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找不到證據為什麼不放人
Ⅰ 人被關了20天了也沒有證據只有同案犯的口供為什麼還不放人
涉嫌刑事犯罪,正在被刑事拘留,公安機關正在偵查,況且還有同案犯及口供,不能釋放。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Ⅱ 法院證據不足開了二次庭為什麼還不放人
證據是否充分法院有法院的認識,您有您的認識,可能並不一致,或者說程度也不一樣,但最終還要以法院的認識為准。即使認定犯罪確實證據不足,也有相應的法律程序,未必就能按照您的想法馬上放人。
Ⅲ 在刑事案件中因證據不足,公安局為什麼不直接放人,卻讓辦理取保候審
這是因為在已有的證據中已經能夠說明很可能是罪犯,證據不足可以繼續補充證據,所以不放人。讓辦理取保候審就是為了搜集證據。
Ⅳ 在刑事案件中因證據不足,公安局為什麼不直接放人,卻讓辦理取保候審
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把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後,法定期限內不能使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無法向檢察院提請逮捕或者沒有批准逮捕的,但也沒有辦法排除在押人員不構成犯罪的,一般情況會讓在押人員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後,偵查機關還會對案件進行繼續偵查收集證據。
"四哥有法說"提醒有關朋友,取保候審最長期限是十二個月,超過這個限期取保候審就會自動解除。如果取保候審時交納有保證金的,可以持單據到辦案機關要求退回。
Ⅳ 為什麼逮捕七個月了因證據不足而定不了罪那為什麼還不放人
逮捕後證據不足不會馬上放人,檢察院應當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如果兩次補充偵查還是證據不足才可能放人。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