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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同地區對姓名權不一樣

發布時間: 2022-08-11 17:12:11

A. 關於姓名權問題``

首先,這涉及現實問題,不完全是法律問題。
因為法律規定,公民的名字可以改,而且沒有次數限制。但在現階段的司法實踐當中由於某些原因,公民的這一權利不便徹底實現,比如:雖然我們是良民,但有些罪犯為逃避法律追究改名字,有些公民搞封建迷信改名字。這給國家管理帶來了很多負面的東西,所以,出於保障國家與全民整體利益的目的,當前實踐中我們限制了公民姓名權的部分內容。建立了當前的一些制度,形成了當前的一些慣例。
下面,我們回到你所反映的問題中來。搞錯你的名字是他們不對,也不尊重人。但已經這樣拉,他們所說的處理意見雖然聽上去不合理,可當下確實是有這樣的處理要求,具體原因我在前面已經講拉。怎麼辦?我們要帶著解決問題的態度來考慮:那就是,如果不想再改名字的話,加個曾用名就加吧,就是個代號;如果想改名字,那就抓緊,(而且有的地區18歲就不便改了)直接把名字改成你現在想用的。戶籍部門應該會同意。
另外想要提醒你的一點就是:千萬不能鬧意氣,這對解決問題很不利,因為個別公務人員的素質相對不高,要柔一些才容易解決問題,從而在特定情況下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祝 順利!

B. 姓名權和名稱權區別

法律分析:姓名權與名稱權的區別在於:一、使用主體不同。姓名權的主體僅限於自然人,而名稱權的主體是法人企業或組織、商鋪或合夥經濟組織。二、使用指向不同。姓名可以有多個,名稱原則上只能有一個。三、使用屬性不同。姓名權在登記范圍內無專用性,名稱權具有專用性。四、使用限定不同。姓名權不得轉讓, 名稱權可依法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C. 姓名權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註:憲法該條規定的「人格尊嚴」即包括姓名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四條 居民身份證使用規范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元號填寫。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居民身份證用漢字登記的內容,可以決定同時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選用一種當地通用的文字。
我國1958年實施、沿用至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沒有對中國公民在戶口登記時的姓名使用、登記作出任何的規定。居民身份證的信息基本來源於戶口登記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25號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
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已於2001年6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8月13日起施行。

D. 中國法律姓名規定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法律規定,對於干涉、盜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為,應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法人的名稱權是法人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的名稱,並排除他人干涉、盜用、假冒的權利。法律規定.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使用、依法轉讓自己名稱的權利。

法律條文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姓名權的主要法律特徵為。

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命名權

姓名決定權,也稱命名權,即自然人決定採用何種姓、名、及其組合的權利。自然人的命名權在出生後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行使,但這並不影響具備命名能力後的姓名

變更權。

自我命名權,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有子女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行《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干涉。即使女子結婚後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據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時由其父母確定,但這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父母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

自然人成年後,也可以通過姓名變更手續,變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權的另一個表現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和願望,來確定登記姓名以外的筆名、藝名以及其他相應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

(4)為什麼不同地區對姓名權不一樣擴展閱讀:

司法解釋

民法中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而婚姻法中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實踐中存在對上述規定理解和執行不一致,一些地方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標准也不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遇到一些實際困難。

2014年10月27日,針對現實問題,中國立法機關擬對民法和婚姻法相關條款作出解釋:中國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母姓,同時有正當理由的也可選取其他姓氏。此次解釋(草案)內容包括: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擇姓氏:

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撫養人以外的人撫養而選取撫養人姓氏;有其他正當理由。

實踐中,也有一些公民因回復祖姓、由他人撫養等原因,在父姓、母姓之外選取姓氏。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公民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為充分尊重少數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草案還明確:少數民族公民可以根據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選取姓氏。

E. 姓名權法律特徵有哪些

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F. 名稱權和姓名權區別

一、名稱權和姓名權區別
1、區別:
(1)使用主體不同。姓名權的主體僅限於自然人,而名稱權的主體是法人企業或組織、商鋪或合夥經濟組織;
(2)使用指向不同。姓名可以有多個,名稱原則上只能有一個;
(3)使用屬性不同。姓名權在登記范圍內無專用性,名稱權具有專用性;
(4)使用限定不同。姓名權不得轉讓,名稱權可依法轉讓。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二、署名權與姓名權的區別與聯系有哪些
1、署名權
著作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是一種極為復雜的民事權利,客觀上已經成為最復雜、最深奧的法學分科之一。而署名權便是這種復雜民事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
2、姓名權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並不限於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
姓名權的主要法律特徵為:
(1)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
(2)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3)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G. 姓名權與名稱權的區別

姓名權與名稱權的區別為:

一、主體不同

姓名權的享有主體是自然人,名稱權的享有主體是依據《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合夥人。

二、內涵不同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

名稱權是法人、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依法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名稱的權利,是人格權的主要組成部分。




三、限制不同

姓名的獲取通常是嬰兒的父母或其他親屬代為取得,基本沒有什麼限制;

名稱是社會團體獲得法人資格的必備條件之一,因此名稱的獲取必須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

四、權能不同

姓名權的權能有決定權、變更權和使用權;名稱權除了決定權、變更、使用權外,還有名稱轉讓權。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姓名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名稱權

H. 中國所有地區孩子都是隨父姓嗎

全世界各民族基本都是隨父姓,應該問為什麼中國人會有人反傳統反文明讓自己的孩子隨母姓?

從法律上看,孩子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同時也允許採用雙方父母的姓氏。

可以說,每個家庭中冠姓權的歸屬都不盡相同。有的孩子會跟爸爸姓,有的孩子會跟媽媽姓。

但在如今社會中,隨父姓的現象還是更為普遍。

那麼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現象呢?

古來有之的中國社會傳統

古代社會圍繞父系單系形成宗族,以一成年男姓為中心(稱「宗子」或「族長」),按照父子相承的繼嗣原則上溯下延,這是宗族的主線。

通過姓氏將不同宗族區別開來,子承父姓成為了繼承香火和家業的必要前提。此時,宗族中的所有女性都是男性的附庸。

古時候有著女子出嫁從夫改夫姓的傳統,那麼其生養的孩子自然必定隨父姓,孩子隨父姓的傳統,就在代代相承的過程中流傳了下來。

古代男權至高無上地位的影響

古代社會以父系血緣為中心維系的社會,自然會導致對男權的推崇。這種推崇進一步導致了男性掌握社會的主要資源,包括政治、經濟、文化資源。

古代只有男性才擁有在外經商、接受教育、參與政治的權利。男子可以隨意地探索外部世界,而古代的女子只能被養在深閨。

如此不平等的地位導致了女子話語權的低下,男子掌握了發聲和做決定的權利。

冠姓權就是古代男性掌握的眾多權利中的一種。

  • 由此可見,在古代,冠姓權屬於男性是眾多因素導致的必然結果。並且這樣的傳統已經融入了中國的傳統社會之中,成為了一代又一代人默認的傳統觀念。

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女性作為獨立的個體漸漸地被人看見,女子也開始享有和男子同等的權利。

而冠姓權的爭議一定程度上就體現了女性上升的地位。從一開始毫無疑問的隨父姓,逐漸發展到討論究竟要隨父姓還是隨母姓。

這個過程代表著社會看見並承認了女性的作用。正是因為看到了女性和男性之間理應是平等的關系,所以人們才會對表面看上去理所當然的隨父姓進行質疑。

大家開始討論,究竟應該隨父姓還是隨母姓呢?

  • 現在冠姓權的歸屬有著多種多樣的情況,比如男方入贅,那麼孩子大多會隨母姓。

  • 同樣還存在生二胎的話,老大跟爸爸姓,老二跟媽媽姓,兩邊都滿足的情況。

  • 也有夫妻雙方在婚前就進行冠姓權的討論,雙方家庭共同討論孩子跟誰姓。

  • 另外還有一些比較特別的例子,比如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姓氏也跟著改了,甚至還有孩子自己選擇改姓的情況。

  • 前不久就有這么一件事,引爆了網路上對冠姓權的爭議,知名網紅papi醬生下的孩子選擇了隨父姓。

    這樣的選擇引起了一部分網友的不滿,他們認為作為新獨立女性代表的papi醬,不應該讓孩子隨父姓,冠姓權不應讓渡給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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