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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時間到為什麼不解除

發布時間: 2022-06-04 12:06:12

1. 辦解除留置程序要幾天

您好,留置時間不超過三個月,當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據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權的行使有明確的規定,我們在行駛留置權時要注意到行使留置權的程序以及留置權的其他規定。
一、行使留置權的程序是怎樣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五十三條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
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二、留置權的成立條件
1、債權人佔有動產
債權人佔有債務人的財產,是留置權成立及存續的前提條件。因此,債權人沒有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則無留置權可言,債權人喪失對債務人財產的佔有,則留置權歸於消滅。但如果債權人因侵權行為喪失佔有的,經訴請回復佔有而重新佔有,則留置權受影響。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的佔有,可以是直接佔有,也可以間接佔有,可以是單獨佔有,也可以是共同佔有。至於佔有的原因,多數國家民法要求
只要非因侵權行為佔有即可。
2、與債權有牽連關系
債權人的債權與債權人佔有的財產須有牽連關系,才能成立留置權。此為各國立法之通例。然何為有牽連關系,各國立法及學說頗不一致,主要有債權與債權牽連說(請求權牽連說)和債權與物牽連說兩種主張。債權與債權牽連說認為,留置權人對於相對人的債權,與相對人對於留置權人請求交付標的物的債權,須產生於同一法律關系,為有牽連關系。企業之間的留置權不要求具備此要件。
3、債務已到履行期
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亦即債權已屆清償期,留置權方能成立,而不問債務人是否構成履行義務遲延(履行義務遲延是留置權行使的條件)。因為留置權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產生的,而債務是否履行,只有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限
4、無妨礙留置權的情形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時。留置權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個條件,被稱為留置權成立的積極條件。但如果存在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備了上述三個條件,留置權仍不能成立。因而該條件被稱為留置權成立的消極條件。
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幾項:
(1)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
用。留置權是一種財產權,應當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其適用
(2)留置財產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
(3)留置財產與債權人所承擔的義務相抵觸。留置權的權科留置權一經成立,債權人就成為留置權人,依法對留置物和債務人事有權利。留置權人的權利是留置權效力的最直接體現,是債權人得以實現其債權的根本保證。

債權人在行使留置權時要按照行使留置權的程序來進行,在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時應該在兩個月期限內履行,如果沒有約定應該在兩個月後確定期限,如果仍不履行債務的就會對留置物進行變賣等,留置權的成立有債權人佔有動產、與債權有牽連關系、債務已到履行期、無妨礙留置權四個條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


2. 留置看護以後會取消嗎

「留置看護主要負責協助民警完成相關的警務輔助工作,包括看護和監控被留置的人員。該崗位要求從業者身心健康,並且有吃苦耐勞的精神,服從性強,學歷要求在大專及以上,年齡在22周歲到45周歲之間。」

3. 被紀委留置,已經給家人下了通知書 請問還要多久才可以出來

1.什麼是留置?

2.形式拘留/留置,要具備什麼條件?

3.留置,後果嚴重嗎?

4.留置,有什麼程序?

5.留置時,需要出具什麼手續?

6.留置後,關押在哪裡?

7.留置,會告知家屬嗎?

8.為什麼家屬沒有收到《留置通知書》?

9.家屬沒有接收到告知書,也不知道人關押在什麼地方該怎麼辦?

10.留置後,家屬可以見嫌疑人嗎?

11.被留置後,家屬應該做什麼才能幫到嫌疑人(被調查人)?

12.留置時間是多少?

13.拘留/留置超期羈押了,家屬該怎麼辦?

14.留置期滿後,會放人嗎?

15.什麼時間可以委託律師介入案件?

16.委託律師可以教授嫌疑人改變口供或翻供嗎?

17.留置期間,律師可以做什麼?

18.留置期間,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嗎?

1.什麼是留置?

如果犯罪嫌疑人(《監察法》稱「被調查人」)系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符合採取強制措施的條件的,則由監察委員會依法進行審批,對被調查人可以採取留置的強制措施。留置取代了之前的「雙規」、「雙指」,但也是一種失去基本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可折抵刑期(留置一天折抵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期一天)。

2.採取留置要具備什麼條件?

對公職人員採取留置強制措施的,需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即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已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具備一定情形的,可以採取留置強制措施。

3.留置,後果嚴重嗎?

公職人員被採取留置強制措施後,監察機關可以根據情況,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問責、提出監察建議、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等四種處理。只有第四種才是最嚴重的,即涉嫌職務犯罪。公職人員的家屬在前期咨詢律師作用不大,因為律師也見不了被留置人員。在移送檢察院後可以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等。

一般來說,公職人員被採取留置強制措施後99%會被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留置一個人是很慎重的。被留置就表明紀檢監察機關已經做好了追究被留置人員刑事責任的准備。

公職人員被採取留置強制措施後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有一種情況,從犯或者家屬等知情人且積極配合說明情況的。

對於老闆,一般不會追究刑事責任。交代清楚問題就放出來。

4.留置,有什麼程序?

對公職人員採取留置強制措施的,需要符合《中國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即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後,出具有關證件或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並由調查人員簽名、蓋章,送往留置場所執行。

5.留置時需要出具什麼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一條對公職人員採取留置措施的,也應當依法出具有關證件或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並由調查人員簽名、蓋章。

6.留置後會關押在哪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公職人員採取留置措施的,應當送往法定的留置場所。(留置場所的設置法律還沒做出詳細規定,一般不會移送到看守所羈押,目前通常做法有「紀委監察委辦案基地」、「廉政教育基地」等。)案件移動到檢察院後,羈押場所會轉至看守所。

7.留置會告知家屬嗎?

留置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情形以外,決定拘留或留置的機關應當把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所謂有礙偵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滅或者偽造證據;有可能互相串供、訂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證的。所謂無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者工作單位的。)

影響通知的原因消失後,辦案人員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對沒有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留置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8.為什麼家屬沒有收到《留置通知書》?

辦案機關在執行留置後,有條件的一般採取電話通知家屬來領取告知書,沒有家屬電話的,一般會根據嫌疑人或被調查人提供的地址和收件人或者身份證上的地址進行掛號信郵寄,郵寄時間較慢,可能存在郵寄地址錯誤或者戶籍地無人接受,因此家屬可能沒有及時接收或者接收不到的情況。

這種情況也比較常見,除辦案機關能夠直接聯繫上家屬外,很多情況下家屬都不知道人已經被留置以及關押在哪裡,在這種情況下家屬可以到監察機關進行查詢。

9.家屬沒有接收到《留置通知書》,也不知道人關押在什麼地方該怎麼辦?

公職人員被監察機關留置的,由於一般並非送往留置場所羈押(「紀委監察委辦案基地」、「廉政教育基地」等。案件進入檢察院階段會送往看守所羈押),而是送往「監察委辦案基地」等留置場所,家屬可通過監察委辦案部門了解具體留置場所,但仍無法見到公職人員。根據監察法規定,留置場所應當依法保障被調查人的飲食、休息和安全,以及醫療服務。

10.留置以後家屬可以見嫌疑人嗎?

針對被留置的公職人員(被調查人),目前沒有法律授權律師可以在留置期間會見公職人員,即此時家屬和律師均無法見到公職人員。但是家屬可以聘請專業人員進行法律咨詢、幫助進行申訴等服務,為案件進入檢察院後繼續聘請律師介入贏得時機、提高效率和打好基礎。當案件移送到檢察院之後,嫌疑人的羈押場所會轉移至看守所,此時律師可以正常會見到嫌疑人。

11.被留置後,家屬應該做什麼才能幫到嫌疑人?

從實踐中看,嫌疑人在被留置後,家屬能夠做的很少,且家屬一般不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往往著急但不知道做什麼,律師提醒您,作為家屬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不要病急亂投醫,在不了解案件情況的前提下,不盲目信任熟人關系,謹防被騙子或者法律「串串」騙取財物。

2)沒有必要到留置場所送衣物、被褥及生活費及葯品,留置場所這些基本生活用品都會配備齊全。

留置場所有醫護人員24小時待命。進去後會進行詳細的體檢。葯品由醫護人員提供。送進去的葯品不會給留置人員使用。

3)如果家人系公職人員被留置的,雖然目前法律未授權律師可以介入監察委辦案環節,但是家屬有權利聘請專業人員進行有關法律咨詢、幫助進行申訴等。實際上法律咨詢網上都查得到,幫助進行申訴除非被留置人員是真的冤枉的。否則反而會起到壞作用。

12.留置時間是多少?

公職人員被監察機關採取留置強制措施的,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經過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省級、國家級監察機關可以自行決定延長期限。(監察法沒有規定可以延長幾次)。

13.留置期羈押了,家屬該怎麼辦?

根據《監察法》第六十條規定,被調查人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解除的,近親屬有權利向將監察機關申訴,受理機關應在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但現實中聘請律師幫助起草申訴書、進行法律咨詢等作用不大。需要咨詢建議聯系干過紀檢監察工作的人員。

14.留置期滿後會放人嗎?

實踐中留置期滿後放人的情況一般有兩種,一種是經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或者證據不足的,予以釋放,另外一種情況下採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這種非羈押性的措施,除上述情況外大部分被轉為逮捕繼續羈押在看守所。

根據2018年10月份新修改通過的《刑事訴訟法》,檢察院在收到監察機關移送的已經留置措施的案件,應當先行拘留(留置自動解除);檢察院在一定期限內作出是否逮捕或者取保候審的決定。因此,監察委案例的公職人員犯罪案件,當然有可能會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等(俗稱「放人」)。

15.什麼時間可以委託律師介入案件?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家屬可以在案件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參與案件。)

實踐中很多家屬認為法院開庭審理了再委託律師,這種心態和想法會耽誤刑事案件中的很多時機,包含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取保候審的時機、重罪名更改為輕罪名的時機、犯罪數額降低的時機、數個罪名案件中罪名減少的時機、檢察院不起訴的時機等。

刑事案件與其他類案件不同,是涉及到可能被剝奪生命、自由的案件,因此專業的刑事律師介入越早作用越大。

我們國家刑事案件仍舊是以口供為中心,一旦不利口供被固定,會對案件後期處理產生不利影響。對於留置期間被留置人員是否會被被誘供、騙供甚至刑訊逼供,如何才能能夠有效地輔導嫌疑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留置期間律師因為無法介入作用不大。主要靠被留置人員自己。

16.委託律師後律師可以教授嫌疑人改變口供或翻供嗎?

已送檢察院後教授嫌疑人改變口供或翻供不僅違反了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同時也違背律師的職業道德,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辯護律師主要的作用是維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並不幫助其逃避法律責任,但專業的刑事律師可以向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專業的法律幫助,讓嫌疑人知道如何合法有效的與辦案單位溝通,將案件中對自己有利的特別是無罪、罪輕的情節有效地傳遞給辦案單位並記錄在供述當中,為律師之後做無罪、罪輕辯護打好基礎。

17.留置期間,律師可以做什麼?

針對被留置的公職人員(被調查人),目前《監察法》並未授權律師可以在留置期間會見公職人員,或者擔任被調查人的辯護人等。但是家屬可以聘請律師進行專業的法律咨詢、幫助進行申訴等服務,為案件進入檢察院後繼續聘請律師介入贏得時機、提高效率和打好基礎。

18.留置期間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嗎?

公職人員在留置期間,當不適合繼續留置情形發生時(比如危及生命的疾病、懷孕等),是否應該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目前《監察法》對此沒有規定。

律師。紀檢監察工作及職務犯罪案件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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