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一段時間再上班稱為什麼
㈠ 離職一年後又回公司上班,工齡該怎麼算
工齡只能從最後開始算起,因為之前的工齡已經結束。
工齡是計算補償用的,但是如果是社保繳費年限,是從開始工作算起。
離職成本是指企業在員工離職時可能支付給員工的離職津貼、一定時期的生活費、離職交通費等費用, 主要包括解聘、辭退費用及因工作暫停而造成的損失等。
1.離職補償成本,指企業辭退員工或員工自動辭職時,企業所應補償給員工的費用,包括至離職時間止應付給員工的工資、一次性付給員工的離職金、必要的離職人員安置費用等支出。
2.離職前低效成本,指員工即將離開企業時造成的工作或生產低效率損失的費用。
3.空職成本,指員工離職後職位空缺的損失費用。某職位出現空缺後可能會使某項工作或任務的完成受到不良影響,從而造成企業的損失。
以下是一個員工的離職成本普遍性分析:
1)員工離職後,從找新人到順利上手,光是替換成本就高達離職員工薪水的1.5倍,一般說來,替換一名普通員工的成本約占員工全年工資收入的1/3,如果離開的是管理人員則代價更高;
2)按照員工的技能和他的職責水平來計算,每個員工離職後,這種員工跳槽的損失是離職人員工資的93%-200%。世界500強公司通過積極招聘離職員工每年平均就能節約1200萬美元;
3)調查顯示,返聘人才的工作效率比哪些真正「新入職」的人要高出40%-50%。
4)空檔期的損失。核心人才的流失,至少有2個月的招聘期、3個月的適應期,6個月的融入期;此外,還有相當於4個月工資的招聘費用,超過40%的失敗率。
5)多米諾效應。一個員工離職會引起大約3個員工產生離職的想法,照此計算的話,如果員工離職率為10%,則有 30%的員工正在找工作;如果員工離職率為20%,則有60%的員工正在找工作。
6)其他影響。試想企業員工整天都在忙於找工作並處於觀望迷惘狀態,那麼這種現象給企業造成的損失成本將會很大。
㈡ 某人從同一個地方辭職不論多少次,又回到同一個地方上班不論多少次,是不是可以被稱為回鍋肉
俗話說得好,好馬不吃回頭草,還有句話我不會說了。意思就是這樣子的意思。不知道這是誰。為什麼要搬出來這樣的事情?假如是我的話,我是決對不會這樣做的,俗話說得好,人挪活,樹挪死。難道活人還能背面給憋死?不支持這樣的事情。
㈢ 對於離職一段時間後又回公司上班的人。你怎麼看
如果我是這家公司的HR,我不會接受離職又回公司上班的人。
撇開能力不談,該員工的態度就有很大的問題,在公司上班,如果真的是把自己的工作當作事業來看待,不會輕易離職;如果真的覺得自己不適合這家公司,慎重考慮後離職,是對自己負責任。
離職後有回來,顯然離職這個決定是很情緒化的,可能受了什麼委屈,或者跟上司不合等等,說明這個員工本身就不是一個理智而穩重的人,在公司成不了大氣候。
㈣ 因為工作壓力大想辭職休息一段時間再工作,不可以嗎
勞動者因為工作壓力大想辭職休息一段時間再工作,是可以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者要不要辭職取決於勞動者本人,勞動者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㈤ 在同一個公司,我上班了一年,中間辭職了一年,現在又回來上班,問,工作時間是從何時起算
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是按照最後一次入職開始計算,本單位的連續工齡也是按照最後一次入職開始計算。但是員工的工齡是按照第一次開始工作的時候進行累積的 。
工齡可分為一般工齡和本企業工齡。一般工齡是指職工從事生產、工作的總的工作時間。在計算一般工齡時,應包括本企業工齡。
本企業工齡(連續工齡是指職工在一個工作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以前,連續工齡又稱為「本企業工齡」。1987年以後它的范圍不限於在一個單位工作的時間,而是包括職工在各個單位按規定應計入的全部工作時間。)是指工人、職員在本企業內連續工作的時間。一般工齡包括連續工齡,能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同時就能計算為一般工齡;但一般工齡不一定就是連續工齡。
連續工齡和本企業工齡在含義上有一些差別,即連續工齡不僅包括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而且包括前後兩個工作單位可以合並計算的工作時間。若沒有可以合並的情況,連續工齡就是本企業工齡。國務院1978年6月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規定將「本企業工齡」改叫為「連續工齡」。
機關、事業單位為有別於企業用的"工作年限",實際上連續工齡和工作年限的含義和作用是相同的。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㈥ 中途辭職一年又去上班,以前的工齡算不算
算的,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並計算
合並計算,也叫合並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一般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合並計算。如精簡退職的工人和職員,退職前和重新參加工作後的連續工作時間可合並計算。
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如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32度以下的低溫工作場所或在華氏100度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
在提煉或製造鉛、汞、砒、磷、酸的工業中以及化學、兵工等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在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6)離職一段時間再上班稱為什麼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七十四條規定
各企業會計部門,應按月編造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直接支付的勞動保險費用月報表,送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後,報請工會基層委員會核轉省、市工會組織和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及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機關。直接支付勞動保險費用月報表應設下列各項目:
一、因工負傷醫療期間工資;
二、疾病及非因工負傷醫療期間工資;
三、產假期間工資;
四、因工死亡喪葬費;
五、醫葯費及醫務經費;
六、療養所經費;
七、業余療養所經費;
八、營養食堂經費;
九、托兒所及哺乳室經費;
十、其他支出。
㈦ 辭職了再回上班的詞來形容
這種情況就是二次入職。當事人離職是否還能進去原單位,要看單位和本人情況。
根據正常手續,當事人離職,即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在單位出具離職證明、辦理社保和檔案轉移或封存,並辦妥交接手續後,與單位的勞動關系也就解除了,如果要重新入職,和新的員工是在同一起跑線,需要按照入職程序,即求職、面試、審核、培訓、辦理入職手續等程序。
但是由於當事人是原來的員工,對於之前在單位的表現和情況,單位有一定的了解和記錄,所以再次選擇原單位,單位通常會了解當事人原來離職是何原因,本人之前的表現,個人技術和對單位的奉獻或者態度,以及為什麼要重新入職等等,通過認真的審核和評估,從而確定是否再次接納當事人。而單位這樣做,無論對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是一種負責任的做法。
因此,當事人離職後,如果要回原單位入職,首先要確認自己的求職條件和目的,將自己合理的理由、工作態度、內心想法等等,坦誠地與單位招聘的負責人進行溝通,必要時可以提供更多的資料,如情況說明、資格證書、未來工作思路或者計劃,以增加重新入職的成功率。
但是如果之前是因為自動離職沒有辦理離職手續,或者在單位表現不好、不能勝任工作甚至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被開除或勸退的,再次入職的成功率一般不大,這種情況,當事人最好先反思自己,再考慮是否繼續求職。本人作為曾經負責人事招聘的管理人員,在與同行的交流中,通常這種情況,絕大多數的單位很難接受這種返聘的員工。
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者選擇單位,單位也選擇勞動者,彼此是雙向選擇,也是平等的。
我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了勞動合同法,並於2012年進行了修正,該法明確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因此,作為勞動者,首先應該多了解該法律,才能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履行自己的應有義務。
相關參考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㈧ 離職一個月後又回來上班算不算新人(包括主動辭職和被公司辭職和自離)
從職業上講是算新人。不過你可這里上班那是事實。你干起工作來可是得心應手哦。因為什麼事情你就熟練了,你知道怎麼做了。所以也不算新人了。
㈨ 提離職時領導讓休息一段時間,調整好回來上班,這是什麼意思
提離職時領導讓休息一段時間,調整好回來上班,這是什麼意思?
領導願意讓你休假一個月,在這個月里,讓你好好想想,決定是留下還是離開。有些人因為一件小事沖動離開,不能忍受目前的工作,所以提出了離職。有些人考慮周到,做出了一個決定,並提出了建議,更多的是找到一個好的下家,並在離開前確定入職時間。不同的領導對辭職有不同的反應,有些人什麼都不說,立即同意,有的人問他們為什麼離開,而且會挽留,一些領導讓員工休息一段時間。
現在招聘一個新人,一個月的招聘期,一個月的培訓期,三個月的適應期,六個月成為一名技術工人,成本很高。老人的辭職伴隨著技能、經驗和客戶的流失。本來可以做的生意,現在已經失敗了。失去一位老員工,會讓其他員工覺得他很重要,會動搖其他員工的信心。
㈩ 提離職時領導讓我休息一段時間,調整好回來上班,這是什麼意思
企業強迫員工自行離職是常有的事,對企業來說,可以取得多種效果。節省僱傭費用。這是一件很好理解的事,也是最重要的原因。有些公司強迫員工自己離職,是為了保持公司的形象。認為公司發展不行,不看情況,裁員就裁員,完全沒有人情。
如果公司口頭上說,將你從一個職位調到另一個職位,沒有經過書面正式的調動批准程序,而是收到了調動批准表、調動通知,讓你確認簽名,那麼必須拒絕。絕對不能簽名。如果你讓我直接去職務後的職位報到,你也不能去。因為調動審批程序必須有工作人員、領導的簽名確認,沒有這個簽名是違法的,調動也必須有相應的調動書面通知,其中要寫明職位和相應的工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