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的截止時間為什麼是7世紀
① 羅馬法體系的背景內容及意義
羅馬法體系是羅馬共和國時期,羅馬公民為爭取自身權利而與貴族展開斗爭,最終在平民的強烈要求的背景下,由羅馬共和國政府先後制定的。其意義在於維護貴族和富於平民的利益。
一、羅馬法的內容和作用
(一)含義:
指公元前6世紀末至公元7世紀古代羅馬制定和實施的全部羅馬法律,是人類文明的寶貴遺產。
內容:內容是保護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核猜如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平等是有條件的平等,奴隸、婦女並不享受平等的待遇)
(二)羅馬法形成和發展的原因
羅馬法的形成和發展是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產物,是伴隨著羅馬國家的發展而發展的。
(1)歷史原因:古希臘文明的影響。
(2)經濟基礎:不斷發展的羅馬經濟是羅馬法逐漸形成的經濟基礎。
(3)動力:平民反對貴族的斗爭和奴隸的起義,統治階級內部的矛盾和對外擴張活動。
(4)前提條件:海外貿易的發展,使得羅馬法成為「第一個世界性的法律」和「充分預料到現代私有制的法律」。
(三)發展演變
1.羅馬法的開端:《十二銅表法》
(1)背景:共和國的誕生和平民的長期斗爭。
(2)內容:包括民法、刑法和訴訟程序,基本上是習慣法的匯編。
(3)本質:維護私有財產權和維護貴族利益。
(4)積極意義:按物空律量刑,貴族再不能隨意解釋習慣法。從這個意義上說,《十二銅表法》罩兆瞎的形成是平民的勝利。
(5)地位:羅馬法的淵源(羅馬的基本法)。第一部成文法。
2.完備:《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稱查士丁尼法典)
(1)組成:《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查士丁尼學說匯纂》和《查士丁尼新敕》。
(2)評價:①標志著羅馬法已發展到完備階段。②成為維系東羅馬帝國的有效工具。③是世界史上內容最豐富,體系最完善、對後世影響最廣泛的古代法律。
3.演變過程趨勢總結:
(四)羅馬法的影響:
1.對羅馬的影響:一定程度上穩固了羅馬帝國的統治,有利於其大肆擴張。
2.對近代社會的影響:
(1)是近代歐洲大陸法系的基礎。西方法律大都繼承了羅馬法中的陪審制度、律師制度及訴訟原則,甚至政治制度的某些方面也來源於羅馬法。
(2)具有資本主義發展初期所需要的現成法律形式,是現代資本主義法制的先聲。如:英國的《權利法案》、美國的《獨立宣言》和1787年憲法、法國的《人權宣言》等,都以羅馬法的理論為基礎。
(3)羅馬法的影響還波及亞洲。19世紀末20世紀初,我國和日本的民法都受到羅馬法的影響。我國的《民法通則》和《繼承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借鑒了羅馬法的原則。
(五)重要理念:(人類歷史上永恆的價值)
1.「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3.滲透著自然法思想,如理性、自由、正義等。
三、羅馬法意義:
1、是古代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典,體現出羅馬人的法治精神;
2、明文公示、按律量刑,改變貴族隨意解釋法律的狀況,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貴族特權,規范了社會生活;
3、從法律條文的思路和格式上為後來羅馬公民法奠定了基礎,成為羅馬法體系的淵源;
4、維護貴族和富於平民的利益(實質和局限)。
② 羅馬法演變歷程
習慣法,公民法,萬民法
③ 羅馬法的時間問題,我全暈了!!急!!!!!
他的意思是說羅馬法是由前509年-公元7世紀這一千二百多年裡,羅馬國家頒布實施的所有法律,十二銅表法是羅馬根據胡悔習慣法編訂頌做攔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以後陸續頒布了許多法典,到查士丁尼時代編訂了羅馬法野胡大全,這些法律都是在這1200年間羅馬人頒布實施的,所以統稱為羅馬法
④ 羅馬法的起源時間及結束時間
羅馬法大約起源於公元前7世紀前後的古代羅馬王政時代.
內容包括:古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銅表法》、羅馬共和國前期——市民法、羅馬共和國後期——萬民法伍裂慶、東羅馬查士丁尼統治時期,編纂了拜占廷帝國源液的第一部法典,這部法典在公元12世紀開始被人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腔握》,其結束時間是隨著東西羅馬帝國消亡而結束~
⑤ 羅馬法的發展歷程並概述其影響
羅馬法大約起源於公元前7世紀前後的古代羅馬王政時代,當時,羅馬的法律有人民大會的法律和平民大會的法律,共和時代的末期,元老院的決議逐漸取代了王政時代的人民大會和平民大會的法律。
公元前8至前6世紀的羅馬,稱為王政時期,此時的羅馬尚處於氏族社會向階級社會過渡時期。這一時期主要是古老氏族的習慣和社會通行的各種慣例,至王政後期國家最後形成時,它們逐漸演變成為習慣法。公元前7世紀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出現,羅馬社會產帶純生了奴隸主和奴隸兩個基本對立的階級,氏族制度趨於解體。
隨著羅馬奴隸制國家最終形成,羅馬法也隨之產生。當然,共和國早期的法律淵源主要是習慣法。羅馬法是一種反映羅馬奴隸主階級的意志,保護奴隸制的剝削關系,鞏固奴隸主階級在國家機關中的統治地位以及對奴隸的猛運無限權力的社會規范體系。
元老院被迫於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員會,還派人到希臘考察法制。於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於羅馬廣場。次年,又制定法律二表,作為對前者的補充,構成了所謂的《十二表法》,由於這些表法當時都是由青銅鑄成的,所以又稱《十二銅表法》,這是古代羅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羅馬法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可惜的是銅表在公元前390年高盧人入侵羅馬時被毀。
影響:隨著羅馬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漸影響到國家和個人生活的各個領域。各種法規的及時制定和有效執行,提高了國家各級官吏的辦事效率,規范了他們的從政行為;裁決了大量的商業糾紛,保護了正當的商業利益;同時還調節了債務,繼承等個人財產關系,減輕了社會各階層關系的緊張程度,有利於羅馬帝國的長治久安與繁榮進步。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制度的發展、影響是很大的,羅馬法中所蘊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蠢知咐觀念,具有超越時間,地域與民族的永恆價值。尤其是對歐洲大陸的法律制度影響更為直接。正是在全面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形成了當今世界兩大法系之一的大陸法系,亦稱為羅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5)羅馬法的截止時間為什麼是7世紀擴展閱讀
《十二銅表法》是古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典,也是第一部可以按律量刑的法,是古羅馬固有習慣法的匯編,它總結了前一階段的習慣法,並為羅馬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淵源」。許多世紀以來,《十二表法》被認為是羅馬法的主要淵源。
《十二銅表法》的頒布對於貴族無疑是一次沉重的打擊。因為法律已經編成了明確的條文,量刑定罪,須以條文為准,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對貴族的專橫和濫用權力作了限制。但是平民的勝利還是初步的。
平民與貴族的矛盾並沒有因此而消除,兩者之間的斗爭也並沒有因此而終止。雙方斗爭的結果,一方面調整了羅馬公民內部的階級關系;另一方面又促進了羅馬國家的立法工作。但也保留了一些比較野蠻的習俗。
⑥ 羅馬法的概念,起源,演變過程,內容和實質
一、概念
指公元前6世紀末至公元7世紀羅馬制定和實施的全部法律。
二、起源
羅馬法大約起源於公元前7世紀前後的古代羅馬王政時代,當時,羅馬的法律有人民大會的法律和平民大會的法律,共和時代的末期,元老院的決議逐漸取代了王政時代的人民大會和平民大會的法律。
三、演變
1)從習慣法到成文法:
公元前5世紀中期,由貴族組成的十人委員會制定的法律,鐫刻於十二塊銅表上發表,稱為《十二銅表法》,它標志著羅馬成文法的誕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貴族特權,保護了平民利益。
2)從公民法到萬民法:
公元前3世紀中期以前,羅馬法陸飢律的適用范圍僅限於羅馬公民,用來調整羅馬公民之間的關系,被稱為公民法。它具有明顯的狹隘性,隨著羅馬的對外擴張,演變成為適用於羅馬統治范圍內一切自由民的法律,稱為「萬民法」 。
3)從零散到形成完整體系:
查士丁尼一世在位時成立專門的委員會編纂羅馬法,形成了法律匯編,統稱為《民法大全》。它標志著羅馬法體系的最終完成。
四、內容
(一)人法
人法是對在法律上作為權利和義務的主體的人的規定。
1.自然人。包括兩種:
(1)生物滲液學上的人(包括奴隸在內);
(2)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主體(奴隸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視為權利客體)。羅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權、市民權和家早喊返庭權三種身份權構成。三種身份權全部或部分喪失叫「人格減等」。羅馬法規定,只有年滿25歲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2.法人。雖然沒有明確的法人概念和術語,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1)法人的種類:
①社團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為成立的基礎,如宗教團體。
②財團法人,即以財產為其成立的基礎,如慈善基金。
(2)法人設立的條件:
①物質基礎;
②最低法定人數(3人以上),一定數額的財產(多少沒有嚴格規定);
③須經過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許。
3.家庭法
(1)實行一夫一妻的家長制家庭制度;
(2)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權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總和(家父、妻、子女、奴隸、土地)。家的特點是以家父權為基礎(共和國後期,家父的權力逐漸受到限制);
(3)婚姻有兩種:「有夫權婚姻」、「無夫權婚姻」。
(二)物法
物法是羅馬法的主體和核心,由物權、繼承和債三部分構成。
1.物權
(1)物:除自由人以外存在於自然界的、對人有用的一切東西。它包括:
①有形物體和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
②無形體的法律關系和權利。
(2)物的分類:要式轉移物,略式轉移物;有體物,無體物;動產,不動產;主物,從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無主物;原物,孳息等。
(3)物權:權利人可以直接行使於物上的權利(其范圍和種類皆由法律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自由創設),其中所有權為自物權,其他的為他物權。
(4)物權的種類:所有權;役權(地役權、人役權);地上權;永佃權;擔保物權(質權、抵押權)。
2.繼承
(1)分類: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優於法定繼承。
(2)原則:早期:「概括繼承」;後來:「限定繼承」。
(3)關於法定繼承人的順序以及遺囑繼承的方式等問題,羅馬法上均有較完備的規定。
3.債
(1)債的發生原因包括:
①合法原因,即由雙方當事人因訂立行為而引起的債;
②違法原因,即由侵權行為而引起的債,稱之為私犯;
③准契約和准私犯。
(2)債的分類(根據債的標的和標的物的不同):特定債和種類債;可分債和不可分債;單一債和選擇債;法定債和自然債。
(3)羅馬法還對債的履行、債的擔保、債的轉移、債的消滅作了詳細規定。
(三)訴訟法
1.公訴:對直接損害國家利益案件的審理。
2.私訴:根據個人的申訴,對有關私人利益案件的審理,它是保護私權的法律手段,相當於後世的民事訴訟。
3.訴訟程序:先後呈現法定訴訟、程式訴訟、特別訴訟三種形態。
五、實質
維護奴隸主貴族的政治、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