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论为什么书皮不一样
‘壹’ 高效看书方法有哪些
4S读书法——高效的阅读方法
科学、多样,灵活、高效的阅读方法能大幅度提高阅读者的读书速度和记忆效率。阅读者往往能通过选择多种方法和调节阅读速度来掌握阅读书籍或材料。学术界常用的4S读书法是指:浏览(Surveying)、略读(Skimming)、寻读(Scanning)、研读(Studying)四种。
1、浏览(Surveying)
读者在正式对书籍进行阅读之前,可通过快速浏览,初步了解书的主要内容。浏览将使你了解阅读材料的组织形式,确定需用的最佳阅读方式,快速高效地组织思考过程,完成阅读目标。
2、略读(Skimming)
读者在没有充足时间、足够兴趣,或根本没有必要仔细地阅读某些材料的时候,以很快的速度阅读,并略去部分内容,来获取文章要旨和自己需要的内容。通常关于某个课题的大量略读,比细读一、两本书要好得多,能帮你在短时间内获得比较多的知识。
如果是四、五千字的文章,读者应该以最快的速度读第一段或前两段的全部,以便弄清文章的整体背景。然后快速扫视每段的首尾句或前几行,因为主题句通常位于段落的首尾。后面的几段可以略去许多句子,最后一段通常包含全文的总结,一定要全面阅读。略读大致为普通速度的两倍以上,但理解率较低,因为略读的目的是以最快速度获取文章的主题。
3、寻读(Scanning)
主要用于从材料中找出某些信息,而不需要阅读全部。如报上寻找电视节目、查找电话号码簿、翻词典查生词。寻读的目的是快速准确找出资料和信息,应心中默记提示词,避免无关的词汇、思想的干扰。找到后,就应仔细阅读了。
读者为了节省时间,必须熟知材料的排列顺序。有些按字母排序,象词典、索引之类;有的以逻辑排列,如节目表、史料以时间为序。
4、研读(Studying)
德国普朗克说:“读书而不思考,等于吃饭而不消化。”当需要对作品做出评价,或者吸收全文的观点、理论时,应进行细致、思辨的研读。
读者在研读时,必须细心,有时需要停下来重读或思考、记忆,体会字里、言外之意,以便能完全地理解材料。重读应以速读的速度进行。
此外,读者在进行高效阅读时还必须注意四个方面:
1、灵活的阅读方式。
高效率的阅读,是根据阅读目的、材料的种类以及难易程度,灵活选择浏览、略读、寻读或研读,综合采用最合适自己的方法,不浪费一点时间和精力,并能从材料中准确地找出所需要的东西。
培根说:“有些书可供一尝,有些书可以吞下,有不多的几部书则应咀嚼消化。”这就是说,有些书只要读它们的一部分就够了,有些书可以全读,但是不必过于细心地读,还有不多的几部书则应当全读、勤读、而且用心地读。
生物课本不能用读小说的速度来读,同样阅读小说也不必纠缠于某个生词。比如一部书,先从头到尾浏览一遍,选取精华部分、未懂又需懂的部分、对自己启发最大关系最密切的部分,细嚼;在无需慢读、细读、深读的地方,要快读、粗读、浅读。该浅则浅,该深则深,快、粗、浅和慢、细、深相结合。
2、全过程的思考。
列夫·托尔斯泰:“知识,只有当它靠积极的思维得来,而不是凭记忆得来的时候,才是真正的知识。”
阅读不是简单机械的重复,而是一个思考过程。所以阅读时,要知道为什么阅读以及将从阅读中得到什么,不断地思考、评价、判断、想象、推理和解决问题。
3、关键点的画注。
圈点画线既可以对提出的问题边读边想以加强阅读效果,也能为再读或日后温习提供记忆线索。因为再读时,未必有时间、有必要重读全文,只须画线部分就可记起内容的概略。
划读一般分为两步。①初读标记:即读第一遍把握整体脉络时,用铅笔划出要点、难点、疑点。②重读整理:对第一遍所作的标记,复习要点、攻读难点、思考疑点。然后对初读标记加以整理,该去者去,该添者添。这时,便对读物有了较深刻的理解。
画线在精不在多。如果满页全是线,非但没有效果,反而遮盖了要点。
一般画线多用与黑字相区别的颜色,如红笔。有人喜欢用浅色、粗芯的重点笔,覆盖在重点文字上,可以起到利用右脑的图形思维优势,加深记忆的目的。但应注意颜色明快柔和,不宜太深、太刺眼,以免影响视力。也可以在书页边缘写边注、眉批,目的是提问引起思考,或记下你思想的火花,字不宜多。
4、在阅读中归纳。
归纳即是指读者在读书过程中对书籍的掌握,由薄到厚,由此及彼,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过程。因此,每一个学员在学习快速阅读的练习中,对涉及的每一篇文章与材料都学会在阅读中归纳和总结。
‘贰’ 同一份合同一式六分,甲乙方各三份,各自用各自封面,合同正文无区别在法律上有没有问题
我个人认为:
第一、关于您提出的问题,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二、就您的提问而言,关键在于认定:封面是否属于合同的内容?
第三、根据我的理解,一是合同的内容如何确定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二是《合同法》中对合同文本是否应包括封面并无规定,根据民事法律关系“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了合同正文之后,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另行制作封面,以对合同正式文本进行必要的装饰和保护,就像我们买了一本新书,然后制作了书皮把书包装起来一样。因而,只要封面的内容不与合同正文冲突,也是可以的。
第四、尽管可以认定合同的封面,不属于合同的必备要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封面内容与合同正式文本不冲突”的前提下制作合同封面。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合同是一项法律文书,应该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双方当事人另行制作合同封面还是或多或少给当事人带来困扰的,这是没有必要的。因而,我认为,最好能保持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封面的一致性;当然,如果合同封面不能一致,也是可以的。
第五、综上,我的答复是:一是在合同正文无区别、封面内容和合同正文内容不冲突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各自用各自封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是双方当事人各自用各自封面是没有必要的,应当尽量避免此类情形。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叁’ 学习最有效的方法是什么
1.抛弃“书本只要精读一册”的观念 一般人所谓的读书目的,就是指从书本、杂志等文字媒体,学习到自己所必要的信息资料。所谓的必要信息,则因人而异,但迅速的引用信息,也就是提高效率的读书法,这一点是大家所公认的。“一天只有二十四小时,又要工作,又得睡眠,又非吃三餐不可,实在很难以腾出读书的时间。”有一些人这样说。关于这种说法,绝对不能苟同。读书并不一定限制在这些时间内进行。例如上下班的时间,中午休息的时间,就寝以前,等待客人的时间等等,无一不能利用于读书方面。 为了有效率的读书,首先必须抛弃“书本只要精读一册”的观念。只要阅读自己所需信息的那几页,阅读书本的目的即已算达到了。例如,有一个问题你无法理解,当你拿到能获得解答的参考书时,根本就不必从最初的一页开始阅读,你一定会翻到解答的那一页,且只阅读这一页。一旦获得了必要的信息,再阅读这以外的部分,将构成时间的浪费。当然啦,如果整册都刊载着你需要的信息,那就另当别论。不过,这种情形很少。如果自己都无法明确的了解自己读书的目的是什么的话,那就不能开展重点式阅读法。假如,你想阅读一本有关税金方面的书籍,那你就得考虑一下,你真正感兴趣的是那一部分。例如你想在生前就把财产赠予妻子,或者想知道继承税的申告期限,那就去购买这方面的书籍阅读吧!如果在漠然的态度下,认为某一本书现在很流行,或者他人介绍你阅读某一本书,你就去购买阅读的话,由于你在无心之下阅读,所以可能会在毫无目的中浪费时间。就象食物有季节性一般,信息这种玩意儿,也是在你最需要它的时候,最能够使你记牢。因此,以“忙!忙!忙!”做为借口,大叹没时间读书的人,不妨使自己的目的明确化,再开展有效率的读书方式。 2.最好并读几册书,吸收信息的效果更好 读书的时间因人而异,对某些人来说,他一向都利用上下班的时间,工作的间隙,回家以后的时间读书。在车里阅读书报,在办公室、卧房,以及配合TPO (即时间TIME、地点PLACE 、场合OCCASION)阅读的书籍都不同。换句话说,你在同时阅读好几本书。 一般地,很多人不喜欢在未读完一本书以前,再阅读另一本书。理由是并读是没有效果的读法,根本就无法同时理解两本书的内容。但是整天捧着一本书,一心一意地阅读它,也不见得是很好的阅读法。例如,在客满的车内,想翻看一本巨大的网络辞典,或者厚重的法律书籍,实在很困难。同时,你自己所需要的信息,不可能全部存在于一本书里面。因此,最好应用读书的TPO ,来选择内容适当的书本,同时进行阅读最有效果。例如,在早晨上班的车厢里,可阅读从早报“撕下来”的消息,到了工作场所,可阅读涉及本身工作的各种资料书本与外国的社会法等,回家后则阅读一些轻松性的小品,或者涉及象棋、围棋之类的书本……。因为,这些书都属消遣性质,阅读速度相当地快。只要能够从书籍吸取信息,就不难拓宽信息收集的范围,对工作也有很大的帮助。 3.先看目录的话,很容易理解书的内容 有些人在阅读一本书时,未看目录,就直接阅读本文。 如果是小说、小品之类的趣味文章,目的只是用来消遣的话,那就无可厚非。假如是为了工作方面的需要,或者想学习一些东西的话,如此的阅读将会产生弊端。因为对一本书来说,目录好比是一幅地图,或者是一个罗盘针。欲航海时,没有人会胡乱开船。他们必须事先研究航线,为了抵达目的地,应该朝哪一个方向行进,以及应该停泊在什么港口。阅读一本书也是如此。必须先看所谓目录的“地图”,以便捕捉到目的地的全部过程,再检查如何去阅读哪一部分。对于不必要的地方可以避开,重要的部分则多耗费一些时间阅读。 广场能带来良好的效率,一开始就要想到这一点。等到决定某章某节应该阅读,以及哪些不必阅读以后,就可以进入本文。在这个时候,你不必拘泥于书本的章节,可以从刊登你需要信息的那章阅读就行了。有时甚至可以从最后一章阅读。 实际上,在阅读各种企业方面的书籍时,往往从最后一章开始阅读。因为有一些作者在前面说了一大堆不怎么重要的话,到了最后才确切的揭示出秘诀。读书的人急于知道具体的秘诀,实在没有耐心看一大堆不重要的文章。利用目录抓住书的纲要,再选择你自己想要阅读的章节,只要熟读那些章节也就够了。例如,时常阅读的法律方面书籍,虽然非常的厚重,但是,必须阅读的部分并不多,因此,能够非常有效率地阅读。 4.重要之处,可以多读十分钟或二十分钟 一年平均要阅读三百本书。这些书籍,包括纯消遣的,涉及工作方面的,以及为了研究而阅读的书籍。因为工作很繁重,不可能有那么充裕的时间,从头到尾阅读每一本书,所以耗费于一本书的阅读时间,平均只有二十至三十分钟即够。“咦?那么短的时间能读什么书呢?”,或许有人会表示疑问。事实上,一本书所刊载关于个人所需的信息,充其量,只有那么几页罢了。不过,在阅读重要的地方时,一页往往要耗费十到二十分钟。只要把握住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其他的页数不看,也算是达到了目的。最重要的事情,并非在短时间之内“读完”一本书,而是在短时间内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信息”。仅利用短时间阅读,而想有效率地获得信息,就必须满足一个条件,那就是要明确地知道,你想知道一些什么?不仔细地阅读目录,如果不知道自己想知道的事情,那就找不出应该熟读的地方。如果在不知自己的需求之下,从头到尾读完一本书,那还不如花十分钟只熟读必要的地方,效果要来得好些。对读书来说,最重要的并非阅读的时间,而是一种敏锐的判断力,知道应该熟读哪一部分,应该放弃哪一部分。在跳读时,都是适应需要而选择页数,有时只精读刚开始的十页。那是因为有某些书在开头部分,叙述全部的核心之故。如果,你的需要并非十分具体的话,那就不妨精读开头的部分,或者结论的部分。 5.只要弄懂一本书的“关键字”,即可迅速地理解内容 因为你身兼律师、合计师数职,必须时常阅读法律、税务,和经济方面的书籍,然而,不管从事法律、会计工作多少年,阅读了这些书籍以后,并非一下子就能融会贯通,有时必须重复阅读好多遍,再把“关键字”打上记号。 所谓的“关键字”是在一本书里面,以比较高的频率被使用的重要用语。也是它出现的部分,必须做为重点阅读。如果一开始就打上记号的话,再次阅读时的效率就会变得更好。汉语成语往往会变成所谓的关键字。日本的语文呈合式。它使用汉字,日本的片假名、平假名,阅读起来效果很不错。因为成为文章的关键,即重要的概念都以汉字表现的缘故。阅读的人只要用眼睛盯着汉字看,即可理解内容的七成。因此,所谓的“关键字”,只要从“汉语成语”挑出就可以了。另外,必须注意专业术语。这些用语也往往使用汉字,到了最近,也有人使用片假名表示出来。尤其是在理工、经济方面,几乎都全部使用外来语。汉语成语加上专业术语,只要从中找出关键字,就算是艰涩的专业书籍,也可以在很有效率的阅读下融会贯穿通。 6.遇到难解的文章时,不妨在“然后”、“因为”等的连接词加上记号及编号 有道是良药苦口。 有时只阅读一、两页,就会叫人感到头疼,而想放弃不阅读;一旦搞懂了以后,它就会有如良药一般,对你非常有帮助。不过,不管是多么好的良药,如果不喝下去的话,根本就不会奏效。同样的,不管是一本对管理者如何有益的书,假如不能理解它的含义,那么,它就等于没有用的东西。因此,恰有如管理者服用苦药时,使用糯米纸包起来服用一般。阅读难解的书籍时,也应该想想办法。一般地,难阅读的书籍有两种:一种是文中所使用的语句异常地难懂。例如,动辄就使用专业术语和外来语,或者作者故意卖弄玄虚,绕着圈子说话,叫人似懂非懂。关于那些专业术语以及外来语,只要查查辞典之类就不难明白。至于作者故意卖弄玄虚,兜着圈子所说的话,只要把它们改成浅显易懂的言语,就不难解决。另一种难读的书籍是文章的结构很繁杂,使人难以抓住前后的关系。象学术性的专业书,充满实用知识的读物,都有这种缺点。如果碰到又繁又长的句子,不叫人感到疲惫才怪。遇到这种情况,要把文章分割成几段阅读。同时,也把连接词“然后”、“因为”、“这样”等记号化,如果确实太多的话,就使用号码。如此,由于各文章的关系被记号化,因此可以一目了然。又如,对于罗列的内容管理者也使用号码,并且在头脑里整理一番,经过如此的处理,将比最初的状态,更容易使人吸收。如果有几种解释和学说被并行叙述的话,为了不使它们混淆起见,管理者都会加上A 、B 、C 的记号,经过如此处置,一眼就可以把它们比较出来,因此,信息收集的效率,自然也就会随着提高。如果,你有一本准备抛弃不看的书,那就不妨使用这个方法,然后再决定是否真的无法阅读。 7.书内附上书签的话,就能够有效率地读书 对忙碌的上班族来说,想抽出一些固定的时间读书,可以说相当困难。所以,只好使用上下班时间、休息时间、以及就寝前的时间。在坐车的时间内,或者等人时,即使只有三、五分钟,也利用它们来读书。 利用这种零碎时间读书时,最叫人感到浪费时间的是必须寻找好几遍,才能找到你想要阅读的部分。象小说一般,从头到尾阅读下去,或许不成问题。不过,欲从实用的书籍找出自己想要阅读的部分的话,那就得耗费时间翻看页码了。在这种情况下,就使用自制的“绳子书签”。这种绳子书签被缝在书背,不会掉下来。同时,既然夹着它,也不会妨碍你翻查别页,如果你想参考很多地方的话,使用这种绳子书签最方便。正因为有这些益处,才说它比纸制的书签好用。关于制造绳子书签的材料,试过很多的材料,结果还是刺绣用的丝线最好。制作方法很简单,只要把刺绣用的丝线穿过刺针、在刺入书背外侧再打一个结就行了。绣线一般手工艺材料行或文具店均有出售,颜色有数十种之多。 如果你嫌这样太麻烦的话,那就不要使用刺绣针。以玻璃纸把绣线贴在书背表皮就行了。使用这种方式,只要三十秒钟就足够了。购买六种不同颜色的刺绣用丝线,使每一种颜色代表不同的意思。例如──茶色是需要参阅很多次的部分,黑色表示最重要的信息,绿色表示正在阅读的部分。如此分开使用,立刻就会知道自己现在想打开的页数,且读书的效率也会跟着提高。 8.去掉书本书套,对封皮和宣传带子,再阅读 同样是文字媒体,但是多数的人把书本过于神圣化,而忽略了杂志和报纸。的确,比起报纸跟杂志,书本所使用的纸张比较好,且售价也比较昂贵。但是,以找出信息的观点来看,书本跟报纸,杂志并没有什么两样。管理者个人并不把书本神圣化,而且把它当成报纸来使用。想阅读时,躺在床上也捧着书本,就是在看电视时,心血来潮时也会拿出书本瞧瞧。遇到必要时,甚至把书本解体,取其中的一部分阅读。如要有效率地吸收的话,如此的加工是不可缺少的。有很多人在阅读时,舍不得拿下书套、外皮以及有些书商在封面加强宣传的书带子。书本受到了营销竞争的影响,大多数附有印刷精美的外套,以及醒目的书带子。其实,这些东西只是装饰罢了,或许为了招徕读者,又或者是把书本当成装饰品,这种做法或许有些功效。不过,对于想活用书本的人来说,那些装饰只会碍手碍脚而已。管理者时常在车厢里面,看着一些人一面把快掉下来的书皮对好,一面阅读。如此这般,注意装饰品,势必将不能全心全意的阅读,真是何苦?或许有人会说,带上书皮,书本才不会污损。然而,书本是一种获得信息的道具,在防止污损阅读书本,这未免太“本末倒置”了。刚买回来的书本,只是半成品,在必须加工成容易阅读的书本以后,才可以说是成品了。这种加工的第一步,就是刚才所说的取掉书套、书带子以及书皮等装饰品。再取掉书本里面夹的纸制书签、广告以及回函卡之类。在这种形态下的书本最容易阅读,也最为实用。按下来,把一直到目录为止的书皮,也就是翻开书本时,手指会碰到的地方,剪成半圆形。如此一来,立刻就可以打开目录,并缩短你寻找需要信息的时间。如果你是必须利用短时间阅读的上班族,则这种加工将影响到你读书的效率。 9.与其一面阅读、一面记笔记,不如直接写在书上比较方便 有很多人认为学习东西必须写笔记,有些人甚至把物理考试的图描下来,而且还利用彩色笔着色,自鸣得意,以为如此就非常完整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他为了描这幅图耗费了很多时间。如果碰到考试的成绩不好,就认为自己的运气太差。 “书写”必然要耗费很多时间。并不是说记笔记是坏事,不过,为了这种工作耗费太多时间的话,重要信息的收集将受到影响,结果必然会使效率降低。在阅读或者学习时,对于临时想到的事情,或者是想做为参考的事情,应直接地写在书本的空白部位,如此就可以节省很多的时间。而且,书与在书本上面的资料,可以随着书本爱带到哪儿,就带到哪儿,对忙碌的上班族来说,可说非常的方便。 10. 画线可利用四色笔标示重要的程度 在阅读书本时,千万别在重要的地方画线,遇到这种情形,往往因重要程度而更改圆珠笔的颜色。最重要的部分使用红笔画线,次要者使用蓝笔画线,参考程度则使用绿笔画线。有人认为画线使用不同颜色的笔很麻烦。不过如此做之后,可以节省很多的时间。如果只使用红笔画线,则每一页都是红线,叫人分不清楚哪儿最重要?哪儿比较不重要?以致所有画线地方都要看,当然会浪费很多时间。虽然比较麻烦些,如果以不同颜色笔画线,再阅读书本的话,不管在头脑里面,或书页上面,内容都会被整理,自然就能够成为提高效率的读书法。有一种四色笔,对于这种分色作业很有帮助。有一只四色笔便于携带,对于随时随地读书来说,是一种不可缺少的必需品。 11. 书页上角打上“□”、“○”、“△”等重要度标志以方便重读及检查 在书本的各页上角都打上“□”、“○”、“△”,以及×等的记号。这仿佛是答案用纸的评分似的。事实上,这些记号是表示该页的重要程度。在阅读时,发现重要处,都会打上“□”,认为尚重要者会打上“○”,如果只能做为参考资料则打上“△”,至于不必要者,一律打上×书本是知识的宝库,从那儿取出自己所需要的东西,也正是所谓“读书”的作业。打上“×”的部分,大体上都是难解的装饰语句。也可以说是作者卖弄玄虚的手段之一。只要把表示重要程度的记号,打在书页上角,重读或检查时就可以一目了然,对读书效率当然会提高不少。 12. 不必要的书,不妨陆续处理掉 几乎每月都有很多新书发行。那么,欲从这么多的书本里面挑出自己必要的书,应该采取何种方法呢? 最确实的挑书方式是自己到书店寻找想阅读的书本。不过,对以忙碌的上班族来说,实在很难挪出这一段时间,自己没有多余的时间上书店,因此,有两种信息来源可资利用。 其中之一,就是报纸的书籍广告。 报纸的书籍广告,比起一般的商品广告,较不重视形象。因此,一向简洁地记载着内容。像书名、作者、出版社的名称、定价等,只要看报纸的广告,就可以知道得一清二楚。 另外一种是车厢内的广告。 这种车厢广告,以杂志占绝大的部分,而且同一种广告能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因此在上下班的时间内,看到中意的杂志时,就会把它记载下来。 通过这两条途径看中书籍或杂志时,就可告诉办公室的职员,叮咛他购买。利用这种方式,能毫无遗漏地购买到书店容易售完的新书。 剩下的问题是处理不断增多的藏书。以杂志来说,把它阅读以后,取得了必要的信息,就已经算完成任务了。把它里面的重要信息复印下来,或者把必要部分剪贴以后,就没有阅读的必要了。 有一些书籍刚购买时,没有时间阅读,到了有时间阅读时,才发现它根本就没有用处。 或许有人会大不以为然,认为花费不少钱买回来的书籍怎舍得丢掉呢?但是,没用的书籍堆积如山,又有什么用呢?反而还得浪费宝贵的时间去整理它呢! 具有抛弃不用之书的勇气,方能有效地使用时间与空间。 13. 购买书本时,看看作者的经历、介绍等,再决定是否有阅读的价值 通常,人们仔细地浏览报纸上的新书广告。有时,受到广告上的文字吸引,买回来的书却毫无益处。为了防止这种失误,在购买书本以前应检查以下几个重点。 (1 )先看作者介绍。作者介绍,通常被在封套或封底的上面。包括──作者的出生年月日、出身地、学历等所谓经历,以及到目前为止的作者实绩。 你必须特别注意的是──一本书所包含的内容,是否为作者的专长。就算是赫赫有名的作者,如果他所撰写的内容,并非他的专长,一般来说,并不太可靠。又如──举出了很多似乎很有用的诀窍,如果到目前为止,作者不会以实际证明的话,那也不能相信。 例如,以法律的专门书籍来说,通常其可信度,可由作者所专长的实绩来判断。着名的刑法学者,一旦撰写刑法专门书的话,由于根据他丰富的经验及知识所写成,当然能成为一本有益的书籍。如果这位作者撰写有关民法的书籍,那就不能跟一流民法学者的着作相比较。 为了选择足以信赖的书籍,原则上,最好购买该专家所撰写的书籍。 如果你想购买一本书,却不认识该书的作者,那就别忘了看看作者介绍,那就比较容易理解该书的内容。只要把作者的大致经历、实绩放入脑海里,就能够很容易地掌握该书的内容了。 (2 )必须看清楚的是书本的最后一页。这里记载该书的发行年月日,只要看清楚这一点,就知道该书有些过时的信息,根本就无法派上用场。因此,看清最后一页就不难知道,这书是否已经过时,信息是否已经失效。 看看作者介绍及最后一页,只要耗费一分钟就足够了。看起来似乎浪费了一些时间,然而,当你想到阅读无用之书所浪费的大好时光,这一件事实应值得去做。 14. “参考文献栏”能使你买到有益的书 选购书籍的信息来源有报纸的书籍广告。可是,那些几乎都属于新书广告。如果你想购买出版已久的书籍,那只能到书店寻找吧! 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之一,就是利用有关书籍的“参考文献栏”。 每逢找不到想要的书籍时,虽然不直接地发生作用,仍然应购买跟它有关连的书籍,再利用它的参考文献。 15. 选购书籍时,必须从标题去掉装饰的言词,再考虑是否购买 相信你有过如下的经验──当你为了购买需要的书籍到书店时,方才发现同类的书籍太多,以致叫你不知购买哪一种比较妥当。 16. 从“入门书”学习新事物,反而会使效率转坏 每逢学习新的事物,一般人都喜欢从入门书开始。然而,这是否是很正确的做法呢?实在叫人感到怀疑? 一般说来,所谓的入门书,是为了使初学者容易了解起见,内容都经过精选,而且又整理成简洁的叙述方式。 就是因为“入门书”被整理成简洁的文件,只列出一般的要点,且解说往往不够充分,因此显得枯燥乏味,同时,又比较难以理解。如此一来,对于满腔热血想学习新事物的人,无疑是当头泼他一盆冷水。满腔热血,换来一盆冷水,方才萌出不久的学习欲望,立刻又烟消云散。 尤其是碰到看不懂的专门用语,以及学说以后,才萌出的兴趣炎焰,往往被泼灭。 这样,与其阅读所谓的“入门书”,不如阅读以这个问题为重点的小说,或者有关某人在这方面的传记,如此这般,扩充你兴趣的范围,效果将更为良好。 因为,当一个人开始学习某种东西时,“咦?”、“为什么?”等对未知的兴趣,将成为一股很巨大的力量。使兴趣扩大以后,再以更富于体系的方式,从有关的书籍上涉猎相关知识的话,你所获得的知识,将远超过“入门书”的知识。 17. 阅读原文书时,尽量避免频繁地翻字典 在学生时代,老师都再三叮咛管理者,在阅读英文教科书时,“手中最好牢抓着字典”。字典必须经常翻动,“字典越污损,外语能力越能提高”这句话完全正确。 学生是没有话说。如果是为了工作方面的需要,必须阅读外国文献,则实在不宜忠实的遵守这种“教导”。 利用字典找一个单字,需耗费相当的时间及精神。而且,一旦翻查字典,就非中断本来“读书”的事情不可,思考也会跟着半途中断。如此一来,不容易抓到连贯之处,吸收信息的效率将转低。 总而言之,站在效率的立场来说,能够把握全体文章的意思才是最重要的。只要能够把握全体内容,即使看完整篇文章后,再查字典,也可以从单句所具有的复数含义中,找出更适切的意思,当然就能够更为精确地把握内容。 18. 把书店的电话号码、营业时间、公休日记录下来 自己渴望能够买到的书籍,竟然无法在公司附近找到,或者在你上下班的路程中也买不到,这实在是一件非常扫兴的事情。 就算是你渴望需要的书籍,无法在书店找到,除非它已经绝版,否则仍然可以利用订购的方式获得。不过,必须耗费一、两个星期。如果是消遣性的书籍还无所谓,假如是工作方面所需要的消息,那就不能漫长地空耗下去。 遇到这种情形,自制的书店名单就可以派上用场了。为了有效率地购买到书籍,最好巧妙地利用书店。 你自制了一份目录,上面记载着时常利用的书店名称、电话号码、营业时间及公休日。你不但要把这一份目录留在办公室里,还要时时带在身上。如此的话,一发现有自己需要的书本,即可立刻打电话到书店,先问他们有没有存货以后,再前往购买。如此就不至于白跑一趟了。 以这个问题来说,最重要的一点是,应该把哪一家书店列入目录? 首先,必须优先考虑到货色丰富的大型书店。纽约的中心地带,有好多家大型的书店,陈列有一百万种以上的书籍。像这种书店,只要你能够说出书名来,可说应有尽有,而且很少有断货的情形发生。同时,就算断了货,从订购到书籍到手的期间也比较短。最近,他们又导入了电脑寻找系统,很快地,就能够打电话告诉询问者,是否还有存货、进货日期以及是否绝版。 除此以外,还得检查一下工作场所附近的书店,以及住宅附近的书店。如果能够不必长途跋涉地到大书店购买,而到附近的书店就能够买到的话,那是最好不过了。 专门性的书店也不要漏过,像外文书中心、杂志中心、法律书中心等具有专业特色的书店。因为可以购买到一般书店所没有的东西,可说是十分难得。以律师会馆的书店来说,店铺的面积虽然不大,但是一切所需要的书籍,几乎可以在那儿购买到。 19. 利用录音带,以“耳朵”读书 就算是在行走,甚至躺在床上,关掉所有的灯,仍然可以读书。 换句话说,只要利用录音带,以“耳朵”读书就行了。 最近,不但有朗读诗词以及小说的录音带,甚至有演讲以及授课的录音带出售。 在刚开始的时期,这种方式的录音带是专门提供盲人使用的。想不到这几年来,一般人对利用眼睛读铅字,似乎已经感到不新鲜了。于是,利用耳朵听的读书方式,逐渐受到多数人的青睐。 利用“耳朵读书”的好处,在于不必使用眼睛和手,不必选择时间及地点,就算在刷牙、走路时都能够读书。 同时,因为不必使用眼睛看铅字,在黑漆一片的床上也能够读书。尤其是对白天眼睛感到疲劳,不想再使用眼睛的人来说,这种用“耳朵”的读书方式,可说是最理想不过的。只要你能够抛弃“读书必须使用眼睛”的老观念,读书的机会是很多的。令人感到最遗憾的事情,莫过于“录音书籍" 的数目,只占书籍总发行的极少部分而已。尤其是专门性的书籍,几乎尚未发行过。 你不仅可以录下新书的内容,就是旧书内容也照样可以录下来,如此一来,当你想查阅一度读过的书本内容时,也会感到非常地方便。 录音机的体积越来越小,携带起来非常方便,比起携带厚重的书籍更为方便。碰到想利用的零碎时间,与其翻开书本东找西寻,不如使用录音机比较方便,效率当然就更为良好。 奉劝忙碌而无暇读书的各位,不妨多多利用这一招。 20. 躺在床上看书,一感到困倦立刻停止,效果比较好 你一向配合TPO 而阅读书籍。当然啦,其中也有就寝前阅读的书籍。 不过,有时一躺到床上,翻开书本就开始打盹。通常,一旦感到困倦,立刻就会放下书睡觉。在黑暗的环境里读书会伤害眼睛,且疲劳的头脑也无法吸收信息。跟睡魔周旋的结果,并不能带来明显的效果,第二天反而陷入睡眠不足的苦恼,只能浪费时间了。 不如在疲劳时,好好地睡上一觉,第二天早晨再以清新的头脑向工作挑战。如此一来,效率将会提高很多。但是,在不适当的时间里用尽力气,则危害健康。如此一来,将什么都不会剩下来。 最重要的,就是要看清某一件事,是否值得你去努力。(转载供参阅)
‘肆’ 电大发了一本经济法概论形成性考核册,书皮是紫色的,网上找了半天也没找到答案,帮帮忙吧!!!
2009《经济法概论》形成性考核作业册答案1-4(2009-04-05 13:10:47)标签:杂谈 分类:电大学习
《经济法概论》形成性考核作业册答案1
一、单选题
1、C 2、A 3、B 4、A 5、B 6、B 7、D 8、B 9、C 10、D 11、A 12、D 13、D
14、A 15、B
二、多选题
1、ABE 2、AD 3、ABCD 4、ABCE 5、ABC
三、判断分析题
1、 错。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 错。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 错。指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企业破产的财产。
4、 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做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5、 错。注册制与核准是并非完全对立的两种证券发行审核体制。
四、简答题
1、(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其种类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一定条件下的公民个人、国家。
(2)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经济权利、经济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有形财物、经济行为、无形财富。
2、有效条件有:(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3、合伙企业具有下列特征:(1)投资人是两个以上有完全民事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2)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共同管理、经营合伙企业。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5、(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自愿原则
3)有偿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有你
五、案例分析题(参考)
1、经理对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要求牛某处理不符法律。因为公司经理对牛某的越权代理表示追认。追定使无权代理变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对第二批小枣拒收,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经理已经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其实是拒绝追认。
因此最后的法律后果不应公司承担。
2、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因为破产法规定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但如果是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必须经企业的上级主管同意。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3、(1)符合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成立。
(2)符合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
(4)符合法律规定。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其约定有效。
(5)符合法律规定。
(6)符合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7)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自由抽回投资。
4、答:无法律依据。依《公司法》: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有规定的除外。依《证券法》:禁止任何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经济法概论》形成性考核作业册答案2
一、单选题
1、B 2、D 3、C 4、C 5、C 6、B 7、B 8、C 9、C 10、C 11、B12、B 13、D
14、C 15、A
二、多选题
1、ABCDE 2、BCD 3、ABC 4、ABCDE 5、ACDE
三、判断分析题
1、对。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错。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以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并非都属于职务发明。
3、对。
4、错。是指人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错。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可以适用。
四、简答题
1、(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4)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2、(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4)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3、(1)具有显着特征,便于识别 (2)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必须是可视性标志 (4)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4、(1)它们的区别为:(1)不平等竞争是由经营者外部条件(包括经济、法律、政策)不平等、不公平造成的,而不是由行为者主观违法、违背商业道德等造成的;(2)不平等竞争一般不是违法行为,而不正当竞争则必然是违法行为;(3)社会后果和法律后果不同。
5、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义务有:(1)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销售产品的质量。
五、案例分析题
1、(1)王春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关于合同的利率方面有违法,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法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没有届满。因1996年1月10日生效的合同,期限一年,但1996年12月,双方又进行协商,同意延期到1997年1月10日,诉讼时效应从这一天开始计算
(3)担保人对未改变的借款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但双方变更主合同,并未与担保人协商,因此对于改变后的合同不用承担保证责任。
(4)利率不合理
(5)可以支付违约金
2、某自行车对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都构成注册商标的侵权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都会构成侵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标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并可处罚款。如果损失不能计算的,以该侵权行为销售205000辆自行车所获得的利润间为计算依据。
3、该保温瓶经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和诋毁商誉的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作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宣传,使客户和消费者上当受骗或陷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为打击自己的竞争对手,以求在市场竞争中取晓,采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来诋毁或贬低自己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的行为。
4、成某无权向电扇厂索赔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主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未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该缺陷的存在的。
本案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
形成性考核作业册《经济法概论》作业参考答案3
一、单选题
1、A 2、A 3、B 4、A 5、C 6、A 7、A 8、C 9、D 10、A 11、B 12、B 13、C
14、C 15、C
二、多选题
1、ABCD 2、ABC 3、AB 4、ABCD 5、ABCD
三、判断题
1、 错。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2、 对
3、 对。
4、 错。可以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
5、 错。资质等级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
:四、简答题
1、立法宗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基本原则:(1)国家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2)经营者依法提供商品服务原则;(3)交易应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4)社会监督的原则。
答:(1)公开招标采购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采购 (6)其他。
3、(1)纳税主体 (2)征税对象 (3)税目 (4)税率 (5)纳税环节有你(6)纳税期限 (7)减免税及地方附加和加成星魂
4、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义务主要有:按时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按合同约定或法律定对保险标的安全尽职的义务、及时告之重复保险情况的义务等。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义务主要有:提供被投保人真实情况的义务、按时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提供有关书面文件的义务等
5、房地产转让的程序为:
第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产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第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第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在必要时根据需要对可能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第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交纳税费::第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五、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要点)
答:应得到支持。依消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尊重权,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超市的行为侵犯了钱某的该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2、 答:有错误。依《征管法》的此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该公司虽未做生意,亦应申报(零申报)。依《征管法》62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 答:保险公司无须支付死亡保险金。依《保险法》第65条之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满2年以上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此案中,王某自杀在2年之内。
4、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经济法概论》形成性考核作业册答案4
一、单选题
1、C 2、C 3、B 4、A 5、A 6、A 7、B 8、B 9、A 10、A 11、A 12、B 13、D
14、A 15、D
二、多选题
1、ABCD 2、ABCD 3、ABCD 4、ABCDE 5、AB
三、判断分析题
1、对,其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和安全和身体健康状况法律制度
2、错。集体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3、错。目录由国务院经贸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
4、对
5、对。
四、简答题
1、(1)劳动合同的主体,其中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面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地位具有特殊性,既包括任意性规范,也包括强制性规范。(3)劳动合同具有继续性,属于持续性合同。(4)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以区别于加工承揽合同。(5)劳动合同必须按法定程序订立。
3、(1)临时反倾销措施 (2)价格承诺 (3)反倾销税 (4)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4、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为活动环境条件发生了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它不包括某些人类所不能预见或防范的自然灾害
环境问题一般可分为两类:(1)自然环境的破坏问题;(2)环境污染问。
5、(1)合法性原则;(2)统一性原则
五、案例分析(参考要点)
1、具体见第14章《劳动法律制度章节》
答:(1)王晶的做法不合法
(2)由王晶和某计算机开发中心。
2、第一,对申诉书提出的抗辨主要有:(1)替代国:申诉方提出用南非为替代国,我方提出反对的理由是南非的市场由于只有一家生产扑热息痛的企业并且严格的进口限制而缺乏足够的竞争性;同时南非的生产该产品的原料成份与中国企业完全不同;(2)申请市场经济/分别裁决待遇:本案中应诉的三家企业均要求申请市场经济/分别裁决待遇;(3)损害抗辨:申诉方不存在实质的损害。从申诉书中看到,申诉方从1996至1999年在欧盟的产量增加31%,年均增长10%生产能力和产出率同期分别增长17%和10%;从1995年末到1999年末,库存减少了64%;(4)产品定义:申诉方提出反倾销的产品—扑热息痛,定义为“作为医疗用途的产品,是一种镇痛剂,用于人或牲畜”。从中国进口的扑热息痛原料药,实际上由于其未获得COS证明而并未在欧洲作为人畜的医疗用途销售。(5)作为生产扑热息痛的主要原料PAP,是占生产成本的55%-60%,其主要原材料与欧洲和美国生产该原料的主要原材料有极大的不同,其生产成本相差约20%。
第二,案件分析(一)市场经济待遇 欧盟在1998年以前一直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参照国数据来决定正常价值。否认“市场经济”地位是我国企业应诉外国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受到的最为不公平或“歧视”性的待遇。这样的调查和程序直接导致了:(1)中方应诉企业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出口产品是否构成了真正含义上的“倾销”。(2)征收的税率实际上是将出口企业的价格提拉限定在某一参照国(替代国)价格水平。(3)无法确切反映中方实际成本、销售价格。(4).中方企业应诉积极性受挫,应诉不积极,导致更恶劣的结果。1998年7月1日欧盟委员会修改了第384/96号反倾销法规的第2条第7款,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划出,有条件地审核给予中方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委员会作为反倾销的调查机构,其确立一个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的依据是欧盟反倾销法规中关于获得“市场经济”的五条标准,即(1)企业的性质、股权结构、经营决策机制;(2)企业财务的审计和采用的财务准则;(3)成本的可靠性;(4)企业所适用的法律框架和保护;(5)国际贸易中的货币自由兑换。应诉企业要想获取,必须依照这五条标准内容和规定的程序自愿提出申请并接受实地核查。本案中三家应诉企业的情况各不相同,有两家企业接受核查,其中有一家企业获得了“市场经济”待遇。究其原因,也许还会有一些未知的因素,但仅从“五条标准”表面分析,两家核查的企业在公司结构性质上、财务运作规范上、会计原则的使用上、资产折旧摊销、审计报告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不同。山东省安丘市鲁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原乡镇企业的基础上改制为由工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关系明晰,财务状况良好、计账规范、审计完备;浙江康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属国有企业改制后形成,国有股持一定比例,其余股份是由公司内部职工所持,虽然法律上公司结构清晰,但在财务动作上却还有与国有资产分不清的地方,所以出现的结果也是可想而知的。实际上,欧委会的“市场经济”标准的宗旨是审核企业是否在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下从事商业活动,同时,是否拥有一套合理的管理机制,健全的财务制度、记账原则等以确保成本的可信度。(二)关于损害事实的抗辨 根据WTO反倾销法律规定,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发起必须存在(1)倾销;(2)实质性的损害或损害威胁;(3)倾销进口的产品与被指控的损害之间的一种因果关系。在本案中,无论从表面证据上还是从事实上,都无法得到损害事实的证据。申诉方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存在实质性的损害,即便存在损害,亦不能证明是由于进口的倾销产品所造成。欧盟的调查当局又无法找到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实际证据。这样就根本无法从进口价格中判断倾销,也无法确定损害,故本案终止调查是必然的。
3、第一,南海酒店的污水虽经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而间接排入海洋环境,但经市政管道和污水处理厂只是污水排放入海的途径,并不能因此而认定为属间接排放而免除治理污染的责任。第二,污水处理厂是为了集中处理工业区的生活污水,改善投资环境而兴建的。目前,它的主要功能是接纳工业区的生活污水,对工业废水要求达标后方能排入。经调查,污水处理厂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很低,远远低于治理污水费用和超标排污费具有市政设施有偿使用性质,其用途主要是维持和保证污水处理厂能正常运转。治理污染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南海酒店不能因其已向污水处理厂交纳了一定的治理费用而将治理污染的义务移交给污水处理厂。第三,鉴于目前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主要是接纳和处理工业区的生 活污水和已经治理达标的工业废水,南海酒店将其未经处理的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本身就违反了污水处理厂的规定,虽然仅就南海酒店的废水而言,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其污染物可能会有所降低,但就整个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而言,会影响其他污水的处理效果。另外,污水处理厂目前还只是靠市政拨款而筹建并保证其运转的市政公用设施,显然其本身并不能负起 治理污染的责任。因而,在南海酒店排污口采样测定其污染物的含量是合理的。至于南海酒店所陈述的第四点理由,环保部门认为这只是企业本身的内部事务,并不能作为拒缴排污费的理由。市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法)和<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南海酒店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并限期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和滞纳金人民币22000元和港币125000元
4、 (1)企业无权拒绝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会计法》对我国境内所有单位都具有约束力。
(2)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4) 李某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5)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6)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伍’ 继承权、所有人抛弃所有权为什么不是形成权
1、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行为(如追认行为、受权行为、撤销行为、弃权行为)即能引起某种民事权利产生、变更、消灭的那种权利。——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6月第1版 第34-35页
2、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又有人称之为能为权、变动权等。形成权的主要特征在于:权利人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行使形成权,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形成权按其作用有三种:有能使法律关系发生的形成权,如本人对无权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承认权;有能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有能使法律关系终止的形成权,如撤销权、抵销权。——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30-131页
3、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行为,使某一法律关系效力发生变化的权利。包括追认权(如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选择权(如选择某一标的使选择之债变为特定之债的权利)、撤销权(撤销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权利)等。——郭明瑞《民法学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4月第1版 第31页
4、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第39页
5、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特征,在于因单方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既存法律关系生效、变更或者终止,从而突破了双方法律关系,非经协议或者其他法律上的原因不得变更的市民法古老法原则。——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第85页
6、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行为就能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只要委托人撤销委托就可使委托关系消灭。——柳经纬主编《中国民法》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第45页
7、形成权是指根据权利人一方的行为就能够引起某项民事权利设立、变更、终止的那种民事权利。例如,追认权、抛弃权、撤销权、免除全、解除权、抵销权等。——马原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第1版 第82页
8、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等。形成权之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其单方之意思表示,使已成立之法律关系之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但须注意,形成权与请求权亦有密切关系,即形成权之行使常是主张债权(或物权)请求权之前提条件。形成权赋予一方当事人得依其单方意思干预他人之法律关系,如何保护相对人亦很重要,故关于各个法定形成权法律设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并在若干特殊情形,使权利人负损害赔偿责人,且形成权之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与期限,以避免置相对人于不确定之法律状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 第66页
9、形成权(Gestaltungsrecht)者,因一方之行为是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之权利也。形成权名称,始于Seckel,已渐为一般学者所承认。但有称为能为权(Recht der rechtlichen Konnens)者,亦有称为变更权(Recht auf Rechtaenderung)者,本书则从通说,用形成权之名称。形成权有在发生权利者,例如对于无权代理之承认是。有在变更权利者,例如选择选择之债之选择权是。有在消灭权利者,例如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抛弃权是。——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40页
10、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第83页
11、在形成权,权利人得利用其法律所赋予之权力,以单独行为,使权利发生变动(即权利之发生、变更及消灭)。如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终止权及解除权等均属之。考形成权与支配权之区别,既在形成权人之意思表示,无须他人之协助,依法可发生一定之效力,而支配权之行使,无须有赖他人之行为,始克奏效也。——梅衷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第36页
12、形成权者,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得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也。非如支配权,权利人只得为特定之行为,乃依特定之行为,更使其发生法律上特定之效果,属于前述能权,乃自其作用之方面观之,而命名如此耳。法律有时使权利人依诉之形式始行使形成权,以判决形成法律关系,谓之形成判决,其诉谓之形成之诉。债权人撤销权、婚生子否认权、离婚权、终止收养关系权等均属之。——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25-26页
13、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46页
14、得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内容变更或消灭而称为形成权。······形成权系赋予权利人得依其意思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之力,相对人并不负有相对应的义务,只是受到拘束,须容忍此项形成及其法律效果。——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2000年作者自版 第105页
15、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或与他人共同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包括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称形成权。————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第143页
1、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佟柔主编《
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9页。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46页。
2、请求权为Windeschrecht氏所发明,于法学上实为较新之观念。请求权,通常可分为
绝对请求权与相对请求权,前者系对于一般人之请求权,其内容乃在要求不为一定行为
,故恒为消极请求权。举凡由物权或其他支配权所生之请求权皆属之。后者系对于特定
人之请求权,其内容不仅在请求一定行为,并得请求不为一定行为,故有积极请求权与
消极请求权之二种。此二种请求权,足为债权之内容。――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41页。
3、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魏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包括对物之请求权和对
人之请求权等,如债权的核心就是请求权。――马俊驹、余延满着《民法原论》(上册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页。
4、 请求权乃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
纽的地位,因为任何权利,无论是相对权或绝对权,为发挥其功能,或回复不受侵害的
圆满状态,均须借助于请求权的行使。请求权(Anspruch)系由德国伟大法学家温德赛
(Winscheid)由罗马法上的Actio发展出来的概念,认为诉权(公权)外,尚有实体法
上的请求权(私权),为法学上一项重大贡献。 ――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2页。
5、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
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请求
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有请求权。请求权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
为:债权上的请求权;物权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
份权上的请求权等。――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
9月第一版,第38页。
6、 请求权(Anspruchsrecht)者,要求他人之行为或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
也。其作为或不作为称为给付(民法第199条)。其作为为物之交付时,权利人对于其
物无直接之法律关系,不过有由义务人之手受其物的交付之权利,与支配权大异其趣。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26页。
7、 请求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相对权的典范。请求权的双重含义:第一层含义
是旨在获得特定的给付的要求。他人可以“请求”这种给付。至于该他人实际上能否获
得其希冀的给付,则是另外一回事了。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第2项规定,
诉状中必须对“所提出的请求权”的理由作出说明。这里的请求权便是在上述意义上使
用的。至于关于诉讼在实体法上是否成立,则在所不问。第194条第1款将请求权定义为
“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样一种请求权以存在一项有实体法依据的请
求权为前提。在另一方面,此项有实体法依据的请求权,不一定非得(通过诉讼或其他
方式)已经提出不可。该项请求权的存在,不受是否有人主张的影响,也不受债权人是
否知悉其请求权的影响。根据第198条规定,请求权一旦形成,通常其消灭时效也就开
始起算。前者是指程序法上的请求权,后者是指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如德国民法典第12
条第2句、第1004条第1款第2句规定,权利人可以“提起停止侵害之诉”。这里所指的
是一种普通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迪特尔·梅迪库斯着、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
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 。
8、 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在权
利体系中居于枢纽之地位。因为任何权利,无论其为相对权或绝对权,为发挥其功能,
或回复不受侵害之圆满状态均须借助于请求权之行使。债权为典型的请求权。――梁慧
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79页。
9、 请求权系指,非以对物的支配为内容,仅含有向他人请求给付的权限,而义务人
(债务人)并非权利人(债权人)的支配客体,而系与权利人处于相等地位。因此义务
人如不履行义务,权利人无法对义务人或其所应为的给付,为直接处分,只能使用法律
所赋予的工具(诉讼及强制执行),来贯彻其请求。――-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