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犯罪记录的人为什么找不到工作
Ⅰ 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洗心革面后,可以找到工作吗
第一、刑事犯罪记录,是一个人的污点,终身背负。
我国并没有建立犯罪记录消除制度。只规定了对于未成年犯罪,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向社会公开的档案封存制度,这是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给未成年人的一项特殊照顾。但即便如此,对于考公务员、教师、律师等职业,或者参军等,即使是你在未成年的时候犯过的罪,这些职业仍然不向你开放。
我们这么做,是有道理的,如果你是国家公职人员,档案材料里竟然有犯罪记录,你在为人民服务过程中,难免遭人猜忌,就像任何一个公正的法官,都不能审判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子,即便你做得公平公正,无可挑剔,仍然会授人以柄,遵守严格的程序性回避,才是公平正义的发端。历史上的包拯铡包勉,在现代法治社会是不被允许的。
有犯罪记录的人,只是就业的范围受限,并没有完全断了自己的出路。“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尽人事、听天命”,只要你永葆一颗积极进取的心,人生的好牌还会重新回到自己的手中,这不是心灵鸡汤,这是生存法则。
Ⅱ 为什么坐过监狱的人有案底难找工作用人单位是如
一、坐过监狱的人难找工作的原因:
因为坐过监狱的人有刑事处罚的前科, 现在的公司招聘人一般都要看学历,和政治面貌, 以及是否收到过刑事处罚,坐过牢的人,说明有过刑事犯罪,会被大部分公司或单位拒绝录用,这就是坐过监狱的人找工作难的原因。
2:单位是通过查看人事档案和政治面貌等渠道得知的。
用人单位如果跟你签合同的话就会看到你曾经做过牢,比如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就必须要审查你的档案。
Ⅲ 为什么有前科找工作没人要
因为很多人都担心有前科的人管不住自己会重新再犯,他们不敢冒这个险,所以有前科的人一般都只能靠关系找工作。当然,一些特殊的企业或机构也愿意用这样的人。
Ⅳ 还是产业不是国有的,中国的。要不为什么做牢的人出来找不到工作呢
1.没有属于自己特长的谋生技能。在监狱服刑的时间,是与世隔绝的时间。自己在监狱的生活和外界完全的隔绝了。这不仅仅是一种生活的隔绝,更是一种生存的隔绝。虽然在自己满刑之后会被释放,但这也只能是一种生活的隔绝被打破了。而生存的隔绝仍然存在,大多数的服刑人员的文化水平并不是特别的高,没有属于自己的专业技能,再加上服刑几年的时间空缺,导致年龄偏大。这些都是在就业市场上不被看好的一方面。2. 相关法律会限制一部分人的就业。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服刑人员在满刑释放之后多长时间内不得参与几种类型的工作等等。这些不能说是正常吧,但大多都是可以被理解的。虽然大家都可以理解,但是不得不说的是,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空间被压缩了。3. 社会区别对待刑满释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虽然已经恢复自由之身,但是身边人大多还会区别对待他,针对他很容易会出现一种某某是有前科的情况。不仅如此,还有部分企业会对标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直接弃用刑满释放人员。因此许多服刑释放人员在面试的时候会看到求职表一栏有是否有犯罪记录。针对这种情况刑满释放人员会非常的纠结。自己如果填上有犯罪记录,那么工作基本就泡汤了。可是如果自己真没有,可是现在这些信息都是联网的,工作单位只要想查随时都能查得到。到时候免不了会让人说,看释放之后还是喜欢说谎,这种人要不得。4. 自身认知的缺陷。有些刑满释放人员在回归社会后总会存在自卑的情绪,所以在面对各种工作的筛选的时候会表现得不自信。而有些刑满释放人员在服刑期间仍然没有改掉自身的坏习惯。种种原因之下刑满释放人员很难找到一份工作了。服刑人员在满刑释放之后怎样才能更好地重新融入社会,这是一个社会问题。如果问题解决得不好,就会造成这部分人员再次犯罪。
Ⅳ 当一个人有了案底,是不是就找不到什么好工作了。
一些特定的工作不能从事。
1、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2、人民陪审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4、公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6、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二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7、司法鉴定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8、公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修正)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9、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10、外交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1、村委会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2、拍卖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三)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1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16、证券从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第一百三十一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7、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十二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18、破产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19、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第七十六条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Ⅵ 有案底的人为什么进不了厂进了厂为什么人家能查出自己有案底。
有案底的人当然可以进厂就业,工厂是没有办法查到案底的,因为工厂本身没有查员工案底的渠道。
正规的公司以及要害机关是可以查出来的,其他的单位一般查不了这些。
案底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与相关国家机关。
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对犯罪人员信息进行合理登记和有效管理,既有助于国家有关部门充分掌握与运用犯罪人员信息,适时制定和调整刑事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效防控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助于保障有犯罪记录的人的合法权利,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有关部门为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认真总结并推广其中的有益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犯罪人员信息的登记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犯罪记录制度,对司法工作服务大局,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推进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开展有关犯罪记录的工作,要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内,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要立足国情,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注意与现有法律法规和其他制度的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Ⅶ 服刑人员出狱后,为什么找不到工作
服刑人员出狱后,为什么找不到工作
虽然刑满释放人员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但由于其在公安处留有案底,在信息大流通时代,公司往往不会聘用其为员工。但实际情况也有所不同。
在我看来,能否找到合适的工作,关键还是看个人的能力和态度,如果之前入狱是误入歧途,那么现在应当加倍努力,实现自己的价值,而不是一味地钻牛角尖——那样只会越陷越深,最终被社会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