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金額為什麼不一樣
1. 取保候審保證金數額如何確定,保證金數額為什麼不一樣
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是按照本案的具體案情確定的,由於每一個案件的具體案情都不一樣,所以,每一個案件的保證金數額都可能不一樣。(該保證金沒有具體固定的數據標准)
《刑訴法》規定的取保候審保證金原則:
第七十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2. 取保候審保證金數額不一樣的原因是什麼
在確定取保候審保證金的金額時,往往要依據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等因素確定,而取保候審沒有規定具體的金額,所以造成不一致的情況。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3. 取保候審金額怎麼定
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一千元。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1.1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1.2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2、公安部關於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實施日期:199 7.0 1.15)
2.1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2.2對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准;
2.3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准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4. 取保候審保證金額怎麼定
法律分析:總體上,既不太低也不太高。過低難以對嫌疑人、被告人形成有效的約束力,不能在保障安全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過高的水平與減輕這種脅迫性措施不相適應。甚至嫌犯、被告人更願意被拘留或不願被解救的尷尬局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保釋額度限制在3000-8萬元之間比較合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5. 取保候審金額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金額需要根據綜合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來確定,法律上並沒有統一規定,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確定保證金的數額也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6. 取保候審保證金收取標准
取保候審保證金收取標准為一千元。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金額為一千元,決定機關應綜合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活動為原則,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經濟情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條件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7. 取保候審保證金大小字的金額不同是為什麼
1、保證金大小字的金額不同不要緊,還有交納到銀行的收據,可按收據確定交納金額。
2、只要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的, 在變更、取消強制措施時,保證金都會如數退還。
相關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九十七條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有關規定,也沒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憑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8. 取保候審的金額是多少
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起點數額為人民幣一千元。具體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對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准;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准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