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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征税为什么是男人

发布时间: 2022-08-09 09:07:40

⑴ 中国古代财政收入有哪些来源古代对商人怎么收税

中国古代的税收官制

中国古代涉及税收的官制主要有十余种。

1、上计:战国、秦、汉时年终考核地方官员成绩的方法。战国时群臣于年终须将税赋收入写于木卷,呈送国君考核,称为上计。

2、户部:官署名。三国以后,常置度支尚书,掌财用,隋始以度支尚书为民部尚书。唐改户部,为六部之一,掌管全国土地、户籍、赋税、财政收支等事务,长官为户部尚书。历代相沿不改。清末将民政部分划出添设民政部,财政部分改设度支部,户部遂废。

3、市舶司:官署名。掌检查出入海港的船舶,征收商税,收购政府专卖品和管理外商等事务。

4、税务处:官署名。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设立,辛亥革命后沿置。除涉及外交支用税项外,有关于海关关税事务,统归税务处核办,并指挥地方海关监督和通过总税务司间接指挥地方税务司。设督办、会办、提调,但实权均为外籍的总税务司操纵。

5、乡有秩:秦汉乡官之一。掌听讼收税等事。《续汉书。百官志五》:“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注引《汉官》云:“乡户五千则置有秩。”

6、彻侯:爵位名。秦制二等爵之最高一级。汉沿置,后因避武帝讳,改称通侯,又改列侯。汉代列侯有征收封邑租税之权,征收税以初封时所划定的户数为范围。大者户以万计,小者户以百计。列侯一般住京师,而不住在封地,其封地行政仍由中央所派的相掌握,列侯本人不予闻。

7、关内侯:爵位名。秦汉时置,为二十等爵的第十九级,位在彻(通)侯之次。一般封有食邑多少户,有按规定户数征收租税之权。南北朝时沿用,仅成为爵位的一种品级。详见俞正煊《癸已类稿》卷十一“关内侯说”。

8、盐官:官名。西汉武帝时为专卖盐铁,东汉时在隶郡县设,主收盐税。

9、大使:官名。多指特派出巡之大臣。从隋朝一直延用。元制设管税务者名税大使。

10、两税使:唐代掌管夏、秋两税事务的长官,系临时派遣,多以盐铁转运使兼任。

古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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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长期实行以土地税(包括依附于土地的户税与丁税)为主,以商税(包括关税与市税)为辅的税收制度。这一税制,初步形成于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已渐趋完备;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时期,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在不断清丈田亩、整理地籍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地、户、丁税的合并征收,并加强商税和盐、茶、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从而使商税与货物课税成为中国封建末期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先秦 《周礼·大宰》有“以九赋敛财贿”的记载。九赋即指邦中、四郊、邦甸、家削、邦县、邦都、关市、山泽、币余等九种赋税。春秋时期,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各诸侯国相继实行“履亩而税”的田赋制度。如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即根据土地的好坏或远近分等级征收田赋;鲁国的初税亩,即不分公田、私田,均按亩缴纳租税;楚国的“量入修赋”,即根据收入的多少征集军赋;郑国的“作丘赋”,即按田亩征发军赋。公元前5世纪战国时期,各国为了应付战争支出需要,争相进行赋税制度的改革。例如秦国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和买卖,按土地多少征收田赋,按人丁征户赋。鼓励耕织和分户,对耕织收入多的,免其徭役;一户有两个以上成年男丁而不分家的,要加倍征收其赋税。这些改革,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为以后秦政权统一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
秦汉 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所有地主和有田的农民自报所占有土地的数额,规定每顷土地缴纳饲草3石,禾秆2石。如隐报土地,少缴或不缴租税,要受到惩处。乡佐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也以隐匿田亩论处。除田赋外,秦王朝还征收包括户赋和口赋在内的人头税;并征用大批劳动力,如服役于郡县的“更卒”,服役于中都官的“正卒“,以及屯戍边境的戍卒。人民赋税徭役负担沉重。
汉朝初期的赋税承袭秦制。但鉴于秦王朝灭亡的教训,减低了田赋的税率,先规定十五税一,以后又减为三十税一。除田赋外,还另有“算赋”、“口赋”、“更赋“等人头税。算赋开始于汉高祖刘邦四年(前203)、民 15岁至56岁每人均出算赋钱, 120钱为一算,贾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惠帝六年(前189)减轻算赋三分之一。口赋是未成丁的人口税。汉武帝在位期间(前140~前87)用兵,国库匮乏,令民3岁至14岁,出口赋每人23钱。汉代规定民20岁开始服徭役,到55岁免除,不服役的可一个月出钱二千,谓之更赋。此外,汉代还有户赋,它是在封君食邑区内对民户征收的一种税,每户二百钱,供封君列侯享用,不直接列为国家财政改入。
这一时期主要税收是田赋和人头税,另有名目繁多的工商和山木产品杂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有对商人手中积存的现金与货物征收“算缗钱”,对车船所有者征收“算车船”;属于消费税性质的有对马牛羊等牲畜征收牲畜税,盐、铁、酒税(或专卖)等;属于流转税性质的有货物通过税即关税和对市肆商品营业额征收市租。
秦汉时期建立了较完备的税收法制和管理制度。秦代的成文法典称《秦律》,其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法律有《田律》、《厩苑律》、《金布律》、《关市律》、《仓律》、《工律》、《徭律》等。对征税的对象、品目、税率、纳税人、处罚等都有明确规定。汉代在秦律的基础上发展得更加完备。汉武帝时任用张汤、赵禹等人制定的律令就有359章,对执法犯法官吏的制裁也更加严厉。自秦以后,国家财政收支与皇室收支开始分开管理,分设管理机构。秦代主管中央财政的官吏是治粟内史,负责收取山海池泽的税以供皇室之用的是少府。汉代主管中央财政的官吏为大司农。大司农之下设若干分管收入、储存、调度等工作的职事官。由少府掌管山林、园囿、江湖、海产等征税事务以专供皇室生活之用。
魏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田赋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将因长期战乱造成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流民耕种(曹魏行屯田,两晋行占田,北魏行均田)。在此基础上实行田赋制度的改革,废除秦汉以来的田租、口赋制度、推行田租、户调制。户调起源于东汉末期,指按民户所进行的征纳。曹魏正式颁布法令,实行计亩而税、计户而征的赋税制。每亩纳粟四升,每户纳绢二匹、绵二斤。晋武帝于咸宁六年(280)颁布《占田令》,规定丁男(16~60岁)按50亩缴田租,丁女按20亩缴田租,如户主为次丁男(13~15岁,61~65岁)按25亩缴租,为次丁女的免租。每亩租八升。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丁女或次丁男作户主的,户调折半缴纳。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男子每人授种植树木的桑田20亩。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亩。次年颁布征收租调法令,规定一夫一妇年缴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分别负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额。
这一时期对盐、铁一般实行由国家专营专卖。对酒一般实行课税,有的也设官专卖。市税分为对行商征收的入市税和对坐商征收的店铺税。对交易行为征收佐税,分为对数额大、立有文据的买卖奴婢、牛马、田宅的输佐和价值小、交易不立文据的散佐两种。对富户家赀满 50万贯及僧尼满20万贯者征收赀税。此外还有口钱和通行税等。 这一时期的税收管理制度,将中央主管税收的大司农职权缩小,仅为收粟之官,设度支尚书全面掌管财政税收工作。地方由州、县官负责授田征税。北魏建立“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由三长负责清查户籍、征收租调和徭役。
隋唐 隋朝和唐朝初都颁布均田令及租调法。如唐高祖武德七年(624)颁布的新均田令,规定丁男(21岁)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授田100亩,其中20亩为永业田(永不归还),80亩为口分田。同时颁布《租庸调法》,规定受田丁男应缴纳的田租、调赋和应服的徭役。实现“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这一赋税制度,对唐王朝的兴盛及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唐中期安史之乱(755~763)以后,由于户口流亡,土地兼并,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遂改行两税,实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这是中国田赋税制史上一项重要的改革,使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向土地财产税转变。并将各种租税加以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征收手续。
这一时期对食盐、酒、茶有时课税,有时免税,有时专卖。唐朝刘晏改革盐制,实行专卖与征税兼用的办法。武宗会昌六年(846)还实行课酒曲,以严密酒榷。唐代后期除恢复征收矿税、关市之税外,还开征以房屋为征课对象的间架税和对交易所得与公私支付钱物征税的除陌钱。隋代管理中央财政税收的机关为支部,唐代为户部。唐代还于刑部下设比部,负责对全国财政收入的审核与监督。隋唐在地方州县设仓曹司户参军掌管公廨、度量、仓库、租赋征收事项。县以下设乡,乡以下设里,里正负责查校户口,办理赋税征收,是最基层的征税人员。唐代后期,将地方所征收的赋税划分为三部分,一部分归地方留用,一部分根据中央命令解交诸道节度使,其余部分直接解交京师,这即是唐代的“上供、送使、留州“制度。
宋元明清 宋代田制分为民田与官田两类,仍沿用两税法,一般按每亩年纳一斗,江南等地每亩年纳三斗。两税之外,复有丁钱与徭役,还有名目繁多的田赋附加税,主要的有头子钱、义仓税、农器税、牛革筋角税、进际税、蚕盐钱、曲引钱、市例钱等等。宋中叶,土地兼并剧烈,农民倾家破产,流离失所,迫使统治集团进行改革。王安石变法与赋税制度有关的法令有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但由于豪强反对未能实行。元代赋税,在北方有“税粮”与“科差”两种。税粮又有丁税和地税之别,丁多地少的纳丁税,地多丁少的纳地税。科差又分为“丝科”和“包银”两种。在南方沿用南宋税制,实行“税从地出”,秋税征粮,夏税征木绵、布绢、丝绢等物。明初也仿行两税法,核定天下田赋,夏税秋粮均以麦为纳税标准, 称为“本色”;按值折纳他物称为“折色”。明中期创一条鞭法。将力役折银分摊于田亩征收。清代初沿用一条鞭法,废除一切杂派,但丁银从未被废除。及至清雍正元年(1723)实行“摊丁入亩“的办法。从此,丁银完全随田粮起征,成为清代划一的田赋制度,标志着中国古代人头税的结束。
随着手工业的发展,宋代以后,工商税收成为各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课税范围日渐扩大。就征税物品来说,宋代有谷、帛、金银铁、物产等四类二七品。还有盐、茶、酒、矿产税课或专卖,对内有关市之税,对海外商业有市舶课。明清进一步对工商各税课征,沿江河口岸设立关卡征收关税。清代设户部税关、工部税关数十座,征税对象包括衣、食、用物及杂货等项,还兼收船税。此外还有落地税、牙税、当税、契税等杂税。
这一历史时期的税收管理,在中央,宋代设三司使分管各税,盐铁司主管商税、盐、茶、铁、役;度支司主管钱帛、粮科;户部司主管户口、土地、钱谷赋役等。明清由户部主管各税征收,户部下分设13至14清吏司,分管各省赋税。在地方由知府、知县主管赋税。宋代以后逐步实行包税制,称为买朴或称朴买。元代对银矿、朱砂、水银等矿产品普遍实行包税制。清代初期为加强赋税管理,在明万历旧籍的基础上编纂了《赋役全书》,分发各州县,详细记载:地亩、人丁原额;逃亡人丁及荒地亩数;开荒地亩及招募人丁数;赋税的实征、起运、存留数等。还另有丈量册(又称鱼鳞册)与黄册作为《赋役全书》的附件。丈量册详载上中下田则及田地所有者的姓名。黄册以记载户口为主,也记载各户的田亩数。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田赋征收管理制度。

⑵ 为什么在有的国家对窗户大小征税

为什么在有的国家对窗户大小征税

国家征税首先要选择征税对象,即对哪些人、事、物可以征税,这被称为可税性。具备可税性的事物才可以征税,不具备可税性的事物就不能征税。可税性可以分为经济上的可税性、法律上的可税性和政治上的可税性等。

国家对某一事物征税,该事物必须首先具备经济上的可税性,否则,国家可能根本征不到税,或者要花费很大成本才能征到税,最终得不偿失。比如,英国曾经征收一种

“窗户税”,实际是对纳税人的财产征税。因为一般来讲,富人拥有较大的房子,房子大,窗户就比较多,因此,国家根据窗户的数量和大小征税。后来很多人都把窗户堵上了,导致国家根本征不到税,这一税种也很快被废除了。这就是典型的不具备经济上可税性的例子。在不同时代,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事物的可税性也可能不同。古代具备可税性的,现代可能不具备。比如古代对国内货物通过关口所征收的过关税,现代社会就不可能征收。同样,古代不具备可税性的,现代可能具备。比如现代可以对商品的增值额征税,古代社会就做不到。
法律上的可税性是指对某事物征税必须具备法律依据或者可以具备法律依据。现代社会强调税收法定原则,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对任何事物征税,这样,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对某事物征税,或者不可能通过制定法律对某事物征税,某事物就不具备法律上的可税性。比如,我国税法没有规定对遗产征税,因此,遗产目前不具备法律上的可税性,但国家完全可以制定对遗产征税的法律,因此,遗产可以具备法律上的可税性,很多国家征收遗产税就是明证。
政治上的可税性是指对某事物征税虽然具备经济上的可税性,也可以具备法律上的可税性,但是由于社会、历史、宗教以及其他政治因素使得对该事物征税会影响政权的稳定及其合法性而不能对其征税。比如对教会的财产或者寺院的财产,完全具备经济上的可税性,也可以制定法律对其征税,但是由于宗教因素的影响,使得人们不愿意对其征税,如果国家对其征税,一方面难以获得法律的通过,另一方面也会引起民愤,影响政权的稳定。
据报道,瑞典议会最近提议,向国内所有的男性征收“男人税”,然后用这笔税款作为补偿基金,安抚那些家庭暴力事件的女性受害者。从经济性来看,男人具备可税性,征税成本也比较小,因为很容易鉴别男女。从法律性来看,目前虽还不具备可税性,但完全可以通过立法使其具备可税性。但是从政治性来看,恐怕就很难具备可税性。对男人征税,男人会同意吗?再进一步讲,女人恐怕也不见得会同意。因为他们的男朋友、老公、儿子、爸爸、爷爷……都是男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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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古代社会一般是男人管钱还是女人管钱

在古代社会女性的社会地位是非常低的,同样的她们的经济地位也很低,在家里几乎没有什么话语权,她们只负责好生育孩子,伺候好丈夫和孩子。如果她们不能让丈夫满意,被休弃的话,她们的日子将会过的更惨。

到了今天的社会,女性的社会已经提高了很多,她们不再是男性的附属品,可以出去工作,独立生活,赚钱养活自己。在丈夫死后,妻子享有第一顺位继承权,能够分到大部分的财产。但现在也还没有做到完完全全的男女平等

⑷ 你知道在古代家庭中,是男人管钱还是女人管钱吗

当今社会和古代最明显的进步之一是,我们生活在一个男女享有比封建时代更平等权利的社会。而且,在一般家庭中,妻子几乎总是管理整个家庭的收支,每月给丈夫零花钱,这在古代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古代,一般由男性管理钱财,支付女性的日常生活费用,并根据家庭情况给予补贴。在先秦时代,甚至更极端,女性甚至都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家庭,妻子或女儿不会得到一分钱,这种现象直到汉朝才改变了,但它不是更好。你知道在古代家庭中,为什么是男人管钱吗?

事实上,直到今天,在这个社会中,男性和女性还没有实现100%的平等,但我们一直在朝着这个目标努力,至少与古人相比,我们今天的进步还是很大的。也许在古代,有很多女人,她们的一生是无法自己选择的。社会决定了他们的本性。一个好妻子必须是一个好妻子和好母亲。因此,这也使他们牺牲了很多可能性。毕竟,女人在任何方面都不逊于男人

⑸ 古代征税时是按人口的吗

从实行税赋开始,基本都是按人口征税。即所谓丁税、丁赋。中间因历代制度不同,稍有变革。清代时变化最大,康熙后期,宣布以康熙50年全国的丁数为准,此后溢出之丁不再承担丁役,即所谓“永不加赋”。雍正元年即开始推行“摊丁入亩”,把丁赋与田赋合二为一,以田征税,废除了以人征税的办法,对穷人有益,但对大户有害。自此,丁税消失,而全国人口也迎来了迅速增长的时期。

⑹ 为什么在古代都是男人当官,女人不能当官吗

在我们的印象中古代当官的大多都是男人,这里所说的当官都是一些通过科举考试或者是经过一些提拔之后所任命的朝廷官员。但是在宫廷中也有很多女官,女人是可以当官的。只是说男性当官于女性当官所担任的官职是有所不同的。

所以说,在古代也是有女官的出现,但是这里的女官仅仅只是限于在宫廷之内。

⑺ 为什么中国古代人们要纳税应役

直观来看,古代的纳税应役是人们向官府提供物力和劳力。实质上,这是国家对社会剩余产品或剩余劳动的特殊分配形式。纳税应役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社会剩余产品的出现,二是国家的产生。也就是说,赋税力役不可能是和人类社会与生俱来的,而是人类原始社会之后的产物。

在漫长的原始社会的母系社会和父系社会时期,由于生产力极其低下,物质极端匮乏,人们只能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当时既没有剩余产品,也没有阶级,更没有国家,所以也就不具备征调赋税力役的可能和必要。

到原始社会末期的农村公社阶段,人类已经艰难地跋涉到文明社会的门槛之前。农村公社具有公有和私有两重性。当时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基层组织单位,在公有制的躯壳内,私有财产开始出现,阶级分化初见萌芽,公共权力也初步形成。这时,为了维持公共权力机关的活动,满足公共事务的需求,已经出现了赋税力役的雏形。不过当时的“赋税”表现为力役形式,即共同耕种公有地。这从我国民族学资料中可以获得印证。例如,云南省西盟佤族的某些村寨在1949年之前仍生活在农村公社中,为了应付村寨公共事务(如祭祀、防御入侵等)开支,他们除了由各个家庭自由献纳以外,主要的和稳定的经济来源是依靠共耕所得,即开一片荒地,由各户出劳力义务耕种,收获归村寨公有。从云南勐海县布朗山的布朗族的农村公社发展史来看,随着村寨中贫富分化的加剧,富有者渐渐控制了行政管理权力,并逐渐把自由献纳变为按户规定固定数额的摊派形式。这也是赋税的一种雏形。

国家诞生之后,为了养活大批的军队、官吏以及满足从事公共工程(如兴修水利、修筑城堡和道路等)的需要,就必须筹集经常性的经费,因此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的赋税力役也随之产生了。换句话说,征调赋税力役是具有强制性的政府行为,纳税应役是公民对国家必须承担的义务。

大约存在于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17世纪的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国家政权。《尚书·禹贡》开宗明义地说:“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就是说大禹在治水之后,把天下划分为九个州,根据各州地力和产品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贡赋物品。大禹治水成功之后,继承了部落联盟首领的职位,被先秦人尊为夏朝的建立者。司马迁在《史记·夏本纪》也写道:“自虞、夏时,贡赋备矣。”意思是说在夏朝前后才开始有比较完备的贡赋制度。这两种说法都把中国古代赋税力役制度的起源追溯到夏朝的创立者禹,基本符合中国历史上国家和赋税力役起源的客观事实。

在中国古代,国王或者皇帝是国家的人格化象征,唐人把所纳的税称为“王赋”、应承的力役称为“王役”,明清时期民间把纳税应役称为“纳皇粮”“应皇差”,其实都是把纳税应役和国家联系在一起的通俗说法。

⑻ 古代是怎样征税的

中国古代长期实行以土地税(包括依附于土地的户税与丁税)为主,以商税(包括关税与市税)为辅的税收制度。这一税制,初步形成于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已渐趋完备;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

到了宋、元、明、清时期,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在不断清丈田亩、整理地籍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地、户、丁税的合并征收,并加强商税和盐、茶、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从而使商税与货物课税成为中国封建末期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8)古代征税为什么是男人扩展阅读

古代丁税:

7岁以上都要缴税,成年人更得为朝廷和郡 县服徭役。当时全国人口2000万,被征发造宫殿、修坟墓、筑长城的就有300万。秦 始皇本想传二世、三世以至万世,不料仅二世而终。率先揭竿而起的就是陈胜、吴广这支徭 役队伍。

大秦帝国一统江山,没有威胁,自然征税比较随意,不仅增加了丁税、徭役,还一下发明了上百个税种。这也是大秦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关于“丁税”是怎样收税的,我们发现秦朝已经有了专门的税官,“治粟内史”,这个职位据说是九卿之一。内史在《周礼》中记录为春官宗伯的属官,掌爵﹑禄﹑废﹑置﹑杀﹑生﹑予﹑夺之法。

在秦朝,随着郡县制的实施,公家的收税人已经有了固定且非常重要的位置。关于税官是怎样去民间收税的,我们从文献中很难了解,但是,一户有多少人丁是很容易统计的,相信税官定期到各治下地方收税即可。

⑼ 古代女子单身被征税,男子娶外国人是真的吗

古代女子由于地位比较低下,因此一夫多妻的制度便开始施行,这一制度的施行也就造成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调,很多人都面临着娶不到老婆的问题。有权有势的人可以娶很多妻子,而没钱娶老婆的,自然沦落到打光棍的地步。

为了给更多人机会,官府还会举办相亲会,但这种方式只有先秦时候使用。到了封建社会,随着外出征战土地,也会带回大量的女性俘虏,就会赏赐给各地的单身男子,进而有效的降低了自己国家的单身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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