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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記錄的人為什麼找不到工作

發布時間: 2022-12-10 00:16:28

Ⅰ 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人,洗心革面後,可以找到工作嗎

第一、刑事犯罪記錄,是一個人的污點,終身背負。

我國並沒有建立犯罪記錄消除制度。只規定了對於未成年犯罪,符合一定條件的,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不向社會公開的檔案封存制度,這是從有利於未成年人成長的角度,給未成年人的一項特殊照顧。但即便如此,對於考公務員、教師、律師等職業,或者參軍等,即使是你在未成年的時候犯過的罪,這些職業仍然不向你開放。


我們這么做,是有道理的,如果你是國家公職人員,檔案材料里竟然有犯罪記錄,你在為人民服務過程中,難免遭人猜忌,就像任何一個公正的法官,都不能審判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案子,即便你做得公平公正,無可挑剔,仍然會授人以柄,遵守嚴格的程序性迴避,才是公平正義的發端。歷史上的包拯鍘包勉,在現代法治社會是不被允許的。


有犯罪記錄的人,只是就業的范圍受限,並沒有完全斷了自己的出路。「謀事在人,成事在天」,「盡人事、聽天命」,只要你永葆一顆積極進取的心,人生的好牌還會重新回到自己的手中,這不是心靈雞湯,這是生存法則。

Ⅱ 為什麼坐過監獄的人有案底難找工作用人單位是如

一、坐過監獄的人難找工作的原因:

因為坐過監獄的人有刑事處罰的前科, 現在的公司招聘人一般都要看學歷,和政治面貌, 以及是否收到過刑事處罰,坐過牢的人,說明有過刑事犯罪,會被大部分公司或單位拒絕錄用,這就是坐過監獄的人找工作難的原因。

2:單位是通過查看人事檔案和政治面貌等渠道得知的。

用人單位如果跟你簽合同的話就會看到你曾經做過牢,比如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就必須要審查你的檔案。

Ⅲ 為什麼有前科找工作沒人要

因為很多人都擔心有前科的人管不住自己會重新再犯,他們不敢冒這個險,所以有前科的人一般都只能靠關系找工作。當然,一些特殊的企業或機構也願意用這樣的人。

Ⅳ 還是產業不是國有的,中國的。要不為什麼做牢的人出來找不到工作呢

1.沒有屬於自己特長的謀生技能。在監獄服刑的時間,是與世隔絕的時間。自己在監獄的生活和外界完全的隔絕了。這不僅僅是一種生活的隔絕,更是一種生存的隔絕。雖然在自己滿刑之後會被釋放,但這也只能是一種生活的隔絕被打破了。而生存的隔絕仍然存在,大多數的服刑人員的文化水平並不是特別的高,沒有屬於自己的專業技能,再加上服刑幾年的時間空缺,導致年齡偏大。這些都是在就業市場上不被看好的一方面。2. 相關法律會限制一部分人的就業。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服刑人員在滿刑釋放之後多長時間內不得參與幾種類型的工作等等。這些不能說是正常吧,但大多都是可以被理解的。雖然大家都可以理解,但是不得不說的是,刑滿釋放人員的就業空間被壓縮了。3. 社會區別對待刑滿釋放人員。刑滿釋放人員雖然已經恢復自由之身,但是身邊人大多還會區別對待他,針對他很容易會出現一種某某是有前科的情況。不僅如此,還有部分企業會對標國家法律規定的企業。直接棄用刑滿釋放人員。因此許多服刑釋放人員在面試的時候會看到求職表一欄有是否有犯罪記錄。針對這種情況刑滿釋放人員會非常的糾結。自己如果填上有犯罪記錄,那麼工作基本就泡湯了。可是如果自己真沒有,可是現在這些信息都是聯網的,工作單位只要想查隨時都能查得到。到時候免不了會讓人說,看釋放之後還是喜歡說謊,這種人要不得。4. 自身認知的缺陷。有些刑滿釋放人員在回歸社會後總會存在自卑的情緒,所以在面對各種工作的篩選的時候會表現得不自信。而有些刑滿釋放人員在服刑期間仍然沒有改掉自身的壞習慣。種種原因之下刑滿釋放人員很難找到一份工作了。服刑人員在滿刑釋放之後怎樣才能更好地重新融入社會,這是一個社會問題。如果問題解決得不好,就會造成這部分人員再次犯罪。

Ⅳ 當一個人有了案底,是不是就找不到什麼好工作了。

一些特定的工作不能從事。

1、法官《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2、人民陪審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檢察官《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一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4、公務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6、辯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三十二條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7、司法鑒定人員《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8、公證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5修正)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9、警察《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10、外交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為駐外外交人員:(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11、村委會成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修訂)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12、拍賣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15修正)第十五條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三)品行良好。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13、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14、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三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5、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15修正)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16、證券從業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一)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八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第一百三十一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7、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第八十二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18、破產管理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19、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修訂)第七十六條因生產經營劣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Ⅵ 有案底的人為什麼進不了廠進了廠為什麼人家能查出自己有案底。

有案底的人當然可以進廠就業,工廠是沒有辦法查到案底的,因為工廠本身沒有查員工案底的渠道。
正規的公司以及要害機關是可以查出來的,其他的單位一般查不了這些。
案底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與相關國家機關。
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對犯罪人員信息進行合理登記和有效管理,既有助於國家有關部門充分掌握與運用犯罪人員信息,適時制定和調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改進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有效防控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也有助於保障有犯罪記錄的人的合法權利,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
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工作取得較大進展,有關部門為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進行了積極探索。認真總結並推廣其中的有益做法,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犯罪人員信息的登記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犯罪記錄制度,對司法工作服務大局,促進社會矛盾化解,推進社會管理機制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開展有關犯罪記錄的工作,要按照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在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框架內,全面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推動經濟社會健康發展。要立足國情,充分考慮現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和人民群眾的思想觀念,注意與現有法律法規和其他制度的銜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七條 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
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Ⅶ 服刑人員出獄後,為什麼找不到工作

服刑人員出獄後,為什麼找不到工作

雖然刑滿釋放人員有相應的社會保障措施,但由於其在公安處留有案底,在信息大流通時代,公司往往不會聘用其為員工。但實際情況也有所不同。

在我看來,能否找到合適的工作,關鍵還是看個人的能力和態度,如果之前入獄是誤入歧途,那麼現在應當加倍努力,實現自己的價值,而不是一味地鑽牛角尖——那樣只會越陷越深,最終被社會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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