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為什麼找不到人
『壹』 立案後一直找不到犯罪嫌疑人
法律分析:1、報警立案。
2、刑事立案後,未偵破就會一直存在,警方也會一直進行偵查的。
3、警方找不到犯罪嫌疑人時,就會通過各種追捕犯罪嫌疑人,如搜捕、網上通緝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貳』 立案後一直找不到犯罪嫌疑人
1、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於有犯罪嫌疑的人,不論是否立案,都採取「訊問」的方式調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的情況。
2、在刑事案件中,對證人、被害人等採用「詢問」的方式調查了解相關情況。對於一個案件,是否能夠進行刑事立案,關健是要看是否具有初步的證據,已經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如果沒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現有證據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就可予以刑事立案。,只要有證據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就可以予以刑事立案。至於找不到犯罪嫌疑人,那是刑事立案後的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和抓捕問題,但不會影響案件的立案。,只要有證據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就可以予以刑事立案。至於找不到犯罪嫌疑人,那是刑事立案後的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和抓捕問題,但不會影響案件的立案。,只要有證據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就可以予以刑事立案。至於找不到犯罪嫌疑人,那是刑事立案後的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和抓捕問題,但不會影響案件的立案。
拓展資料:找不到嫌疑人也是可以立案的。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的時候,就會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在進行偵查時,會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叄』 詐騙派出所立案後一直找不到嫌疑人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後,如果找不到嫌疑人的,要繼續偵查案件,如果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可以進行通緝。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第二百七十四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發布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的發送范圍,由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肆』 找不到犯罪嫌疑人怎麼辦
法律分析:1、報警立案。當被害人遭受不法侵害時,只要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就可以報警,要求警方立案調查了。至於是否找不找得到犯罪嫌疑人,並不影響立案,因為那是立案之後警方追捕犯罪嫌疑人未果,而得出來的結論。2、刑事立案後,未偵破就會一直存在,警方也會一直進行偵查的。按規定,只要刑事立案後,一直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無法推進,也無法進行審判,案子就會一直存在,亦可以稱之為「積案」。這些案件,警方也會一直偵查下去的,直到案件偵破時為止。當然了,時間久了,警方有時候可能會有所鬆懈,被害人最好一直關注著案件進展,時常聯系警方了解情況,敦促警方抓緊破案。3、警方找不到犯罪嫌疑人的,就會通過各種追捕犯罪嫌疑人,如搜捕、網上通緝等等。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伍』 警察找不到犯罪嫌疑人如何處理
1、警方找不到犯罪嫌疑人的,就會通過各種追捕犯罪嫌疑人,如搜捕、網上通緝等等。
2、因此,對被害人來說,刑事案件最重要的就是立案,只要立了案,即使警方一時找不到犯罪嫌疑人,也會通過各種方式一直進行追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五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
『陸』 立案找不到人犯罪嫌疑人怎麼處理
1、報警立案。
當被害人遭受不法侵害時,只要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就可以報警,要求警方立案調查了。至於是否找不找得到犯罪嫌疑人,並不影響立案,因為那是立案之後警方追捕犯罪嫌疑人未果,而得出來的結論。
2、刑事立案後,未偵破就會一直存在,警方也會一直進行偵查的。
按規定,只要刑事立案後,一直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無法推進,也無法進行審判,案子就會一直存在,亦可以稱之為「積案」。這些案件,警方也會一直偵查下去的,直到案件偵破時為止。
當然了,時間久了,警方有時候可能會有所鬆懈,被害人最好一直關注著案件進展,時常聯系警方了解情況,敦促警方抓緊破案。
3、警方找不到犯罪嫌疑人的,就會通過各種追捕犯罪嫌疑人,如搜捕、網上通緝等等。
因此,對被害人來說,刑事案件最重要的就是立案,只要立了案,即使警方一時找不到犯罪嫌疑人,也會通過各種方式一直進行追捕的,出來行的終歸有日要還。若對此仍有疑問的,可以找個刑事辯護律師詳細咨詢,再根據律師結合實際案情給出的建議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_第一百零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柒』 立案了,公安局找不到人
立案了,公安局找不到人,可以進行通緝。
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第二百六十五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發布。
通緝令的發送范圍,由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捌』 報案找不到人怎麼辦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後,如果找不到嫌疑人的,要繼續偵查案件,如果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可以進行通緝。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第二百六十五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的發送范圍,由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玖』 立案後找不到犯罪嫌疑人
立案後抓不到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一般會採取以下措施:
1、啟動刑事偵察的特殊手段;
2、啟動技術偵察手段;
3、啟動警方與社會資源的聯動,公開發布A級或B級通緝令;
4、啟動警方協作與聯動,在系統內部發協查與通緝通報。
經偵立案需要犯罪嫌疑人親自證實嗎
1、經偵立案不需要犯罪嫌疑人親自證實。對於一個案件,是否能夠進行刑事立案,關健是要看是否具有初步的證據,已經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如果沒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現有證據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就可予以刑事立案;
2、如果找不到犯罪嫌疑人,仍可以刑事立案的。如上所述,只要有證據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就可以予以刑事立案。至於找不到犯罪嫌疑人,那是刑事立案後的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和抓捕問題,但不會影響案件的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技術偵查措施實施原則】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准,可以採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