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東西取證為什麼很難
❶ 為啥搶劫的好抓小偷卻難抓
搶劫作案的時候證據好取證,盜竊具有一定隱蔽性,證據取證相對困難。不是罪犯難抓,現在是法制社會,沒有證據不能隨意抓人。
❷ 偷東西不承認沒有證據
法律分析:1、我國辦理刑事案件,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2、犯罪嫌疑人認不認罪,與定罪判刑沒有直接關系。即使沒有口供,只要有其他證據也可以定罪。
3、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也不能定罪。
4、可以報警,警方會立案偵查取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❸ 我的存摺被盜取而我知道偷盜人是誰卻沒有證據怎麼辦
這需要報警,只有警方才有權利查詢銀行取款視頻證據,你自己無權的,所以你最佳選擇就是報警,為了同室同事的名譽,你可以試探對方有沒有這個可能,可以告訴對方我的存摺被盜取了,要報警了。看看對方有什麼反應。
❹ 被人舉報在超市多次偷東西可是沒監控錄像了
我覺得沒有監控錄像了,就不等於他就沒偷,他已經是貫偷了,多留意一下他,下次偷了抓個現行,他再怎麼嘴硬,也無法辨解。
❺ 如何防範和處理路政執法中調查取證難的問題
一、取證難的表現
參加工作兩個月期間來,筆者有幸參加了大房郢水庫偷倒渣土案件、森林公園偷倒渣土案件的查處工作。雖在學習期間就了解在目前得法制環境下執法、司法過程中取證的艱難,有些不以為然,卻在辦案的實踐中有了切身的體會。以大房郢水庫偷倒渣土案為例,在前期的調查工作中,雖然調查人員根據暫扣推土機的編號查找到了推土機司機,還通過對土場周邊居民的走訪鎖定了擅自設置棄置場受納渣土的責任人,但當調查人員想對他們進行詢問調查取證時,卻發現他們手機關機,家中大門緊閉。讓調查人員十分尷尬,調查工作一度陷入了困境。後在相關領導的協調下,在公安廬陽分局的協助下,上述責任人才接受了詢問調查。在詢問調查過程中,有部分被調查人對調查工作不予配合,對違法行為百般抵賴,即使所述漏洞百出,也不予以承認,有的乾脆一問三不知。苦於無錄音攝像設備,調查人員對於態度惡劣的被調查人既氣憤又無奈。
大房郢水庫偷倒渣土案件從案情上分析並不算特別復雜,調查工作卻長達一個多月,這並非調查人員的失職,關鍵是在目前得執法環境、體制下取證太艱難。
在辦案期間,也和許多老隊員交流過,在城管執法工作中,取證難並非僅僅出現渣土違法案件的查處過程中,自從合肥市成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五年以來,城管行政執法取證的難題就一直困擾著城管行政執法隊伍。
取證難問題也不僅僅是城管行政執法的難題,工商、質監、水務、勞動、環保等行政執法部門在取證方面也存在著很大的困難。可以說,取證難是行政執法部門所面臨的共同困擾,其中尤以城管行政執法部門所面臨的取證難問題最為嚴重。
取證難的具體表現是多方面的,城管行政執法所針對的部分違法行為特別是佔道流動攤點違法行為性質比較輕微、違法過程又具有短時性,這就要求行政執法人員及時進行取證。而進行及時取證的先行登記保存(暫扣)的難度是極大的,當事人對執法人員進行拉扯,辱罵,甚至進行人身攻擊都時有發生。在渣土案件查處中,暫扣違章渣土車輛的難度也是極大的,。在城管行政執法所針對的其他違法行為方面,取證的最大難點是當事人、相關證人不予配合。特別是在部分案件中,在其他證據無法全面有效的證實違法行為的時候,當事人的詢問調查筆錄和相關證人的詢問調查筆錄成為定案的關鍵證據時。只要當事人、相關證人不予配合,案件調查就要陷入僵局。
取證難的問題對城管行政執法工作的危害很大。取證難的直接問題就是導致城管行政執法機關對部分違法行為無法進行查處,放任了部分違法行為人。而且城市管理工作具有長期性、重復性、艱巨性,尤其是執法的對象具有群體性特徵,攤販群體、渣土老闆、渣土車司機群體,群體內部在利益上具有一致性。這就會導致個別違法行為人在應付城管行政執法取證上的方法會被群體化,加劇了取證的難度。對某類違法行為在取證上的無力最終就會導致該類違法行為在實質上的失控甚至是「合法化」。這就嚴重損害了城管行政執法的力度和嚴肅性。城管行政執法中的取證難問題必須也亟需思考合理有效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
二、 取證難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保障的缺失
取證難是目前行政執法的通病,究其原因,乃在於傳統以來重實體、輕程序,程序法特別是取證程序保障法的缺失。翻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常用法律法規匯編》,有關程序方面的法條是較少的,在城管行政執法的取證規定方面的法條也是屈指可數的,《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執法局執行公務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依照法律、法規得規定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現場進行調查或者進行檢查;(二)依法查閱、調閱或者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資料;(三)依法取得有關證據資料;(四)依法暫扣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五)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不過仔細分析這兩條就會發現,雖比較詳細的規定了取證措施,也規定了相對人、證人的配合義務,但並未規定義務違反之懲戒措施,無有效強制措施的保障。僅可對違法工具和經營物品進行暫扣,尤其是沒有若行為人故意不予配合、故意阻撓先行登記行為的懲戒和採取強制措施的規定,無懲戒既無義務,僅靠相對人、證人的自覺配合是無法保證取證工作、行政執法工作的有序長效運行的。健全法制是保障城管行政執法工作中取證程序的有序進行的根本保證。
(二)取證工具的匱乏
自合肥市城管行政執法局成立五年來,城管行政執法隊伍的硬體建設已取得的很大的進步。但仍不能滿足日益復雜的執法形勢需要。在大房郢水庫偷倒渣土案件調查中,一位渣土車司機在接受詢問調查時已先被渣土老闆串供,對於偷倒渣土的違法事實不予承認,對此,調查人員予以耐心詢問,渣土車司機言語不夠縝密,露出了破綻,當調查人員指出其破綻時並予以質問時,被調查的渣土車司機立即否認所述。由於無錄音設備取證,調查人員對被調查渣土車司機的多次翻供行為也無可奈何。最後對該名渣土車司機的調查也不了了之。
在目前的城管行政執法的取證過程中,照相機、攝像機成為最主要的取證工具。但錄音筆、無線上網電腦等取證設備卻較為匱乏,個別單位的執法取證車輛也無法得到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取證的效果。
(三)執法隊員取證技能的不過硬
自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成立五年以來,在五年多的城管行政執法實踐中,執法隊員的素質和技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仍有個別執法隊員特別是新錄用人員的法律素質和執法技能不夠全面。主要表現在對法律、法規、規章尤其是對程序取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了解不夠全面、深入。在取證過程中,不能熟練運用取證的工具和技能技巧,對於被調查人的當事人不夠細致耐心,一味打壓,反而激化了雙方的矛盾,對於涉案證人不能進行有效安撫,消除其作證的心理顧慮,往往會使調查取證工作陷入困境,人為的加大了取證的難度。
(四)執法環境的制約
城管行政執法的主要為攤點群體、渣土老闆群體、渣土車司機群體。這些群體的法律意識大多比較淡薄,利益至上,對於城管行政執法工作天生就存在較大的抵觸情緒。要求其配合執法取證工作更是一種奢望了。
目前,城管行政執法工作在全社會也不能得到充分的理解,部分市民對城管工作心存偏見,也加大了取證的難度。
在目前城管行政執法取證制度尚不健全的情況下,相關的配套制度也更無從談起了。例如最主要的證人保護制度,涉案證人往往害怕打擊報復而拒絕作證,目前刑事司法中的證人保護制度尚不健全,行政執法中證人保護制度的缺失就不足為奇了。不過若能確實有效的實施證人保護制度,必將在極大程度上解決取證困境。
三、解決取證難的建議
(一)完善立法,切實保障城管行政執法取證工作的有效進行
立法部門在完善實體法體系的同時,更應注意完善程序法的體系,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過程中,應堅持保障行政執法的公平性和效率性的統一。對於目前缺失的行政取證立法尤其應加強規定,規則應細化,具有可操作性,起到既保障行政執法取證工作的有效進行,又能規范行政執法工作的作用。
在目前的行政訴訟法中,行政訴訟對行政機關所收集的證據要求過高,幾乎可以和刑事訴訟中的排除合理懷疑相比,而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中強制措施是無法和司法機關相比的,這對行政機關在立法上是不公平的。或者賦予行政機關足夠的調查取證權力,或者降低質證的要求。法院部門在審判實踐中對行政訴訟證據的要求應介於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之間。不宜過分嚴格。
應對惡意不配合城管行政執法取證工作的行為規定明確具體的懲戒措施。從長遠看,應規定城管行政執法人員可以行使部分警察的強制權,即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巡警化。從根本上解決城管行政執法執行力度的問題。從目前看,比較可行的是在公安部門成立城管公安支隊,在統一部門的協調下協助城管執法隊伍執法,切實有效的保障城管行政執法工作特別是取證工作。對於惡意抗法、不配合調查的違法行為人可以當場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國內部分城市也在試點該辦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建議合肥市盡快試點實施。
(二)加強城管行政執法隊伍硬體建設,為取證工作提供物質保障
建議各級城管執法部門根據財力情況,盡可能優先考慮加強行政執法隊伍的硬體建設。為各執法中隊配備齊全的數碼照相機、攝像機、錄音筆。保證在執法取證過程中不會因為取證工具的匱乏而造成的取證困難。
從長遠看,城管行政執法隊伍也應充分利用高科技的成果,提高執法的效率,減少執法取證工作中的難度。例如,在運輸渣土的車輛中強制安裝GPS定位儀,對於渣土運輸、傾倒進行全程監控,就可以高效的進行渣土運輸監管,同時對於違法運輸、傾倒的行為進行取證,也可以在第一時間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在全市市容重點監控地區,路段設立攝像頭,對於違規行為進行拍攝取證並在第一時間進行查處。
(三)加強城管隊伍建設,提高依法取證技能
應進一步加強城管隊伍的培訓和學習,讓城管行政執法隊員對城管行政執法實體法和程序法都有全面深入的了解,提高執法隊員的法律素養,特別是要培養執法隊員在目前的體制下如何有效依法取證的技巧。
在完善硬體建設的同時,還應培養一批對取證工具能夠熟練運用的執法隊員。只有這樣,才能最大的發揮取證工具的效果。
在詢問調查當事人、涉案證人時,更應學習積累詢問調查的技巧。掌握一些心理學的知識,能從根本上打消當事人、證人的疑慮,讓其消除心理負擔,對所提出的問題能夠如實回答。對於極不配合的當事人、證人,要善於施壓,促使其配合調查。
對於證明標准,執法隊員應有充分清醒的認識,部分案件中,當事人不予配合的,只要所收集的其他證據能夠確實有效的證明違法行為並形成有效的證據鏈也可以認定違法事實。把握好證明標准就把握好了取證的方向,可以減少取證過程中的彎路,避免不必要的難度。
(四)改善執法環境
執法環境的建設是個長期的艱巨的任務。執法隊員在執法期間應加強對相對人的宣傳教育,加強他們的法律意識。引導他們從抵觸執法轉向配合執法。同時應做到嚴格執法,維護執法的嚴肅性。
面對部分市民的不理解,城管行政執法隊伍還是應加強自身建設,塑造服務人民的新形象,爭取越來越多市民的支持和理解,以便在執法取證過程中得到廣大市民的支持配合。
為解決目前執法、司法中的取證困境,應逐步建立並完善行之
有效、具有可操作性證人保護制度,切實保障證人作證時自身和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消除證人作證的負擔。根據本國實踐,建立符合國情的污點證人制度,減少取證難度,以有效的打擊各種行政違法行為。
四、總結
綜上所述,解決城管行政執法取證難問題是一項系統性的工程。
法制建設、硬體建設、隊伍建設、執法環境建設缺一不可。法制建設是根本保障,硬體建設是物質基礎,隊伍建設是基本方法,執法環境建設是依託。法制建設和執法環境建設具有根本性,也具有長期性,艱巨性,和目前的國家法治進程息息相關,許多因素並非我們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能影響的,但我們城管行政執法部門仍應發揮積極能動性,為推動法制建設和執法環境建設做出貢獻。相信通過國家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相關法律法規的逐步完善,法治環境的日益優化,城管行政執法工作取證難的問題也會在根本上得以解決。
短期而言,加強硬體建設和執法隊伍建設是解決執法取證難題的直接有效方法,也更具有可行性。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現有的科技成果,對違法現場,詢問調查過程進行科技取證。還應培養一批執法業務過硬、精通取證技能的執法隊員。硬體建設和執法隊伍建設的最終目的還是要達到在現行體制下做好城管行政執法取證工作,保障城管行政執法工作的有序順利運行。以完成城管行政執法的職責,更好的服務城市管理,服務人民。
❻ 為什麼強奸很難取證
強奸案件取證不一定都很難,關鍵是受害人好面子或沒證據意識造成的。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強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
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有暴力、脅迫或者使用其他手段使被害女性不知抗拒或不能抗拒 情形之一者即定為強奸罪。強奸取證只需要證明以上3種情況中的一種就足以定罪。
「暴力」取證要點:身體傷害如淤青、傷痕、生 殖器損傷。「暴力」情形取證一般比較容易,以雙方身體外觀損傷為證據,受害人在對方身體上留下的痕跡也是有力證據。
「使被 害女性不知抗拒或不能抗拒」的 情形多半是灌 醉、迷 葯等手段,通過法醫鑒定可以很清楚的得到證據。
「脅 迫」的情形比較復雜,口頭脅迫,書面脅迫,持刀脅迫,揭發隱 私、毀壞名 譽引起被害婦女的恐 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強行性行為。取證調查脅迫事實為准,性侵現場情形及遺留物(如體液、衣物等)為佐證。
不管何種情形的強奸行為都要立即撥打110報案,公安機關接到被害人報案後,應當立案偵查,對犯罪現場進行勘察,提取痕跡物證,並且進行現場訪問,保留、提取證據,這樣就可以打擊犯罪,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
❼ 當你發現你身邊有偷竊行為的人時,但是又抓不住證據。該怎麼辦
說的現實點,沒有證據,報案了,也不會立案,因為沒有受害人。再加上這類行為的特殊性,取證較為困難。但是取證才是突破口。上策是盡量避免接觸,如果行為在繼續,你們可以考慮具體的操作,以搜集證據。當然,操作一定是在法律范圍以內,也必須有心理准備,因為你說她「有經驗」。總之不能像米帥那樣「在法律之外尋求我應得的正義」(好像是這么說的)我知道你想知道很具體的方法來對付她,其實你也知道沒人會告訴你你想知道的。最近查的嚴,不能多說了。GOOD LU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