法官只是適用法律的機器(大陸法系),所以證據相同、法律相同結果應當一樣。
但加入了人的因素,就復雜多了。
不能說二審法院法官素質一定高,這里有個裁量權的問題。畢竟每個人看問題的角度都不一樣嘛。
⑦ 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的區別
1、性質不同。法院第一審程序是對相關管轄權的審查以及對事實的真實情況及對應的證據材料的審查,而二審程序則是對法院審判的監督,對於一審判決的合法性、合憲性的審查,對法院的判決進行監督。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
【法律分析】
一審和二審的區別:1、性質不同。歸根到底,由於審判依據和審判任務的不同,兩者在性質上有區別:人民法院第一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對行政案件的一審管轄權,其性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人民法院第二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權,其性質是對第一審裁判合法性的審查,是將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方的特定爭議最終予以解決。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第二審程序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發生,而第一審程序是基於原告行使起訴權而發生。3、審查對象和范圍不同。一審法院審查的對象是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僅對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相關的行政法律關系進行審查;而二審法院審查的范圍除此以外,其直接審查對象還包括一審裁判是否正確,即二審程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一審裁判的雙重性審查。4、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並引起第一審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並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