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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改造不好人為什麼存在

發布時間: 2022-06-15 11:46:16

『壹』 為什麼監獄的改造會使人越改越壞呢

1、因為裡面全是壞人。
2、監獄可不是療養院,裡面的生存環境你應該懂的。
所以,人在裡面的每一天都是度日如年,人的心腸自然也就變得更加狠毒。沒有進監獄時,你可能只是干違法和昧良心的事,還不敢殺人,等你在監獄里待個十年以後再出來,你就兩眼凶光,敢殺人了!

『貳』 監獄到底是折磨人的地方還是改造人的地方

監獄對以每一個人來說是恐懼的,是法律的衍生物。但是對於犯人來說那是折磨人的地方,對於外人來說那是改造人的地方.

『叄』 罪犯不安心改造的原因分析

近年來,服刑罪犯申訴難,申訴無迴音,申訴人數不斷增多的現象十分普遍。如上述兩所省屬監獄2003年向駐獄檢察室和監獄提出申訴的有28人;2004年為35人;2005年為47人;2006年為66人。有的服刑罪犯為了使自己的申訴有迴音,多次向上級人大、司法部門或有關領導申訴,有的甚至採用抗拒改造、認為自己無罪不要求減刑、自殺自殘等極端方式以引起監獄和駐獄檢察室的關注。因其申訴最終需要原判地的檢察院和法院辦理,服刑罪犯的申訴無果,監獄和駐獄檢察室也非常無奈。

例如,罪犯蘭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入獄已三年零九個月,對法院的判決不服,不認罪,長期申訴無迴音,也不要求減刑。按照減刑的有關規定,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該犯平時表現較好,就因長期申訴無果不要求減刑,監獄因其不認罪也不能對其提請減刑。

監獄和駐獄檢察室僅掌握服刑罪犯的申訴材料和檔案,無法判定其申訴理由是否成立,因此對申訴無果的服刑罪犯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很難。有的罪犯就明確表示:根據申訴的有關規定,申訴受理後六個月應當有結果,但我們申訴多年了,也不奢望能改判,只要給我們一個答復,今後就不再申訴了。這些罪犯不安心改造,有的甚至長期抗拒改造,已成為監獄申訴專業戶,嚴重地影響了監獄監管改造秩序。

■導致服刑罪犯申訴無迴音的原因

服刑罪犯申訴難,負責處理服刑罪犯申訴的決定機關不予答復,導致這一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從產生申訴的根源分析,申訴的案件多是疑難復雜案件。一些案件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卻較為單一,有的案件甚至不排除是為了安撫被害人或是因為其他復雜原因,經過各級有關機關協調後才判決的案件。例如服刑罪犯余某故意殺人案,從2000年9月至2003年10月的三年間,省、市、縣三級法院作出了7份判決和裁定,判決裁定結果從死緩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又從裁定撤回起訴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像這樣在判決時就存在很大爭議的申訴案件不在少數,一旦時過境遷,司法機關也很難再對此案件進行重新審查,因此也很難有迴音。

(二)從司法理念上分析,個別負責處理申訴案件的司法人員存在對服刑罪犯的歧視和先入為主的觀念。比如認為服刑罪犯的犯罪事實,已經過法院審理查明,有的甚至已經過幾級法院審理,不會有錯,都是服刑罪犯沒事找事。因此,有些人對待服刑罪犯的申訴不理不睬。許昌監獄因為三名罪犯的申訴曾派專人到原判法院聯系,負責接待的法官指著存放在櫃子里的一摞摞申訴材料說,這些材料都沒有處理。

(三)處理申訴案件的有關法律規定存在操作程序脫節的現象。如根據《監獄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調整服刑人員刑事申訴案件管轄的通知》規定,與服刑罪犯最方便接觸的監獄和駐監獄檢察機構,對服刑罪犯的申訴只有轉辦和做好息訴工作的權利和責任,申訴有待原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處理,由於監獄和駐監獄檢察機構與服刑罪犯生效判決地的檢察院和法院在地域上沒有隸屬關系,工作溝通起來不方便,申訴案件幾經轉辦後沒有迴音,也無法過問,「轉而不辦」的現象非常嚴重。

(四)一些司法機關操作不規范。如《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三章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人民檢察院收到申訴人的刑事申訴後,對不需要立案復查的刑事申訴,經承辦部門負責人批准,可製作《刑事申訴不立案復查通知書》通知申訴人。但實際操作中根本不通知申訴人,這怎麼會有迴音呢?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申訴的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對不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刑事申訴,一般應調出原卷進行審查,認為原判正確的,則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息訴;對其中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因服刑人員在異地羈押,法院不便當面說服教育申訴人,但規定中「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如果法院不去做,就會導致罪犯長期申訴無迴音。

■應採取的對策及措施

一是完善刑事申訴案件的處理規定。筆者認為應規定:不管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還是人民法院受理申訴案件,無論刑事申訴是否需要立案復查,經承辦部門負責人批准,都必須製作《刑事申訴立案或不立案復查通知書》通知申訴人。另外應賦予與服刑罪犯最方便接觸的監獄和人民檢察院駐監獄檢察機構與服刑罪犯申訴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直接溝通聯系的工作渠道。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答復,並制定一定的懲戒措施,從制度上避免申訴無迴音的現象。

二是司法機關要樹立新的司法理念。把尊重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權利放在重要位置,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服刑人員申訴辦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辦事。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堅持疑罪從無,有利被告人的原則,盡可能減少申訴。同時,在辦理申訴案件的過程中堅決認真地依法辦事,避免相互推諉、久拖不辦、辦理不力而導致申訴無迴音問題長期存在。

『肆』 監獄教育改造罪犯

監獄體制改革以來,監獄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監獄的硬體設施普遍有了改善,監獄民警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文明執法意識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卻在執法的過程中潛移默化的出現了,那就是罪犯的教育改造質量是否也在跟隨著監獄體制的改革而有了較大的提升?困擾著基層監獄民警心中的疑問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答:監管條件的改善,是否必然導致教育改造質量的提升?筆者認為,教育改造與勞動改造和獄政管理一道,向來被作為監獄改造罪犯的三大法寶,當前監獄對罪犯的改造過程中,比較重視監管安全與穩定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使罪犯的勞動改造現場由室外向室內轉移,管理制度更加科學和規范,可是教育改造的質量問題,卻由於自身的抽象性以及衡量標準的不確定性,始終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筆者試圖分析當前教育改造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剖析這些問題發生的根源,並根據科學發展觀,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一、當前教育改造工作存在的問題
《監獄法》第三至五條規定,「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監獄對罪犯應當依法監管,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術教育。監獄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監獄、執行刑罰、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等活動,受法律保護。」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既是監獄的權利,又是監獄的義務。監獄應當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管理制度,在上級機關的組織指導下,開展對罪犯的教育改造活動。《監獄法》以及司法部出台的《監獄教育改造工作規定》和《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綱要》對教育改造工作制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監獄要堅持「以改造人為宗旨」,將曾經是小康社會建設破壞力量的犯罪分子,改造成為守法公民,使之重新成為小康社會建設的參與者、推動者。可以說,當前的教育改造工作是在依法、有序、規范、探索的狀況下開展的。然而,不可否認,教育改造工作仍然存在著這樣或者那樣的問題,具體說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教育改造與勞動改造之間依然存在著較大的矛盾沖突。

監獄體制改革之前,監獄為了生存發展,在特定的環節特別是在國家財政撥款遠不能到位的情況下,監獄為了獲取最大的利潤效益,基本上都採用充分安排生產勞動時間盡可能讓罪犯參加勞動,因此教育學習時間自然而然讓位於勞動,即使勞動之餘也會受限於生產任務的影響,盡管司法部反復以法律的形式對罪犯學習做了規定,但學習仍根本上談不上效果。近年來,這些現象有所改變,但是,監獄對勞動改造的重視程度依然要高於對教育改造的重視程度。如監獄民警的工作,大部分時間是在勞動改造現場完成的。在這種情況下,罪犯根本沒有時間和精力去接受勞動以外的教育,更惶論教育改造質量的提高。教育改造與勞動改造之間的矛盾沖突,還體現在二者的絕對分工上。罪犯勞動改造時,不接受教育改造;主管教育改造的民警,很少綜合考慮罪犯的勞動改造表現;罪犯的教育改造表現不好,不影響勞動改造的積分;罪犯只要勞動改造表現好,照樣可以獲得應有的表揚與獎勵。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罪犯對教育改造與勞動改造的觀點明顯持有功利主義色彩,能夠拚命地去獲取勞動改造的積分,卻放鬆法律、思想意識、道德觀念上的學習,視教育改造為畏途,甚至產生嚴重的抵觸情緒。近年來,頑固犯、危險犯的大量存在,都是放鬆教育改造所造成的結果。

2、監管安全的重壓制約了教育改造的長遠發展。

監獄教育改造罪犯工作既是監獄的生命線,也是監獄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能。對罪犯實施教育改造隱含著正義價值,但是部分監獄領導和民警缺乏正確的處理監管改造的關系,在主觀意識上把安全首位意識片面地理解為只要監管工作抓住穩定,不跑人,不出事故,教育只要起到輔助作用就行了,忽視了教育改造工作的長效治本的作用。近年來由於不穩定因素給監獄工作帶來的壓力,促使監獄把精力集中放在「三防」和確保「五無」事故上,以實現司法部的要求。教育服從監管,監獄工作確保監管安全為前提。在治標與治本的問題上部分領導和民警思想意識不清,為了完成任務,片面追求入學率、到課率和及格率的量化效果,為了保住安全盡量採取獄內集體教育,丟棄了教育改造的長效機制,由於罪犯自身文化水平和獄內條件的限制,罪犯在文化知識教育中無法獲得知識收益。在教育改造的方法與形式上,強制性的教育手段,缺乏科學的、嚴謹的、充滿活力的機制,為了檢查驗收都要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在精心准備各種考核資料的要求下,只能搞閉門造車的形式教育,根本無法正常發揮出罪犯出獄後在社會上的就業技能,這種虛假的教育狀況直接導致罪犯出獄後就業和生活存在著極大問題。

3、教育改造質量的評估標准不很科學。

罪犯改造質量評估,是對罪犯在監獄及社會力量的教育改造下所發生的預期變化的程度或達到的狀態所進行的評議和估價。其實質是對監獄改造罪犯工作全方位、多層次的立體檢驗,是對監獄工作整體效能與改造罪犯工作作一個科學的分析與評判,是通過各種相關因素與變化結果的因果考察,對監獄工作中的經驗、教訓及其原因,並通過信息反饋和督促,用以指導和調整今後的工作方向和工作要點。當前教育改造質量的評估標准不很科學之處,主要體現在評估方法不科學和可操作性不強。對教育改造質量評估的一個重要結果是對罪犯更好的進行教育與管理,如對罪犯進行不同的分級處遇與管理,可是依據現行的評估標准所得出的結果卻往往不具有說服力,容易產生比較大的偏差。另外,現行的教育改造質量評估體系可操作性不強,過於抽象,對眾多的罪犯進行評估後所得出的結論差異性不大,難以被監獄民警當作重要依據來開展工作。

4、教育改造工作中參與各方積極性不高。

教育改造工作的參與各方主要包括提供教育改造條件的監獄、施與教育的監獄民警以及接受教育改造的服刑人員。當前監獄工作中存在著重生產、輕改造、重監管、輕教育的現象,有些監獄片面地強調監管安全,各項工作都為了確保無脫逃、無重大安全事故的「零指標」來開展,認為監管設施條件上去了,教育改造工作就必然上去了,沒有認識到教育工作的重要性。部分監獄民警也認為只要完成了自己工作時的「八個小時」就行了,沒有必要去考慮其他的事情,至於教育改造工作,應當由搞管教的民警去思考。很多服刑人員也認為教育改造是空泛的事情,沒有勞動改造重要,想獲得表揚、減刑,關鍵在於勞動改造的表現要好。對於教育的內容,也沒有任何興趣。長此以往,教育改造工作就成了一件紙面上的事情,說得多,做得少,大部分時間都是在應付上級的檢查。

二、為什麼要以科學發展觀來提升教育改造質量

黨十六屆三中全會上提出了科學發展觀,十六屆五中全會強調,要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堅定不移地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黨的十七大以來,全面貫徹落實和踐行科學發展觀,成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非常重要的政治任務。科學發展觀的本質和核心是堅持以人為本。就監獄工作而言,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是監獄工作為服務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貢獻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監獄機關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監獄為建設和諧社會做貢獻的要求,也是從大局上為了應對我國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所面臨的各種風險和挑戰而對監獄機關切實履行職能提出的必然要求。監獄機關貫徹落實和踐行科學發展觀,不僅僅是提出空洞的口號,而是要扎扎實實的做好法律賦予監獄的職能和任務,保障刑罰執行工作的開展,使監獄成為教育改造罪犯的最重要陣地。筆者認為,監獄貫徹落實和踐行科學發展觀,首要任務就是要以科學發展觀來提升教育改造的質量,其理由是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1、教育改造工作必須要有科學的理論支撐,這個理論就是科學發展觀的理論。

監獄工作必須理論聯系實踐,指導教育改造工作的理論必然也來源於監獄實踐。多少年來,監獄工作在「生產、改造、教育、刑罰」等誰優先的問題上爭論不下,也曾經為了發展監獄經濟而放鬆了監管改造。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來,「監獄就是監獄」的理論甚囂塵上,也充分反映了監獄工作者已經厭倦了這種毫無意義的理論爭執。監獄的職能是執行刑罰不假,但是我國的監獄工作卻不能脫離中國的國情。一方面犯罪的絕對人口數居高不下,另一方面教育改造工作也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我國的監獄工作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國家的做法,實行單純的監禁,也不可能棄教育改造於不顧。科學發展觀的出現,有效地解決了教育改造工作中的理論爭執問題。教育改造中要堅持科學發展觀理論,就是要糾正我們在教育改造工作中偏執的一面,不要試圖用某種單一的理論來解決復雜的工作。科學發展教育改造工作,就是要防止我們在教育改造中走上錯誤的道路,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即使今後國家有財力和物力完全解決監獄的經費問題,我們也不能放棄教育改造工作,而要更好地總結教育改造工作的經驗與教訓,逐步形成科學發展中的中國特色的教育改造理論。

2、教育改造工作的歷史也證明,科學發展觀最符合當前的現狀。

新中國成立後近60年的歷史證明,監獄工作曾經創造了無數的輝煌,傳統的監獄精神需要繼承和發揚,但是監獄體制改革以來,新出現的問題更加需要我們用科學發展觀的眼光去思考和解決。監獄曾經是「與世隔絕」的凈土,教育改造工作就是在這種近乎真空的狀況下一步步開展的。現在我們回過頭來看看,信息時代的今天,大環境已經與當年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教育改造工作如果還停留在用大牆將罪犯與周圍世界隔離從而起到收效的想法,無異於坐井觀天。教育改造工作不是將罪犯教育成落伍於世人的人,也不能讓罪犯與社會上的人有太大的反差。我們應當與時俱進,認真思考教育改造工作的進一步發展。雖然歷史上教育改造的理念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但有一點是我們不能摒棄的,那就是科學發展觀最符合當前教育改造的現狀。曾經我們在監獄的出路上苦苦追尋,也為監獄的經濟發展苦思冥想,而在國家大力扶持監獄改革發展、監獄職能逐步回歸理性軌道的今天,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教育改造工作是監獄的本職工作,提升教育改造質量是監獄義不容辭的責任,用科學發展觀來解決教育改造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是監獄的必然選擇。
3、只有踐行科學發展觀,才能更大程度地提升教育改造質量。
用科學發展觀來衡量教育改造質量,要求我們改變以往對監獄在教育改造工作中近乎嚴苛的衡量標准,為從事教育改造工作的民警減輕壓力。監獄民警不是萬能的,教育改造工作也不是治病救人的唯一「葯方」,那種用罪犯刑滿釋放後「零」再犯率來衡量教育改造工作的理念不僅是錯誤的,而且是非常有害的。犯罪問題在當今任何國家都不可能根治,我國也不例外。教育改造工作可以根除部分罪犯刑滿釋放後重新犯罪的念頭,從而預防和減少犯罪,但並不是對所有罪犯都這樣。我們要在實踐中不斷改變教育改造的策略,根據形勢的發展變化而不斷的調整對策,這既是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也是教育改造工作的本來面目。在實踐中探索教育改造的有效途徑,在發展中完善教育改造的理論,客觀的評價教育改造的效果,辯證的看待教育改造的作用,既有利於教育改造質量的進一步提升,又有利於中國特色的教育改造工作得到更好的發展。
三、以科學發展觀提升教育改造質量
教育改造質量的提升,既有賴於客觀的法律依據,也有賴於人的主觀能動性。科學發展觀的本質和核心是堅持以人為本。以人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滿足人們的多方面需求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筆者認為,教育改造中的以人為本,並非一切從滿足服刑人員的個人利益出發,而是從法律對教育改造工作的根本要求出發,讓服刑人員在教育改造工作中的需求得到實現,促進其全面發展,同時,也要從監獄及監獄民警的工作出發,讓其職業滿足感得到實現,共同提升教育改造的質量。因此,以科學發展觀提升教育改造質量,首先要使教育改造的參與各方認識到該項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他們的參與力度與興趣,其次,要採取各種有力措施,從制度上、意識上使教育改造工作得到創新和發展。
1、教育改造參與各方應清醒地認識到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性。
在監獄工作中,教育改造工作並非天下最難的事情,大多數上了年紀的民警都認為,以前教育改造的方法雖然比較粗糙,但是很管用,罪犯在接受教育改造的過程中也很少有嚴重抵觸的行為。進入新的時期後,由於種種原因,以及執法要求上的嚴格與規范,罪犯充分意識到自己的權利能得到更好的保護,因此,借口保護自己的權利,而放鬆了接受改造的自覺性。當然,這些現象的出現,並非依法治監真的不管用了,而是教育改造的參與各方在對待教育改造工作的認識上產生了偏差。要提升教育改造質量,參與各方必須首先認識到教育改造工作是監獄工作中最重要的任務,監管工作質量的好壞,直接評判依據就是教育改造工作質量的好與壞。我們不能因為少數罪犯有抗拒教育改造的行為而束手無策,甚至以單純的監禁來替代教育改造,或者以片面的監管安全掩蓋教育改造不力所造成的負面影響。筆者認為,教育改造的以下參與各方都必須正確的認識教育改造工作:
一是監獄領導要高度重視教育改造工作,並且要想方設法提升教育改造的質量。
要加強和改進新時期的罪犯教育改造工作,關鍵在於監獄系統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和正確決策。一要增強依法實行教育改造的意識。隨著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和監獄獄務公開的推進的深化,監獄領導要嚴格依法辦事,避免擠占教學場地、放棄教學課時、默許罪犯長時間的超時勞動等現象的出現,從而保證教育改造工作的正常開展。二要增強教育改造工作是主業的意識。監獄工作的宗旨就是要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為此,必須通過各種有效的、有針對性的教育改造手段,不斷提高改好率。三要不斷提高自身的教育水平。監獄機關各級領導理應是教育改造罪犯的行家和專家,領導者應該以教育改造罪犯為己任,經常為教育改造部門出點子、探路子、做樣子,以自己的模範行動來帶動和培養更多的教育改造罪犯的精兵強將。監獄領導要確立教育改造工作在監獄工作中的核心地位,發揮教育改造工作的主導作用。要把加強和改進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分析,切實解決教育改造工作中的問題的矛盾。要對事關教育改造工作的人、財、物、力予以切實的保障。教育改造罪犯的效果有一定的滯後性和隱蔽性,領導者應有前瞻性的眼光,不能只顧眼前不顧長遠。監獄領導還要把教育改造目標和質量指標納入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工作目標責任制的體系之中,確立其應有的地位和相應的分值,使教育改造工作指標成為剛性指標,便於檢查和考核。監獄領導要親自到改造罪犯的第一線做調查、上大課,進行頑危犯攻堅,這樣勢必會鼓勵和帶動廣大基層民警奮力向前,也只有領導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情況,才能真正實現正確的決策和指揮。
二是主管教育改造的職能部門,在當前主要是監獄的教育科,必須為教育改造工作創造良好的保障條件。監獄系統各級教育改造職能部門擔負著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建議,及時組織指導、協調各項教育改造業務展開的重要職能,其職能的充分發揮,對於推動教育改造工作卓有成效地開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新形勢下,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實踐迫切呼喚著教育改造職能部門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謀求發展,切實有效地在以下方面奮力開拓進取。首先要根據新時期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現狀和當前罪犯思想改造的實際,進行有針對性的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找准當前教育改造的薄弱環節,選准加強和改進的切入點,摸清當前罪犯的思想實際和行為特點以及改造需求,從而進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努力探索在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造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徑,掌握工作的主動權。其次,不斷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做深、做細、做活新時期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是教育改造職能部門義不容辭的職責。第三,努力增強陣地意識和進攻意識。為教育改造罪犯而規定設置的場地、經費和師資配備發揮著教育改造工作的陣地作用。
三是監獄民警要以教育改造工作為己任,以教育改造質量的提升為工作目標,開拓創新,團結進取,努力提升教育改造質量。監獄體制改革以來,監獄民警感覺到肩上的擔子更重了,法律對監獄民警的要求更加具體而嚴格了,大多數民警都能夠依法、公正、文明、科學地執法,而極少數民警卻由於種種原因走上了歧途,成為了被執法的對象。也有些民警對當前文明執法工作認識上有所不足,觀念上仍然停留在簡單、粗暴執法的初級階段,認為要想做好教育改造工作,單純的說教是起不到成效的,只要採用更加嚴厲的甚至是對服刑人員人身有所約束的手段就可以將服刑人員改造好。筆者認為,這種念頭是要不得的,更是導致今後進一步違法執法的導火索,監獄民警必須從心理上徹底摒棄這種認識。教育改造工作質量的提高,要寄希望於法律的更加完善和監獄領導的正確決策,更要寄希望於監獄民警特別是基層民警的開拓創新,不斷總結經驗,摸索出一套更加科學、有效的方法來。當前,在教育改造工作有一種做法,那就是將教育改造與勞動改造在時間上、主管民警上都截然分開的做法,筆者認為需要加以改變。監獄民警是一個團隊,需要存在一定的分工,但是更需要在教育改造工作中的合作。大量頑固犯、危險犯、抗拒教育改造罪犯的出現一方面固然有他們自身的原因,而這種簡單的改造時間上分工和主管民警上的分工也導致了部分服刑人員鑽了空子。如他們利用民警交接班上的時間差,在不同的民警面前表現不同的角色,甚至鼓動及挑撥民警的不和,以達到逃避教育改造的目的。同一分監區的民警,也因為職能上的分工,除了例行的會議外,有些幾個星期也見不到一個照面,這樣就很難發現服刑人員在教育改造中的異常表現,對於及時掌握服刑人員的行為動向是很不利的。因此,在教育改造工作中,既要重視民警分工的必要性,又要強調民警合作的重要性。對於教育改造工作而言,同一個分監區的民警,就是一個團隊,必須從團隊的目標和責任心出發,更好地、共同地去做好教育改造工作。
四是接受教育改造的服刑人員要改變「教育改造無用論」的片面認識,從內心上確立教育改造的階段性目標,一步一步將自己打造成對社會有用的人才和守法的公民。許多服刑人員持有「教育改造無用論」,無非是認為自己是否改造好,別人也看不出來,或者認為改造得再好,出獄後照樣找不到工作,還是受人歧視,因此放鬆了對教育改造的認識。筆者認為,教育工作從外觀上是無法鑒別出質量的好壞來,但是,通過科學的評價標准,是可以發現教育改造工作對服刑人員所造成的影響的。監獄民警要引導服刑人員確立不同階段的教育改造目標,分階段、按步驟去實現,而不是用一種籠統的標准去衡量改造的結果,一旦服刑人員自己感覺到有了成就感,就必然會對民警的施教工作產生深厚的興趣。「興趣是學習之師」,教育改造工作也是這樣。比如對不同類型犯罪的服刑人員設定不同的教育改造目標,對不同刑期的服刑人員又設定不同的教育改造目標,只有當每一個具體的目標達到以後,才去實現下一個目標,這樣教育改造工作就有了現實的標准,對服刑人員而言,就不再是枯燥的說教和讓人「昏昏欲睡」的理論了。
2、應將科學發展觀引入到教育改造工作中來。
教育改造質量的提高,與參與各方積極主動的參加密不可分,與教育改造的施教方法、傳授內容也有很大的關聯。筆者認為,要想真正的提升教育改造質量,必須將科學發展觀引入到教育改造工作中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提升教育改造質量。
一是要科學認識罪犯和教育改造工作。
長期以來,社會大眾都偏好用某種眼光看待在押的罪犯,俗稱用「有色眼鏡」來認識罪犯。對於大部分公民而言,他們都有保留自己觀點的自由,而對於從事教育改造工作的監獄民警而言,則應當轉變單一的、有偏見的、過於絕對的認識。有些民警內心上厭惡服刑人員,對於教育改造工作是能避則避,能躲則躲,和服刑人員之間從一開始就沒有建立起信任關系,教育改造工作長期停留在疲於應付的狀態,想提高教育改造質量在他們的眼中就成了笑談。有些監獄領導對教育改造工作則另有看法,他們總認為教育改造工作是萬能的,一旦出現頑固犯、危險犯,就貶低基層民警的工作積極性,甚至有些監獄、監區領導不願意基層民警反映負面現象,無法正視教育改造中存在的問題。還有些民警,一開始倒是有滿腔熱血投入到教育改造中,但是屢屢碰壁的事實卻讓他們再也不願意談及教育改造工作。當前基層民警中普遍存在「不願管、不會管、不敢管」的現象或許與此有關。筆者認為,這些現象的存在,都是因為我們沒有一個科學認識罪犯和教育改造工作的態度。罪犯能不能改造好?改造質量如何評估?一旦出現負面典型,是不是都與民警工作不力有關?想回答這些問題,先要樹立科學發展觀的理念。人都具有社會性,罪犯也不例外。社會性,即是人的共性。我們認為教育改造工作可以挽救一個人,是從共性上來認識的,即大多數服刑人員都可以通過教育改造,變成守法的公民和對社會有用的人才。但是,人又都具有差異性,即人的個性。每一個個體區別於其他個體的特徵,即其個性。服刑人員個體上的差異,決定了教育改造工作必須具有針對性。如果我們在教育改造工作中忽略了共性,過分強調個性,那麼,服刑人員的行為就很難形成一種合力,團體的影響力就會衰減,教育改造工作容易成為一盤散沙,從而失去凝聚力。反之,過分強調共性,忽略服刑人員的個體差異性,教育改造沒有針對性,那麼服刑人員就容易喪失熱情和興趣,極易形成「監獄人格」,導致教育改造工作經常碰到「軟釘子」。所以,要科學認識罪犯和教育改造工作,就必須認識到服刑人員的共性和個性的關系,從中找到一種平衡點。對於大多數可以改造好的服刑人員,要積極加以引導;對於極少數確實不思悔改的害群之馬,要採用正當的途徑與手段,而非苦口婆心的說教來加以解決。筆者認為,在一個監獄的范圍內,應成立相應的罪犯行為分析機構,對拒不接受教育改造的服刑人員,分析其行為根源,開展有針對性的矯治。當前民警普遍反映的短刑犯、「關系犯」、狡詐犯改造難的問題,一方面與基層民警警力不足有關,另一方面也與民警在這方面的對策不夠有關。要科學地認識到,與其讓每個分監區的民警來單獨對付和教育服刑人員中的「抗改造尖子」,不如將這些尚不夠禁閉條件的「抗改造尖子」集中收押,集中施教,以期取得施教育效果。

『伍』 監獄能把無罪之人改造什麼樣

煉獄之苦是無法忍受的,可以讓你懂得自由的珍貴,身體健康的重要性,人與人之間的真情與爾間我詐,可以讓你明白一些人生的真諦,改好的可以擁有一技之長,成為社會有用之材,改不好的會更壞更狡猾,貝有反罪經驗。

『陸』 監獄真的可以改造人嗎

所說的重在參與,這引用一下,關鍵在於參與者的心理是否真正認識到自己犯罪了,一般都是倒霉,不小心之類的,所以說在於自己不在他在什麼地方。
我國監獄的現行制度是以懲罰為主,進了監獄就是勞動改造,一切以效益為上,起不到教育目的。信里所說也許不是心理話,因為他寫了對社會或其它人的仇視,監獄審查過不去,也就郵不出來。但人也是講感情的動物,家人的關愛是服刑人員最需要的,也包括金錢方面和人際方面的。出來後的因為什麼都沒有了,所以大部分都抱著破罐破摔的原則和我進過監獄我怕誰的心理,所以無所顧及,但表面的強硬,掩蓋不了心理的脆弱,很容易走極端,這也出來了重新犯罪率很高的主要原因。中國法制還有很多不健全的地方,想改變它是一個長遠的目標,不是一天兩天,一個人兩個人就能改變的。

『柒』 實踐中監獄執法管理的常見問題有哪些

監獄民警執法管理面臨的新問題及其對策淺析(根據需要自己修改一下)
內容提要:當前,監獄系統在對罪犯管理過程中,程度不同地存在著寬嚴失當、管理弱化等執法管理問題,加之法律法規不健全,由此造成了管理無力、管理無為的局面,形成了監獄管理工作難以突破的困擾,嚴重製約著監獄的改革與發展。只有著力整改執法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依法治監,創新管理,不斷提高依法嚴格科學文明執法和管理能力與水平,才能實現監獄對罪犯管理過程中的法制化和規范化。
關鍵詞:監獄民警 執法管理 規范化 法制化 問題 對策
監獄作為國家刑罰執行機關,在執法管理過程中,監獄通過民警規范的執法管理活動,實現對罪犯的懲罰、矯治與改造,這必然形成監獄民警作為管理者與服刑罪犯作為被管理者鮮明的矛盾關系。監獄管理工作要實現規范化、制度化,出成效、出質量,實現造就守法公民的目標 ,嚴格規范監獄民警的執法行為,落實對罪犯依法嚴格管理和科學文明是應當的、必要的;而通過健全法律法規,規范、約束、促使罪犯接受管理、認同管理和服從管理也是同等的重要。作者做為一名基層的監獄民警,在對罪犯執法和管理過程中,同樣遇到了一些新的問題與困惑,通過對當前監獄執法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剖析,從依法治監,推進監獄法制建議的角度,提出了廣大民警共同面臨的新問題並提出思路和建議,以引起大家共同關注和深思。
一、目前監獄民警執法管理過程中的新問題
當前,監獄系統在加大管理力度,強化矯治功能,維護監管改造秩序,創建平安、文明、和諧監獄過程中,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我監與全國監獄一樣,監獄民警在對罪犯執法管理過程中,程度不同地存在著寬嚴失當、管理弱化等問題,同時,由於對罪犯的懲戒性制度缺失,法律法規不健全,使得監獄民警在規范執法管理中程度和效能大打折扣,由此造成的管理無力管理無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監獄民警在執法管理過程中存在嚴而失當、寬而失度的問題
一方面,極個別監獄民警法治意識淡薄,無視法規和制度的嚴格要求,為了在罪犯中樹立自己的「威嚴」,錯誤地將嚴格管理與把罪犯整怕、「治服」劃等號,迷信「三句話不如一巴掌」。由此,在對罪犯合法權益全然不顧,心血來潮,隨意處置,以罰代教,甚至張口便罵,動輒體罰;另一方面,個別民警對罪犯搞「人性化管理」,默許多於要求,「理解」多於約束,口頭批評多於照章處罰。該處罰的不處罰,該懲戒的不懲戒,對監管制度熟視無睹,對禁令充耳不聞,視罪犯為「弱勢群體」,無原則地主張「善待罪犯」,對罪犯的要求表現出少有的熱情和關心,捎書帶物,多有遷就。前者從根本上背離了依法管理和規范執法的內在要求,損害了監獄機關的嚴肅正義的形象,造成了罪犯對監獄更大更多的不滿,加劇了罪犯與民警的對立;後者模糊了人民民主專政的性質,混淆是非,是對規范執法、文明管理的曲解,是管理職能的嚴重淡化。
2、民警對罪犯怕管、不敢管、不願管現象日漸凸現
當前,監獄押犯成份日趨復雜,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不期而至,特別是累犯、暴力犯、涉黑犯等價值觀念扭曲,角色意識淡化,反社會意識增強,挑釁民警對抗管理現象比較突出;而建設法治監獄,對監獄管理提出的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的高標准嚴要求,使得監獄管理活動的難度日益加大。監獄民警管理罪犯,要求全環節、全時段不離人,24小時不脫管,但是缺乏必要的自衛和震懾的警械具,特別是井下民警置身於安全威脅當中,一些人產生了恐懼、煩躁、焦慮心理,對自身安全充滿憂慮。加之,罪犯過度維權現象時有出現,以及檢察機關對監獄民警執法管理活動的過分干預和不當追究,導致監獄民警職業風險日益增加,擔心由於失誤受處理甚至被刑事處分而丟掉工作的民警大有人在,有些民警發出了我幹了一輩子,能否全身而退的悲哀。(比如:浙江省某監獄民警強制罪犯「面壁反省」,因為《監獄法》規定的處罰中沒有「面壁反省」,被西湖區和杭州市兩級人民法院判決構成犯罪。曾有三名女幹警因為一名女犯人不服從管理,得了病又堅持不去醫院,多次教育、談心,就是不聽,還和幹警硬頂著干,三名幹警一生氣,運用了警棍,誰想到,一不小心碰到了犯人的膀胱,而這名犯人得的又是撒不尿的病,膀胱脹得很大,結果膀胱破裂,人死了,這是明顯的過失,而且是職務行為,結果三名女幹警都進了監獄,三個家庭破裂,後來一名女幹警瘋了,兩外兩名女幹警不斷申訴,直到現在。)在不少監獄,駐監檢察人員對監獄民警管理工作橫加指責,隨意「修理」監獄民警的事情也常有發生,使得不少直接管理罪犯的民警顧慮重重,對罪犯怕管、不敢管,有權害怕用,有權不敢用,值班心不在焉,當「和尚」不撞鍾,工作馬虎,敷衍了事,裝聾作啞,見問題就繞或直接上交。這種明哲保身,失職失責,「不管事情不得過」的不作為現象,導致監獄管理失規失范,民警之正不壓罪犯之邪,使得對罪犯執法管理弱化。
3、缺乏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使民警執法管理顯得蒼白無力
目前,監獄在對罪犯的管理中,由於缺乏足夠明確具體的措施和辦法,既有法規制度籠統不配套,也有不同層級的規章有沖突等問題的存在,使得民警束手無策,執法管理效能不斷下降。比如:各個監獄對大量原判和余刑較短(無法判刑、假釋)的罪犯,更是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勵方法和管理手段。在行政處罰方面,《監獄法》只規定了警告、記過、禁閉,且適用上也只針對少數頑危犯。監獄民警常用的(如會議批評、責令寫檢查和監獄規定的如暫停接見、打傷他犯賠償等)諸多合乎情理的管理方法,卻是於法無據。對有能力而拒絕勞動的罪犯,通過何種辦法「強制」其參加勞動,未有明確規定。面對大部分罪犯,很多時候監獄民警只能不厭其煩地「磨嘴皮」,進行批評教育,這往往效果不佳。不少民警深有感觸地說「管了幾十年罪犯,如今竟然不知道怎麼管了」。以致於很多民警在執法管理工作當中,面對罪犯中不斷涌現的新問題、新情況,一些罪犯規避管理、排斥改造的新動向、新花招,顯得手足無措,無力及時應付和處置,這嚴重削弱了監獄對罪犯的執法管理功能。
4、對罪犯懲戒性法律法規不健全,嚴重損害了監獄執法管理活動的規范性和正義性
在監獄服刑的罪犯中,心懷不滿,留戀往昔,渴望擺脫關押改造生活的大有人在;消極改造,規避管理,偷奸耍滑,胡攪蠻纏的行為更是時有發生;對抗管理,頂撞刁難民警,自傷自殘,要求禁閉,威脅挑釁民警,甚至給民警栽贓誣賴的問題也並非鮮見。不少罪犯尋釁滋事被多次扣分或者嚴管禁閉之後,今年的「好處」沒有了,就破罐破摔,也有罪犯瘋狂咒罵民警並且揚言出獄後進行報復,影響極其惡劣,監獄卻無可奈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編分則中的諸多條款,都有類似這樣的文字:「……處A年以上B年以下有期徒刑……」A和B之間有的相差7年,甚至更懸殊。監獄民警肩負刑罰執行的重任,在改造罪犯的過程中,常常遇到這等事情:兩名罪犯,犯罪情節差不多,所判刑期的長短卻很大。如:同是盜竊公私財物,金額相同,一個判三年,一個判十年;同是犯受賄罪,受賄10萬元判刑十年,受賄千萬元,判刑也是十年。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對兩樣的犯罪情節,判決的結果不一樣。為什麼不一樣,原因多多,比如自首……但罪犯不這么認為。判重者認為法律對自己不公,對法律的公正性產生懷疑,從而影響改造的自覺性和積極性。警察民警審閱一份又一份刑事判決書後,也禁不住發出感嘆:我們的法律,為什麼有這么大的彈性?較大的法律彈性究竟是利大還是弊大?作為一名監獄民警,我認為,法律上的過大的彈性,給腐敗和人治提供了通行證,給罪犯的思想改造增添了難度。 )還有1997版《刑法》和《監獄法》針對罪犯的反改造行為規定了破壞監管秩序罪,該罪名設立已有13年,但是時至今日未見出台具體的司法解釋,使得該罪名僅存於法典當中,對獄內罪犯大量的破壞監管秩序的反管理、反改造活動無法給予及時的正當懲罰,不僅損害了監獄管理活動的規范性,還嚴重破壞了監獄機關的正義形象。
二、在監獄民警中提升執法管理規范化水平的對策
上述問題的根本解決,只有通過大力糾正和改進監獄民警在對罪犯執法管理中存在的失范的問題,依法治監,創新管理,不斷提高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實現監獄管理的法制化和規范化。
1、強化監獄民警隊伍建設,從優待警,打牢依法管理、規范執法的思想基礎
深化法治理念教育和榮辱觀教育,以人為本,始終堅持政治建警,加大素質育警力度,增加科技強警投入,優化基層警力的配置,改變監獄民警長期超負荷工作現狀,配置必要的警用器械,關心民警心理健康,建立民警心理干預機制和身體療養康復機制,減輕其心理上壓力,從優待警,振興和鑄造監獄民警捍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浩然正氣與堅定信念。
在對罪犯進行管理活動中,民警能夠視法律法規為根本,不越職權,不違法違規,一言一行有依據,一言一行不逾規,時時守法,事事合法。作為監獄民警要通過依法行使職權,嚴肅規范地管理罪犯,講正氣,揚正義,以法立威,樹立執行法律捍衛法律的嚴正形象,嚴格約束罪犯行為,促使罪犯認罪服法;同時,加強文化和理論知識學習,拓寬知識面,優化知識結構,豐富知識儲備,提高對刑罰的執行力,模範遵紀守法,規范管理行為,慎重、正確地行使管理職權,為罪犯樹立守法榜樣,通過正義威嚴文明的監獄民警形象感召和引導罪犯遵守監規紀律,不斷提高監獄依法管理和規范執法的能力和水平。
2、完善管理規章制度,著力提高監獄民警的規范執法管理的能力
監獄對罪犯依法嚴格管理和科學文明管理,是通過監獄民警的規范的管理活動實現的,因此通過創新,以制定《監獄法實施細則》、《監獄民警管理規范》、《獄政管理細則》、《刑罰執行細則》,以及修訂《罪犯監規紀律》、《罪犯行為規范》為突破口,健全並完善罪犯管理規章制度,制定配套、細致、完善的管理措施,增強規范性、可操作性和實用性,盡快改變監獄民警的管理活動基本靠嘴(批評教育)、可供選擇的辦法措施太少的尷尬局面,以解決大量短刑犯扣分,不怕嚴管禁閉處罰甚至對批評教育毫不在乎的問題。嚴格落實對罪犯學習、勞動、餐飲、娛樂、衛生、訓練、休息、考評、談話、獎懲的標准管理和全天候、全過程直接管理,明確規定從寬和從嚴的范圍和標准,確保在罪犯管理中准確落實寬嚴相濟政策,減少和消除執法過程的隨意性,保護監獄民警的執法安全。要牢牢抓住管理教育罪犯的主動權在監獄民警手中,著力提高規范管理的能力,不斷拓展和強化規范管理的程度、廣度和深度。
3、完善對罪犯的懲戒性法律法規,堅決打擊罪犯反管理、反改造行為
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創新管理方法,完善監管法規特別是懲戒性法規,有關部門應盡快出台《罪犯違規處罰辦法》,推進監獄管理活動法制化。比如:對混刑期罪犯怎麼處置,對有勞動能力而逃避和拒絕勞動的罪犯採用什麼措施和什麼手段進行強制,使用警戒具的程度和程序等進行明確規定,詳盡周密,具體可行,以解決監獄民警日常管理中,遇到罪犯違法違紀行為無規可據、束手無策,而出現的或者「管不了就不管」,或者按自己主觀想法去應對後卻被認定為違法違紀的問題。鑒於獄內罪犯破壞監管秩序活動,對抗管理反抗改造的嚴峻態勢,而《監獄法》與《刑法》對罪犯破壞監管秩序罪構成要件規定不一致,導致無法適用該罪名予以追究的實際,司法部應當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就破壞監管秩序罪的適用明確作出司法解釋,同時制定《罪犯獄內違法犯罪懲處辦法》,對抗拒管理,或者因嚴重違規違紀被多次扣分或者被多次行政處罰達到何種程度或者累計數量後,監獄通過檢察機關以破壞監管秩序罪進行追究,予以明確規定,完善對罪犯的懲戒性法律法規。由此,將罪犯的日常管理、行政處罰和刑事處分納入完整嚴密的懲戒法規制度網路之中,徹底解決反管理罪犯少罰、不罰、難罰的問題,確保監獄對罪犯反管理、反改造活動的嚴管高壓重打態勢,必將維護監獄管理活動的規范性和嚴正性。
4、加大執法監督力度,規范民警管理行為,不斷提高監獄依法管理、規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按照依法治監、從嚴治警的要求,監獄紀檢監察部門以查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為切入點,以貫徹司法部《監獄人民警察六條禁令》和司法部監獄局《關於監獄人民警察文明執法的規定》為突破點,全程監督,深度監督,把警務督察和執法監督工作引向深入。完善執法考核辦法和績效考評機制,合理確定執法「自由裁量」范圍,建立健全對監獄民警管理活動全部時段和所有環節的監督制度,規范管理工作程序,做到以制度規范權力,以監督制約權力,形成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監督體系,杜絕隨意執法、惡意執法和妥協執法,將監獄民警的全部執法管理活動置於「陽光」之下,確保對罪犯的管理活動不逾越法規,不降低標准,不違反程序,不減少環節。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同政工、監管等業務部門協同監督,形成監督合力,全面落實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認真落實對民警誡勉談話制度和罪犯釋放前談話制度,對監獄民警管理執法活動中的不作為、亂作為、隨意執法,打罵體罰、失職瀆職,以及使用「拐棍」形成罪犯管理等問題,及時查處、絕不寬縱,從根本上提高監獄民警的科學文明執法管理水平,實現監獄管理的法制化和規范化。

『捌』 犯人關進監獄,他就能改好嗎

能呀!勞動改造,還有教官的訓導,天天接受思想教育,確實有很多人改好了,減刑了,提前出獄了。
就算有些犯人頑固不化,死不肯改悔,把他關在監獄里,至少杜絕了他繼續犯罪,殃及無辜,擾亂社會治安。

『玖』 監獄存在的意義

監獄是為罪犯准備的,監獄可以讓罪犯在哪裡得到勞動改造,給他們重新做人的一個場所,也懲罰罪犯、限制他們自由的保障。與此同時,讓給社會上的人一個安全感。

『拾』 監獄為什麼這么黑

我來回答一下吧,我是中國監獄網的站長,每天監獄網上傳很多新聞,各類都有,有歌功頌德的,有叫苦喊冤的。總之什麼樣的都有,江湖所言極是,在很多監獄都有此類情形,而且我覺得不僅僅是愚昧江湖一個人所經歷過此等事情,我的觀點就是你們已經是階下囚了,何必顧慮那些所謂的黑道白道呢,還有警察要遵紀守法,一些小事情上你們自己說不清楚時可以認載,比如東西從看守所轉到監獄時丟了,但獄警如果拿了一千塊不給就不行了。這其中有法律的尊嚴被踐踏也有制度的落實不夠,更多的我想是監獄的整體素質問題和體制問題,關於監獄真不想說太多,就這些吧,如果對你有幫助可以到中國監獄網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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