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民國時間派出所稱自衛隊
㈠ 日本人為什麼叫自衛隊
【自衛隊名稱的來歷】作為日本的國家防衛力量,成立於1954年7月1日。根據日本1947年的「和平憲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日本放棄與他國以軍事手段解決爭端的權力,並且禁止日本有任何軍事建制,因而這個防衛力量被稱為「自衛隊」。自衛隊在名義上不是軍事組織,但實際上的功能等同它國的軍隊。自衛隊包括日本海上自衛隊、日本陸上自衛隊和日本航空自衛隊三個軍種,由日本防衛省統籌管轄。
「和平憲法」關於「放棄戰爭」的表述共有兩段:「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和「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
「和平憲法」還規定日本的軍事實力只能維持在自衛所需的水平,總兵力不得超過10萬,軍艦數量不得超過30艘,總排水量不得超過10萬噸,不能擁有航母(護航航母除外)及核動力潛艇,作戰飛機數量不得超過500架,不得擁有遠程轟炸機,不得發展彈道導彈技術。
㈡ 請問1920-1950的民國警察局叫什麼
民國時在北洋政府時期一般叫督辦公署警察廳,後改名為警察局,一般設市局、分局、分駐所、派出所四級建制。
清宣統三年辛亥革命後,滬軍都督府改上海巡警總局為民政總局,下設南市警務公所和閘北警務公所。民國2年(1913年),改南市警務公所為上海商埠警察局,改閘北警務公所為閘北巡警局。同年,又合組成江蘇省淞滬警察廳。
民國16年,成立上海特別市公安局。民國19年,改稱上海市公安局。民國26年,改稱上海市警察局。民國26年11月,日軍侵佔上海。12月5日成立偽上海市大道政府警察局。民國27年4月,改組為督辦上海市政公署警察局。同年10月,改組為上海特別市政府警察局。
民國28年2月,警察局改稱警察署。民國30年1月,警察署又改稱警察局。民國32年,汪偽政府接收租界後,在原公共租界設第一警察局,在原法租界設第三警察局,偽市政府警察局改稱第二警察局。同年11月,偽第一、第三警察局合並,稱第一警察局。
民國33年8月,偽第一、第二警察局合並,改稱上海特別市警察局。民國34年抗日戰爭勝利後,民國政府重新組建上海市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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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上海市主要警察機構有:南市、閘北警務公所、江蘇淞滬警察廳、上海特別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警察局。
㈢ 派出所最早是什麼時候有的
公開資料顯示,我國1946年公安機關成立公所,1948年改稱公安分駐所,1950年改稱派出所。派出所名稱延續至今。派出所是我國公安部門的基層機構,管理戶口和基層治安等工作。
派出所屬於一個外來詞,來源於日語。本意是派出的分支機構的意思,在日語中並不是特指警察的派出機構,任何機構都可以有「派出所」。在我國這個詞演變的今天,變成了專指公安機關的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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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根據《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治安,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財產,保障公民權利,市、縣公安局可以在轄區內設立公安派出所。
公安派出所是市、縣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機關 。
第四條公安派出所設所長一人,副所長一人至二人,人民警察若幹人。
公安派出所在市、縣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的直接領導下進行工作。
根據《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第二章 公安機關的設置
第六條 設區的市公安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公安分局。市、縣、自治縣公安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設立、撤銷,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審批。
第三章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履行警務指揮職責的人民警察實行警官職務序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派出機構、內設執法勤務機構和不設區的市、縣、自治縣公安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員、教導員、指導員等警官職務。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內設機構警官職務、警員職務的任免,由本公安機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決定或者報批。
公安分局領導成員職務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職務、警員職務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機關決定 。
㈣ 中國有自衛隊嗎
全世界只有日本有自衛隊,因為日本的和平憲法不允許日本擁有軍隊,只能有防禦性質的武裝。中國是二戰的戰勝國,有完整的主權,可以擁有自己的軍隊,不需要自衛隊
㈤ 日本為什麼叫皇軍為什麼現在叫自衛隊
十九世紀,日本明治維新後,建立一支以天皇為領袖的新式軍隊,這只軍隊以日本武士道為信仰,以日本天皇的命令為最高指令,所以叫做皇軍。二戰後,反法西斯聯盟國家通過決議,日本不允許有軍隊,但是可以有自衛的軍事力量,所以現在叫做自衛隊
㈥ 日本為什麼把軍隊稱為自衛隊求大神幫助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戰敗後,被盟軍解除了武裝,所有舊的兵役法令也隨之被廢除。1947年日本頒布了新憲法,宣稱「永遠放棄以國家權利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但到40年代末期,美國為了東西方冷戰利益的需要,改變了對日佔領政策,並於1954年扶植日本重新進行武裝。但由於「和平憲法」的存在,日本戰後成立的軍事力量只能冠以「自衛隊」的名稱,而未正式稱作軍隊。也正因為如此,日本至今尚未有一部正式的戰後兵役法。盡管如此,日本於1954年制定的《自衛隊法》中已對兵役制度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 戰後日本實行志願兵役制,又稱募兵制。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兩種。這種兵役制度有三個主要特點。一是適齡青年在自願的基礎上自由應募,任何人不得強迫其參軍。二是所有軍人都稱為「自衛官」,其身分為特別職國家公務員,其待遇參照國家公務員的標准適當提高。三是兵實行任期制,軍士及軍官實行退休制。軍士以上職業軍人占總人數的60%以上。
㈦ 國民黨的時候 團總、區團長、自衛隊長都是什麼官職
這應當是指國民黨的民團組織。
在國民黨的時候,一般縣下設區(一個縣分三到五區)、區下設鄉(三到五村)。
所以國民黨民團應當是縣里有民團,領導人稱團總;區里設區團,領導人稱區團長、鄉里的民團稱自衛隊,領導人稱隊長……
至於民團有多少人,這可能要根據當地的治安狀況和縣境總人口、財政狀況和面臨的外部威脅有關系。在根據地的邊緣地帶,經費比較充足,民團應當是比較強大的。
㈧ 日本的軍隊稱為自衛隊,據說是當年盟軍為了制裁日本以前的侵略而規定日本的軍隊只可以維護本國治安,不能
有,和平憲法就約束日本自慰隊的性質和活動范圍以及活動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