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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買賣合同標的東西毀損

發布時間: 2022-05-06 05:06:48

1. 合同履行過程中,買賣標的物的毀損、滅失風險如何承擔

買賣合同標的物風險是指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侵權等,發生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造成的損失風險。
根據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首先,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做出約定。其次,合同當事人對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時間,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以標的物的交付時間來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 買賣合同時交付的交售合同因損壞承擔責任嗎

買賣合同交付前貨物損壞一般由出賣人承擔責任。民法典規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五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3. 買賣合同約定的損失是誰的責任

買賣合同交付前,貨物損壞一般由出賣人擔責,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例如如果貨物是由出賣人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則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由買受人擔責。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條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六百零六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4. 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風險負擔規則是什麼

法律分析:1、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標的物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風險,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風險,需要承運的,從合同成立時標的物風險轉移給買受人。

2、出賣人按規定或者約定地點交付貨物的,貨物風險自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或者買受人違約導致標的物沒有按期交付的,從買受人違反約定之時風險轉移給買受人。

3、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此時,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 在買賣合同中為什麼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舉例:
甲欲向乙購雞蛋二十個,甲付款給乙後,乙裝好藍子給甲說:「給,二十個」。
甲剛一轉身要走,藍子落地雞蛋摔破,乙不承擔雞蛋摔壞的責任,因標的物交付風險轉移。
但甲收拾碎蛋,發現只有十五個,那麼甲有權再向乙要五個雞蛋。

大概就這意思。

6. 試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毀損由誰負責

法律分析:試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如果在試用期內毀損的由出賣人負責。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條規定,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標的物在試用期內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七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7. 買賣合同交付的標的物質量有問題怎麼辦

法律分析: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也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合同有關條款以及交易習慣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物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或者退貨。質量不符合約定,造成其他損失的,受損方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條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六百一十一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8. 如何理解這句話「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

交付之前由賣方承擔風險,交付之後由買方承擔風險。

如果想知道損壞和滅失的區別,簡單可以這樣理解,損壞的物品還有「屍體」可言,滅失的物品是什麼都不存在了,包括非物質狀態的形式。

訴訟標的作為當事人爭議並要求法院進行審判的對象,在具體民事案件中應根據什麼標准予以識別,是世界各國民事訴訟法學者爭論最激烈的理論之一。

(8)為什麼買賣合同標的東西毀損擴展閱讀:

如買賣合同,如買手機、買房屋的標的是給付手機、房屋的行為。「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比如運輸合同、保管、勞務等,舉例說,你到郵局寄一封信,你買了郵票,郵局就有義務「按時把信件投送到指定的收信人手中」。

「按時把信件投送到指定的收信人手中」就是你和郵局之間的合同標的,它是作為。「不作為」行為也給你舉一個例:我給你錢,租用你的承包地一年,你同意「在一年內不在這塊地上種莊稼」。這就是我花錢買你的「不作為」行為。

9. 買賣合同支付前貨物毀損風險誰承擔

法律分析:在買賣合同糾紛中,延期交付貨物是經常發生的事情。如果因為賣方原因導致貨物損壞的,賣方要承擔賠償責任,這種屬於合同違約,應當根據貨物價值賠付。如在交付之前,由於運輸導致貨物損壞,應當找運輸方或者按照合同約定確定誰擔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條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六百零六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七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八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九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10. 在買賣合同中為什麼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在商業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屬於特定名詞。

交付:指將標的物的佔有移轉給受讓人的法律事實,也稱為佔有的轉移。

風險承擔:指買賣的標的物在合同生效後,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災、颶風等致使發生毀損、滅失時,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損毀、滅失的損失。

法規解讀: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損毀、滅失風險如何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

本條是對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風險承擔基本原則的規定。

風險承擔問題是在買賣合同中比較重要的內容,現實實踐中會出現一些特殊的情形而造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損毀或滅失,而這些特殊的情形又不能歸責於買賣雙方當事人。這時,在雙方均無過錯的前提下,誰來對這一後果承擔責任就顯得尤為重要。故,立法者制定本法條來調整買賣合同中的風險負擔問題。

在風險承擔中,最為重要的是風險轉移的時間點的確定。轉移的時間確定後,風險承擔的主體也就清楚了。風險轉移時間的確定方法分為兩種:當事人約定與法律規定。

首先,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就風險負擔問題作出約定。當事人事先做出約定的,以約定為准。

若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作出相關約定,法定的風險承擔方式分為「交付主義」與「專門規定」。

在買賣合同中,原則上,動產風險負擔的轉移採用「交付主義」,在標的物交付前,風險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只要合同標的物已經交付,風險立刻轉移,不論買受人是否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交付主義」屬於合同法的一般性規則,但如果特別法另有專門的規定,則應當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

以上就是對於買賣合同中發生的風險由誰承擔的適用規則。此外,仍有兩點須特別注意:

1、買賣標的物損毀、滅失須發生在合同成立生效後,消滅之前。否則,不適用買賣合同風險承擔規則。

2、造成買賣合同標的物損毀、滅失的原因主要應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可歸責與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若合同當事人對標的物損毀滅失存在過錯,亦不屬於買賣合同風險承擔問題。

咨詢問答:標的物交付後,所有權未轉移的情況下,風險負擔是否轉移?

請問律師:我公司與甲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貨物交付前,甲公司支付總價款70%,交付後10日支付剩餘價款,貨款支付完畢時起所有權轉移。後甲公司於2015年11月6日將貨物提走,3日後,甲公司儲存該批貨物的倉庫由於當地遭遇暴雨引發洪水而被淹,倉庫內的貨物因為長時間被水浸泡而損毀。甲公司宣稱其不享有該批貨物的所有權,所以對於貨物的損失應由我公司承擔。對此,我公司該如何應對?

律師解答:

貴司無須承擔合同標的物的損失,該損失應由甲公司承擔。

對於動產風險的負擔,首先看合同當事人之前是否做出相應約定;若沒有約定,原則上一般採用「交付主義」,即只要標的物已經交付,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就轉移至買受人。

貴司與甲公司雖在合同中約定了所有權的轉移時間,但並未就風險負擔的轉移做出約定。所以,風險負擔仍採用「交付主義」,標的物一經交付,則風險轉移,與所有權的移轉並無關聯,甲公司不能以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為由,主張由貴司來承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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