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公安局為什麼晚上傳喚
❶ 取保候審公安局傳喚有什麼事
傳喚有三種:
一是公安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過程中,可以依傳傳喚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到,一般根據規定視情可依法採取刑事拘留措施;
二是行為人有違反治安行為嫌疑的,公安機關可以傳喚,如果行為人拒絕傳喚,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即強行帶至公安機關;
三是行為人有其他行政違法(除治安管理處罰法)嫌疑的,公安機關可以傳喚,但不可強制傳喚。
面對治安傳喚,如果不去,並且沒有正當理由的話,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實施強制傳喚。強制傳喚,就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使用強制方法將其帶至公安機關或指定地點接受詢問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而如果是刑事傳喚,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此外,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也有可能對必須到庭的被告進行傳喚,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然可以採取拘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❷ 取保候審後公安局傳喚去做什麼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後又被派出所傳喚是正常的,應當隨傳隨到。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❸ 取保候審期間沒有發生什麼事情,為什麼還要被警察傳喚
取保候審與刑事拘留、逮捕一樣,都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強制措施 ,並不是案件的完結。
辦案機關還要的進一步偵查、審查,警察傳訊當事人是正常現象。
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3)取保候審公安局為什麼晚上傳喚擴展閱讀:
第二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
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 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已經採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如果需要繼續取保候審,或者需要變更保證方式或強制措施的,受案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受案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的,應當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
對繼續採取保證金方式取保候審的,原則上不變更保證金數額,不再重新收取保證金。
取保候審期限即將屆滿,受案機關仍未作出繼續取保候審、變更保證方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決定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受案機關。
受案機關應當在原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第二十三條 原決定機關收到受案機關作出的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後,應當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審,並將《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
受案機關作出繼續取保候審或者變更保證方式決定的,原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
❹ 取保候審後公安局傳喚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在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或司法機關傳訊被告人的,主要是核實案情,履行告知義務,也有可能說明案件可能會在近日移交檢察院起訴。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隨傳隨到,否則,可能會沒收部分保證金或全部保證金,嚴重的會取消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❺ 取保期間公安局又傳喚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中,被公安局傳喚與收監沒有關系,傳喚是正常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❻ 取保候審公安局傳喚一般做什麼
主要是核實案情,履行告知義務,也有可能說明案件可能會在近日移交檢察院起訴。
【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是因為羈押期限已滿,但是案件尚未辦結,所以才採取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機關有權在需要嫌疑人配合調查的時候傳訊嫌疑人,嫌疑人必須及時到案。公安或司法機關傳訊被告人的,主要是核實案情,履行告知義務,也有可能說明案件可能會在近日移交檢察院起訴。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❼ 取保候審被傳喚是去做什麼
取保候審被傳喚去做的主要是核實案情,履行告知義務。
取保候審期間人身自由雖受到部分限制,但實際上沒有被羈押,根據法律有關規定,宣告無罪後,取保候審期間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取保候審適用對象具體如下: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及違反義務的法律後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❽ 取保候審被傳喚意味著什麼
取保候審是指監察設施責令嫌疑人出庭作保證或者出庭作保證的申請強制執行對策。倘若在獲得擔保期限沒有違反被保證的未結算案件審理規定,派出所的傳票屬於日常事務處理,以把握最近的情況。因此,不易被拘留。
第六十八條擔保人理當實行以下義務:(一)管控被保證人遵循此方式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很有可能造成或者早就造成違反此方式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理當馬上向推行行政單位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此方式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擔保人未馬上報告的,對擔保人懲治懲罰,涉刑的,依法追究刑事處分。
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嫌疑人、被告理當遵循以下規定:(一)沒經推行行政單位準予不能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在傳喚的狀況下馬上抓捕歸案;(三)不能一切方法危害見證者做證;(四)不能摧毀、偽造證據罪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審的嫌疑人、被告違反上述情況規定,已繳納擔保金的,拿走擔保金,並且區別狀況,責令嫌疑人、被告具結悔過,再度繳納擔保金、明確指出擔保人或者監視居住、給予逮捕。嫌疑人、被告在取保候審期限內未違反上述情況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狀況下,理當退還擔保金。
❾ 取保侯審一年了公安局又傳喚去做手續是什麼意思
取保侯審一年了公安局又傳喚去做手續是因為取保侯審最長期限為不超過一年。
公安局傳喚有兩種可能,一是可能辦理取消取保候審的手續,基本上是等於撤案不再處理了;是作口供筆錄後交檢察院,那就要繼續走司法程序。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