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案件為什麼延長時間
㈠ 請問:法院對再審案件審理有沒有時間限制
是有的。具體參考《最高法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再審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完畢,但鑒定期間等不計入審查期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本院院長批准。
㈡ 民事再審案件審限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按照法律規定,一般情形下,再審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如果屬於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期限,但不能超過六個月。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檢察院抗訴案件,如果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有為期一個月的決定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㈢ 刑事案件再審期限
刑事案件再審的期限一般是3個月。如果需要延長再審期限的,那麼最多不可以延長超過6個月的時間。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通常不會讓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應該另外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決定那天起的3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那麼最長不可以超過6個月的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㈣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有時間限制嗎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㈤ 民事訴訟法關於案件再審審理期限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對於再審,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理期限依據使用的程序確定,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二審程序的審理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㈥ 民事申請再審的法定期限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從三方面對之前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是將二年的申請再審時間縮短為六個月;
二是將後來才可能被發現的再審事由增列為四種;
三是將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的申請再審時間延長為六個月。
需要明確的是,目前本條規定中,申請再審的六個月時間限制為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斷或中止的情況。
一般六個月的期限是從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時才開始起算的。
但在以下四種情況下,當事人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期間及其起算點是不同的:
第一,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現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第二,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現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第三,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第四,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㈦ 再審案件審理期限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再審又稱為審判監督程序,其審理期限即是指其審結時限應取決於所適用的程序,即適用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應在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如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再審案件的立案期限。因為再審的前提是原審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而且在受到當事人的申請書後,法院要進行審查,確定是否原審判決的確有錯誤,有錯誤就會啟動再審程序,因此沒有立案期限。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不服的,可以在兩年內提出再審的申請,但是再審的審理期限目前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㈧ 再審期限多長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其中,《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分別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㈨ 再審為什麼一直拖
可以去審監或者信訪部門反映情況。
(9)再審案件為什麼延長時間擴展閱讀;再審為什麼這慢,能快點嗎是可以的。再審發回重審程序,民訴法僅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再審時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審理後認為原審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訴法解釋又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後又進入第二審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中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可見,再審法院審理案件也可以據此將再審案件發回原一審法院重審。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不同的啟動再審的部門也反映了當事人有不同的申訴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僅僅可以到中級人民法院反映訴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檢察院進行申訴。
特點編輯
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再審的特點是:
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中提起再審的時間是判決或裁定生效以後六個月內提出;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我國刑事訴訟中再審期限一般可以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但滿足特定條件(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或者原審被告人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屬於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之後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㈩ 再審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再審案件在法院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檢察院抗訴的法院按照再審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同樣為三個月,需要延長的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法院審理期限也為三個月,需要延長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