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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勞動的時間分為什麼和什麼

發布時間: 2022-09-11 15:41:20

『壹』 什麼是必要勞動時間和剩餘勞動時間

1、必要勞動時間指勞動者的勞動時間中用於生產維持勞動者自身及其家庭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資料的那部分時間。在必要勞動時間內,生產必要產品或必要價值。與「剩餘勞動時間」相對。

2、剩餘勞動時間,意思是指勞動者的勞動時間中用於生產維持勞動者自身及其家庭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資料的時間以外的部分。在剩餘的勞動時間內,生產剩餘的產品或剩餘價值。與「必要勞動時間」相對。

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指:在現有的社會正常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製造某種使用價值所需要的勞動時間。

(1)僱傭勞動的時間分為什麼和什麼擴展閱讀:

勞動時間:

1、定義

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指「在現有的社會正常的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製造某種使用價值所需要的勞動時間。」這里所說的現有的正常的生產條件,是指現時某一生產部門大多數產品生產已經達到的技術裝備水平。

2、區別

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和必要勞動時間是根本不同的兩個概念,其區別有三:

第一,兩者的含義不同。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指在現有的社會正常的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製造某種使用價值所需要的勞動時間;必要勞動時間是生產和再生產勞動力價值的時間。

第二,兩者的對稱不同。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相對於個別勞動時間而言的;必要勞動時間是相對於剩餘勞動時間而言的。

第三,兩者的屬性不同。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一個歷史范疇,它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而產生,消亡而消亡;必要勞動時間是一個永恆的范疇。

『貳』 工人的勞動時間分為什麼和什麼兩部分。

工人的勞動時間分為「必要勞動時間」和「剩餘勞動時間」。

『叄』 雇傭工人在剩餘勞動時間中創造的價值是剩餘價值嗎

是的。工人的全部勞動時間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叫"必要勞動時間",用來再生產工人的勞動力價值,另一部分叫"剩餘勞動時間",用來創造新的價值;工人在剩餘勞動時間所創造的新價值,就叫剩餘價值。

根據馬克思的理論,剩餘價值是指在剝削制度下,被統治階級剝削的,勞動者所生產的新價值中,勞動創造的價值和勞動報酬之間的差額,即「由勞動者創造的被資產階級無償佔有的勞動」。

剩餘價值考察的是勞動過程當中的「價值增殖」。顯然,此「增殖」非彼「增值」,但決定了經濟現象領域中的價格和利潤增長運動。

關於剩餘價值理論,馬克思給出總的評論:「所有經濟學家都犯了一個錯誤:他們不是就剩餘價值的純粹形式,不是就剩餘價值本身,而是就利潤和地租這些特殊形式來考察剩餘價值。」

(3)僱傭勞動的時間分為什麼和什麼擴展閱讀:

剩餘價值的來源

資本家的剩餘價值有兩個來源,一個是對工人的勞動剝削(活勞動剝削),一個是對工人的生理剝削。關於創造價值,生理消費價值和剩餘價值的關系,其中所說的剩餘價值是指正常勞動條件下,產生的剩餘價值即勞動剩餘價值。

生理消費價值是體力消費價值,是維持人的正常最低生理活動即體力活動需要消費的價值。生理消費價值是必要消費價值,因為它用來維持人的基本生存。

人的基本生存是人的社會權利。它與個人是否勞動無關,所以生理消費價值是人的一般消費。生理消費價值在經濟生活中就是社會最低生活保障費,是維持體能代謝需要的最低生活資料。

離開了人的基本生存,腦力勞動就不能存在。所以,腦力的創造價值必須拿出一塊用做社會最低保障費。剩下的部分就是剩餘價值。就是說,生理消費價值來自於腦力勞動創造的價值。

『肆』 工作時間一般分為哪三種

工作時間分為標准工作時間、計件工作時間和其他工作時間。標准工作時間,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在正常情況下,一般職工從事工作或者勞動的時間。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
一、我國工作時間的種類有哪些
1、標准工作時間。標准工作時間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正常情況下的工作時間,分為標准工作日和標准工作周。
2、非標准工作時間。非標准工作時間是指在特殊情形下適用的不同於標准工作時間的工作時間。我國的非標准工作時間可以分為以下幾種:縮短工作時間、不定時工作時間、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和計件工作時間。
二、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1、年工作日:365天
104天(休息日)
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3、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4、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三、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1、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2、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3、月計薪天數=(365天
104天)÷12月=21.75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伍』 明清時期的僱工

網上摘錄,希望有用。

http://club.cat898.com/newbbs/printpage.asp?BoardID=1&ID=847882
http://www.okfw.com/lwzx/fxlw/xsfx/2005/10/22/18191.html
一、清律例中僱工人身份規定的修訂
「僱工人」一詞最早出現在《大明律》中,《大明律》明確規定了僱工人的等級地位。但從明初直至萬曆十六年,法律條文並沒有說明哪
一類僱傭勞動者屬於僱工人等級。根據法律學家們對法律條文的解釋,當時社會上所有僱傭勞動者都屬於這一范疇,它包括了城鄉農業、手工
業和商業中的僱傭勞動者,也包括從事家庭內服務性勞動的僱傭勞動者。例如張楷《律條疏義·良賤相毆》條說:「僱工者雇倩役使之人,非
奴婢之終身服役者」;《奴及僱工人奸家長妻》條說「凡人家之奴及受僱傭之人」,這里,僱工人指的就是僱傭役使之人和受雇傭工之人。胡
瓊《大明律附例·親屬相盜》條註解說:「奴婢是功臣之家人,僱工人是官民家暫雇役者」;《良賤相毆》條註解說:「僱工人是一時在役者
」,這里,僱工人是一時在役或者官民家暫雇役者。
隨著明代社會經濟的發展,僱傭關系特別是僱傭短工更為普遍。而在封建社會,勞動者的人身自由程度與為某一主人勞動的時間長短成反
比,為某一主人勞動的時間越短,僱工與僱主間越難形成人身隸屬關系[1]。因而至明萬曆十六年(1588年)法律規定的僱工人范圍發生了變化。
萬曆十六年頒布的「新題例」明確規定:
「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議有年限者,以僱工人論;止是短雇日月,受值不多者,依凡論。其財買義男,如恩養年久配有
室家者,照例同子孫論;如恩養未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僱工人論,縉紳之家比照奴婢律論」。[2]
按此條例,短工在法律上從僱工人等級提升到凡人等級,僱工人被界定為兩類人:一是立有文券、議有年限的僱傭勞動者;二是士庶之家
恩養未久、不曾配合的財買義男。但該條例只是按僱傭勞動者受雇時間的長短、有無文契、工值多少等僱傭關系成立的形式要件來區分是否屬
於僱工人。這種區分並不科學,因為僱傭關系成立的形式要件同僱傭關系的性質之間沒有固定的聯系,特別是在僱傭關系的性質發生變化時,
這種區分更顯不當。所以,此後對某些短雇還是作為僱工人對待的,盡管這種情況並不多見。同時,該條例並不區分受雇行業,未明確界定包
括農業、手工業和商業等生產性部門的雇傭人員是否屬於僱工人范疇。
清朝入關前是一個奴隸制殘余濃厚的社會,僱傭現象遠不如同期的明朝普遍,調整這方面社會關系的法律自然也不如明朝完備。清入關後
,全面承襲了明朝的法律制度,明律中對僱工人等級的相關規定亦被滿清統治者悉數繼承,並沿用一百多年。
根據「新題例」的立法精神,雍正三年(1725年)定例:
「官民之家,凡雇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契,議有年限者,以僱工人論。只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者,依凡論。」
乾隆五年(1740年)再次肯定了這一法律。這時,關於僱工與僱工人相區別的基本原則與明萬曆時的規定是一致的。之後,隨著社會經濟的
發展變化,僱傭勞動者隊伍的擴大,實際生活中僱傭關系的逐漸變化,僱工人條例經過了多次修改。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定例:
「除典當家人及隸身長隨,俱照定例治罪外,其雇倩工作之人,若立有文契年限,及雖無文契而議有年限,或計工受值已閱五年以上者,
於家長有犯,均依僱工人定擬。其隨時短雇受值無多者,仍同凡論。」
二十五年補充:
「家長殺僱工人,必有文契年限方依僱工人定擬;如無,同凡論。」
據此,乾隆二十四年以後的8年間所謂僱工人包括:(1)立有文契年限的僱傭勞動者;(2)侵犯家長的無文契而議有年限的僱傭勞動者;(3)
受雇在五年以上侵犯家長的僱傭勞動者。
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定例:
「官民之家,除典當家人、隸身長隨,及立有文契年限之僱工仍照定擬外,其餘僱工雖無文契而議有年限,或不立年限而有主僕名分者,
如受雇在一年以內,有犯尋常干犯,照良賤加等律再加一等;若受雇在一年以上者,即依僱工人定擬。其犯奸、殺、誣告等項重情,即一年以
內,亦照僱工人治罪。若只是農民雇倩親族耕作、店鋪小郎以及隨時短雇,並非服役之人,應同凡論。」
此條例對受雇時間長短、文契與名分的有無、犯案情節輕重、「官民」與「農民」之分等,都分別根據情況的殊異,作了明確的規定。按
照這一條例,乾隆三十二年以後的21年間,所謂僱工人包括:(1)立有文契年限的僱傭勞動者;(2)無文契而議有年限受雇一年以上的僱傭勞動
者;(3)不立年限而有主僕名分,受雇在一年以上的勞動者;(4)犯奸、殺、誣告重情的僱傭勞動者,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該條例對農業僱工、
店鋪小郎以及隨時短雇等僱傭勞動者明確認定其身份不是「服役之人」。因為根據當時人們的普遍認識,所謂「服役之人」即是侍候人的下人
,主要以從事家庭內服務性勞動為主。農業、手工業和商業等領域的僱傭勞動者,由於他們從事的是生產性的勞動,並不侍候僱主,一般與雇
主無主僕名分,通常不屬於僱工人范疇。
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修訂僱工人法律,乾隆五十三(1788年)年又在此基礎上對上述律文作了更為周詳完備的修訂與合並:
「凡官民之家,除典當家人,隸身長隨仍照定例治罪外,如系車夫、廚役、水火夫、轎夫及一切打雜受雇服役人等,平時起居不敢與共,
飲食不敢與同,並不敢爾我相稱,素有主僕名分者,無論其有無文契、年限,均以僱工論。若農民佃戶雇倩耕種工作之人,並店鋪小郎之類,
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稱,不為使喚服役,素無主僕名分者,亦無論其有無文契年限,俱依凡人科斷。」
條例以「有無主僕名分」作為界定僱工人身份的基本標准,不再考慮長短工的區別。受雇從事的工作性質雖然在界定僱工人身份時亦作為
考慮因素之一,但這一考慮因素是從屬於「主僕名分」標準的,即只要有主僕名分,不論其工作性質,皆為僱工人。而那些與僱主無主僕名分
的僱工,不論其是否立有雇約文契,也不論其受雇年限的長短,都屬於「凡人」,與僱主在法權關系方面是平等的。這就使得
於僱工人法律地位上的人還有:(1)白契所買之人並典當家人、隸身長隨中甫經典買未及三年,並未配有妻室者;(2)干犯家長並家長期服
以下親的贖身奴婢;(3)干犯家長及家長期親、外祖父母的贖身奴婢之子女;(4)被毆故殺的放出奴婢之子女,及干犯家長及家長期服以下親的
放出奴婢之子女;(5)發遣黑龍江等處為奴人犯之妻、子(不包括自行謀生不在主家倚食者);(6)奸職官妻之弓兵、門皂等;(7)與義父母之期親
並外祖父母有犯的,過房雖在十五以下,但恩養未久,或十六以上,但「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的義子女;與義父母之期親並外祖父母有
犯的,「有故歸宗」而「義父母與義父母之祖父母無義絕之狀」的義子女;誣執義父欺奸的義子女。
從明清律例的規定中,我們可看到「僱工人」范疇呈逐漸縮小趨勢。明朝萬曆十六年以前,幾乎所有的僱傭勞動者都屬於僱工人的范疇,
萬曆十六年後則只包括立有文契、議有年限的僱傭勞動者和士庶之家恩養未久、不曾配合的財買義男。至乾隆二十四年,條例把受雇於同一雇
主在五年以下的長工解放為凡人。乾隆三十二年,條例開始將生產性僱傭勞動者和服役性僱傭勞動者分別對待,但同時又將受雇一年以內的部
分僱工又劃為僱工人。乾隆五十三年,條例將受雇於農業、手工業和商業的生產性勞動者統統劃作凡人;但是凡有主僕名分者,不論其他條件
又全部劃為僱工人。總之,從明清關於僱工人條例的歷次修改軌跡看,總的趨勢是逐漸將一部分僱傭勞動者劃出僱工人的范圍。[3]
二、僱工人與僱工和奴婢的異同
(一)僱工人與僱工
清代「僱工」與「僱工人」同時存在,但法律上的概念是有區別的,法律地位亦有不同。乾隆五十三年(1786年)後,僱工人主要是指自己
失去土地、受雇於他人、從事家庭內勞動的人。僱工主要是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的農民,因無法維持其小生產的經濟和基本生活,必須靠
出賣勞動力過活,所謂「無田可耕則力佃人田,無資充佃則力佣自活」[4]。
雖然僱工和僱工人都是與僱主訂有文字合同或口頭協議被主人僱傭,都沒有典賣自身,只按做工時間領取工錢,但二者身份不同。僱工因
其與僱主無主僕名分而與平民身份相同,僱工人卻低於平民身份,是僱主的附庸。清代僱工與僱工人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1)工作性質。僱工主要從事農業、手工業生產或商業經營,是生產勞動性質,「不為使喚服役」;僱工人則主要從事家庭內服務性勞動,
屬於侍候人的性質。
(2)受雇時間。僱工受雇時間較短,或數月,或一、二年,長時間的較少;僱工人相對而言受雇時間較長,至少在一年以上。
(3)人身關系。僱工與僱工人都是基於契約關系受僱主僱傭,但由於僱主身份的差異,決定了他們與僱主關系的不同。僱工的僱主一般是農
民佃戶和店鋪主人,實即沒有特權身份的地主、自耕農、佃戶、商人、作坊主,都屬平民等級;僱工人的僱主大多數是「官民之家」,屬貴族
、官僚、紳衿特權階層。這主要是因為富貴者才需要並可能使用服侍性的僱工人,大多數平民一般用不起。因此清朝薛永升說:「…是有力之
家有僱工人,而無力者即無僱工人矣」[5]。正是因為如此,所以封建法律必然要把「官民之家」的等級特權加諸到僱工人身上,強化僱工人對
僱主的人身依附關系。當然,法律亦肯定僱工人對其平民僱主的人身依附。平民僱主之所以擁有特權,不是因為出身高貴,也不是因為擁有「
名器」,而是因為他們也具有家長名分,主僕名分決定了家長即使是凡人也可以具有特權身份,這實際上是封建宗法倫理原則的運用和體現。
僱工人在契約存續,保持主僕名分期間,和他的家長以及家長的有服親屬間法律上不是平等關系。但是僱工人與僱主的關系是基於雙方同意的
一種契約關系,只是出賣其勞動力,而並非典賣自身,其人身自由,人格獨立。如與其他凡人發生法律沖突時,互以凡人論。一旦契約終止,
即與原主不再有主僕關系,所謂「工滿即同凡人」。而僱工與僱主的關系雖然也是封建等級關系,也要服從僱主的家長制統治,但我們不能認
為他們具有主僕名分,他們之間主要是主客關系,僱工要努力勞動,僱主要好好招待,僱工來去基本上自由,僱主不能控制他們的人身。僱工
與僱主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能與僱主同坐共食,爾我相稱,生活禮儀上平等相待。所以到了乾隆五十一年議定僱工律時,就以主雇平等相稱
、同坐共食,沒有主僕名分作為其不屬於僱工人范疇的標志了。
(二)僱工人與奴婢
在清代,奴婢主要用於家內服役,調制羹湯,灑掃織補,侍候主人。奴婢是特定主人的財產,是商品,沒有獨立的人格,婚配由主人決定
,其主僕名分、等級關系延及妻子後代。
雖然僱工人與奴婢一樣都從事家庭內勞動,都是侍候人,且都與其家長及家長的有服親屬有主僕名分,處於卑幼的地位,但二者還是有區
別的。《唐明律合編》箋釋:奴婢是沒官之人,不齒於編氓者,故與良人有辨。輯註:奴婢乃有罪緣坐之人,給付功臣之家者也。常人之家,
不當有奴婢。按祖父賣子孫為奴婢者問罪,給親完聚,是無罪良人,雖祖父亦不得賣子孫為賤也。由是觀之,常人服役者,但應有僱工,而不
得有奴婢。[6]王肯堂認為:「奴婢者,撫育終身,恩義之深,名分之嚴也;僱工者,僱傭代勞於一時,其恩義、名分又次於奴婢者」;「雇倩
佣之人,與奴婢終身服役者不同,與善良等輩之人亦異」。[7]大清律例也規定:「雇倩傭工之人,與有罪緣坐為奴婢者不同」。[8]
僱工人與奴婢的不同之處突出地表現為兩點:
第一,主僕名分有久暫之殊。僱工人與家長的主僕名分隨僱傭契約的解除而中止,「若一經工滿,去留得以自由,留之則為主僕,去之則
無名分」,「其工價既盡,即屬凡人也」。[9]奴婢則對家長承擔「世世子孫、永遠服役」的義務,奴婢身份世襲化,奴主對奴婢是世襲罔替的
家族對家族的統治。即便是奴婢「贖身為民」、「放出為民」或「開戶」後,原有的主僕名分仍具有一定的束縛力,與舊主之間仍保持一定的
隸屬關系,後代要經過四世後才完全具有平民的法律地位。正所謂「僱工人者,雇倩役使之人,非奴婢之終身從役者」,「雇與奴雖同隸役,
實有久暫之殊」[10]。
第二,社會等級有良賤之別。僱工人不屬於賤民等級,在整個社會領域,他還是凡人,有關良賤的法律條文對僱工人是無效的。僱工人僅
與僱主及其有服親屬具有主僕名分,其法律身份基本上只適用於僱主及其有服親屬范圍,與其他凡人相犯仍適用凡人法律。而奴婢則屬賤民等
級,其法律地位比社會其他任何等級的人都低。《大清律例》中有關奴婢的律文共十七條,根據這些律文的規定,奴婢作為犯罪人和作為受害
者時,受到的對待與凡人是截然不同的,基本原則是賤犯良(家長)加重處罰,良(家長)犯賤減輕處罰,如《大清律例》「良賤相毆」律規定:
「凡奴婢毆良人(或毆、或傷、或折傷)者,加凡人一等」,「其良人毆傷他人奴婢(或毆、或傷、或折傷、篤疾)者,減凡人一等」[11]。
當然,盡管在對家長及其家族有服成員相犯處刑方面,僱工人和奴婢適用的規定大多相同,但在某些罪行的論罪量刑上又有區別。凡是不
同的,僱工人犯家長比奴婢犯家長處刑輕,家長犯僱工人比犯奴婢罪重。例如,僱工人罵詈家長杖八十徒二年,奴婢罵詈家長則絞候;家長毆
殺奴婢,杖六十徒一年,毆殺僱工人杖一百徒三年。
三、決定僱工人法律身份及地位的主要因素
我國封建社會很早就產生了僱傭關系,受僱傭者是一些失去土地後靠出賣勞動而謀生的人。韓非子稱這些人為「庸客」,《戰國策》稱之
為「庸夫」,《漢書》稱之為「客庸」或「庸作」。這種雇傭工人的數量一直發展著,到唐宋時數量更多。封建社會初中期雇傭工人主要用於
生產性領域,家內服役者一般是奴婢。至唐時出現了用於家庭服役的雇傭工人——隨身,「二面斷約年月,賃人指使為隨身」[12],即系僱傭
而來的有約限的家僕,其地位高於部曲,更高於奴婢,但仍屬於私賤民,社會地位低於平民。宋代雖然繼續存在奴婢買賣,但奴婢已不是家內
服役的主要來源,家內服役者主要是受僱傭的勞動者「人力」和「女使」。人力和女使跟僱主一般都訂有僱傭契約,上面寫明期限、工錢或身
錢等項,僱傭期滿,可以回家,或另找僱主,或續訂雇約。宋代的人力、女使身份、地位要高於唐代的部曲、奴婢,低於一般平民,對僱主仍
具有比較嚴格的人身依附關系。人力、女使與僱主在犯有同樣罪行時,量刑上有不平等的規定。至明清時期,由於商品經濟范圍的擴大,僱傭
勞動更為普遍,不僅在農業、手工業等生產性領域存在大量僱傭勞動者,而且在家庭服務領域僱傭勞動者亦為數眾多,遠遠超過唐宋時期。因
為僱傭勞動的普遍,雇傭工人與僱主間的糾紛日漸增多,這就要求封建法律進一步明確雇傭工人的身份、地位,以便更有效地維護封建社會的
統治秩序。僱工人身份及其法律地位的界定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經過了長期的發展、變化過程,這一過程實質是僱傭勞動者在法律上從等
級向非等級過渡的過程。如果以法律上的變化作為標志,這個過程始於明萬曆十六年,終於使封建法典失效的辛亥革命,歷時323年。清代僱工
人的法律地位之所以介於凡人(僱工)與賤民(奴婢)之間,是有其政治、經濟、社會原因的。
首先,從政治上看。封建統治階級獲得勞動力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僱傭,二是奴役。封建奴役一般以人身隸屬等超經濟強制手段為前提,
這在封建社會初中期尚可行。但清朝作為我國最後一個封建王朝,處於封建社會的末期,封建國家對農民、手工業者等勞動人民的控制力逐漸
減弱,勞動人民對封建統治階級的人身依附也日趨松解,封建統治階級不可能再象過去那樣對廣大勞動者進行人身上的直接控制,仍把相當數
量的一部分人役使為奴婢,貶斥為賤民,否則就會激起廣大被奴役階層激烈的反抗,動搖其統治地位,引起統治危機。明清時期廣大奴僕的反
抗斗爭,對地主階級的打擊十分沉重,如在江蘇地區,經過明末清初的「奴變之禍」後,地主縉紳們一直心有餘悸,至「康熙間各富室不敢蓄
奴」,[13]這自然會導致對從事家庭服役的僱傭勞動者的巨大需求。所以在清代,僱傭勞動者就成為官民之家從事家庭服役人員的重要來源,
且地位略高於奴婢。由於從事家庭服役的僱傭勞動者人數的增多,使得舊有的社會等級(階層)的劃分不能適應新的社會分化,把家庭服役的勞
動者界定為一個新的社會等級不僅成為可能,而且也是更好地調整封建社會統治秩序的需要。基於此,清王朝的統治者把生產性領域的僱傭勞
動者漸次劃出僱工人等級,把從事家庭服役的僱傭勞動者界定為僱工人,逐步明晰了僱工人的法律身份和法律地位。
其次,從經濟上看。雍乾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地主和富裕農民經營土地的方式逐漸增多,僱傭勞動,特別是短工的使用越來越普
遍,同時在商業、手工業中也存在大量僱傭勞動者,這就需要更廣泛地從封建人身依附關系中解放勞動力。把大量僱傭勞動者束縛在僱工人等
級中,已不能適應經營制度變革的要求。因此統治者於乾隆二十四年、三十二年及五十三年將有關確定僱工人身份的條例一再修改。修改的總
趨勢是逐漸將更多的僱傭勞動者劃出僱工人等級,使之脫離對僱主的人身依附關系而成為僱主,進入凡人等級,和僱主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
[3]
從清朝歷次修改僱工人法的軌跡中可以看出,通過改變僱工人的界定標准,縮小了僱工人條款的適用范圍,相應地提高了部分僱傭勞動者
的法律地位,一般僱工與僱主間的人身依附關系在法律上已經大大減輕。僱工人法的不斷修訂,不僅是立法上的進步,也是社會關系某種變動
的反映。但是凡從事家內勞動的受雇服役人等,而又有主僕名分者,均以僱工人論,仍表現了封建性的人身隸屬關系。
再次,從封建社會的等級特性來看。中國古代的社會構成是以等級特權性為特徵的,清人社會結構呈現出一個等級階梯的形態,人們生活
在各自的等級中,等級與職業密不可分。一方面,由於僱工人所從事的主要是家庭內侍候人的勞動,這類勞動往往被人視為賤役,與此相適應
,封建法典把這類僱傭勞動者視為編制在僱主宗法家長制體系內的一個低下的社會等級。不過,因為受到政治、經濟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約,統
治階級又不能把這部份僱傭勞動者直接壓迫為賤民(奴婢)。另一方面,由於僱工人的僱主主要是享有封建特權的官僚紳衿階層的成員,為了維
護他們的特權地位,便於他們役使僱工人,又不可能給予僱工人平等待遇,不可能象僱工與僱主一樣同坐共食,爾我相稱,生活禮儀上平等相
待。所以,僱工人受雇以後,出賣的不只是一定時期的勞動力的使用權,還有同時期的人身支配權,從而喪失了同僱主平等的社會政治和法律
地位,而成了僱主管轄、使令、審判懲處的對象。對於僱工人的這種獨特地位,法律亦作了明確規定:「僱工人不過受人雇倩,為人執役耳,
賤其事未賤其身,雇值滿日,即家長亦同凡人,與終身為奴婢者不同。然即在工役之日,與家長之親屬亦有名分,雖異於奴僕,亦不得同於凡
人」。[14]
四、結語
僱工人既非平民,也非賤民,而是介於兩者之間的一個等級。由於他依附於主人,奴婢性質要重於良人性質,可以視作準良人,是奴婢向
良人轉化過程中的過渡性等級,其法律地位亦處於良賤之間。清代僱工人等級的存在是資本主義僱傭勞動關系發展的前奏。當然僱工人與僱主
之間的僱傭關系還談不上是資本主義的平等的自由僱傭關系,而是前資本主義的不自由的等級的僱傭關系,處在這種關系中的僱工人實質就是
所謂的等級僱工。
對僱工人法律身份的界定實際是對僱工人律例適用范圍的廓清。通過界定僱工人身份可以明確僱工人法律究竟適用於哪些人,哪些人屬於
僱工人范疇,哪些人不屬於僱工人范疇,劃分標準是什麼。如前所述,在有清一代,對僱工人的界定是與社會發展狀況相適應的,其標准由模
糊隨意漸趨明確嚴格。從明清律例對僱工人的相關規定來看,其基本界定標准大致分為兩種:一是以「立有文契、議有年限」為標准;二是以
「有無主僕名分」為標准。前者主要適用於明萬曆十六年「新題例」頒布後直至清乾隆五十三年,後者則主要適用於乾隆五十三年新條例出台
後。當然,這兩類標准適用時期的劃分並不是絕對的,因為社會生活的發展演變不是一蹴而就的,法律對其的體現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因而
在一定的時期內上述兩個標准會同時起作用。乾隆三十二年所修改的條例即是證明。總的看來,隨著僱傭關系的變化,「文契年限」標准由絕
對漸至相對,最後被「主僕名分」標准所取代。這一界定標準的變化反映了封建生產關系的逐步削弱和商品經濟的日漸發展,也反映了清王朝
統治者對處在封建等級制度下的僱傭關系的認識是一個由淺入深、由表及裡的過程。清代法律對僱工人范疇及身份界定標準的認定折射了統治
者對社會經濟發展脈絡的把握。僱工人法律的修改歷程突出地反映了清朝統治者在運用法律調整社會關系方面,更加沉穩和嫻熟。
收稿日期:200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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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大清律例增修統纂集成(卷27)[Z].

『陸』 勞動關系和僱傭關系的時間限制

勞動關系從16歲至退休,多久都可以,以合同為依據,退休年齡是男60,女工人50,女幹部至55歲。但勞動法規定的是,在單位連續工作10年距退休不足10年的,要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優先保護,不得隨意開除。
僱傭關系,一般是從成年開始,多久都可以。但是一般都是為完成一定任務為主
不管和用人單位是屬於勞動關系或者是僱傭關系,如果用人單位所僱傭的人的年紀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年齡的話,那麼就都會視之為僱傭童工,僱傭童工肯定是一種違法的行為,甚至還需要對用人單位進行罰款的。
僱傭關系中主體地位是平等的。它們之間是一種「勞務」與「報酬」之間的交換,受僱人可以不遵守僱傭方的內部規定,當然也不享受僱傭方的福利待遇,受僱人還可以同時選擇給兩家以上的僱傭方提供勞務。
勞動關系主體雙方具有行政上的隸屬關系。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應當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服從單位的領導與安排,當然也享受單位的社保、醫保等福利待遇。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只允許勞動者在其一家單位上班。
所以,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獎勵懲罰措施可以約束其內部員工,但未經受僱人同意卻不得約束受僱人。受僱人只需要按照僱傭契約完成工作任務,無需接受雇傭人的其他無理指示。僱傭關系強調成果之給付,而勞動關系則強調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勞動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柒』 為什麼雇傭工人勞動過程中分為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必要勞動說是用於再生產勞動力價值,什麼意思能舉個

買棵白菜,擇掉爛葉子,炒好吃剩下㎝扔掉,吸收不完排出,你明白?

『捌』 雇傭工人的勞動時間可以被分為

工人的勞動時間分為兩種,一種是正常上班時間。也就是每天不應該超過八小時。剩下一個是加班時間。這就要看單位是怎麼樣做的了。

『玖』 2014考研政治馬原理唯物論重要考點分析

2014考研政治馬原高頻考點精解——馬原理唯物論重要考點分析
一、物質觀
(1)馬克思主義的物質觀的含義
物質范疇是唯物主義哲學關於世界本原和統一性的最高抽象,是唯物主義世界觀的基石。對「物質」認識的深度和廣度是區分唯物主義三種形態的重要依據。古代樸素唯物主義依據對自然現象的籠統直觀,把物質歸結為一種或幾種實物。這是一種天才的猜測、但缺乏科學依據,過於簡單化。近代形而上學唯物主義根據當時自然科學關於原子是物質最小單位的認識,把物質歸結為原子,認為原子的屬性就是一切物質形態的共同屬性。這種概括雖然有了一定的科學依據,但混淆了自然科學物質結構概念同哲學物質范疇的區別,經不起自然科學發展的檢驗,也經不起唯心主義的進攻,尤其是不能說明社會生活的物質性。現代辯證唯物主義從無限多樣的物質現象中抽象出共同的本質,從哲學上作了最高概括,指出客觀實在性是物質的本質規定。
馬克思主義的物質觀的基本內容集中體現在恩格斯和列寧的下列論述中。早在19世紀80年代,恩格斯在總結當時哲學和自然科學發展成果的時候就指出:「物、物質無非是各種物的總和,而這個概念就是從這一總和中抽象出來的」。這就是說,物質這個名詞是一種簡稱,「我們就用這種簡稱把感官可感知的許多不同的事物依照其共同的屬性概括起來」。這樣就明確指出了哲學物質概念與自然科學關於具體的物質形態和物質考研鑽石卡結構的概念之間共性與個性的關系。20世紀初,列寧對物質概念作了全面的科學的規定:「物質是標志客觀實在的哲學范疇,這種客觀實在是人通過感覺感知的,它不依賴於我們的感覺而存在,為我們的感覺所復寫、攝影、反映。」列寧是從物質與意識的關繫上來把握物質的。物質范疇是對物質世界多樣性和統一性所作的最高的哲學概括。物質的唯一特性是客觀實在性,它存在於人的意識之外,為人的意識所反映。
(2)馬克思主義的物質觀的理論意義
馬克思主義的物質概念包含了豐富的內容,具有深刻的理論意義。
第一,堅持了物質的客觀實在性原則,堅持唯物主義一元論,同唯心主義一元論和二元論劃清了界限。從與意識的對立統一關系中去把握物質、規定物質,是馬克思主義關於物質世界本質的觀點的根本特點。列寧對物質作出了最本質的規定,指明了物質對於意識的獨立性、根源性,意識對於物質的依賴性、派生性。因為意識不過是物質的反映,而反映者是不能同被反映者相脫離的,意識不可能成為世界的另一種本原。
第二,堅持了能動的反映論和可知論,有力地批判了不可知論。物質這一客觀存在是可以認識的對象。世界上只存在尚未認識的東西,不存在不可認識的東西。未知世界與已知世界都是客觀存在的,它們的存在都是不以人的意識為轉移的。隨著實踐和科學的發展,人們對未知世界的探索和認識將會不斷擴展和深化。
第三,體現了唯物論和辯證法的統一。主張客觀實在性是一切物質的共性,既肯定了哲學物質范疇同自然科學物質結構理論的聯系,又把它們區別開來,從而克服了形而上學唯物主義的缺陷。
第四,體現了唯物主義自然觀與唯物主義歷史觀的統一,為徹底的唯物主義奠定了理論基礎。馬克思主義把實踐納入對物質的理解,既把物質范疇拓展到社會歷史領域,又深化了對自然物質的理解,實現了唯物主義自然觀和歷史觀的統一。
二、意識觀
(1)意識的起源
意識是物質世界長期發展的產物,是人腦的機能和屬性,是物質世界的主觀映象。意識從其起源來看是自然界長期發展的產物。意識作為一種反映形式,它的形成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即由一切物質所具有的反應特性到低等生物的刺激感應性,再到高等動物的感覺和心理,最終發展為人類的意識。
意識不僅是自然界長期發展的產物,而且是社會歷史的產物。社會考研鑽石卡實踐特別是勞動在意識的產生和發展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勞動為意識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客觀需要和可能,在人們的勞動和交往中形成的語言促進了意識的發展。
(2)意識的本質
意識從其本質來看是物質世界的主觀映象,是客觀內容和主觀形式的統一。意識是物質的產物,但又不是物質本身,意識是特殊的物質——人腦的機能和屬性,意識在內容上是客觀的,在形式上是主觀的。馬克思指出:「觀念的東西不外是移入人的頭腦並在人的頭腦中改造過的物質的東西而已。」這表明,物質決定意識,意識依賴於物質並反作用於物質。
三、運動觀
(1)物質與運動
世界是物質的,而物質是運動的。運動是物質的存在方式和根本屬性。恩格斯說:「運動,就它被理解為存在方式,被理解為物質的固有屬性這一最一般的意義來說,囊括宇宙中發生的一切變化和過程,從單純的位置變動起直到思維。」運動是標志一切事物和現象的變化及其過程的哲學范疇。
物質和運動是不可分割的,一方面,運動是物質的存在方式和根本屬性,物質是運動著的物質,脫離運動的物質是不存在的,設想不運動的物質,將導致形而上學。另一方面,物質是一切運動變化和發展過程的實在基礎和承擔者,世界上沒有離開物質的運動,任何形式的運動,都旅遊管理考研有它的物質主體,設想無物質的運動,將導致唯心主義。
(2)運動與靜止
物質世界的運動是絕對的,而物質在運動過程中又有某種暫時的靜止,靜止是相對的。靜止是物質運動在一定條件下的穩定狀態,包括空間位置和根本性質暫時未變這樣兩種運動的特殊狀態。運動的絕對性體現了物質運動的變動性、無條件性。靜止的相對性體現了物質運動的穩定性、有條件性。運動和靜止相互依賴、相互滲透、相互包含,「動中有靜、靜中有動」。無條件的絕對運動和有條件的相對靜止構成了事物的矛盾運動。只有把握了運動和靜止的辯證關系,才能正確理解物質世界及其運動形式的多樣性,才能理解認識和改造世界的可能性。
四、時空觀
時間和空間是物質運動的存在形式。物質運動與時間和空間的不可分割證明了時間和空間的客觀性。
時間是指物質運動的持續性、順序性,特點是一維性。空間是指物質運動的廣延性、伸張性,特點是三維性。物質運動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中進行的,沒有離開物質運動的「純粹」時間和空間,也沒有離開時間和空間的物質運動。具體物質形態的時空是有限的,而整個物質世界的時空是無限的;物質運動時間和空間的客觀實在性是絕對的,物質運動時間和空間的具體特性是相對的。一切以時間、地點、條件為轉移,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是馬克思主義的活的靈魂。物質、運動、時間、空間具有內在的統一性。
五、實踐觀
馬克思主義哲學吸取了哲學史上關於實踐概念的合理因素,旅遊管理考研正確地闡明了實踐的本質及其在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中的作用,創立了科學的實踐觀。這一實踐觀不僅揭示了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物質統一性,而且闡明了實踐在人類社會生活中的根本地位,是馬克思主義社會歷史觀的基礎。
1.實踐的本質含義、基本特徵和基本形式
(1)實踐的本質含義
實踐是人類能動地改造世界的客觀物質性活動。
(2)實踐的基本特徵
①實踐是物質性的活動,具有直接現實性
構成實踐活動的諸要素,即實踐的主體(人)、實踐的對象(客體)和實踐的手段(工具等),都是可感知的客觀實在,實踐活動本身及其結果也是外在於人們的意識而客觀存在的;實踐的水平、廣度、深度和發展過程,都受著客觀條件的制約和客觀規律的支配。所以,實踐是區別於人的意識活動的客觀物質活動。
②實踐是人類有意識的活動,體現了自覺的能動性
人具有理性思維,所從事的是不同於動物的本能活動的有目的、有意識地改造世界的活動,只有這種人的自覺的、能動的活動才具有真正的實踐的意義。
③實踐是社會的歷史的活動,具有社會歷史性
實踐不是孤立的個人的活動,而是處在一定社會關系中的人的活動,並受著一定社會歷史條件的制約,隨著一定社會歷史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3)實踐的基本形式
①生產勞動實踐,也就是處理人和自然之間關系的活動,即物質生產活動。這是人類最基本的實踐活動,是決定其他一切實踐活動的根本前提。
②處理社會關系的實踐,即人們的社會交往以及組織、管理和變革社會關系的活動,在階級社會主要表現為階級斗爭的實踐。
③科學實驗,它是從生產實踐中分化出來的,是專門為了認識世界而進行的探索性和准備性活動。此外,藝術和教育活動也與科學實驗一樣,屬於以生產精神文化產品為直接目的的精神文化創造實踐。
上述各種形式的實踐都內在地包含著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自我意識的關系,包含著物質變換、活動交換和觀念的轉換。
2.實踐與人的存在
實踐的本質、基本特徵和基本形式決定了實踐在人類生活中具有基礎和根本地位,實踐構大學考研成了人類存在的基本方式。
(1)實踐是人所獨有的活動
作為實踐主體的人並非是純粹生物學意義上的人,而是社會的人。勞動實踐不僅創造了人,形成了人類特有的本質,而且,只有在實踐中,人類的本質力量才得到充分的體現和確證。
(2)實踐集中表現了人的本質的社會性
人不僅在實踐活動中把自己從自然界中提升出來,使自然界成為自己的對象,而且在改造自然的過程中,人發展著多方面的社會需要,也就有了豐富多彩的社會活動。人的一切社會關系都是在實踐活動中產生的,實踐創造出了人之為人的一切特徵,決定著人的本質的社會性。
(3)實踐對物質世界的改造是對象性的活動
實踐以人為主體,以客觀事物為對象,並把人的目的、理想、知識、能力等本質力量對象化為客觀實在,創造出一個屬人的對象世界。這種改造世界的對象性活動便構成了人的物質生活本身,人在改造世界的同時也在改造著人類自身。總之,實踐是人類不同於動物的特殊生命形式,即它是社會生命的特殊運動形式,是人類的存在方式。
3.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分化與統一
在實踐活動過程中,物質世界出現了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區分。自然界和人類社會是物質世界存在的兩種不同形態。這里說的自然界是指獨立於人的活動或未被納入到人的活動范圍內的客觀世界,其運動變化是自發的。人類社會是人們在特定的物質資料生產基礎上相互交往、共同活動形成的各種關系的有機系統。它是在自然界發展到一定階段上隨著人類的產生而出現的。人類社會與人的活動不可分離,是人的實踐活動的對象化,是人的對象世界。自然界和人類社會都具有客觀實在性,它們相互聯系、相互作用。自然界是人類社會形成的前提,是構成人類社會客觀現實大學考研性的自然基礎。人在實踐活動中創造了人類社會,人類社會的存在和發展,又反過來影響和制約自然界,不斷改變著自然界。因此,實踐是使物質世界分為自然界與人類社會的歷史前提,又是使自然界與人類社會統一起來的現實基礎。
4.人與自然的關系
自從人類產生以後,自然界在人的實踐活動中以新的形式,延續自己的存在和發展。通過勞動,人類具有了自己的實踐存在方式。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又是一個有著自身特殊發展規律的部分。在實踐中,人把自然界既作為自己的直接的生活資料,又作為自己生命活動的對象和工具——變成人的無機的身體。實踐使人從統一的自然界中分化出來之後,就從總體上、根本上更深刻、更全面地依賴於自然和社會的物質運動規律。因此,通過勞動實踐協調人與自然的關系,實現它們的和諧統一,便成為人類必須面對的永恆主題。如果人類不保持自身與自然的和諧統一,那就會危及自身的生存發展。當今世界出現的生態、環境、人口、資源等全球危機問題,並不單純是自然系統內平衡關系的嚴重破缺,實際也是人與自然關系的嚴重失衡。恩格斯早就提出了自然界「對人進行報復」以及「人類同自然的和解」問題。馬克思也認為,應當合理地調節人與自然之間的物質變換,在最無愧於和最適合人類本性的條件下進行這種物質變換。實踐的規律與人類不斷自覺遵循物質世界的規律是一致的。正確的實踐觀點是理解人與自然關系、人與自然統一的關鍵。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以及社會與自然的協調發展,是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特徵。
5.社會生活的實踐本質
從實踐出發去理解社會生活的本質,是馬克思主義世界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踐是人類社會的基礎,一切社會現象只有在社會實踐中才能找到最後的根源,才能得到最終的科學說明。馬克思主義確認生活在本質上是實踐的,就是從實踐出發去理解社會,也就是把社會生活「當作實踐去理解」。社會生活是對人們各種社會活動的總稱,社會生活的實踐性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
(1)實踐是社會關系形成的基礎。
實踐是人有目的、有意識地改造物質世界的社會性活動。實踐內在地包含三重關系,即人與自然的關系、人與人的關系以及人與其自身意識的關系,而這些關系又構成了基本的社會關系,即物質的社會關系和思想的社會關系。實踐以濃縮的形式包含著全部社會關系,成為社會關系的發源地。
(2)實踐形成了社會生活的基本領域。
人們通過實踐活動改造自然、改造社會和改造人自身,形成了社會生活的基旅遊管理考研本領域,即社會的物質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領域。在整個社會生活過程中,物質生產實踐具有基礎和決定作用。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
(3)實踐構成了社會發展的動力。
人們自己創造自己的歷史,社會發展不過是人的實踐活動在時間和空間中展開的過程。人既是歷史的「劇中人」,又是歷史的「劇作者」。物質生產實踐構成了社會發展的根本動力,改造社會的實踐推動著社會歷史的變遷和進步。在階級社會里,階級斗爭構成了社會發展的直接動力。
總之,全部社會生活在本質上是實踐的。構成社會的人是從事實踐活動的人,推動社會運動的力量是千百萬人的社會實踐活動。社會生活的全部內容就是不斷進行的社會實踐,實踐既是人的自覺能動性的表現,也是人的自覺能動性的根源,是人的生命表現的本質特性。
【習題精練】
一、單選題:下列每題給出的選項中,只有一個選項是符合題目要求的。
1.物質和意識的對立只有在非常有限的范圍內才有絕對的意義,超過這個范圍變是相對的了,這個范圍是指( )
A.物質和意識何者為第一性 B.物質和意識是否具有統一性
C.物質和意識何者更為重要 D.物質和意識何者與社會生活的關系更密切
2.最近,由多國科學家組成的團隊利用一台粒子加速器,讓兩束原子在一個圓環軌道上做高速運動,發現這些原子自身的時間確實比外界時間慢了。這項實驗進一步證明了作為物質運動存在形式的時間具有( )
A.客觀性 B.有限性
C.相對性 D.一維性
3.「觀念的東西不外是移入人的頭腦並在人的頭腦中改造過的物質的東西而已。」這個命題表明( )
A.意識是人腦中特有的物質
B.人腦是意識的源泉
C.觀念的東西和物質的東西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D.意識是客觀存在的主觀映象
二、多選題:下列每題給出的選項中,至少有兩個選項是符合題目要求的,多選,少選或錯選均不得分。
1.關於龍的形象,自古以來就有「角似鹿、頭似駝、眼似兔、項似蛇、腹似蜃、鱗似魚、爪似鷹、掌似虎、耳似牛」的說法。這表明( )
A.觀念的東西是移入人腦並在人腦中改造過的物質的東西
B.一切觀念都是現實的模仿
C.虛幻的觀念也是對事物本質的反映
D.任何觀念都可以從現實世界中找到其物質「原型」
2.意識和物質的對立只是在非常有限的范圍內才有絕對的意義,超出這個范圍,其對立便是相對的。這是因為( )
A.意識根源於物質
B.意識是物質的反映
C.意識是物質的固有屬性
D.意識是物質的存在形式
3.「觀念的東西不外是移入人的頭腦並在人的頭腦中改造過的物質的東西而已。」這一觀點表明( )
A.人腦是意識的源泉
B.意識是人腦產生的特殊物質
C.意識是客觀存在的主觀映象
D.觀念的東西同物質的東西是具有同一性的

【答案解析】
一、單選題
1.【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物質與意識的辯證關系。
物質與意識對立的絕對性只有一點,即思維與存在何者為第一性,超出這個范圍,物質可以轉化為意識,二者之間的對立只有相對而言的意義。所以,本題的正確答案為選項A。
2.【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時間相對性。
時間作為物質運動的存在形式,和物質運動不可分,時間具有相對性和絕對性,題目中原子處於不同速度下其自身的時間會有不同,這是時間相對性的表現。故答案為選項C。
3.【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辯證唯物主義關於意識的本質的原理。
馬克思主義哲學認為,意識是人腦的機能,是物質的能動反映,這是馬克思主義哲學關於意識本質問題的根本觀點。馬克思主義哲學認為,觀念、意識「不外是」在人的頭腦中「改造過」的「物質的東西」,所謂「改造過」,指對客觀物質世界的信息進行了能動的加工,意識、觀念是對客觀世界的能動反映,即意識具有主觀反映性的特徵,本身並不是物質,是「客觀存在的主觀映象」(列寧語)。因此正確選項是旅遊管理考研D。選項A把意識看成「人腦中的特有的物質」,是19世紀中葉歐洲某些庸俗唯物主義者的觀點,這種觀點認為意識是人腦的「分泌物」,否認了意識的主觀反映性特徵。選項B把人腦看成意識的「源泉」,是主觀唯心主義觀點;意識的「源泉」是實踐和客觀物質世界,人腦則是意識的思維器官,它不能憑空產生意識。選項C否認了意識和物質之間反映和被反映的本質區別。因此,A、B、C都應排除。正確答案是選項D。
二、多選題
1.【答案】AD
【解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意識的本質。
辯證唯物主義認為,意識是對客觀存在的反映,是對客觀存在的主觀映象。展開來有二層含義:一是說意識是對客觀存在近似的反映;二是說意識是對客觀存在能動的反映。因此馬克思概括說:「觀念的東西不外是移入人腦並在人腦中改造過的物質的東西而已」,所以A、D兩項是正確選項。B項忽視了意識反映事物的能動性和創造性,是錯誤選項。虛幻的觀念不能反映事物的本質,所以選項C說法錯誤。
2.【答案】AB
【解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物質和意識的對立統一關系。
這道試題的出處是列寧的《唯物主義和經驗批判主義》一書的第三章,原文是:「當然,就是物質和意識的對立,也只是在非常有限的范圍內才有絕對的意義;在這里,僅僅是在承認什麼是第一性和什麼是第二性的這個認識論的基本問題內才有絕對的意義。超出這個范圍,這種對立無疑是相對的。」列寧認為,物質和意識是兩個最為廣泛的哲學范疇,給物質下定義,必須從與意識的關系這個角度來下,「除了指出它們之中哪一個是第一性的,不可能,實質上不可能再下別的定義。」因為物質第一性,意識第二性,在這個范圍內,兩者的對立是絕對的,即無條件的、不能改變和顛倒的,否則,就不能堅持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但是,一切對立都具有絕對性和相對性,物質和意識的對立也不例外。物質和意識的對立具有相對性,是因為意識根源於物質,是物質的產物;萬學海文意識是物質的反映;意識具有能動作用。總之,物質和意識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化,具有同一性。如果否認這一點,就會陷入二元論或不可知論、形而上學唯物論。因此,正確選項是A、B。選項C認為意識是物質的固有屬性,屬於「凡是物質都有意識,萬物都有靈魂」的「物活論」觀點,否認了意識是人腦的機能,是人特有的精神活動。選項D認為意識是物質的存在形式,即意識與物質從來都是並存的,否認了意識是物質高度發展的產物,也不了解意識是對物質的主觀反映,否認了意識同物質的原則區別,屬於庸俗唯物主義思想。
3.【答案】CD
【解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意識的起源和本質。
題乾的引文是馬克思關於意識的起源和本質的著名科學論斷。意識是物質的產物,但又不是物質本身,意識是離不開物質的,但又是不同於物質的精神現象;所以,E項是錯誤的。人腦是意識的物質器官,但不是意識的源泉,所以A項是錯誤的。意識是人腦這一特殊物質的機能,但不是人腦產生的特殊物質,所以,B項也是錯誤的。意識的形式是主觀的,內容是客觀的,意識是主觀與客觀的同一,意識是客觀事物反映在主觀中的映象,即「改造過的物質的東西」,意識同物質具有同一性。所以,選項C和選項D都是正確的。

『拾』 通俗的解釋「必要勞動時間和剩餘勞動時間」

通俗的講:必要勞動時間指勞動者的勞動時間中用於生產維持勞動者自身及其家庭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資料的那部分時間,其實也就是生產工人工資的那部分時間。超過這一節點後,就屬於剩餘勞動時間了。

比如:在資本主義生產過程中,雇傭工人生產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資料價值的勞動所需要的時間就是必要勞動時間。雇傭工人超出為自己生產所必需的生活資料價值的必要勞動時間以外,生產剩餘價值的勞動所需要的時間就是剩餘勞動時間。

(10)僱傭勞動的時間分為什麼和什麼擴展閱讀:

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含義

根據馬克思經濟學原理,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第一種含義是:以一個工作日中1個標准人生理活動耗費的使用價值為界限的勞動時間。

例如,一個工作日的勞動時間是16小時,勞動者(包括他的家庭)的生理活動耗費的使用價值是小麥6公斤,生產這6公斤小麥的勞動時間是8小時,則以6公斤小麥為界限的勞動時間8小時就是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第一種含義。在這個例子中,就是1.33小時/公斤小麥。

這就是馬克思在資本論第1卷中論述的形成商品價值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即"人的勞動力在生理學意義上的耗費"的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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