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招聘單位和用人單位不一樣
A. 用人單位和事業單位有什麼區別
公開招聘是事業單位選拔人才的基本原則。公開招聘,規范了事業單位的用人制度,可以防範用人上的隨意性和不正之風。但也有例外,由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的人員,可以不實行公開招聘制度。企業等用人單位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規定,就有完全的用人自主權。
B. 請教:設備管理與機電維修二者的區別怎麼覺得是同樣的工作,而用人單位卻分開招聘呢有什麼不同嗎
設備管理偏重於設備及其備件的狀態管理,如設備台賬,本廠的生產設備及備件的類型、數量、生產廠家,安裝和使用日期,設備備件的入庫出庫等,都屬於設備管理范疇。而機電維修主要有設備的維修計劃制定、維修人員和設備的調配、維修工藝和方法的確定等。如果具體到維修工,則是負責損壞設備的修復與更換。
C. 事業單位招聘面試和用人單位有關系嗎
用人單位只需要提供崗位的需求,不參與面試。
普通管理崗位面試和用人單位沒有關系,題型是通用類的。
專業技術崗,如教師、程序員、畫家、醫生等的面試都是和專業有關的,不過也不需要用人單位參與。
D. 我在智聯招聘網上投的簡歷,可用人單位看不見我的簡歷,用人單位顯示招聘投遞的介面和我填的不一樣,這是
您好,如果提示投遞簡歷成功那就是已投遞,若沒有顯示出來很有可能是系統顯示慢。如果還是不清楚的話,建議咨詢智聯招聘網客服人員。
E. 任職單位填招人單位還是用人單位
工作單位及職務如實填寫即可,工作單位指的是所在工作的地方,一般是集體單位或者是個體單位。
職務通常是指擔任的行政職務,比如,局長、處長、科長、書記等等,如果沒有職務,直接寫科員、業務員、實習生也行。
F. 入職發現與人力資源公司簽勞動合同,而不是與招聘單位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法律分析:公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的提高,都會在入職後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企業是通過第三方的人力資源公司聘請的員工,那麼一般會簽訂第三方勞動合同,第三方合同與勞動合同沒有太大的區別,主要是在於福利或者待遇上有所不同,第三方合同也會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G. 現在很多單位招聘都是勞務派遣,和正式工有區別嗎
勞務派遣和正式工的區別是非常大的,不管是薪資,待遇,勞動強度都要比正式工差很多,而且是不穩定的,簡單說就是干著正式工的工作,拿著臨時工的工資。現在很多單位喜歡用勞務派遣的原因也就在這里。
即便是勞務派遣和正式工做一樣的工作,勞務派遣的任何待遇都是無法和正式工相比的,勞務派遣是用人單位的二等公民,用人單位急需用人的時候,他們就會找到派遣公司找適合崗位的人員,如果不需要用人的時候,隨時可以解除合同。是沒有任何保障,沒有穩定性的,所以很多用人單位喜歡使用勞務派遣, 這樣會為用人單位節省很大一筆運營成本。所以說勞務派遣就是廉價勞動力,而且等於同時給兩個老闆打工 !
H. 為什麼有些公司非要搞個勞務派遣用人單位直接面向社會招聘不行嗎
勞務派遣工的工資與五險一金並不由用人單位支付與繳納,本質上勞務派遣工不屬於用人單位,而屬於勞務派遣公司。
勞務派遣的盛行本質上也是在於人口紅利,由於勞務派遣人員眾多,企業不擔心這些勞務派遣人員走後沒人彌補,供大於求就能不斷限制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水平,再利用多出來的錢發展企業。所以勞務派遣只對企業有利,對於促進就業或是勞務派遣人員本身並不友好。
I. 怎麼這么多的企業招聘都是擺設,哪個企業是真正用人單位
你可以直接帶上簡歷去你喜歡的單位找他們人事經理,這樣比在網上投100分簡歷都管用。我就是不經意間認識某公司一個中層管理者,然後她經過對我的了解才引薦我進入這家公司的。還有大型招聘會宣講會之類的你如果不是特別優秀的話就不要去湊熱鬧了。他們把收來的簡歷當垃圾一樣草草看一眼就丟進垃圾桶。
J. 勞動合同簽訂單位與工資發放單位不一致勞動關系如何認定發的工資比簽訂合同協議上的工資少了怎麼辦
您好,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關於發放的工資與簽訂合同協議的工資少了,您可以查看自己工資條明細,確認無誤再與公司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