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暫住證為什麼需要那麼長時間
1. 辦理暫住證需要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拿到暫住證的時間是資料遞交過去15天內。暫住在本市居民或者農民戶內的人員,由戶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戶主的戶口簿,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建築工地、工棚內的人員,由留住單位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暫住在出租房內的人員,由房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戶口簿和《房屋租賃許可證》、《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單位的人員,由店方進行住宿登記;對其中應當申領《暫住證》的人員,由店方向公安機關申領《暫住證》。
法律依據:1、暫住證目前叫居住證。根據國家《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
2、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3、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4、居住地住址證明: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2. 辦暫住證需要多久
對於暫住證,通常需要在十五天里製作發放居住證。對於一些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如果不能按期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相關延長的規定,但是延長之後最長是不能超過三十天的。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3. 辦理暫住證需要多久
法律分析:暫住證辦理需要十日左右,最長不得超過30日。暫住人口應當在到達暫住地三日內,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暫住人口管理站申報暫住登記,其中住宿在旅店的可以將住宿登記視為暫住登記。在開展居住證試點工作前發放的暫住證,持證人可憑有效的暫住證免費換領居住證。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4. 去派出所辦暫住證需要多久
【法律分析】:派出所辦暫住證時間需要不到15日,最長不能超過30日。暫住人口應當在到達暫住地三日內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暫住人口管理站申報暫住登記,住宿旅店的可以將住宿登記視為暫住登記。在開展居住證試點工作前發放的暫住證,可以免費換領居住證。暫住在本市居民或者農民戶內的人員,由戶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戶主的戶口簿,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5. 暫住證辦理要多久
辦理暫住證一般需要10至30日。暫住人口應當在到達暫住地三日內,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暫住人口管理站申報暫住登記,其中住宿在旅店的可以將住宿登記視為暫住登記。在開展居住證試點工作前發放的暫住證,持證人可憑有效的暫住證免費換領居住證。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6. 為什麼辦暫住證要半年
法律分析:因為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相關規定申領居住證。
法律依據:《居住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戶條件等因素,確定居住證制度實施的區域范圍,並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7. 暫住證一般需要多長時間能辦下來
您好,暫住證現在已改成居住證了,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特殊情況的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暫住證辦理具體時候是以當地相關部門辦理文件為准。
1、對於居住滿半年以上申請辦理居住證的,一般15-30天可以發證。2、對於居住未滿半年以上申請辦理居住證,一般需要半年以後才可以取證。暫住證辦理的兩種方式1.通過單位辦理,這種方法對於個人很簡單。你只要去單位人事部門,交上身份證原件和2張1寸照片,沒有身份證的交上戶口本原件也可以辦理。其他的就是等單位給你辦理好你去拿了。2.個人辦理。這個比較麻煩,你必須和租房的房東聯系,讓他協助辦理。
1.通過單位辦理,這種方法對於個人很簡單。你只要去單位人事部門,交上身份證原件和2張1寸照片,沒有身份證的交上戶口本原件也可以辦理。其他的就是等單位給你辦理好你去拿了。
2.個人辦理。這個比較麻煩,你必須和租房的房東聯系,讓他協助辦理。房東需去當地居委會及片警備案,經過居委會同意及片警簽字後,讓房東拿著你的身份證和2張一寸照片,還有居委會的介紹信、片警簽字等去派出所辦理,要是辦理人少的話,立等可取。
辦暫住證是指沒有住地戶口,但又需要在住地從事一些活動(如打工、做生意等),在公安機關辦理的臨時戶籍,也稱「暫住證」。1、辦暫住證若要出示的證件:身份證、租房合同書(或從事某項活動的證明材料復印件,以確認的臨時住址)、1_近照兩張等,必要時可在社區開具相關證明。2、在公安相關辦理暫住證沒有特殊情況,即去即辦,很快,(如果提供的手續齊全)。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8. 暫住證辦理需要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