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同地区对姓名权不一样
A. 关于姓名权问题``
首先,这涉及现实问题,不完全是法律问题。
因为法律规定,公民的名字可以改,而且没有次数限制。但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某些原因,公民的这一权利不便彻底实现,比如:虽然我们是良民,但有些罪犯为逃避法律追究改名字,有些公民搞封建迷信改名字。这给国家管理带来了很多负面的东西,所以,出于保障国家与全民整体利益的目的,当前实践中我们限制了公民姓名权的部分内容。建立了当前的一些制度,形成了当前的一些惯例。
下面,我们回到你所反映的问题中来。搞错你的名字是他们不对,也不尊重人。但已经这样拉,他们所说的处理意见虽然听上去不合理,可当下确实是有这样的处理要求,具体原因我在前面已经讲拉。怎么办?我们要带着解决问题的态度来考虑:那就是,如果不想再改名字的话,加个曾用名就加吧,就是个代号;如果想改名字,那就抓紧,(而且有的地区18岁就不便改了)直接把名字改成你现在想用的。户籍部门应该会同意。
另外想要提醒你的一点就是:千万不能闹意气,这对解决问题很不利,因为个别公务人员的素质相对不高,要柔一些才容易解决问题,从而在特定情况下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祝 顺利!
B. 姓名权和名称权区别
法律分析: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在于:一、使用主体不同。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企业或组织、商铺或合伙经济组织。二、使用指向不同。姓名可以有多个,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三、使用属性不同。姓名权在登记范围内无专用性,名称权具有专用性。四、使用限定不同。姓名权不得转让, 名称权可依法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C. 姓名权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注:宪法该条规定的“人格尊严”即包括姓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我国1958年实施、沿用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没有对中国公民在户口登记时的姓名使用、登记作出任何的规定。居民身份证的信息基本来源于户口登记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
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于2001年6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
D. 中国法律姓名规定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法律规定,对于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应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法人的名称权是法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使用、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
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命名权
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
变更权。
自我命名权,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但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结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由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
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变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权的另一个表现是自然人选择自己别名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
(4)为什么不同地区对姓名权不一样扩展阅读:
司法解释
民法中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实践中存在对上述规定理解和执行不一致,一些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也不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一些实际困难。
2014年10月27日,针对现实问题,中国立法机关拟对民法和婚姻法相关条款作出解释:中国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同时有正当理由的也可选取其他姓氏。此次解释(草案)内容包括: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有其他正当理由。
实践中,也有一些公民因回复祖姓、由他人抚养等原因,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姓氏。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为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草案还明确:少数民族公民可以根据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选取姓氏。
E. 姓名权法律特征有哪些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F. 名称权和姓名权区别
一、名称权和姓名权区别
1、区别:
(1)使用主体不同。姓名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名称权的主体是法人企业或组织、商铺或合伙经济组织;
(2)使用指向不同。姓名可以有多个,名称原则上只能有一个;
(3)使用属性不同。姓名权在登记范围内无专用性,名称权具有专用性;
(4)使用限定不同。姓名权不得转让,名称权可依法转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署名权与姓名权的区别与联系有哪些
1、署名权
着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2、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G. 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
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区别为:
一、主体不同
姓名权的享有主体是自然人,名称权的享有主体是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人。
二、内涵不同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名称的权利,是人格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限制不同
姓名的获取通常是婴儿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取得,基本没有什么限制;
名称是社会团体获得法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名称的获取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权能不同
姓名权的权能有决定权、变更权和使用权;名称权除了决定权、变更、使用权外,还有名称转让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姓名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名称权
H. 中国所有地区孩子都是随父姓吗
全世界各民族基本都是随父姓,应该问为什么中国人会有人反传统反文明让自己的孩子随母姓?
从法律上看,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同时也允许采用双方父母的姓氏。
可以说,每个家庭中冠姓权的归属都不尽相同。有的孩子会跟爸爸姓,有的孩子会跟妈妈姓。
但在如今社会中,随父姓的现象还是更为普遍。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
古来有之的中国社会传统
古代社会围绕父系单系形成宗族,以一成年男姓为中心(称“宗子”或“族长”),按照父子相承的继嗣原则上溯下延,这是宗族的主线。
通过姓氏将不同宗族区别开来,子承父姓成为了继承香火和家业的必要前提。此时,宗族中的所有女性都是男性的附庸。
古时候有着女子出嫁从夫改夫姓的传统,那么其生养的孩子自然必定随父姓,孩子随父姓的传统,就在代代相承的过程中流传了下来。
古代男权至高无上地位的影响
古代社会以父系血缘为中心维系的社会,自然会导致对男权的推崇。这种推崇进一步导致了男性掌握社会的主要资源,包括政治、经济、文化资源。
古代只有男性才拥有在外经商、接受教育、参与政治的权利。男子可以随意地探索外部世界,而古代的女子只能被养在深闺。
如此不平等的地位导致了女子话语权的低下,男子掌握了发声和做决定的权利。
冠姓权就是古代男性掌握的众多权利中的一种。
由此可见,在古代,冠姓权属于男性是众多因素导致的必然结果。并且这样的传统已经融入了中国的传统社会之中,成为了一代又一代人默认的传统观念。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女性作为独立的个体渐渐地被人看见,女子也开始享有和男子同等的权利。
而冠姓权的争议一定程度上就体现了女性上升的地位。从一开始毫无疑问的随父姓,逐渐发展到讨论究竟要随父姓还是随母姓。
这个过程代表着社会看见并承认了女性的作用。正是因为看到了女性和男性之间理应是平等的关系,所以人们才会对表面看上去理所当然的随父姓进行质疑。
大家开始讨论,究竟应该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呢?
现在冠姓权的归属有着多种多样的情况,比如男方入赘,那么孩子大多会随母姓。
同样还存在生二胎的话,老大跟爸爸姓,老二跟妈妈姓,两边都满足的情况。
也有夫妻双方在婚前就进行冠姓权的讨论,双方家庭共同讨论孩子跟谁姓。
另外还有一些比较特别的例子,比如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姓氏也跟着改了,甚至还有孩子自己选择改姓的情况。
前不久就有这么一件事,引爆了网络上对冠姓权的争议,知名网红papi酱生下的孩子选择了随父姓。
这样的选择引起了一部分网友的不满,他们认为作为新独立女性代表的papi酱,不应该让孩子随父姓,冠姓权不应让渡给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