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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發生時間為什麼沒有日期

發布時間: 2022-07-02 15:21:59

Ⅰ 判決書下來判了一年,可是沒有起止時間跟截止時間是怎麼回事

刑事拘留: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
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
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特點: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
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
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許可權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情形:由檢察院自偵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以上兩種情形檢察院可以決定拘留。
刑事拘留判決書什麼時候能下來:
如果檢察院已經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從執行逮捕之日起計算有二個月的辦案期限。在此辦案期間,如果發現另行重要罪行,可以重新計算辦案期限二個月;如果案情重大、復雜期限內不能辦結時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期限一個月。但是在正常的情況下是二個月內把案件移送起訴到檢察院,經檢察院審查沒有問題的話在一個月內起訴到法院。如果證據不足或事實不清,檢察院可以把案件退回補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補充偵查結束後重新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又重新獲得一個月的辦案期限。人民法院的辦案期限是一個月,但法院也可以把案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的。因此,在正常的情況下,公安機關的辦案期限是二個月;檢察院的辦案期限是一個;法院也是一個月。

Ⅱ 法律問題:「案發時間」具體是指哪個時間

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以「案發」的字面意思是「案件已經被偵查機關發現並進入了法定偵查程序」,現在對案發時間的處理,一般的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偵查機關依職權對自己發現的犯罪進行調查和偵查時,確定了犯罪嫌疑人或者確認了犯罪事實,依法決定採取偵查措施的時候。這種情況比較常見。
二是現行犯罪被當場發現,群眾向偵查機關報案或者將犯罪人扭送到偵查機關處理的,這個時候就是案發時間。這種情況也是比較常見的。
三是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以犯罪嫌疑人向偵查機關自首的時候,或者偵查機關接受自首的時候,作為案發時間。
確定案發時間,許多情況下是為了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法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案發時間,對於處理刑事案件來說,是犯罪嫌疑人可以自首與被迫坦白的時間分界點。因為案發以前,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法律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發以前,犯罪嫌疑人主動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犯罪危害結果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案發以後,犯罪嫌疑人就失去了自首的機會,只能是如實坦白。坦白的情節與自首的情節,在刑法處理上的差別是非常大的。
以上所說的這些,在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都可以找到對應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的規章中也有同樣的規定。
樓主說的情況中,案發時間是工商局查獲侵權商品的時間,不是企業生產和銷售侵權商品的開始時間。

Ⅲ 請問案件發生的時間,是指事件完成的那一刻,還是指開始到結束的時間段

案件發生的時間,是指案件開始但案件結束的那個時間段啊!

Ⅳ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立案到破案有時間期限嗎

Ⅳ 案件發生的日期為案日期嗎

關於案發時間,一直由以下三種說法:

第一,是刑事案件中的案發時間應當是被害人發現受侵害的報案時間。
第二種,是刑事案件中的案發時間應當是公安機關的立案時間。
第三種,是侵害行為發生的時間。
以上三種推定都是符合「案發時間」的說法的。都是,提問者應該清楚,「案發時間」和「發案時間」是不同的。這里提到的「案發時間」應該是指公安機關受案的時間。

Ⅵ 刑事案件有沒有時間限制

可以起訴他的,只要不要超過追訴實效就可以了,就是說自知道侵害之日起兩年或者發生之日起五年內起訴就可以了,其實你更應該直接提出附帶民事訴訟,連同刑事審判一起進行,這樣效率更高。

Ⅶ 為什麼法院的傳票沒有寫明開庭日期呢

一般傳票上會寫明開庭日期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一般為三個月結案,適用普通程序一般為六個月結案。但大多數法院的開庭日期都會早於結案日期。

Ⅷ 法律書面取證沒寫日期法律上起作用嗎

如果沒有寫日期並且案件跟日期的關系有一定的相連的話那麼這樣的一些證明是沒有法律上的作用的當然如果跟時間關系不大的話也是具有法律效應的還有就是可以從一些推斷當中能夠證明簽訂的證明有時間存在就可以

Ⅸ 民事案件的發生到訴訟有沒有時間限制

提起民事訴訟在時間上有嚴格的規定。
法律上的時間概念叫訴訟時效,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有效時間。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就喪失了勝訴權。
訴訟時效一般分為幾種:

(1) 一般訴訟時效
指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都應適用的一般的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最長訴訟時效
我國法律規定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
《民法典》第188條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3)什麼是訴訟時效中斷
《民法典》第194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4)什麼是訴訟時效中止
根據《民法典》第195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5)哪些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196條的規定,下列請求權的案件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依法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請求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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