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警察查房都是晚上
㈠ 警察查房一般幾點
警察查房一般情況下都有針對性,說白了就是有人舉報,列行公事的查房,一般都在十二點前後,有人舉報的就沒准什麼時間了。警察白天查房,有人舉報除外。
㈡ 賓館晚上查房是什麼規定
警察查房一般查黃賭毒,在非常時期查,可能和案件有關,比如排查等。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要求,在調查取證時,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需要表明執法者身份。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到賓館查房,出示警察證並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就可以了;如果是搜查,一般要出示搜查證。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第四條人民警察證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標志。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並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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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五節搜查
第一百零九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第一百一十一條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二條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第一百一十三條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網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
㈢ 警察查房一般幾點查,什麼樣的旅館容易被查
這要是都讓你知道了,還怎麼得了。
可以告訴你的是,警察查房都是查那些看不順眼的,沒有打點過的旅館,而且事先得到了消息,所以一查一個准!
至於幾點查那可就沒准,很多報道,白天也查,晚上包括凌晨三四點都有查的,所以你不要去找那什麼規律。如果你是做那種事,千萬別抱僥幸心理,一定要暗中觀察一段時間,發現沒什麼風險再做。
這個沒有具體規定,一般認為符合法定條件,依照法定程序,公安機關可以隨時進行檢查。公安機關對旅館房間進行查房,主要有三種情況:例行巡查、接受市民的舉報以及特殊時期的檢查行動。具體法律依據和程序如下: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凡有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有現場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可以將其帶到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要文明禮貌待人,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協助。
㈣ 賓館警察查房一般幾點 開賓館警察查房怎麼辦
1,這個沒有具體規定,一般認為符合法定條件,依照法定程序,公安機關可以隨時進行檢查。公安機關對旅館房間進行查房,主要有三種情況:例行巡查、接受市民的舉報以及特殊時期的檢查行動。
2,開賓館警察查房,你只要出示自己的身份證就可以了,賓館老闆只需要配合公安機關檢查工作即可。
(4)為什麼警察查房都是晚上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凡有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有現場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可以將其帶到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要文明禮貌待人,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未經登記,私自開業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旅館負責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其所經營的旅館已成為犯罪活動場所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對該旅館還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一、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處罰有關人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並報公安部備案。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棧業暫行管理規則》同時廢
㈤ 警察會半夜兩三點查房嗎
警察會半夜兩三點查房。
警察是有這個權利的,但是公民也有要求警察出示相關證件的權利。因為檢查旅館實名登記旅客信息也是警察的工作之一。只是沒有特殊情況晚上基本是不查房檢查登記率的,因為晚上查房就等於是警察在加班了。檢查登記率效果最好的時候是早上剛剛上班的時候(8-10點),這個時候旅館里的旅客最多,更能突顯出該旅館的真實登記率。
警察一詞是指國家及其統治者,根據國家和統治者階級的意志,按照確定標准設置的警察機關及其警務人員。一般指按照具有武裝性質的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在警察機關中行使警察職權,履行警察職責的國家公職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