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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的犯人改造不好

發布時間: 2022-07-14 13:56:48

1. 中國的監獄能把犯人改造好嗎

肯定可以啊,就是被改造的人是否想改正

2. 除了死刑犯(立即執行的)不適合改造以外,還有哪些犯人不適合改造

理論上都能改造 現實中絕大多數改造不好

3. 我想知道為什麼說改造罪犯是負面的再社會化

一、罪犯的反社會性及其再社會化
再社會化叫重新社會化是相對於社會化而言的一個基本的范疇。社會化是一個社會學上的概念,是指人由純生物的人轉化成社會的人的這一過程 。人只有經過社會化,才能獲得適應於現實社會的行為方式。一般而言它的對象主要是兒童、青少年,內容是對他們教導基本的生活技能、指點生活目標、教導社會的規范和培養社會角色意識。 罪犯的再社會化是對對罪犯的反社會性矯正。 (一)罪犯的反社會性
罪犯是特殊的社會成員,說他們是社會成員是因為他們在人的自然屬性犯罪人與非犯罪人並無本質的區別,犯罪人是屬於人類總體的一部分他們與非犯罪人並無生物學上或者人種學上的類的差異,他們的情感和行為方式符合人類情感發展與行為發生的一般規律。犯罪人與非犯罪者之間的區分只是一種文化的後果,即是人們按照價值准則進行區分的結果,同時犯罪人並非先天註定或者生物遺傳;但他們又是一類特殊的成員:他們具有不同於非犯罪人的特殊的屬性,這種特殊的屬性經常的表現就是他們具有較強的反社會性。反社會性是指犯罪者的人各所呈現出的與社會規則和價值准則想
悖的品質與傾向,具體的表現是(1)具有錯誤的信念體系,信念體系是指人的世界觀、價值觀、人生觀的你通的觀念體系;(2)具有歪曲的需要結構或者需要的滿足經常處於挫折狀態;(3)自我的意識發展欠佳;(4)具有不良的性格特徵;(5)不良的行為方式或者生活的方式已經習癖化。
(二)罪犯的再社會化及其特徵
再社會化是指個體從原來的生活方式向另一種新的生活方式的轉變、適應、文化內化的過程。它意味個體放棄原來的生活方式與價值觀念,以認同一種新的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 。它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由於生活環境的突然改變與變遷,人們自覺的轉變生活方式與行為規范,這是主動的再社會化;另一種是指特殊的帶有強制性再社會化,它的教化的對象是越軌者,對這種人必須強迫其重新進行社會化,使他們與接受過去決裂,社會通行的價值原則與規范標准,改造成為符合社會期人,這是被動的再社會化。罪犯實施了犯罪行為,說明他們與現實的社會不相適應,也需要再社會化,要從新回歸社會。這種再社會化就屬於這種被動的社會化。我們說的罪犯的再社會化定義為:對犯罪者經過一定的方式的改造,逐漸克服他們在社會化過程中發生的病態,重新適應社會生活與社會規范的過程。
從罪犯的再社會化,我們可以認識到,犯罪者的再社會化的重點是克服其社會化過程中的病態,具體來說就是矯正他們被扭曲的價值觀念和不良的行為方式,並向他們灌輸符合絕大多數人利益的社會的規范、價值觀念與行為方式。,用科學的理論和思想來改造他們的價值觀、人生觀,重點培養他們的社會的意識、與守法觀念。同時罪犯的再社會化也是一個逐漸引導罪犯適應社會的規范和社會生活的過程。人的社會化需要一個過程,罪犯走上犯罪的道路也有一個過程,與之相適應,他們的再社會化也需要一個過程,這個過程需要調動多方面的積極性, 動用多方面的力量,最終的目的是把他們改造成守法的公民。 二、勞動改造在罪犯再社會化中的作用
我國在1951年在鎮壓反革命運動中,出現了一大批應判徒刑的犯人,為了解決監獄、看守所擁擠和犯人坐吃閑飯的問題,國家組織犯人從事生產建設勞動,並促使犯人在勞動中得到改造。1954年8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使這項改造犯人的政策法律化。我國《勞動改造法》更是以專門立法形式加以規定。按照《勞動改造法》規定,勞動改造機關對罪犯在勞動改造中,貫徹「懲罰管制與思想改造相結合、勞動

生產與政治教育相結合」,遵循「改造第一、生產第二」的方針,既對罪犯實行軍事管制、強迫勞動,同時又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在生活上給予革命人道主義待遇,促使他們改惡從善,重新做人,最終實現罪犯的再社會化。
從多年的勞動改造實踐來看,勞動改造在促進罪犯的再社會化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主要是:
(一)勞動改造有助於揭示罪犯犯罪心理 犯罪是罪犯在其犯罪意識支配下實施的,罪犯的犯罪心理具有隱蔽性,其犯罪心理也與其反社會性相聯系。怎麼揭露犯罪心理,怎麼矯正罪犯的反社會性,促進罪犯的再社會化是對罪犯進行處罰必須予以考慮的。經過強迫罪犯進行非出自願的、比較艱苦的、反映人類本質的生產活動,有助於揭露罪犯的犯罪心理。在勞動改造中, 罪犯的悔罪感和贖罪感,守法意識和道德意識,集體觀念和用戶觀念,勞動的情感和習慣等多數心理能夠通過勞動的效率、質量、消耗、協作和態度,直接或間接地反映出來。從大量的生產表現和物化在產品中的種種數據進行精心觀察,綜合分析,就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看出罪犯原來的犯罪意識和惡習,改造中的動機和目的,未來的走向和趨勢。 (二)有助於轉變罪犯的反社會意識 揭露罪犯的犯罪心理,僅僅是罪犯再社會化的基礎和前提。還必須在揭露的基礎上轉變罪犯的犯罪心理及反社會性意識。罪犯的反社會性心理和意識,是後天長期在不良的社會環境逐漸養成的。經過良好的社會環境,是可以改變原來的反社會性而再社會化。監獄組織罪犯所從事的勞動,是一種有益於人民、造福社會、遵循生產發展規律、反映人類歷史進步的基本實踐活動。這種實踐活動按其本性來講,同罪犯以錯誤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為核心的犯罪意識格格不入,因而無時無刻不在發生著不以罪犯意志為轉移的種種相反的信息刺激,促使罪犯自覺不自覺地發生著或深或淺或大或小的思想變化。
改造罪犯的最終目的,在於追求罪犯重新回歸社會,建立適應社會的思想認識、價值觀念、行為規范、生活態度。而監獄組織的有益於社會的、與市場經濟相聯系的社會化勞動,對罪犯的重新社會化無疑具有實踐上的決定性意義。 (三)有助於改變罪犯的不良習慣
在犯罪過程上,多數罪犯養成了蠻橫、粗野、懶散、放盪的行為習慣,而要矯正這些不良的陋習和惡習,需要實行依法、嚴格、科學和文明管理,而在集體化、程序化、文明化的勞動改造過程中進行規范化的管理、監督和訓練,不啻是一條切實有效的途徑。罪犯生產勞動過程中的行為活動,不僅直接要求罪犯服從勞動分配、遵守操作規程、愛護生產設備、節約原材物料、執行技術標准、協調生產活動、提倡文明生產、保質保量完成生產任務等等生產規范有關,而且間接地同服從幹警管理、遵守活動范圍、嚴禁脫逃、鬧事、斗毆、行凶、盜竊、破壞生產等基本規范有關。這有利於從文明生產的角度改變罪犯的陋習和惡習,培養良好的行為方式。
(四)有助於罪犯出獄後的更好適應社會生活 罪犯在出獄後必須要進行社會生活,這也是對其進行處罰的重要目的之一。尤其是當今時代,社會發展一日千里,罪犯在極其閉塞的環境中,與時代的距離越來越遠,當他們走出監獄,回到社會,由於他們的生存競爭能力與社會上的人不是處於同一起跑線上,有可能造成他們成為生活中的弱者。
通過勞動改造,有助於罪犯出獄後更好適應社會生活。主要是:(1)培養就業能力。勞動可以使罪犯在勞動中學到一些做人的道理,掌握一定的謀生手段和提高回歸社會後的就業能力。在回歸後,他們需要就業,通過勞動蓋在,培養他們的就業能力,有助於他們就業。(2)培養市場觀念。適應市場的監獄生產,有助於罪犯擺正個人與市場的關系。一方面看到,個人勞動是社會勞動的一部分,只有生產出符合社會需要的產品,才能得到社會的承認,勞動中

所包含的改惡從善的贖罪因素、創造價值的技能因素、有所奉獻的道德因素才能以物化的形式體現出來。(3)培養職業道德觀念:服務用戶的監獄生產,有助於培養罪犯的職業道德觀念。互相交織的生產聯系,使罪犯實際地感受到,在商品生產中人人都是服務對象,人人又都為他人服務。(4)培養競爭觀念。參與競爭的監獄生產,有助於培養罪犯的競爭意識。使罪犯懂得要在商品社會的環境中正常地生產和生活,就必須自覺培養社會主義的競爭意識。而競爭的實質就是通過比較,優勝劣汰

4. 罪犯不安心改造的原因分析

近年來,服刑罪犯申訴難,申訴無迴音,申訴人數不斷增多的現象十分普遍。如上述兩所省屬監獄2003年向駐獄檢察室和監獄提出申訴的有28人;2004年為35人;2005年為47人;2006年為66人。有的服刑罪犯為了使自己的申訴有迴音,多次向上級人大、司法部門或有關領導申訴,有的甚至採用抗拒改造、認為自己無罪不要求減刑、自殺自殘等極端方式以引起監獄和駐獄檢察室的關注。因其申訴最終需要原判地的檢察院和法院辦理,服刑罪犯的申訴無果,監獄和駐獄檢察室也非常無奈。

例如,罪犯蘭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入獄已三年零九個月,對法院的判決不服,不認罪,長期申訴無迴音,也不要求減刑。按照減刑的有關規定,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該犯平時表現較好,就因長期申訴無果不要求減刑,監獄因其不認罪也不能對其提請減刑。

監獄和駐獄檢察室僅掌握服刑罪犯的申訴材料和檔案,無法判定其申訴理由是否成立,因此對申訴無果的服刑罪犯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很難。有的罪犯就明確表示:根據申訴的有關規定,申訴受理後六個月應當有結果,但我們申訴多年了,也不奢望能改判,只要給我們一個答復,今後就不再申訴了。這些罪犯不安心改造,有的甚至長期抗拒改造,已成為監獄申訴專業戶,嚴重地影響了監獄監管改造秩序。

■導致服刑罪犯申訴無迴音的原因

服刑罪犯申訴難,負責處理服刑罪犯申訴的決定機關不予答復,導致這一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從產生申訴的根源分析,申訴的案件多是疑難復雜案件。一些案件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卻較為單一,有的案件甚至不排除是為了安撫被害人或是因為其他復雜原因,經過各級有關機關協調後才判決的案件。例如服刑罪犯余某故意殺人案,從2000年9月至2003年10月的三年間,省、市、縣三級法院作出了7份判決和裁定,判決裁定結果從死緩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又從裁定撤回起訴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像這樣在判決時就存在很大爭議的申訴案件不在少數,一旦時過境遷,司法機關也很難再對此案件進行重新審查,因此也很難有迴音。

(二)從司法理念上分析,個別負責處理申訴案件的司法人員存在對服刑罪犯的歧視和先入為主的觀念。比如認為服刑罪犯的犯罪事實,已經過法院審理查明,有的甚至已經過幾級法院審理,不會有錯,都是服刑罪犯沒事找事。因此,有些人對待服刑罪犯的申訴不理不睬。許昌監獄因為三名罪犯的申訴曾派專人到原判法院聯系,負責接待的法官指著存放在櫃子里的一摞摞申訴材料說,這些材料都沒有處理。

(三)處理申訴案件的有關法律規定存在操作程序脫節的現象。如根據《監獄法》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調整服刑人員刑事申訴案件管轄的通知》規定,與服刑罪犯最方便接觸的監獄和駐監獄檢察機構,對服刑罪犯的申訴只有轉辦和做好息訴工作的權利和責任,申訴有待原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處理,由於監獄和駐監獄檢察機構與服刑罪犯生效判決地的檢察院和法院在地域上沒有隸屬關系,工作溝通起來不方便,申訴案件幾經轉辦後沒有迴音,也無法過問,「轉而不辦」的現象非常嚴重。

(四)一些司法機關操作不規范。如《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三章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人民檢察院收到申訴人的刑事申訴後,對不需要立案復查的刑事申訴,經承辦部門負責人批准,可製作《刑事申訴不立案復查通知書》通知申訴人。但實際操作中根本不通知申訴人,這怎麼會有迴音呢?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申訴的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對不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刑事申訴,一般應調出原卷進行審查,認為原判正確的,則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息訴;對其中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因服刑人員在異地羈押,法院不便當面說服教育申訴人,但規定中「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如果法院不去做,就會導致罪犯長期申訴無迴音。

■應採取的對策及措施

一是完善刑事申訴案件的處理規定。筆者認為應規定:不管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還是人民法院受理申訴案件,無論刑事申訴是否需要立案復查,經承辦部門負責人批准,都必須製作《刑事申訴立案或不立案復查通知書》通知申訴人。另外應賦予與服刑罪犯最方便接觸的監獄和人民檢察院駐監獄檢察機構與服刑罪犯申訴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直接溝通聯系的工作渠道。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答復,並制定一定的懲戒措施,從制度上避免申訴無迴音的現象。

二是司法機關要樹立新的司法理念。把尊重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權利放在重要位置,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服刑人員申訴辦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辦事。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堅持疑罪從無,有利被告人的原則,盡可能減少申訴。同時,在辦理申訴案件的過程中堅決認真地依法辦事,避免相互推諉、久拖不辦、辦理不力而導致申訴無迴音問題長期存在。

5. 心理犯罪矯正罪犯不良改造動機有哪些

改造動機對罪犯的改造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對罪犯改造動機的研究不僅具有理論意義,更具有現實意義。本章從介紹動機的基本含義和動機的基本理論入手,重點探討了罪犯改造動機的實質,並對罪犯在改造過程中表現出來的積極改造動機、表面改造動機、混刑度日的動機以及抗拒改造的動機進行了比較深入的分析。同時,對影響罪犯改造動機形成的心理因素、罪犯家庭因素、監獄環境因素等也作了分析。罪犯改造動機的激發可以通過激發改造需要、設置改造目標、科學地運用獎懲、進行歸因指導和提高罪犯參與改造活動的內部動機等方面著手。

動機是人的行為的關鍵因素之一,它涉及人類行為的基本源泉、動力和原因。在罪犯改造中,動機是直接推動他們投入改造活動的內在動力,它影響罪犯的改造積極性。激發罪犯的改造動機,是矯正活動中監獄警察管教工作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動機的本質是什麼?罪犯改造動機有哪些特點?如何激發罪犯積極改造的動機?這是本章所要探討的問題。

罪犯改造動機概述

一、動機概述

(一)動機的含義

動機是心理學的中心問題,它是非常廣泛、十分復雜的心理現象。從動物的本能行為到人類的高級決策行為都離不開動機。心理學家關於動機的概念,有各種看法和表述。動機一詞源於拉丁文的Movere,意思是推動或引向行動。《簡明不列顛網路全書》認為動機是「為實現一個特定目的而行動的原因。」《簡明不列顛網路全書(第二卷)》,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85年,頁675。因此,要想理解、解釋和預測人的行為,必先了解人的動機問題。

一般認為,動機是「激發和維持有機體的行動,並使該行動朝向一定目標的心理傾向或內部驅力」。林崇德、楊治良、黃希庭主編:《心理學大辭典》,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頁223。根據上述的界定,為了進一步理解動機的實質,從動機與行為的關系的角度著手分析,動機表現為如下特點:

1.動力性

動機的動力性特徵是指動機能激發、維持、調節和支配行為的強度。動機的動力性特徵就是通過上述的反應性、堅持性和強度表現出來的:①動機的反應性。動機具有激發行為的作用,能激發並推動個體產生某種活動,使個體由靜止狀態轉向活動狀態。②動機具有堅持性。當個體的行為被動機激發起來後,能否堅持這個行為,同樣要受到動機的調控。動機對個體的行為活動具有維持作用。如果行為的結果指向個體所追求的目標時,相應的動機便會獲得強化,這種行為便能堅持下去;相反,當行為的結果背離了個體所追求的目標,相應的動機也就得不到強化,個體會降低繼續這種活動的努力水平,甚至放棄這種行為。③動機的強度。動機強度會隨著個體需要的程度、目標達到可能性而增強或減弱。動機的強度直接影響個體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動機水平高則行為強度大,行為活躍;而動機水平低,行為遲緩,活動程度小。

6. 刑事罪犯改造不好不得參加選舉對嗎

只有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的罪犯,才不可以參加選舉和被選舉

7. 犯人關進監獄,他就能改好嗎

能呀!勞動改造,還有教官的訓導,天天接受思想教育,確實有很多人改好了,減刑了,提前出獄了。
就算有些犯人頑固不化,死不肯改悔,把他關在監獄里,至少杜絕了他繼續犯罪,殃及無辜,擾亂社會治安。

8. 為啥監獄沒改造好罪犯反而把罪犯變的更惡劣了

說的輕巧,如果這么容易就能改好,那還要警察干什?
之前監獄改造效果好,是有三個原因:
排在首位的是缺少謀生技能,主要是出來討生活的,沒啥手藝,在監獄免費提供學習~這類人是最容易改造好的~
第二位的是自製能力差,耳朵軟,容易被人教唆的,只要坐過一次牢,就會長記性~同樣的錯不會犯。
第三種比較特殊,如職務犯罪,這些通常跟從事什麼工作有關,出來之後,大幾率沒條件重新犯罪~
其他的慣犯,累犯~這些已經深入骨髓,出去也只是為下次進去做准備~這類人幾乎不可能改造好的~

9. 罪犯心理矯罪犯不良改造動機有哪些如何矯正罪犯的不良改造動機

犯罪心理矯正不良的動機其實有很多種的,就是不積極面對自己的問題,不想去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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