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公務員職位分類不一樣
⑴ 公務員考試中職位類別A類和B類有什麼區別啊
A類是綜合管理類、B類是行政執法類。
1、工作內容不同
A類職位主要包括在中央、國家機關和中央國家行政機關派駐機構與中央垂直管理系統所屬機構中,從事政策、法律法規、規劃等的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規、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檢查工作,以及從事機關內部綜合性管理工作的職位(如,國家計委綜合司從事經濟形勢分析和政策研究的職位)
B類職位主要包括在中央、國家機關和中央國家行政機關派駐機構與中央垂直管理系統所屬機構中,從事機關內的專業技術工作、對機關的業務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支持的職位(如,某些機關內部的財務會計職位);實行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中直接將各項具體規定施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執法職位(如,基層海關中從事海上緝私或現場查驗工作的職位)。
2、部分考試的內容不同
A類職位筆試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A)和《申論》;
B類職位筆試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和《申論》。
(1)為什麼公務員職位分類不一樣擴展閱讀:
公務員考試方式
各個地方的考試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有筆試和面試。筆試科目各有不同,北京、山東、浙江、上海和廣東等省的筆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要報地方公務員考試的同學要注意查閱當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簡章,以便有針對性地進行復習。當下就公務員考試改革的趨勢來看,傾向於向考《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兩科靠攏。
1、筆試
中央、國家機關的公務員考試包括筆試(公共科目、專業科目)和面試,以前公共科目筆試按A、B類職位分別進行。A類職位筆試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A)和《申論》;B類職位筆試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和《申論》;專業科目筆試和面試時間由招考部門自行通知。從2006年開始,A、B類都要考一樣的科目,就是《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只不過《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分別命題。
2、面試
面試比例與計劃錄用人數比例一般有3:1、4:1、5:1三種,只有通過筆試後,按錄用人數與面試比例確認筆試成績排名前幾位的才有面試資格,進入面試。
⑵ 公務員職位類別有哪幾種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一般縣級以上的紀委都會有派出機構,類似於派出所和派出法院,且這些派出機構一般都會在行政級別上高於其他機構,對於在此上班的公務員來說,就有很大的機會升任的。
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科員。
⑶ 如何理解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建達公考回答:
問:如何理解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答:
公務員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了公務員職務、職級和職位的設置。
職位分類是科學精準管理公務員的基礎,也是現代人事管理的一個重要標志。通過對公務員職位類別進行合理劃分,建立公務員領導職務和符合不同職位類別特點的職級序列,科學設置機關的職位、明確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為分類分級考錄、分類分級考核、分類分級培訓和確定工資待遇等各項公務員管理提供依據,為建立機關工作責任制、提高辦事效率創造條件,有利於提高公務員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促進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建設,提升公務員隊伍的制度執行力和治理能力。
綜合管理類職位,是指履行綜合管理以及機關內部管理等職責的職位。這類職位數量最大,是公務員職位的主體。綜合管理類職位具體從事規劃、咨詢、決策、組織、指揮、協調、監督及機關內部管理工作。
專業技術類職位,是指承擔專業技術工作職責,為機關履行職責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的職位,其職責具有強技術性、低替代性。比如,公安部門的法醫鑒定、痕跡檢驗、理化檢驗、影像技術、聲紋檢驗等職位。需要注意的是,專業技術類職位與需要專業技術知識的職位不是一個概念,機關工作大多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許多職位還需要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但需要專業技術知識的職位不都是專業技術類職位。專業技術類職位根據工作性質、專業特點和管理需要,一般在市地級以上機關以專業技術工作為主要職責的內設機構設置,主要集中在公安、檢察、審計、海關等部門。設置這類職位,有利於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公務員的職業發展,吸引和穩定不可或缺的專業技術人オ,激勵他們立足本職崗位,成為本職工作的專家。
行政執法類職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對行政相對人直接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職責的職位,其職責具有執行性、強制性。執行性主要體現在履行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權,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規、政策的職責。強制性主要體現在依照法律法規,現場直接對行政相對人進行監管、處罰、強制和檢查等。行政執法類職位根據工作性質、執法職能和管理需要,一般在市地級以下以行政執法工作為主要職責的機關或者機構設置,主要集中在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城市管理等部門。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是主要面向基層、面對人民群眾的執法隊伍,是服務型政府的窗口,直接體現政府的公信力和執行力。設置這類職位,有利於拓展基層公務員職業發展空間,激勵他們立足基層和崗位職責,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高執法水平和效能。
除上述三類職位外,目前還有監察官、法官、檢察官等職位,有著各自的特殊性,在義務、權利、資格條件、任免程序、迴避、等級等方面與其他職位類別的公務員有所區別。監察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對監察官、法官、檢察官的管理已有原則規定,公務員法第三條規定,法律對「監察官、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再單獨列出。
公務員法第十六條規定,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這是為進一步完善職位分類制度預留空間。今後根據實踐的需要,可能有新的職位類別。這里的國家另行規定,是指中央層面的規定,包括法律法規以及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
⑷ 公務員ABC類的區別
公務員abc類分別有:招考崗位不同,考試內容不同,職位分布不同。A類職位主要包括:國家機關和相關機構中,從事政策、法律法規、規劃等的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規、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檢查工作,以及從事機關內部綜合性管理工作的職位。所有省級機關職位均為A類,此外選調生職位也都是A類,統計系統也是A類;B類職位主要包括:國家機關和相關機構中,從事機關內的專業技術工作,對機關的業務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支持的職位;直接將各項具體規定施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執法職位。B類職位多集中在地稅系統(也有部分職位為A類)、監獄系統、公安系統;C類職位是江蘇省2004年錄用考試中首次出現的劃分的專門針對鄉鎮一級的職位。主要是鄉鎮公務員職位,選拔優秀大學生村官納入選調生培養管理也是C類。A類試卷的難度整體是最高的,B類試卷難度次之,C類試卷相對簡單你所指的ABC是指的省考吧,不同的省對其要求不太一樣,主要是區分崗位類別,比如山東分ABC,A類主要是針對法律類招考,B類是經濟類,C類指綜合管理(無特定要求),考試內容會有不同針對性,考生可以結合自己專業和報考取向分類復習,上海分A和B,A針對的是基層工作經驗2年的,B類不限,所以每個地方不太一樣。
⑸ 公務員崗位區別
公務員考錄職位分為中央和地方兩大序列,中央序列職位的考試即通稱的「國考」,地方序列職位的考試即通稱的「省考」。按機構性質和職能,中央和地方兩大公務員考錄序列又分為多個類別和系統:
國家公務員考試崗位:
國考即中央公務員考錄序列,分為中央黨群機關、中央國家行政機關、中央國家行政機關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國務院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四個系統。
其中,中央黨群機關的「中央」是指機構級別,是黨和國家最高級別、最核心層次的領導機關,「黨群」是指執政黨(中共中央各工作部門)、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共青團中央、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國家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部門)、參政機關(全國政協常委會工作部門)、司法機關(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通稱「兩高」);
中央國家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指政府系統具有行政職能的部門,「國家行政機關」表明了行政部門的法定地位和行政級別,專指中央政府即國務院內設機構(如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組成部門(如外交部、發改委)、直屬機構(如海關總署、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如國土資源部管理的國家海洋局、人社部管理的國家公務員局)。中央部委、各大部委,視使用的具體場合,有時泛指黨中央、國務院兩大系統的各個部委,有時專指黨中央或國務院某一個系統所屬的部委。
中央國家行政機關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主要指國務院系統各部門直屬或派出的工作機構,如審計署派駐各地的審計特派員辦事處、工信部各省通信管理局、民航各區域管理局、各地區海關。由國務院部委、國家局直接管理的各類機構,在管理關繫上又稱為國務院系統垂直管理部門,其人事、經費、業務不受地方黨委和政府的干預。
國務院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是指由國務院或國務院系統部委管理、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其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公務員編制,如統計局各地調查隊、各地氣象局、地震局、海監總(支)隊。同以上三類機構相比,此類單位僅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界定以示區別,其地位、職權和人員待遇並無不同,且機構性質與工作人員身份可能隨形勢變化、機構改革而轉換,行政性強、執法職能需要強化的單位有成為國務院系統直屬和派出機構的可能。
省考公務員崗位:
省考即各省公務員考錄序列,機構和職位分類實際與中央四大系統有對應關系,也分為黨群機關、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四個系統;在層級上,按照我國行政區域劃分,各機構及其考錄職位分為省、市、縣、鄉四個層級。其中,部分省級行政機關直屬和派出機構,即省政府各部門(廳局)直接管理、派駐各市以下地區履行職能的機構,如工商局、質監局、食葯監局、地稅局,在管理關繫上又稱為省政府系統垂直管理部門,其人事、經費、業務活動接受省直主管部門和市地級以下黨委、政府的雙重管理。中公專家建議考生在選擇職位時,對符合自身學歷條件和專業、經驗、興趣的「參公」單位可放心選擇、大膽報考,不放過人崗相契的最佳機會。
⑹ 公務員考試職位分1、2、3有什麼區別
標號1、2、3是為了區分報考的職位,職位不同招考條件就不同。主要是看報名的職位,看專業是否對口。
國家公務員考試中,有完全相同的兩個崗位卻不同招錄,包括了崗位一,崗位二,這個意思是指相同崗位會有不同職務。
其招錄的時候,會有明確的條件規定。例如,可能崗位一會要求大學本科及以上才能報考,而崗位二可能是只需要專科學歷,就可以報考了。
公務員考試職位要求
公務員的職位要求是招考單位根據對該崗位的職業技術技能等各方面的職業素質而設置的要求。主要包括:是否黨員、專業、學歷、學位、是否應屆畢業生、是否有基層工作經驗、年齡、四六級、計算機等級以及其他對專業技能等各方面的描述。具體已招考單位公告要求為准。
考生在報考公務員考試期間如對職位要求有問題,可致電招考單位電話,在公務員招考公告網站都有附錄。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公務員考試職位
⑺ 中西方公務員職位分類的不同
你好! 縱觀世界各國的人事分類制度,就其分類方法而言,主要是兩種:一是以人為對象進行分類,即品位分類,其分類的依據是公務員個人所具備的條件(如資歷、學歷)和身份(如官職地位的高低、所得薪俸的多少)。英國是實行品位分類的典型國家。1971年,英國的文官制度改革文件決定,以公務員的工作性質為基礎,將其職務劃分為10大類,每個職類又分為2至10個職級。公務員的職級是根據其所任職務及資歷和學歷確定的。 二是以職位為對象進行分類,即職位分類,我國的公務員制度中就採用了「職位分類」,通過這種方法,將政府機構的工作職位按業務性質、繁簡難易程度、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進行分析評價和整理,縱向劃分為職門、職組、職系,橫向劃分為職級、職等,並對各種職位制定「職位說明書」,表明各職位的名稱、編號、工作性質和內容、職責與權利范圍、同相關職位的關系、任職者應具備的資格、工作條件、工資待遇、升遷途徑、培訓方式等。在職位分類的發展過程中,以美國為代表的實行職位分類的國家,對職位分類進行過兩次大的改進。1949年,美國國會通過新的職位分類法,這個法律一直沿用至今。1976年至1978年,美國又開始正式實施了一系列改進措施。一是向規范化、標准化、定量化方向發展,其重要標志就是因素評價制度的應用,從而為分類標准中職等水平的數量化提供了新的方法。二是向重視人的因素發展,主要表現在三方面:(1)設立高級行政職務,將GS15至GS18職等實行品位分類,取消職等,只設工資級別,以促進人員相互流動,實行「級隨人走」,增加了管理上的便利。(2)建立「職業通道」,即:一種是指將現有的400多個職系由若干個職業通道所取代,從而大大簡化了分類;另一種是指人員快速升遷通道。(3)人員流動不受職系所限,而是靠競爭。三是向簡化方向發展。這主要表現在兩方面:(1)「中國湖」試驗。「中國湖」試驗的中心內容是將原來十八個職等簡化為五類職業等級,在每類職業等級中再劃分若干個大的工資級(一般為4-6級),每一級的起始工資額均高於原來的GS等級,這樣在工資制度上變得更為靈活。(2)分類結構趨於簡化。我國的公務員制度中也採取了職位分類,在《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規定:(1)我國國家公務員分為兩大類,一是領導職務類,二是非領導職務類;(2)非領導職務包括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助理調研員、調研員、助理巡視員、巡視員;(3)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15級。這樣的「職位分類」至少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嚴重缺陷:第一,領導職務類的職位系列中,既包括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部級正職、省級正職等各級政府組成人員的職位,也包括部級副職、司級正職、司級副職、廳級副職等各級政府工作人員的職位。這兩類職位在性質、職權和產生程序及管理方式均有明顯的區別:(1)政府組成人員是政府中行使國家行政權利的人員,他們是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行政首長,擔負本單位工作的領導責任;政府工作人員是政府中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他們在本單位行政首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或參謀咨詢,或執行操作,直接對行政首長負責。(2)政府組成人員通過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人大常委會決定產生,實行任期制,由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常委會對他們實行監督和管理,同時接受廣泛、公開的社會監督;政府工作人員則通過公開的競爭性考試擇優選用,實行常任制和逐級晉升制,非因法定事由和非法定程序不被免職、辭退和處罰,由政府人事部門實行管理,其日常工作主要對行政首長負責。(3)對政府組成人員實行開放性的政績考核制度,具體接受同級國家權利機關、上級政府和社會民意三方面的評價;對政府工作人員實行以首長負責制為中心、以工作效績為內容的工作考核制度,考核結果和職務升降、獎懲、工資待遇直接掛鉤。將這兩類很不相同的職位混為一個職務系列,有悖於實行分類管理的人事行政體制改革原則,不可避免地會對國家公務員的實際管理造成混亂和障礙。第二,在非領導職務系列中,僅列有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巡視員等八個職務設置。按職位分類的一般要求來衡量,這只相當於對不同職系的職級之間進行比較的職等,是在各職系內部業已劃定職級之後對各個職系按工作難度、責任大小進行縱向排列的結果。我國政府系統中現在實際設置的非領導職位非常之多,各部門職位的工作性質差別非常之大。「暫行條例」沒有首先確定對這些眾多職位按其工作性質從宏觀上劃分職門、職組、職系的要求和框架,沒有確定在各職系內部根據實際情況劃分職級的要求和標准,而只是籠而統之地確定了幾個職等,這有悖於職位分類的一般程序和規定,有「職位分類」之名而無職務分類之實。把「暫行條例」關於非領導職務設置的這種劃分在人事管理工作中付諸實施,只會形成將各政府機構中的眾多職位往這八個職務上去套的結果,不可能改變舊的人事管理制度缺乏科學分類的缺陷和弊端,很難達到實現人事行政科學化、法制化、現代化之目的,很容易流於形式。第三,國家公務員的類別名稱,應能科學地表明各類別國家公務員的質的規律性,有利於人們准確地認識和理解各類國家公務員的工作性質。「暫行條例」把我國國家公務員的類別命名為「領導職務類」和「非領導職務類」,這樣的名稱並沒有科學、准確地反映出兩類職務的特定性質。領導科學認為,所謂領導,是指運用一定權利和影響力對某些個人或組織的活動予以指揮和引導的過程。一般來說,領導行為的對象只是被領導者,而被領導者只能是活生生的人,並不是非活體的財和物。人們不可能對財和物實行「領導」,只能對其實行管理。領導和管理是兩個既有共性又有區別的概念,管理行為的對象比領導行為的對象寬的多,它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財和物。而且,管理較之領導更具有操作性,技術性,是一種注重於組織和執行的行為,但是,從「暫行條例」中列出的「領導職務類」的19個職務看,由於政府機構的活動主要是一種組織、執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所以,這19個職務的職責和功能主要是管理,名之為「領導職務類」並不科學。至於將這19個職務之外的所有眾多職務都命名為「非領導職務類」,並明確規定了他們和「領導職務類」的級別對應關系,其弊端就更為明顯了。將所有國家公務員職務都以「領導職務」作為參照系,「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之間界限鮮明、差別懸殊,非領導職務類的最高級別只相當於領導職務類的中等級別,這客觀上只能強化和助長我國現實生活中早已根深蒂固、遺害廣泛的「官本位」思想,只能加劇政府機構中「千軍萬馬獨木橋,爭奔陞官一條道」的弊端。
⑻ 同一個單位裡面招公務員 科員分為好幾種是為什麼
我國公務員級別分為: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
(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其中九至十四級都屬於科員范疇。黃岩ABCDEF科員性質都是一樣的,只是具體職位的代碼不同,ABCDEF只是代表招考的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