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權為什麼不好舉例
Ⅰ 分別給連帶責任和不真正連帶責任舉個例子
連帶責任的案例:
乙和丙將其共有的一台拖拉機,以6000元賣給甲,乙和丙各自都有請求甲支付6000元的權利。又或者A將一天拖拉機,以6000元賣給B,C兩人,B和C各自都有對A支付6000元的義務。
這裡面的兩個買賣案例,其實都是連帶責任,一個是連帶債權,一個是連帶責任。
其共同的特徵正如概念里所說的,2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在履行完債務使債務消滅後引起了內部債務關系。
即丙,乙不論誰在向甲收取6000元以後還需要依照約各自獲得拖拉機收益,而B和C不論誰在支付完了6000元以後也都有責任按照事前約定按比例分擔自己相應債務。
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案例:
如甲在購房中介公司的中介下買下房主乙的某套房子,入住後發現乙利用個人虛假身份欺騙了甲,房子多處出現滲水現象。
這樣的情況下中介公司雖然沒有和乙共同侵權,但是它也義務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對甲進行賠償,隨後可以向乙索求賠償。
(1)連帶債權為什麼不好舉例擴展閱讀:
連帶責任和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特徵:
(一)連帶責任
1.各個侵權人之間主觀上有共同過錯,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過失。
2.各個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具有整體性、不可分割性,即共為一個行為,即便是表面上的數個行為,也是直接結合成同一個行為,發生同一損害後果。
3.外在責任的整體性;四是共同加害人之間有潛在的內部責任份額關系,依據這種關系,共同加害人之間存在內部求償權。
(二)不真正連帶責任
1.數個行為人基於不同的行為造成一個損害。
2.數個行為人的行為產生不同的侵權責任,這個責任就救濟受害人損害而言,具有同一個目的,因此分別產生不同的侵權責任,責任的目的都是救濟該同一損害,而不是救濟各個不同的損害。
3.受害人享有不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擇一」行使,或者向僱主或者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而不是分別行使各個請求權。
4.損害賠償責任最終歸屬於造成損害發生的直接責任人。
Ⅱ 連帶之債的案例分析
甲,15歲,暑期欲勤工儉學,遂違背其父意願,受雇於開小吃店之乙,為乙發送外賣。某日發送外賣途中,因(自行)車速過快,沖上人行道將丙撞倒。丙入院診療,花費醫葯費若干。丙將醫葯費向甲父索償,甲父即行全部賠償,隨後向乙主張分擔責任。
問:甲父的主張可否支持?
甲為未成年人,甲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其監護人(甲父)承擔;甲是乙的雇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並且,乙具有非法僱用童工,讓童工開車兩個過錯,而甲父無過錯,所以,甲父在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乙追償。連帶之債是《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規定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在甲父與乙之間由於債權人和債務人都不是二人以上,甲父與乙對丙承擔的是不真正連帶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在受害人與甲父和乙之間,受害人即有權向甲父講求賠償也可以直接向乙請求賠償,有兩個債務人,這才是連帶之債。
Ⅲ 連帶債權
法律分析:連帶債權是指具有連帶關系的多數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 根據連帶債權,任何一個連帶債權人都有請求和接受債務人全部履行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七條法人合並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並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條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Ⅳ 什麼叫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請舉例
連帶債權人的概念
人對其所享有的債權在保持內容的同意性的情況下,轉移於第三人,稱做債權讓於,這里,債權人讓於其債權的必備條件是債權人有對該債權的處分權。處分權是所有權的權能之一。
當然對於單一債權人而言,債權人對於其所享有的債權有處分權,那麼對於連帶債權人而言,是否具有債權的處分權? 每一個債權當事人是否有對債權的處分權? 假如,任意一個債權當事人都有對債權的處分權,那麼他對債權的處分在很大程度可能會侵害到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他對債權的處分,會在很大程度上違背其他當事人的意志,會有導致其他債權人利益受損害的情況發生,比如,其中的一個債權人免除人的債務,那麼其他債權人的那一部分也相應的免除,如果其他的債權人不想免除債務人的債務,那麼就不利於保護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此債權就不能完全得到實現,這不是法律所追求的價值趨向。
假如,任意一個債權人對債權沒有處分權,連帶債權人在外部表現為連帶關系,在內部是按份的關系,每一個債權當事人對自己所實際享有的那一部分債權是不是有處分權,如果有,那麼能否把該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呢?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是有權利將自己所實際享有的那部分債權轉移於第三人,但是需爭得其他債權人的同意,就其原因我認為,這是對其他的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任何債權人都可以就債權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其他債權人有向該債權人追償的權利,債務人的旅行使得債權的消滅,其他債權人只能向主張債權的債權人請求償還,不得再向債務人主張,正是基於此,主張債權的債權人完全有可能使得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不得受償,因此,法律賦予了其他債權人同意的權利,其他債權人認為處分債權的當事人的行為可能會傷害到自己的債權利益,那麼就完全可以作出不同意的表示,如果認為不會害及到自己的債權,那麼就可以作出同意的表示,完全由其他的債權人自己決定,同時也使得該債權人負擔履行不能的風險。
所以,連帶債權人對所享有的債權有處分的權利,這里的處分權是對自己所實際享有的部分的處分權,而不是對所有債權的處分權,但是,出於對其他債權人的利益的保護,應該賦予其他債權人以同意的權利,作為對債權處分的限制條件。
Ⅳ 連帶債權人的現實例子
法律分析:關於連帶債務的債權人,我舉個例子。a向b借款,a請了c作為擔保人,沒有說明是一般擔保。這樣b就是a和c連帶債務的債權人。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這里規定的即是連帶之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Ⅵ 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的意思請舉例說明
按份之債就是多個債務人按照各自應當承擔的比例為共同債務負責。
舉例:
甲乙兩人共欠一萬元,其中甲欠五千元,乙欠五千元,甲乙兩人只對自己的五千元債務負責。
連帶之債就是任何一個債務人都有義務為全部共同債務負責。
舉例:
甲乙兩人共欠丙一萬元,其中甲欠五千元,乙欠五千元,丙可以找甲乙中的任何一人還清一萬元的債務。債務還清後,甲乙兩人之間的債務自行解決。
(6)連帶債權為什麼不好舉例擴展閱讀
要件
按份之債的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
在多數人之債中,無論是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多數,還是債的雙方當事人為多數,均可成立按份之債。當債權人為多數時,為按份債權,當債務人為多數時,為按份債務。在按份之債中,可能是按份債權,也可能是按份債務,還可能既存在按份債權,又存在按份債務。
2、給付須基於同一原因
即按份之債的發生須基於同一給付原因,比如基於同一法律行為而發生債權債務。在特殊情況下,因債的移轉,如債權一部讓與、債務一部承擔,也可以發生按份之債。
3、債的標的為可分
即作為債的標的的給付,可以分為數個給付,而不損害其價值。當給付為物時,標的物須為可分;當給付為行為時,此行為須可以分解為由數個人完成的行為。不可分的給付,不能成立按份之債。這里的「不可分」,包括給付性質上不可分(如標的物在性質上不可分)以及因當事人約定給付不可分兩種情形。
4、當事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或負擔債務
在債的關系成立時,數個債權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數個債務人依一定的份額負擔債務。如果在債的關系成立時,此份額不能確定,則在當事人之間只能成立共同債權或共同債務;但是,當事人在債的關系成立後,如果通過協確定了各自的債權份額或者債務份額,這時也成立按份之債。
按份之債的成立,通常是基於法律行為而產生。如數人合買一座房屋,按約定的比例各自支付價金;數人合夥經營一飯店,按約定的份額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等。
Ⅶ 什麼叫連帶債權,請舉例.網上一些回答都講不清,或者說的是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人是指多數債權人均得對債務人請求為給付的權利,並且權利因為債務人向其中一人清償而得以消滅。如:合夥企業中的合夥人。
連帶債務人與上面定義差不多。
連帶性主要為對外關系,對內的話一般體現為一定份額,若無約定,平均分配。
Ⅷ 什麼是連帶債權
你說的應當是連帶責任擔保的債權,民事法律當中的保證擔保分為一般保證擔保與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兩者承受的義務有很大的不同,概念分別如下:
一般保證擔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擔保。
連帶責任擔保: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系。
《擔保法》
第十六條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