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傳票的時間為什麼要改時間
❶ 請問法院傳票上面的時間是規定好了不能改的嗎如果被告人躲起來了怎麼辦
關於你的案子我說幾點看法:
一、民事案件如有特殊情況,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更改庭審時間;
二、即便法院不改時間,處理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法院可以拘傳到庭之外,法院一般都會按缺席審判的方式處理,也就是說被告不來,法院也可以判,被告往往會承擔不利的判決結果;
三、判決下來後,原告只需要操心執行的問題就可以了。
如有幫助,請採納,謝謝!
針對你補充的問題,應該是可以這樣解決,你申請法院對被告進行公告送達開庭傳票,也就是說,你出三百塊錢,讓法院將開庭傳票在人民法院報上面進行公告送達,這樣從公告之日起滿六十日後就可以開庭審理,在判決後,你再公告送達一次判決書,再過六十日(公告期)加十五日(上訴期)判決就算生效了。
❷ 法院來傳票,開庭時間我不認可,可以要求更改時間嗎民事案件,而且是被告先來告我做親子鑒定,可笑
開庭日期三天前可以跟法官協商改時間
❸ 法院的傳票日期可以改動嗎
法院的傳票日期可以改動,如果當事人一方因客觀正當原因無法按傳票規定的時間到庭的,可以提前向法院提出申請延期開庭,經法院審查同意後,法院可以另行安排開庭時間。
如果法院辦案法官因特殊情況無法按傳票規定時間開庭的,也可以通知雙方當事人另行安排開庭時間。
(3)法院傳票的時間為什麼要改時間擴展閱讀:
通常情況下,法庭傳票要求答辯人在指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文件作出回應,或在部分民事案件中,該答辯人可以僅在法庭傳票中指定的特定日期到庭參加法庭聽證審理,同時答辯人也可選擇對法庭傳票不作任何回應,即任由法庭下達缺席判決,但其需要承擔輸掉該訴訟的風險。
法院傳票應載明受傳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地址,傳喚的事由,到案的時間、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精神,傳票由人民法院簽發,通常適用於傳喚當事人,並應當依法先期直接送達受傳喚人。
受傳喚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傳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受傳喚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傳喚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傳喚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傳票留在受傳喚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院傳票
❹ 法院下達傳票後開庭日期是否可以更改
法律分析:可以提前向法院提出申請延期開庭,經法院審查同意後,法院可以另行安排開庭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❺ 法院傳票時間能改嗎
法律分析:法院的傳票日期可以改動,如果當事人一方因客觀正當原因無法按傳票規定的時間到庭的,可以提前向法院提出申請延期開庭,經法院審查同意後,法院可以另行安排開庭時間。如果法院辦案法官因特殊情況無法按傳票規定時間開庭的,也可以通知雙方當事人另行安排開庭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❻ 為什麼法院叫我拿傳票拿了又改時間已經拿三次了
既然法院通知你了,你就直接去取好了。拿傳票是被動行為,無需介紹信的。
如果你是個人,帶上身份證,到時候在法院的送達回證上簽個字;如果你是代表單位領的,帶上工作證或者單位的委託書(當然,你要是開個介紹信也是可以的),到時候也是簽個字就可以了。
❼ 人民法院現在給我傳票了,如果法院和被告要更改時間應該提前幾天通知原告
【1】人民法院現在給原告發傳票了,
如果被告請求法院更改開庭時間了,法院應該至少提前3天通知原告。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
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❽ 法庭改開庭時間意味什麼
法律分析:不可以,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很嚴格的。除非發生一些特定事由,如延期或者中止。但即使是發生特定事由,在卷宗里也有詳細記載。
如果事情確實是法院更改開庭時間,可以持立案通知書及繳費單據,向該法院監督部門或者院長信箱反映。如果沒有答復,也可以向檢察院民事審判監督科反映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後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❾ 法院為什麼要更改開庭時間呢
更改開庭的時間有很多可能,比如:1.經辦法官案件多,重疊排期又或者法院臨時開會等內部;2.被告傳票未送達,先送達給了原告,這種情況在很多法院都有出現;3.被告有合理理由要求延期,而法官認為被告不出庭不利於案件審理的;4.其他,就不羅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