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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時間為什麼要求是到案後

發布時間: 2023-05-11 18:20:08

Ⅰ 立功的時間要求

根據立功的情節去進行相關的減刑。如果是一般的立功行為,可以減少基準刑罰的百分之二十以下;對於有重大立功的行為,一般可以減少基準刑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五十,如果是犯罪的情節比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根據情況依法進行免除處罰。
根據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對於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行為人犯罪後又實施了法定的立功行為,但後來又借機逃脫司法機關的控制,再次被抓獲後,對其先前的立者判伍功行為還能認定為立功。立功是行為人犯罪後的一種獨立的有益於社會的行為,它一般與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沖亂和悔罪表現的關首或系不大。立功一旦成立,則不論行為人是否認罪,是否逃脫,均不影響立功的性質,在對行為人量刑時,該立功行為仍應予以認真考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Ⅱ 立功的時間界定是怎麼確定的

立功時間的戚態界定是在犯罪分子到案後和刑罰執行完畢前這一期間。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後,主動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的同時,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經查此仔哪證屬實,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線索,使案件得以偵破的行為,可視為立功。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森碼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Ⅲ 發生持刀傷人案後協助抓捕為什麼不給表彰

立功作為重要的量刑情節,其時間條件應限定在犯罪分子到案後。犯罪分子到案前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條雖然規定了立功,但並沒有明確為立功限定時間條件,從而導致實踐中處理不一,並導致部分案件在立功的認定上出現混亂。如將犯罪分子犯罪後到案前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認定為立功,更有甚者將立功的時間提前至犯罪雹尺尺前。為進一步規范立功認定標准,避免立功范圍的無困此限擴大,199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立功的處斷原則作出了具體規定。《意見》第5條明確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源高現。」由此明確為立功設定了時間條件,將立功發生的時間限定在「到案後」。

《意見》之所以將立功的開始時間限定在犯罪分子到案之後,是因為一來刑法規定立功的目的,是為了給予犯罪分子悔罪的機會,鼓勵和引導犯罪分子改惡從善,通過立功獲得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機會。因此,立功作為重要的量刑情節,其構成理應受到時間的限制。二來犯罪分子實施立功往往是為了將功贖罪,因此將立功開始時間限定在犯罪分子到案之後,即在犯罪分子已經知道自己所犯罪行被司法機關通過法律程序確認之後,最為恰當。因為犯罪分子在到案以前對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一定有清醒的認識。只有在到案後,他才會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並進而基於將功贖罪的心理去實施立功行為。第三,如果將立功開始時間過早地設定為犯罪後甚至犯罪前,會導致立功認定的泛濫,甚至導致立功認定具有追溯性,如將犯罪分子到案前或者潛逃期間所實施的見義勇為、舉報等行為認定為立功,從而導致司法實務上的無所適從和刑法制度上的混亂,有違刑法規定立功的宗旨。

Ⅳ 對立功的時間有何要求

立功的時間是指立功表現發生的時間。立功發生在刑事訴訟過喊兄程中,犯罪人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是在其歸案以後判決宣告以前。立功的時間是量刑畝碼階段的立功與行刑階段的立功的主要區別。行刑階段的立功,是指刑罰執行過程中的立功表現,具有立功表現的,可以獲得減刑。而作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種發生在量刑階段的立功,是判決宣告前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迅滲哪的情形,因此它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

Ⅳ 一般立功減刑新標準是怎樣的

一、一般 立功 減刑 新標準是怎樣的 對於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檔螞的幅度。 (一)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二)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二、立功的開始時間如何確定 理論界與實務界似乎形成共識,即犯罪分子「到案後」方可成立立功。理由如下: 首先,《解釋》第5條已經明確規定了犯罪分子「到案後」有四種行為的認定為立功。 其次,法律之所以將立功的開始時間定在到案後,是因為犯罪分子實施立功行為是為了將功折罪,將開始時間定在犯罪分子已經知道所犯罪行被司法機關通過法律程序確認之後,即犯罪分子到案後,是最為適宜的。 第三,如果不採用「到案說」,而是將認定立功的開始時間前移至「犯罪以後散蠢好」,會使 刑法 設立 自首 制度失去意義。因為立功和自首在從寬處罰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犯罪分子犯罪以後完全可以基於該理由,在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同時繼續進行新的犯罪,由於具有立功表現,即使不 投案自首 ,也可以在被抓獲歸案後獲得從輕或減輕處罰。 如何界定立功的開始時間,應以立功制度的立法理由為依據。刑法設立立功制度的根據在於: 一方面,被告人的立功行為有利於案件的及時偵破或者為社會帶來效益; 另一方面,立功行為反映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降低,從而使 刑罰 的必要性減少。因為刑罰正當化的依據在於懲罰犯罪和預防犯罪,正如法諺雲「因為有犯罪並為了沒有犯罪而科處刑罰」。 基於立功的立法依據,應當將立功的開始時間前移至「犯罪以後」,但如果在到案前,被告人又實施其他犯罪的,則其之前所實施的立功行為不構成立功。 理由如下:首先,被告人在犯罪以後實施的立功行為與到案後實施的立功行為,同樣有利於案件的及時偵破或為社會帶來效益; 其次,犯罪以後實施立功行為,並且在到案前未實施其他犯罪行為,完全能夠反映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已經降低,刑罰的必要性也在減少。 最後,如果被告人實施了立功行為,但在到案前又實施了其他犯罪,這就反映出其人身危險性並未降低,對其就不適宜從輕或減輕處罰,因此也就不應將其之前的立功行為認定為立功。 因為立功實際可以區分為一般立功與重大立功,然而在不同的情況,立功的減刑幅度其實是不一樣。通常需要考慮到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沖鉛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之後才能確定減刑的大概幅度。自然,在服刑期間如果有多次立功,那麼也就可以獲得多次減刑的機會。

Ⅵ 立功的時間要求

立功的時間是指立功表現發生的時間。立功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人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是在其歸案以後判決宣告岩型以前。立功的時間是量刑階段的立功與行刑階段的立功的主要區別。

一、立功的主體范圍:

首先要在法律上確定適格的立功主體。按照《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立功的唯一主體只能是犯罪分子,而且是構成犯罪的自然人和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主體,不包括單位。那麼,什麼情形下才能認定行為人是犯罪分子,哪些行為屬於犯罪分子的行為。犯罪分子是指違反刑事法律,對國家、社會集體或者他人造成危害,應當受到刑罰的人,即已經構成了犯罪或者說是已經符合了某種罪的犯罪構成的人。因此對於不構成犯罪的人不能構成刑法上的立功與重大立功,立功與重大粗中猜立功對不構成犯罪的人而言也沒有任何刑法上的意義。

二、案發之前不能立功:

對犯罪分子的認定,在現行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應該以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立案的時間為標准。立案意味著行為人有犯罪事實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也才開始具備刑法意義上立功的可能性。在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沒有發現之前,即便是行為人已經實施了某種違法犯罪行為,無論其是否意識到行為已觸犯刑事法律,任何人都應該在法律上被推定為遵紀守法的良好公民。因為法律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審判,任何人不得確定為有罪」。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擁有審判權能,按照固定的法律程序,以事實為依據,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力,依法對所訴刑事案件進行審理並做出是否有罪的裁判。立案以培山前,任何公民進行的舉報、控告犯罪嫌疑人等行使憲法規定的訴願權利行為,見義勇為等高尚道德行為當然排除在立功行為之外。否則,會導致刑法追及效力在立功制度上的溯及及往,認為犯罪者在主動歸案或被動歸案前以及潛逃期間實施的見義勇為、舉報、控告等行為成立立功,從而導致司法實務上的無所適從和刑法制度上的混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Ⅶ 犯罪立功一般是什麼時間立功

犯罪立功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人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孫派為,是在其歸案以後判決宣告以前。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嫌疑人的。立功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提供重要線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蠢讓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帶凱局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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