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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买卖合同标的东西毁损

发布时间: 2022-05-06 05:06:48

1. 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如何承担

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事由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侵权等,发生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造成的损失风险。
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首先,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做出约定。其次,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时间,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买卖合同时交付的交售合同因损坏承担责任吗

买卖合同交付前货物损坏一般由出卖人承担责任。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3. 买卖合同约定的损失是谁的责任

买卖合同交付前,货物损坏一般由出卖人担责,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如果货物是由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则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由买受人担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1、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风险,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风险,需要承运的,从合同成立时标的物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2、出卖人按规定或者约定地点交付货物的,货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或者买受人违约导致标的物没有按期交付的,从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3、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此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 在买卖合同中为什么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举例:
甲欲向乙购鸡蛋二十个,甲付款给乙后,乙装好蓝子给甲说:“给,二十个”。
甲刚一转身要走,蓝子落地鸡蛋摔破,乙不承担鸡蛋摔坏的责任,因标的物交付风险转移。
但甲收拾碎蛋,发现只有十五个,那么甲有权再向乙要五个鸡蛋。

大概就这意思。

6. 试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由谁负责

法律分析:试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如果在试用期内毁损的由出卖人负责。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7. 买卖合同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有问题怎么办

法律分析: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以及交易习惯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损失的,受损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8. 如何理解这句话“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风险,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风险。

如果想知道损坏和灭失的区别,简单可以这样理解,损坏的物品还有“尸体”可言,灭失的物品是什么都不存在了,包括非物质状态的形式。

诉讼标的作为当事人争议并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的对象,在具体民事案件中应根据什么标准予以识别,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学者争论最激烈的理论之一。

(8)为什么买卖合同标的东西毁损扩展阅读:

如买卖合同,如买手机、买房屋的标的是给付手机、房屋的行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比如运输合同、保管、劳务等,举例说,你到邮局寄一封信,你买了邮票,邮局就有义务“按时把信件投送到指定的收信人手中”。

“按时把信件投送到指定的收信人手中”就是你和邮局之间的合同标的,它是作为。“不作为”行为也给你举一个例:我给你钱,租用你的承包地一年,你同意“在一年内不在这块地上种庄稼”。这就是我花钱买你的“不作为”行为。

9. 买卖合同支付前货物毁损风险谁承担

法律分析: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延期交付货物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如果因为卖方原因导致货物损坏的,卖方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属于合同违约,应当根据货物价值赔付。如在交付之前,由于运输导致货物损坏,应当找运输方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谁担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10. 在买卖合同中为什么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在商业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属于特定名词。

交付: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也称为占有的转移。

风险承担: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损毁、灭失的损失。

法规解读: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

本条是对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承担基本原则的规定。

风险承担问题是在买卖合同中比较重要的内容,现实实践中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形而造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损毁或灭失,而这些特殊的情形又不能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这时,在双方均无过错的前提下,谁来对这一后果承担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故,立法者制定本法条来调整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在风险承担中,最为重要的是风险转移的时间点的确定。转移的时间确定后,风险承担的主体也就清楚了。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方法分为两种:当事人约定与法律规定。

首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就风险负担问题作出约定。当事人事先做出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若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作出相关约定,法定的风险承担方式分为“交付主义”与“专门规定”。

在买卖合同中,原则上,动产风险负担的转移采用“交付主义”,在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只要合同标的物已经交付,风险立刻转移,不论买受人是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交付主义”属于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则,但如果特别法另有专门的规定,则应当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以上就是对于买卖合同中发生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适用规则。此外,仍有两点须特别注意:

1、买卖标的物损毁、灭失须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后,消灭之前。否则,不适用买卖合同风险承担规则。

2、造成买卖合同标的物损毁、灭失的原因主要应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若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损毁灭失存在过错,亦不属于买卖合同风险承担问题。

咨询问答:标的物交付后,所有权未转移的情况下,风险负担是否转移?

请问律师: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前,甲公司支付总价款70%,交付后10日支付剩余价款,货款支付完毕时起所有权转移。后甲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将货物提走,3日后,甲公司储存该批货物的仓库由于当地遭遇暴雨引发洪水而被淹,仓库内的货物因为长时间被水浸泡而损毁。甲公司宣称其不享有该批货物的所有权,所以对于货物的损失应由我公司承担。对此,我公司该如何应对?

律师解答:

贵司无须承担合同标的物的损失,该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对于动产风险的负担,首先看合同当事人之前是否做出相应约定;若没有约定,原则上一般采用“交付主义”,即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就转移至买受人。

贵司与甲公司虽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但并未就风险负担的转移做出约定。所以,风险负担仍采用“交付主义”,标的物一经交付,则风险转移,与所有权的移转并无关联,甲公司不能以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由,主张由贵司来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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